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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庙东华里片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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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祖庙东华里片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顺利实施祖庙东华里片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规定,通过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实际,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拆迁范围 拆迁范围包括以下两个片区,分别为: (一)祖庙片区: 1。 祖庙路以东、人民路以南、福贤路以西、建新路以北地块。 2。 建设街地块(即A地块). 3。 祖庙汽车站地块(即B地块)。 4. 丝绸试样厂地块(即C地块)。 (二)东华里片区: 1. 福贤路以东、燎原路以南、市东下路以西、兆祥路以北地块。 2。 东成巾布厂地块(即D地块)。 具体拆迁范围见附图。 二、拆迁人 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为本次拆迁项目的拆迁人。 三、拆迁补偿的依据 房屋补偿的面积及使用功能依据为: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记载的合法面积及使用功能;《房地产权证》登记的使用功能不清晰或与土地使用证登记功能有冲突时,以土地使用证登记功能为准。补偿标准的依据:一是依照有关法规;二是依据房地产评估结果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四、拆迁补偿方式 拆迁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及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选择货币补偿的,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扣除公共分摊面积后计算。 五、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拆迁房屋的功能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其中住宅包括配套车库(房);非住宅包括商铺、办公及工业用房等。 (一)住宅 1. 货币补偿: (1)住宅货币补偿的基本标准如下: 钢混结构5000元/平方米; 砖混结构48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4500元/平方米。 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并在规定时间内签定合同的被拆迁户进行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从入户动迁开始计算,在前3个月内签定合同者,每平方米奖励1500元。 (2)货币补偿款的支付方式:拆迁当事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之日起30日内支付补偿款30%,余款按拆迁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支付。 2. 产权调换: 提供东平河北岸佛山公园西侧地块、兆祥路南侧普君地块和丝绸大街北侧地块等供被拆迁人选择: (1)东平河北岸佛山公园西侧地块新建小区楼房,补偿比例1:1。 (2)兆祥路南侧普君地块新建小区楼房,补偿比例1:1。 (3)丝绸大街北侧地块新建小区楼房,补偿比例1:1。1。 在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按照“面积近似”的原则,选择安置房屋。具体办法如下: 凡在拆迁期限内签定拆迁合同的,以3个月为一个时间段,按每一时间段的顺序由已经签定拆迁合同的住户优先选择房屋,选择的顺序通过抽签决定。 安置房屋按套内面积结算,土地使用权性质按原拆迁房屋性质不变。按面积就近原则选择安置房屋,补偿面积不超过原面积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按建筑成本价格结算;超过5平方米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二)非住宅 1。 商铺 (1)货币补偿: 经市场评估和现场调查,确定不同路段临街商铺和内街商铺补偿的基本价格如下: ① 祖庙路 祖庙路西侧临街商铺以建设一街和城门头路为界点分成三段,补偿基本价格见下表: 单位:元/㎡ 地 段 类 型 建设一街以北 建设一街以南 兴华商场以北 城门头路以南 首层临街 商铺 40000 62000 40000 二层商场 9200 15000 9200 二层以上 6000 6000 6000 ② 建新路 建新路北侧临街商铺补偿基本价格见下表: 单位:元/㎡ 地 段 类 型 鸿业大厦 (原海业大厦) 鸿业大厦至恩光里 恩光里至建新市场路口 建新市场 路口以东 首层临街 商铺 30000 40000 30000 22800 二层商场 18000 18000 6000 6000 三~六层 商场 7000 —— —— —— 七层及以上 4500 —— —- —— ③ 人民路、福贤路、燎原路、市东下路和兆祥路等临街商铺及其他内街商铺补偿基本价格见下表: 单位:元/㎡ 地 段 类 型 人民路 福贤路 燎原路 市东 下路 兆祥路 内街 商铺 首层临街商铺 27700 23000 23000 20000 19100 10000 二层及二层以上 6000 6000 6000 6000 6000 6000 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并在规定时间内签定合同的被拆迁户进行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从入户动迁开始计算,在前3个月内签定合同者,每平方米另奖励基本价的15%。 (2)产权调换: 拆除首层商铺于新楼首层商铺补偿,拆除二层及二层以上商铺于新楼二层及以上商铺补偿。提供东平河北岸佛山公园西侧地块、兆祥路南侧普君地块、丝绸大街北侧地块和百花广场东侧地块等新建楼房供被拆迁人选择。 商铺面积的补偿按照等值置换的原则确定置换比例。 2。 办公用房 (1)货币补偿: 办公用房的货币补偿价格为每平方米6000元。奖励办法与商铺相同。 (2)产权调换: 办公用房的产权调换在上述三个安置小区新建办公用房中按1:1的比例予以置换. 3。 工业用房 由拆迁人根据佛府办〔2004〕322号文的精神按程序收回国有土地. 4。 