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徽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地方标准的实施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组织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组织地方标准在本部门、本行业的宣贯实施并对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起草,在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四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有关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安徽省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遵循以下原则:
(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二)有利于资源节约、节能减排;
(三)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对外贸易的发展;
(四)有利于保护公民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六条 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包括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和推荐性地方标准.
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内容应当限制在下列范围:
(一)有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要求;
(二)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三)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技术要求;
(四)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本省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它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六)保护动植物安全的要求;
(七)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要求;
(八)能源、资源和服务安全所需要的要求;
(九)维护本省经济秩序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法律、法规对强制性地方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立 项
第七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按照地方标准体系建设的要求,在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制定下年度地方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下达给各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开征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文件样式见附件).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以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建议.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建议。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收集的项目建议进行审查、协调后,于三月底前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制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材料.
地方标准立项应坚持以下六项原则
(一)有利于促进产业升级和产品结构调整;
(二)有利于推进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
(三)有利于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
(四)突出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五)突出围绕促进农产品出口、第三产业发展、信息产业高新技术及其他“入世”急需的标准制修订项目;
(六)积极贯彻落实“采标"方针,加大采标力度.第九条 地方标准项目申报范围
对下列各项中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制定安徽省地方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运、使用等过程中安全、卫生要求;
(二)信息、能源、资源、刑侦、旅游、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地理测绘的安全卫生和技术要求;
(三)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
(四)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五)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标准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十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按照地方标准体系建设的要求,年初提出制定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原则,明确当年的申报范围、重点及立项报送要求,公开征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文件样式见附件)。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收集的项目建议进行汇总研究,根据需要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立项申请材料包括《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函(报告)》请示)》(附件)、《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请表》(附件)、《安徽省地方标准项目任务书》(样式见附件、和)以及相应电子材料。
标准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
(一)申请报告(样式见附件)内容包括:制定的必要性,范围,主要规范的内容,国内外情况(附相关标准查新报告)简要说明等。拟制定为强制性地方标准的项目,还应当说明其设置的依据。
(二)各组织和个人提出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必须填写《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表》和《安徽省地方标准项目任务书》(样式见附件和)的纸质文件并同时发送电子邮件。
安徽省地方标准项目任务书应有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初审意见,无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申报单位应聘请有关专家签字。项目任务书和计划项目建议表由相关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有主管部门的,经省质监局同意可以直接上报.第十二第九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省标准化研究院对立项申请予以初审,可以根据需要邀请行业管理部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业、用户、消费者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代表召开立项预审会,对立项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拟立项的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并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日.公示结束后,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结合收集的意见综合分析,经立项审查后确定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于五月底前项目,分二批(当年、9月下旬)下达下年度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对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涉及重大安全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即时立项。
在特殊情况下,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启动地方标准制修订快速程序,在地方标准的立项、制修订过程管理、发布、印刷等环节,简化程序。
第十条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过程中,可以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和内容是:
(一)确属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经分管局长签字后,可即时增补;
(二)确属特殊情况,经分管局长签字后,可以对计划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
(三)确属不宜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应予撤销。
第十一三条 安徽省地方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的程序如下:
(一)由负责起草单位填写报送“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格式见附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
(二)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通知项目主管部门;
(三)当调整地方标准假话项目的申请未被批准时,必须依照原定计划进行工作。列入计划的项目,如需变更或终止,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四第十二条 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成立由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标准化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的地方标准起草小组,按计划要求完成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
起草地方标准时,标准文本中所引用的标准应确保其现行有效.如果已有或者即将制定完成的相关的国际标准,应当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以国际标准为参照,但要考虑本省的气候、地理和基本技术水平等因素。
起草地方标准时,标准的编写格式、结构和表述规则应当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强制性地方标准的起草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编写规定》.
第十五第十三条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部门或单位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对起草小组提交的地方标准草稿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试验验证,确定形成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并编写地方标准编制说明.(附件)
地方标准编制说明(样式见附件4)主要包括以下九项内容: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锁做的工作等;
(二)编制的原则和主要内容的依据,修订项目还应当说明主要修订的内容;
(三)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程度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四)与现行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标准和产业政策等协调情况的说明;
(五)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六)作为强制性地方标准或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建议,拟作为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应当说明设置强制性的理由;
(七)贯彻地方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宣贯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
(八)废止现行有关地方标准的建议;
(九)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
强制性地方标准的编写说明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二)强制的理由,预期的社会经济效果;
(三)贯彻强制性地方标准的要求、措施建议及设立标准实施过渡期的理由;根据国家经济、技术政策需要和该标准涉及的产品技术改造难度等因素提出标准的实施日期的建议.
