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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法律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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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运营 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2016。09.03 目录 商务部:《网络交易服务规范》 3 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 25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5年修正) 49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6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71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73 《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80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90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 97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109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116 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 119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125 商务部:《网络交易服务规范》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9月10日 商务部:《网络交易服务规范》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标准编号: SB/T 10519-2009  标准名称:网络交易服务规范    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   范围   本标准针对电子商务B2B、B2C和C2C模式的特点,规定了各模式中网络交易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和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的行为服务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的网络交易服务行为。   术语和定义   网络交易  network transaction   网络交易,是指发生在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之间(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B2B)、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与消费者之间(Business to Consumer,简称B2C)、消费者之间(Consumer to Consumer,简称C2C)通过网络手段缔结的商品或服务交易。   网络交易服务  network transaction service   网络交易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和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为缔结和履行网络交易所提供的各种服务。   网络交易方  network transaction party   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双方,分为:   (a)卖方:利用网络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b)买方:利用网络购买商品或获得服务.   网络交易平台  network transaction platform   为网络交易提供商品或服务交易的系统。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network transaction platform provider   为网络交易提供交易平台,并进行平台运营和管理的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   网络支付平台  network payment platform   为网络交易提供交易安全支付服务的系统。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  network payment platform provider   为网络交易提供网络安全支付平台,并进行平台运营和管理的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   网络交易辅助服务  network transaction aid service   为网络交易提供其他所需的服务活动,如:交易物的运输或寄递、交易保险、数字证书认证等。   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  network transaction aid service provider   为网络交易提供辅助服务的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   基本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标准   网络交易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和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的规章标准等。   遵守网络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网络交易以网络技术为基础,网络交易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和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应遵守相关的网络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等.   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网络交易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和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应遵循诚信自律的原则。   保护知识产权   网络交易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和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应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不得侵害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并有权利和义务保护相关知识产权。   严格禁止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违法行为   严格禁止通过网络从事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如赌博、洗钱、传销以及贩卖枪支、毒品、禁药、盗版软件、淫秽商品和服务等。   网络交易不得提供和买卖未经审批的需要相应资质的商品或服务,禁止采用各种手段规避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才能开展的经营活动,如期货、烟草、石油和药品等.   B2B模式网络交易服务规范   网络交易方   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网络交易方应具备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资格,在网络注册和交易的过程中,网络交易方应使用真实身份和真实信息,同时还需在网上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以便核准查询,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殊业务许可证(如涉及特殊业务)以及真实的实体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保证商品或服务信息发布准确   卖方应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如实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并对商品或服务的内容进行必要和明确的说明。   严格按照订单或合同提供商品或服务   卖方应严格按照订单或合同提供商品或服务,并保证其销售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不得提供假冒伪劣的商品或服务,并应积极为买方提供完善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   选择安全的支付方式   网络交易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支付方式,如网上支付、货到付款或款到发货等,提高防风险意识。在进行网上支付时,应注意账户和密码的保密。   交易凭据的保存   网络交易方应妥善保存交易记录文档,包括发货单、汇款单和发票等有法律效力的凭证,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认可的年限。   在涉及大额或重要交易时,可以生成必要的书面文件或采取其他合理措施记录和保存交易信息。   权益保护   网络交易方的各项合法权利和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得以任何手段对其合法的权利和权益进行侵害。   非经交易方同意,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和辅助服务提供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转让或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用户隐私或商业秘密的数据,但通过正常途径已经为公众获知的资料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在此列.   交易纠纷处理   网络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纠纷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和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应积极协助取证和纠纷协调解决.