学校、医院及人防地下室等公益设施 由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统筹安置或按城市规划要求配套设置。 (三)房管部门管理的房产 1. 直管房的产权补偿和租户安置 由拆迁人以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形式补偿给产权人(房管部门),由房管部门妥善安置。 2. 经租房、托管房等的补偿安置与直管房相同.拆迁时由公证部门办理证据保全,房管部门代签定房屋拆迁合同。 六、临迁过渡安排 (一)住宅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在其临迁过渡期间,拆迁人提供两种临迁安置方式供被拆迁人选择。 1. 拆迁人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住所的,拆迁人按每月18元/平方米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费的发放从被拆迁人交出被拆迁房屋起到通知交付安置新房2个月内止。 2. 拆迁人提供周转房 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给被拆迁人临时居住使用。 (二)商铺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商铺产权人,在临迁过渡期间,拆迁人为其提供租金损失补助费。补助费的发放从被拆迁人交出被拆迁房屋起到通知交付置换商铺2个月内止。 经市场评估和现场调查,商铺租金损失补助费分路段按以下标准每月支付: (1)祖庙路 祖庙路西侧临街商铺以建设一街和城门头路为界点分成三段,补助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 地 段 类 型 建设一街 以北 建设一街以南兴华商场以北 城门头以南 首层临街 商铺 320 600 320 二层商场 60 80 60 二层以上 40 40 40 (2)建新路 建新路北侧临街商铺补助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 地 段 类 型 鸿业大厦 (原海业大厦) 鸿业大厦至 恩光里 恩光里至建新市场路口 建新市场 路口以东 首层临街 商铺 220 320 200 150 二层商场 120 100 40 40 三~六层 商场 50 -— -— —— 七层及以上 30 —— —— —— (3)人民路、福贤路、燎原路、市东下路、兆祥路及其他内街、临街商铺补助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 地 段 类 型 人民路 福贤路 燎原路 市东 下路 兆祥路 内街 商铺 首层临街商铺 180 150 150 120 110 60 二层及以上 40 40 40 40 40 30 (三)办公用房 办公用房的临迁补助标准为30元/平方米。补助费的发放从被拆迁人交出被拆迁房屋起到通知交付置换房2个月内止。 (四)临迁期限 从被拆迁人搬迁之日起至拆迁人提供安置房之日止,最长不超过四年。 七、搬家(迁)补助费 (一)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拆迁期限内搬迁的,以户为计算单位发放一次性搬家补助费。每户以户口簿记载人数为准,5人及5人以下的,搬家补助费600元;超过5人的为800元。 (二)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 1。 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1000元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2. 建筑面积5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2000元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3. 建筑面积10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3000元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4。 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4000元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三)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拆迁期限外搬迁或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不发搬家(迁)补助费。 八、房屋附属物、附着物的补偿 (一)拆迁房屋内的附属设备迁移费用按现行收费标准据实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电话:100元/部 网络:100元/条 有线电视:100元/路 管道煤气(燃气):1000元/户 空调迁移费:200元/台 (二)拆除房屋附属设施,属天井、庭院、花园的,可补偿50%面积,但共补偿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米;属公共楼梯、走廊、通道的,不作补偿. (三)拆迁房屋内的围墙、临时建筑等,按残值补偿;水井按300元/口、树木参照市建筑工程造价站最新发布的价格标准予以补偿(以拆迁房屋围墙内为准)。 九、室内装修补偿 对拆除房屋超出基本装修的室内装修按照专业评估公司制定的评估标准予以补偿。 十、华侨房屋 拆迁华侨房屋依照《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执行。 十一、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 按政策界定属于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的拆迁户,政府有关部门将按照政策,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得到妥善安置。 十二、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 对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争议的解决 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争议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十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本方案由拆迁人负责解释。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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