第十四六条 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当组织对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广泛征求社会相关方面意见,对意见进行分析、整理,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并填写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
.拟制定为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应当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日。(应该报批后再挂在网站上征求意见?)
第十七五条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部门或单位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采纳合理的意见,对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应主动及时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沟通地方标准审定会筹备情况,并将送审稿连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样式见附件5)、报项目主管部门预审,项目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报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
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函报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
第十八六条 安徽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申请报告后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
经初步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标准起草单位补充材料或者进一步修改.
经初步审查符合规定的,应下达安徽省地方标准审定会通知书。(样式见附件)
第四章 审批和发布
第十八第十七条 地方标准送审稿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专家组进行会议审查。
标准审查组专家原则上从“省标准化专家库”选择,专家组应由行业管理部门、管理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教学、标准、学术团体生产、使用、经销等相关方面不同领域的专家组成,人数应当一般不少于人。强制性地方标准审查,还应有法律专家参加,人数不少于人。地方标准起草人员不得参加专家审查组。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消费者或用户代表列席。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委托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会议审查。
第十九第十八条 专家组对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准确性,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协调一致性,强制性条款设定的合理性以及、文本编写的规范性以及标准技术内容的先进性等内容进行审查,形成会议纪要(样式见附件;)及表决意见(附件).
会议纪要应当如实记录会议时间、参加单位、主要修改意见、是否通过审查等内容情况、审查结论意见以及对地方标准送审稿的主要修改意见,由审查组长代表审查组签字确认,并附审查专家签名签字表决表、联系方式.(样式见附件)。
表决意见应有参会审查专家亲笔签字。
审查结论应协商一致,应有不少于审查专家组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以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以不少于出席会议的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为通过。强制性标准应有审查专家组一致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第十九条 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会议审查意见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地方标准报批稿,。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审查专家组根据审查会意见对报批稿进行复核,出具书面报批稿复核意见.(样式见附件)
第二十一二十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将标准报批稿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审批、发布。
报批材料及份数如下: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主管部门(是否合适?)出具的地方标准审批表 份(样式见附件)报批公文一份;
(二)地方标准报批稿一份,及其电子文本;
(三)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两份,及其电子文本墨线图(如标准中有图的提供墨线图) 份;
(四)地方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标准编制说明和试验验证报告 份一份;
(五)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地方标准审查委员会表决意见审查专家签字表决表一份;
(六)地方标准报批稿复核意见一份。;(表述是否合适?如何设置确认意见样本?) 份
(六)标准送审稿 份
(七)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份
(八)专家签名 份
(九)光盘(内容含二、三、四、五、六、七项,文件名称为标准全名报批稿、标准全名编制说明、……等)
如系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地方标准,应当有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正式出版原文(复制件)和译文.
地方标准名称应当有中英文对照。拟制定为强制性地方标准的,还应当有公开征集意见及相应处理情况说明材料.
地方标准报批稿格式应符合 的规定,使用纸张、手册样式打印装订,国际标准分类号、中国标准分类号等要素填写完整、正确。
第二十一一条 省地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地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发布或者不予批准发布的决定。
强制性地方标准审批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将地方标准报批稿在其网站上公示日.如有异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组织行业管理部门、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教学、标准、学术团体管理、科研、检验、教学、生产、使用、经销等相关方面的代表举行听证会。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听证被驳回的,方可批准发布。
第二十二第二十二条 地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告地方标准目录,其中强制性地方标准必须全文公告。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代号、顺序号和发布的年号构成.强制性地方标准的代号为,推荐性地方标准的代号为,地方实物标准(样品)的代号为.