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具备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资格,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应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以便核准查询,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健全其规章制度,如交易系统安全制度、用户注册管理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信息监管和举报制度、交易数据存储和备份制度、交易纠纷处理制度等。   保证交易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登记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络交易平台系统,落实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高度重视网络交易平台系统的稳定和安全,采取各种合理有力的措施保证网络交易系统稳定和安全地运行。   用户注册管理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要求网络交易方进行用户注册,并提供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在可行的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对用户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注册资料的备份。如果发现和证实用户使用虚假信息进行注册和交易,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有权利和责任及时对该用户进行注销,并保存有关记录。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定期核验其平台上交易方的经营凭证,网络交易各方应及时在网上提供近期通过主管部门年审的相应经营凭证.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对用户的注册信息至少保存3年(从最后一次登录算起),同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还应保存和及时更新用户登录日志。对于发布有害或违法信息的用户,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有权利对该用户进行及时注销,并保存有关记录。   保证金收取和管理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可以依法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对网络交易方收取一定的保证金,并建立严格的保证金管理制度。保证金通常只用于交易纠纷的处理或争议方信用的必要保证,保证金的额度或比例可以根据承担的防风险责任的具体情况约定.   保证金的所有权属于保证金缴纳方所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对保证金进行管理,不得对保证金进行非法挪用、转移等。   网络交易信息监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有责任审核和监控交易方发布的商品信息、公开论坛和用户反馈栏中的信息,对有害或违法信息应当立即予以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   如有第三方主诉网络交易平台中的信息或公开论坛、用户反馈等栏目中的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在该诉求方提供其身份证明、事实证明和具体网络链接地址的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当予以及时删除。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建立商品或服务违规举报机制,实现交易方等对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服务进行及时的违规举报,并在严重情况下报告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交易数据存储和备份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及时保存其平台上发生的网络交易的相关信息、记录或资料,包括商品名称、商品介绍、交易数量、交易单价、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以及交易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涉税资料需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年限保存。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具备数据存储、数据备份、灾难恢复和相应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和不可更改性,并在必要权限核查后可检索查用。   交易纠纷处理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提供网上纠纷处理机制和投诉渠道,当发生纠纷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积极协调交易方利益,协助取证和纠纷事项处理.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   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具备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资格,在网络支付平台上应提供相应的主体资质证明以便核准查询,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具备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企业法人提供电子商务交易支付清算服务的功能,并确保在线支付的安全、有效。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提供规范化的网络支付服务,建立健全其规章制度,如支付系统安全制度、用户注册管理制度、账户和资金安全管理制度、信息监管和举报制度、支付数据存储和备份制度等。   保证支付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登记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络支付平台系统,落实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高度重视网络支付平台系统的稳定和安全,采取各种合理有力的措施保证网络支付系统稳定和安全地运行.   用户注册管理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要求网络交易方进行用户注册,并提供企业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在可行的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对用户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注册资料的备份。如果发现和证实用户使用虚假信息进行注册,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有权利及时对该用户进行注销,并保存有关记录。   保证账户和资金安全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根据网络交易的特点,采取合理有力的措施保证用户身份信息、账户以及密码的安全,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恶意占压资金、非法套现、挪用或转移资金以及非法融资等。   支付数据存储和备份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及时保存其平台上发生的网络支付的相关信息、记录或资料,保存时间自支付完成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国家另有规定资料保存年限除外.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具备数据存储、数据备份、灾难恢复和相应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和不可更改性,并在必要权限核查后可检索查用。   纠纷处理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提供网上纠纷处理机制和投诉渠道,当发生纠纷时,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积极协助取证和纠纷协调处理.   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   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应具备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资格,当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通过网络提供服务时,则需要在相应网络上提供其主体资质证明以便核准查询,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应提供规范化的交易辅助服务,建立健全其规章制度,如辅助服务管理制度、辅助服务数据存储和备份制度、辅助服务纠纷处理制度等。   保证辅助服务的稳定和安全   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应按照交易辅助服务的要求提供稳定和安全的辅助服务,并采取各种合理有力的措施保证辅助服务的稳定和安全。   辅助服务数据存储和备份   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应保存与其发生辅助服务的相关信息、记录或资料,保存时间自辅助服务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国家另有规定资料保存年限除外。   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应保证辅助服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和不可更改性,并在必要权限核查后可检索查用.   纠纷处理   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应提供辅助服务纠纷处理机制和投诉渠道,当发生纠纷时,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应积极协助取证和纠纷协调处理.   B2C模式网络交易服务规范   网络交易方   使用真实身份   网络交易方在网络注册和交易的过程中,应使用真实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身份信息或个人身份信息,对于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交易方,还需在网上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以便核准查询,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殊业务许可证(如涉及特殊业务)以及真实的实体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保证商品或服务信息发布准确   卖方应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如实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并对商品或服务的内容进行必要和明确的说明。   