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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选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方法?.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4050011 上传时间:2024-07-26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17.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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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施工项目选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方法?营改增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主要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建筑服务税目执行.该注释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注意: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建筑图纸审核、工程造价鉴定、工程监理等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不属于建筑服务。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是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在此前提下,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

2、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到底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这事最终谁说了算?是建筑业企业自己说了算吗?在当今,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其实是业主说了算。如果业主要求你必须提供11的发票,你必须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不过,提供11%的发票和3%的发票其实都没关系。如果业主要求提供11的发票,我们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在报价时我们要按照11做增值税税金预算;如果我们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在报价时业主肯定只允许我们按照3做增值税税金预算.从理论上来说,对于建筑服务买方-业主是存在一个采购平衡点的.就像我们买材料时的采购平衡点一样.换句话说

3、,对业主来说,开不同的票,要不同的价就可以了。而从我们施工方角度来说,有的项目适合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交税,比如有较多的进项税额,有的项目适合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交税,比如进项税额比较少的项目。所以,一个施工项目到底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施工企业首先要做一些测算,然后再通过不同的报价说服业主。第一,详细分析企业支出中的可抵扣项目,尽量做到应抵尽抵。建筑企业应做好对供应商的选择和管理,尽量选择正规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定价方式(是否含税)、发票开具方式等必要信息.其中,建筑材料方面,建议尽量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可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施工现场

4、使用的水、电、气等动力属于可抵扣进项范围,但动力公司一般只向总表的登记方开票,实际操作中,建筑企业往往难以取得抵扣发票,建议在合同中与总表的登记方确认动力的转售事项;住宿服务可取得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但要注意属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部分不得抵扣.第二,注意清包工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需要注意的是,简易计税方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从企业税收利益出发,不一定优于11%税率的一般计税方法。可以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选择适用,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第三,注意老项目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过渡。如果老项目的支出大多已经完成,建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果老项

5、目的支出大多尚未完成,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核算后作出选择.第四,注意纳税地点的变化及预缴事项,按规定办法操作。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由劳务发生地变为机构所在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一方面应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等,按期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后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应严格按照36号文规定的预征方法和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第五,在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应注意税务处理方式已发生变化。营业税状态下,企业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应当分别核算建筑服务的营业

6、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营改增后,这一行为应按企业从事的主业进行判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发生该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企业发生该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如果企业以建筑服务为主业,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取得的收入应一并按照11税率缴纳增值税,优于按服务和货物分别计算缴纳。提问:关于财税201636号文件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1、施工行业是否可以同时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税方式,对新项目采取一般计税方式,执行11的税率,对老项目、清包工、甲供工程执行3%的征收率?有哪些注意事项?专家回复:如果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有老项

7、目建筑服务、清包工建筑服务、甲供工程建筑服务,同时还有其他方式的建筑服务,可以同时采用简易计征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不过对于简易计征方法的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专家分析:注意签订合同明确的建筑服务方式及合同的签订时间是否适用简易计征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同时注意适用简易计征方法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经抵扣,需要按规定公式作进项税额转出。提问: 我单位是A建筑公司,因缺少建筑方面的资质,以挂靠方式经营,我公司挂靠在B建筑公司,并以B建筑公司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B建筑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请问应该以哪一方为增值税纳税人?答:应该以B建筑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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