第五章 备案、出版与印刷
第二十三第二十三条 地方标准发布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规定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地方标准申请备案函份
(二)地方标准发布公告份
(三)地方标准文本份
(四)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份
第二十四四条 地方标准发布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出版印刷省地方标准,印刷应符合 的规定。在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半年内三个月后,地方标准正式文本应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机构存档,以供社会免费查询。
省地方标准须在办理备案手续获得备案号后开始印刷。
第二十五五条 以下材料应当归档:
(一)地方标准发布公告;
(二)项目主管部门(是否合适?)出具的地方标准审批表 份(样式见附件)报批公文;
(三)地方标准报批稿一份;
(四)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一份墨线图(如标准中有图的提供墨线图) 份;
(五)地方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标准编制说明和试验验证报告 份一份;
(六)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地方标准审查委员会表决意见审查专家签字表决表一份;
(七)地方标准报批稿复核意见一份。
(八)地方标准复审建议、报告及结果公告;
(九)地方标准废止公告;
第二十五条 地方标准发布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依据地方标准起草单位的申请,按规定给起草单位或主要起草人印发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证书(样式见附件)。
第六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六第二十六条 地方标准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之间应当有不少于日的过渡期限。强制性地方标准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之间应当有不少于个月的过渡期限。
因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或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等有重大影响而急需实施的强制性地方标准除外。
第二十七第二十七条 地方标准发布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保持联系,认真做好地方标准的宣贯和实施工作,加强对地方标准实施的监督,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安徽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反馈。
第二十八八条 本省各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科研院所等应当积极主动地参与推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并可开展标准化咨询、培训等技术服务。对重要的地方标准,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委托相关部门组织宣贯。
第二十九第二十九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定期检查地方标准宣贯,及时收集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研究解决实施中的有关标准问题,对重要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第七章 复审、修订与废止
第三十第三十条 地方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应当不超过年。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省标准化研究院对地方标准定期进行清理。
第三十一第三十一条 地方标准的复审原则上由原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如原起草单位撤销,由安徽省标准化研究院牵头提出复审申请。
第三十二二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根据复审意见,及时审批处理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继续有效的重新发布实施;需要修订的按本办法规定列入修订计划,及时安排修订;需要废止的应当公告废止.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第三十三条 参与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第三十四条 对在生产、销售、服务等活动中违反地方标准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原《安徽省加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关于组织申报×年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
皖质函〔××××〕×号
关于组织申报××××年安徽省地方标准
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
省属各行业主管单位,各市质监局,省有关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促进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提高标准的适应性和有效性,现在全省范围内公开征集××××年度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请各单位协助组织做好申报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二、申报范围
三、申报重点
四、报送要求
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附件: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请表
附件: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任务书
(盖章)
二××年××月××日
附件:安徽省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函(报告)格式
皖×函(报告)〔×〕×号
关于《×××××》等×项地方标准
立项申请的函(报告)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依据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组织申报××××年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现申请××××年×项安徽省地方标准。现将有关情况函告(报告)如下:
主要阐述如下内容,即一是制定的必要性;二是适用范围;三是主要规范的内容;四是国内外情况(包括标准查新)简要说明等.
拟制定为强制性地方标准的项目,还应当说明其设置的依据.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请表
附件: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任务书
行业主管单位(盖章)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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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请申请表
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请表
主管部门: (印章)填报单位:(印章)填报时间:填报人:联系电话:
序号
项目名称
主管部门
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
负责起草单位
主要参加单位
制订或修订及修订标准号
拟采用国标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编号
报批稿完成时间
(年、月)
备注
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请表
主管部门: (印章)填报单位: (印章) 填报时间: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序 号
项目名称
主管部门
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负责起草单位
主要参加单位
制订或修订及修订标准号
拟采用国标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编号
报批稿完成时间
(年、月)
备 注
附件:安徽省地方标准项目任务书
安徽省地方标准项目任务书
*项目名称
(中文)
*标准性质
推荐
强制
*制定或修订
制定
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
采用国际标准
采用国际标准号
一致性程度标识
采标中文名称
*分类号
*中国标准分类号
*标准类别
产品基础方法管理环保安全卫生其他
*标准领域
工业农业林业建筑业交通业服务业其他
全国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
全国号
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技术归口单位
*起草单位
参与起草单位
*主管部门
*计划起始年
年月
*完成年限
年月
承办人姓名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目的﹑意义
*范围和主要
技术内容
*国内外情况
简要说明
主要的强制内容和理由
起草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 表格项目中带*号的为必须填写项目;
[注] 修订标准必填被修订标准号,多个被修订标准号之间用半角逗号“,"分隔;
[注] 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归口单位必须填写其一。
