资源描述
许昌学院编外人员管理规定(暂行)
院政人〔2010〕2号
为了全面建设合格本科院校,进一步吸引和稳定高层次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省人事厅、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要求,在上级下达的人员编制不能满足学校建设和事业发展需要的情况下,经学校研究决定,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学校在事业编制以外聘用工作人员作如下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紧编制、满负荷原则。用人单位因需聘用人员须控制在编制和岗位设置内,超编和满编单位原则上不能聘用。
(二)平等自愿、双向选择原则。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实行双向选择,学校从人事政策和保证用人质量方面予以考核和指导。
(三)公开公平、择优聘用原则。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须公开岗位设置、竞聘方法、聘任条件,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择优聘用。
(四)竞聘上岗的原则。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能高能低”的聘用竞争激励机制。
(五)统一管理的原则。为了便于管理,对编外用人比较集中的单位,工资可实行整体划拨。
二、范围
(一)人事代理:为满足教学科研需要、照顾高层次人才配偶,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及其它相关人事业务由许昌市人才交流中心代管的学校非正式事业编制人员。
(二)临时用工: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 ,长期超负荷工作,临时聘用的工作人员。
三、人事代理
(一)聘用条件
1、急需专业人才:原则上限于教学单位的急需专业教师,要求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特殊专业可以放宽至优秀本科毕业生。
2、急需专业高层次人才配偶(按当年引进政策):原则上要求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0岁以下.
3、原享受我校在编待遇和人事代理待遇人员。
(二)聘用程序
1、单位根据编制和岗位需要,申报人员需求计划,经人事处审查后,报学校审批.
2、用人单位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应聘者政治思想、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查,向人事处提出聘用申请,由人事处提交学校研究批准。
3、同意聘用人员,由人事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
(三)聘用人员的管理
1、聘用人员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等以代理的形式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市人才交流中心负责聘用人员的人事关系转移、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档案工资的调整,以及考研、出国政审等相关工作.学校协助市人才交流中心为聘用人员办理以上相关手续,并及时提供应该归入个人人事档案的有关材料。
2、学校对聘用人员按合同管理,对于合同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聘用期间相关人事方面的证明等,经学校人事处与人才交流中心联系,由市人才交流中心依据相关人事政策办理.
3、在合同期内,学校和被聘用人员按合同内容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合同解除或期满,聘用人员与学校的合约关系自然解除。
4、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合同期满或其他流动,经双方同意后由学校人事处向人才交流中心出具证明,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正式流动手续;发生人事争议的,按照当地人事仲裁意见办理。
5、聘用期间因工作需要而被单位出资培训的,培训后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等以双方培训协议的约定为准。
6、建立聘期内的年度和期满考核制度.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应履行岗位职责,按学校有关考核办法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等次在合格以上者,根据双方协商是否续聘,学校发给年终考核奖;不合格者,学校予以降低一级工资使用;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者,学校予以解聘。
7、新聘用应届本科毕业生,见习期1年.
8、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按《许昌学院编外人员聘用合同书》的有关规定办理。
9、聘用合同的签订,男60岁以上,女50岁以上,不再签订聘用合同 .
(四)待遇
1、聘期内的工资待遇,详见《许昌学院编外人员工资待遇标准》。
2、原享受我校在编待遇和人事代理待遇人员,按原工资待遇标准执行。
3、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学校规定为受聘人办理相关社会保险。
4、女职工休产假享受国家规定的的相关待遇.
(五)其他问题
1、聘用期内,个人承担向人才交流中心交付的档案管理、转正定级等相关费用.
2、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人才交流中心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但不作为聘任岗位的直接依据,学校可以根据需要高聘或低聘。
四、临时用工
(一)招聘条件
1、学历条件:全日制普通本科以上学历(工勤岗位可适当放宽).
2、年龄男在40岁以下、女在35岁以下(教职工配偶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招聘程序
1、单位申报岗位:用人单位根据编制和岗位设置,申报招聘人员需求计划。
2、学校审批:经人事处审查后,报学校审批.
3、面试、考察:经学校批准后,用人单位根据招聘方案,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
4、录用:用人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情况及录用报告。
5、签订聘用合同:经双方同意后,签订聘用合同。
(三)人员的管理
1、在合同期内,学校和被聘用人员按合同内容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合同解除或期满,聘用人员与学校的合约关系自然解除。
2、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合同期满或其他流动,经双方同意后由学校人事处负责办理手续;发生人事争议的,按照当地人事仲裁意见办理。
3、建立聘期内的年度和期满考核制度。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应履行岗位职责,按学校有关考核办法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等次在合格以上者,学校发给年终考核奖;不合格者,学校予以解聘。
4、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按《许昌学院编外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书》的有关规定办理。
5、聘用合同的签订,男60岁以上,女50岁以上,不再签订聘用合同 。
(四)待遇
1、聘期内的工资待遇,按聘用合同聘期待遇规定发放,详见《许昌学院编外人员工资待遇标准》。
2、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学校规定为受聘人办理相关社会保险。
3、女职工休产假享受国家规定的的相关待遇。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许昌学院编外人员工资待遇标准
2010年3月16日
附件:
许昌学院编外人员工资待遇标准
类别
标准
兼职教师
院政字〔2003〕27号文件规定;许昌学院代课教师课酬标准.
人事代理人员
急需专业人才
工资、福利、年终津贴享受同类在编人员待遇.
急需专业高层次人才配偶
享受当年引进待遇。
临
时
工
全日制普通本科以上
月基本工资600元、岗位工资100元、绩效工资200元、工龄补贴每年10元;年终考核合格及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资增加10元;年终考核合格人员每年800元,优秀人员每年1000元。
全日制普通专科
月基本工资500元、岗位工资100元、绩效工资200元、工龄补贴每年10元;年终考核合格及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资增加10元;年终考核合格人员每年800元,优秀人员每年1000元。
其它学历
月基本工资400元、岗位工资100元、绩效工资200元、工龄补贴每年10元;年终考核合格及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资增加10元;年终考核合格人员每年800元,优秀人员每年1000元。
备注
社会保险
按国家政策、学校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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