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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禁烟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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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一条 为控制火种危害,维护和改善施工现场环境,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施工现场下列区域禁止吸烟: (一)施工区区域; (二)非施工区域(指定吸烟区除外); (三)生活区、办公区; 工区可在前款规定的范围之外,自行确定本工区管理范围内的其它禁止吸烟场所。 第三条 禁止将火种带入施工现场,禁止将烟卷带入施工区,进入施工现场前主动将火种、烟卷上交至门口收纳箱内。 第四条 施工现场禁止吸烟区域的管理工作由工区长负责,项目部使用的区域内的禁止吸烟管理工作由项目经理负责. 项目部及工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内的禁止吸烟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 负责禁止吸烟工作的管理现场应履行下列职责: (二)采用各种形式向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公布并使施工现场人员容易知道禁止吸烟的规定;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放置吸烟器具及可能为吸烟便利的物品; (五)在施工现场大门处设置明显的禁止将火种、烟卷带入现场标识及烟、火收纳箱; (六)在吸烟区张贴或悬挂准许吸烟的明显标志,提供不可轻易挪移的火种,配置相应数量吸烟器具、消防保障器材及保证有效的通风; 第六条 施工现场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禁止吸烟区面积、人员数量设置兼职的禁烟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 第七条 检查员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其主管区域内禁烟场所的日常禁烟管理工作; (二)宣传吸烟危害健康、消防安全的知识; (三)制止在禁烟场所的吸烟行为,对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视情节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四)完成与禁止吸烟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检查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要礼貌待人,秉公办事。对在禁止吸烟场所违反本规定的个人予以处罚时,应由现场安全员出具罚款通知单,经被罚者签字确认后上交项目部安全管理部。 第九条 被动吸烟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部门执行本规定第五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 (三)要求检查员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条 项目部管理人员对禁烟场所的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或受到警告并限改正后仍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检查员对违反禁止吸烟有关规定的个人,应进行教育,责令其停止吸烟,并可处以100元的罚款,所属分包队伍处以1000元罚款,对经教育、劝阻后仍不执行规定的,可处以200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所属分包队伍处以2000以上10000元罚款,对于屡教不改的个人进行清场处理。 第十二条 检查员不履行本规定第八条的职责或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由所在工区给予处分;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拒绝、妨碍检查员履行职责,上报项目部处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照该条例处罚;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涉嫌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进入施工现场的其它人员.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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