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卖方应保证其销售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并为买方提供完善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   当销售商品存在缺陷时,卖方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缺陷产品的调查评估和召回工作。   选择安全的支付手段   网络交易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支付方式,如网上支付、货到付款或款到发货等,提高防风险意识.在进行网上支付时,应注意账户和密码的保密。   交易凭据的保存   网络交易方应妥善保存交易记录文档,包括发货单、汇款单和发票等有法律效力的凭证,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认可的年限。   权益保护   网络交易方的各项合法权利和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得以任何手段对其合法的权利和权益进行侵害.   非经交易方同意,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和辅助服务提供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转让或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用户隐私或商业秘密的数据,但通过正常途径已经为公众获知的资料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在此列。   交易纠纷处理   网络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纠纷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和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应积极协助取证和纠纷协调解决。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具备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资格,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应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以便核准查询,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健全其规章制度,如交易系统安全制度、用户注册管理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信息监管和举报制度、交易数据存储和备份制度、交易纠纷处理制度等。   保证交易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登记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络交易平台系统,落实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高度重视网络交易平台系统的稳定和安全,采取各种合理有力的措施保证网络交易系统稳定和安全地运行。   用户注册管理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要求网络交易方进行用户注册,并提供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真实身份信息或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在可行的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对用户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注册资料的备份.如果发现和证实用户使用虚假信息进行注册和交易,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有权利和责任及时对该用户进行注销,并保存有关记录。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定期核验其平台上交易方的经营凭证,网络交易各方应及时在网上提供近期通过主管部门年审的相应经营凭证。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对用户的注册信息至少保存2年(从最后一次登录算起),同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还应保存和及时更新用户登录日志.对于发布有害或违法信息的用户,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有权利对该用户进行及时注销,并保存有关记录。   保证金收取和管理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可以依法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对网络交易方收取一定的保证金,并建立严格的保证金管理制度。保证金通常只用于交易纠纷的处理或争议方信用的必要保证,保证金的额度或比例可以根据承担的防风险责任的具体情况约定。   保证金的所有权属于保证金缴纳方所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对保证金进行管理,不得对保证金进行非法挪用、转移等.   网络交易信息监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有责任审核和监控交易方发布的商品信息、公开论坛和用户反馈栏中的信息,对有害或违法信息应当立即予以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   如有第三方主诉网络交易平台中的信息或公开论坛、用户反馈等栏目中的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在该诉求方提供其身份证明、事实证明和具体网络链接地址的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当予以及时删除。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建立商品或服务违规举报机制,实现交易方等对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服务进行及时的违规举报,并在严重情况下报告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交易数据存储和备份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及时保存其平台上发生的网络交易的相关信息、记录或资料,包括商品名称、商品介绍、交易数量、交易单价、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以及交易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涉税资料需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年限保存。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具备数据存储、数据备份、灾难恢复和相应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和不可更改性,并在必要权限核查后可检索查用。   对于网络游戏或网络社区里的虚拟交易物如虚拟货币、虚拟道具等,其生产和交易平台提供商不仅要记录虚拟交易物的原始生产数据(网络虚拟交易物应具有唯一编码),还要记录虚拟交易物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交易数据,并不得更改。   交易纠纷处理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提供网上纠纷处理机制和投诉渠道,当发生纠纷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积极协调交易方利益,协助取证和纠纷事项处理。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   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具备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资格,在网络支付平台上应提供相应的主体资质证明以便核准查询,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具备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企业法人提供电子商务交易支付清算服务的功能,并确保在线支付的安全、有效。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提供规范化的网络支付服务,建立健全其规章制度,如支付系统安全制度、用户注册管理制度、账户和资金安全管理制度、信息监管和举报制度、支付数据存储和备份制度等。   保证支付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登记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络支付平台系统,落实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高度重视网络支付平台系统的稳定和安全,采取各种合理有力的措施保证网络支付系统稳定和安全地运行。   用户注册管理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要求网络交易方进行用户注册,并提供企业真实身份信息或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在可行的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对用户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注册资料的备份.如果发现和证实用户使用虚假信息进行注册,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有权利及时对该用户进行注销,并保存有关记录。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对用户的注册信息至少保存2年(从最后一次登录算起),同时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还应保存和及时更新用户登录日志.   保证账户和资金安全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根据网络交易的特点,采取合理有力的措施保证用户身份信息、账户以及密码的安全,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恶意占压资金、非法套现、挪用或转移资金以及非法融资等.   