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任务书
项目名称
制定或修订
□制定
□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
计划起止时间
主要负责
起草单位
参加单位
承办人姓名
电 话
传 真
单位地址
项目来源
□科研项目
□法律法规
□采用国际标准
□其它
经费来源:□省补助 □自筹 □其他
所属专业领域:□农业 □工业 □服务业 □信息化 □工程建设 □环保 □卫生 □城市管理 □资源利用 □公共安全 □其他
一、必要性、目的及意义
二、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三、国内外情况说明(国内生产情况,技术状况,同类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等)
四、标准宣贯实施的工作计划
五、标准的性质
□ 推荐
□强制
主要强制内容
强制理由
六、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意见(或聘请同行专家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负责起草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安徽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附件:关于下达××××年度第×批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皖质函〔××××〕×号
关于下达××××年度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
第×批计划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质监局:
根据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今年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工作的重点是…….。××××年度第×批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已经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定,现下达给你们。本批计划共计×项,其中强制性标准×项,推荐性标准×项,指导性技术文件×项。全部计划项目可在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查阅并下载。
请各单位监督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单位和主要起草单位,抓紧项目的组织实施,保证按期完成制修订安徽省地方标准计划任务。
联系人:××××;联系方式:××××
附件:×年度第×批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汇总表
附件:×年度第×批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汇总表
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请表
序号
计划编号
项目名称
标准
性质
制修订
主管部门
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要参加起草单位
代替标准号
采标号
报批稿完成时间
备注
安徽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附件: 安徽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注:打“*"号部分是安徽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中必须包括的内容,其它内容依据实际情况说明填写)
(一)工作简况: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编制的原则和主要内容的依据,修订的应当说明主要修订的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三)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程度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四)与现行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标准、产业政策、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六)作为强制性地方标准或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建议,拟作为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应当说明设置强制性条款的理由;
(七)贯彻地方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宣贯建议,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
(八)废止现行有关地方标准的建议;
(九)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
强制性地方标准的编写说明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二)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三)强制的理由,预期的社会经济效果;
*(四)贯彻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措施建议及设立标准实施过渡期的理由;根据国家经济、技术政策需要和该标准涉及的产品技术改造难度等因素提出标准的实施日期的建议。
行业主管部门名称(盖章)
××年××月××日
标准名称
任务来源
负责起草单位
单位地址
参加起草单位
标准起草人
序号
姓 名
单位
职 务
职 称
电 话
编制情况
、编制过程简介
、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试验验证的论述
、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说明采标程度,以及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作为推荐性标准或者强制性标准的建议及其理由
、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
、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附件:安徽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安徽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序 号
标准条款
意 见 内 容
提 出 单 位
处 理 意 见
附件6:安徽省地方标准审查会通知书
关于召开《××××》安徽省地方标准审定审查会的通知
项目承担单位:
《××××》是你部门(单位)承担的××××年度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具体由××××部门(单位)组织起草.经研究,定于××××年×月×日(星期×)×午×时×分在×(地方)召开审定审查会,请通知标准起草单位做好会议准备工作,届时标准主要起草人必须参会并提供下列材料以备审查:
、地方标准送审稿;
、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引用及参阅的规范性文件.
其他
列席代表名单:×××;与会的新闻媒体单位名称:×××
说明
、×××为审定会主持人(一般由管理部门担任);、预拟×××专家为审会会组长、×××专家为秘书长,并提请审会会举手表决通过。(专家组长对审定会负全责;秘书长在专家组长领导下,是审定工作主要组织者);、推荐性标准审定会专家数不少于人;强制性地方标准审定会专家数不少于人,其中必须至少有名法律(法规)专家;、列席代表:×××;、与会的新闻媒体单位名称:×××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加盖公章)
×××年×××月×××日
附件:安徽省地方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安徽省地方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标准名称
会议纪要
审查情况:
×年×月×日,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组织召开了《××××》地方标准审查会,来自×××、×××、×××等单位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名单附后),经过讨论推选×××为专家组长。专家委员会认真听取了编制单位的汇报,审阅了相关材料,经质询和讨论,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主要明确关于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准宣贯、实施、过渡措施及监督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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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结论: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
、标准技术内容 符合不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标准 具有不具有 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建议标准 作为不作为 安徽省 推荐性强制性 地方标准发布实施。
审定委员会一致 同意不同意 《标准》通过审查。
专家组长:×年×月×日
附件:安徽省地方标准审查委员会表决意见
安徽省地方标准审查委员会表决意见
标准
名称
主任
委员
审定时间
组织
单位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姓名
单位
职务
职称
表决意见
电话
签名
通过
不通过
附件:安徽省地方标准报批稿复核意见
安徽省地方标准报批稿复核意见
《××××》地方标准已于×年×月×日通过了专家审查,经过复核,认为起草单位已经全面采纳审查意见并进行了认真修改,现建议将标准报批稿报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发布。
专家组长: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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