支付数据存储和备份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及时保存其平台上发生的网络支付的相关信息、记录或资料,保存时间自支付完成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国家另有规定资料保存年限除外。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具备数据存储、数据备份、灾难恢复和相应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和不可更改性,并在必要权限核查后可检索查用。   纠纷处理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提供网上纠纷处理机制和投诉渠道,当发生纠纷时,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积极协助取证和纠纷协调处理.   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   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应具备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资格,当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通过网络提供服务时,则需要在相应网络上提供其主体资质证明以便核准查询,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应提供规范化的交易辅助服务,建立健全其规章制度,如辅助服务管理制度、辅助服务数据存储和备份制度、辅助服务纠纷处理制度等。   保证辅助服务的稳定和安全   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应按照交易辅助服务的要求提供稳定和安全的辅助服务,并采取各种合理有力的措施保证辅助服务的稳定和安全。   辅助服务数据存储和备份   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应保存与其发生辅助服务的相关信息、记录或资料,保存时间自辅助服务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国家另有规定资料保存年限除外.   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应保证辅助服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和不可更改性,并在必要权限核查后可检索查用。   纠纷处理   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应提供辅助服务纠纷处理机制和投诉渠道,当发生纠纷时,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应积极协助取证和纠纷协调处理。   C2C模式网络交易服务规范   网络交易方   使用真实身份   网络交易方在网络注册和交易的过程中,应使用真实的个人身份信息,如真实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保证商品或服务信息发布准确   卖方应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如实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并对商品或服务的内容进行必要和明确的说明。   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卖方应保证其销售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不得提供假冒伪劣的商品或服务。   选择安全的支付手段   网络交易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支付方式,如网上支付、货到付款或款到发货等,提高防风险意识。在进行网上支付时,应注意账户和密码的保密。   交易凭据的保存   网络交易方应妥善保存交易记录文档,包括发货单、汇款单和发票等有法律效力的凭证,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认可的年限。   权益保护   网络交易方的各项合法权利和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得以任何手段对其合法的权利和权益进行侵害.   非经交易方同意,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和辅助服务提供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转让或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用户隐私或商业秘密的数据,但通过正常途径已经为公众获知的资料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在此列。   交易纠纷处理   网络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纠纷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和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应积极协助取证和纠纷协调解决。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具备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资格,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应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以便核准查询,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健全其规章制度,如交易系统安全制度、用户注册管理制度、信息监管和举报制度、交易数据存储和备份制度、交易纠纷处理制度等。   保证交易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登记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络交易平台系统,落实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高度重视网络交易平台系统的稳定和安全,采取各种合理有力的措施保证网络交易系统稳定和安全地运行。   用户注册管理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要求网络交易方进行用户注册,并提供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在可行的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对用户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注册资料的备份。如果发现和证实用户使用虚假信息进行注册和交易,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有权利和责任及时对该用户进行注销,并保存有关记录.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对用户的注册信息至少保存1年(从最后一次登录算起),同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还应保存和及时更新用户登录日志。对于发布有害或违法信息的用户,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有权利对该用户进行及时注销,并保存有关记录。   网络交易信息监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有责任审核和监控交易方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公开论坛和用户反馈栏中的信息,对有害或违法信息应当立即予以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   如有第三方主诉网络交易平台中的信息或公开论坛、用户反馈等栏目中的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在该诉求方提供其身份证明、事实证明和具体网络链接地址的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当予以及时删除。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建立商品或服务违规举报机制,实现交易方等对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服务进行及时的违规举报,并在严重情况下报告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交易数据存储和备份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及时保存其平台上发生的网络交易的相关信息、记录或资料,包括商品名称、商品介绍、交易数量、交易单价、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以及交易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涉税资料需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年限保存.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具备数据存储、数据备份、灾难恢复和相应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和不可更改性,并在必要权限核查后可检索查用。   交易纠纷处理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提供网上纠纷处理机制和投诉渠道,当发生纠纷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积极协调交易方利益,协助取证和纠纷事项处理。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   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具备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资格,在网络支付平台上应提供相应的主体资质证明以便核准查询,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具备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企业法人提供电子商务交易支付清算服务的功能,并确保在线支付的安全、有效。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提供规范化的网络支付服务,建立健全其规章制度,如支付系统安全制度、用户注册管理制度、账户和资金安全管理制度、信息监管和举报制度、支付数据存储和备份制度等。   保证支付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登记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络支付平台系统,落实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高度重视网络支付平台系统的稳定和安全,采取各种合理有力的措施保证网络支付系统稳定和安全地运行。   用户注册管理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要求网络交易方进行用户注册,并提供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在可行的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对用户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注册资料的备份.如果发现和证实用户使用虚假信息进行注册,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有权利及时对该用户进行注销,并保存有关记录。   保证账户和资金安全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根据网络交易的特点,采取合理有力的措施保证用户身份信息、账户以及密码的安全,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恶意占压资金、非法套现、挪用或转移资金以及非法融资等。   支付数据存储和备份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及时保存其平台上发生的网络支付的相关信息、记录或资料,保存时间自支付完成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国家另有规定资料保存年限除外。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具备数据存储、数据备份、灾难恢复和相应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和不可更改性,并在必要权限核查后可检索查用。   纠纷处理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提供网上纠纷处理机制和投诉渠道,当发生纠纷时,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积极协助取证和纠纷协调处理。   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   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应具备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资格,当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通过网络提供服务时,则需要在相应网络上提供其主体资质证明以便核准查询,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应提供规范化的交易辅助服务,建立健全其规章制度,如辅助服务管理制度、辅助服务数据存储和备份制度、辅助服务纠纷处理制度等。   保证辅助服务的稳定和安全   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应按照交易辅助服务的要求提供稳定和安全的辅助服务,并采取各种合理有力的措施保证辅助服务的稳定和安全。   辅助服务数据存储和备份   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应保存与其发生辅助服务的相关信息、记录或资料,保存时间自辅助服务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国家另有规定资料保存年限除外.   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应保证辅助服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和不可更改性,并在必要权限核查后可检索查用。 纠纷处理 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应提供辅助服务纠纷处理机制和投诉渠道,当发生纠纷时,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应积极协助取证和纠纷协调处理。 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9月10日  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21号   【发布时间】2009—04-02   标准编号:SB/T 10518—2009   标准名称:电子商务模式规范  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电子商务模式的基本要求以及B2C(Ⅰ)—-网上商厦、B2C(Ⅱ)——网上商店、B2B(Ⅰ)-—网上交易市场、B2B(Ⅱ)——网上交易、C2C——网上个人交易市场等5种主要模式的具体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和电子商务交易活动。   2.术语和定义   2.1   电子商务  E-business   基于互联网技术和网络通信手段进行货物或服务交易,并提供相关服务的商业形态。按照交易主体的不同具体细分为:企业(或其它组织机构)之间(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B2B)、企业(或其它组织机构)和消费者之间(Business to Consumer,简称B2C)、消费者之间(Consumer to Consumer,简称C2C).   2.2   B2C(Ⅰ)-—网上商厦  web mall   提供给企业(或其它组织机构)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在互联网上独立注册开设网上商店,出售实物或提供服务给消费者的由第三方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   2。3   B2C(Ⅱ)——网上商店  web store   企业(或其它组织机构)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在互联网上独立注册网站、开设网上商店,出售实物或提供服务给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平台。   2。4   B2B(Ⅰ)-—网上交易市场  web trade market   提供给企业(或其它组织机构)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间进行实物和服务交易的由第三方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   2.5   B2B(Ⅱ)—-网上交易  web business   企业(或其它组织机构)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向其他企业(或其它组织机构)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提供实物和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   2。6   C2C——网上个人交易市场  web market for consumers   提供给个人间在网上进行实物和服务交易的由第三方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   2。7   在线支付  online payment   在电子商务网站进行的交易中,网站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企业法人为卖方与买方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一种支付方式.   2.8   商户  merchants   租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经营活动的法人、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其他组织机构或自然人。   3.基本要求   3。1 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在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下合法从事电子商务交易活动。   3。2  遵守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3.3  严格禁止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的销售形式   严格禁止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的销售形式,如:传销等。严格禁止采用各种手段规避资质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的经营形式,如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   3.4  不得为非法经营者和非法交易提供服务   不得为非法经营者和非法交易提供服务。不得为无资质的商户开展有害有毒物品、药品、危险化学品等特殊商品的销售提供服务,未经审批不得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等特殊商品。   3。5  应建立可疑商品销售监控机制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建立可疑商品销售监控机制.成立专门监控机构开展商品销售信息监控工作,重点监控销售违禁品、超低价商品等内容。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3.6  必须对交易建立记录和储存系统   必须对交易建立安全可靠的记录和储存系统,必须保留用户注册信息及登录日志,对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保护交易双方的隐私权,必须建立安全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3。7  知识产权保护   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8  真实交易   交易完成后必须发生标的和全额标的款的转移,在此之前不得将标的作为买卖标的合约再次转让.   3。9  应建立网络欺诈举报机制   应当对商户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向公众事先提示交易风险。应建立网络欺诈举报机制。建立网络欺诈举报平台,收集网民对电子商务违法犯罪的举报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3。10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   3。10.1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护个人注册用户的个人隐私和通讯信息,不能故意或过失泄露公民个人隐私和通讯信息等。   3.10。2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提供有质量瑕疵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能违约和不可有侵权行为等。   3.10。3消费者、买方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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