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本社会治安管理体制研究与思考北京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张荆2016年01月04日12:35来源:人民网手机看新闻打印网摘纠错商城分享推荐 字号分享到.。 分享到人人 分享到QQ空间北京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张荆日本的社会治安管理独具特色,自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日本曾出现长达30年的经济高度增长期,被誉为“日本经济奇迹”。更让国际犯罪学界称道的是在日本经济高速发展、城市化迅速推进的过程中,它摆脱了许多西方国家出现的犯罪率同步增长的“怪圈”。据统计,上个世纪六十年代日本除了性犯罪、过失犯罪有所增加外,财产犯罪(盗窃、诈骗、贪污、买卖赃物等)、凶恶犯罪(杀人、抢劫等)、粗暴犯罪(伤害)均有
2、所下降。进入七十年代后,各种类型的犯罪出现了全面下降的趋势。日本的“警察交番制度”(或称“社区警察制度”)被认为是日本治安管理的重要模式。2014年巴西举办世界杯足球赛,巴西政府曾邀请日本治安管理专家到巴西传授和帮助建立“警察交番制度”。日本的社会治安管理机制在世界上独树一帜,有许多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的地方。一、日本的社会治安状况分析(一)日本的社会治安现状刑事犯罪率是考察一个国家治安状况的重要指标,从日本犯罪数量的历史数据分析,19972003年日本的刑法犯认知件数连续6年增加,2003年是日本战后犯罪数量的最高点,刑法犯认知件数2高达285万件。此后逐年下降,2012年刑法犯认知件数下降至
3、1382121件,与20003年相比减少了1467879件,下降幅度为51。5,其中,盗窃犯罪数量的大幅减少是犯罪总量下降的主要原因,以2012年的统计为例,盗窃犯的认知件数与2011年相比减少92678件,占刑事案件减少总数的94,。(一)重要刑法犯重要刑法犯3对社会治安和民众安全感影响最为直接和明显.2012年日本的重要犯罪认知件数为9559件,是2003年以来的最低。其中,杀人。2012年为1030件,是1945年战后以来最低。在杀人案件中,杀人者与被害者为亲属关系的为473件,占45.9,其中,夫妻配偶之间的杀人案件153件。杀人案件的破案率2012年为93。5。抢劫。2013年认知件
4、数为3658件,比2003年的抢劫犯罪高峰时点减少了52.3%。从抢劫目标分析,入室抢劫1365件,其中,抢劫24小时便利店的占45。9%,抢劫其他店铺占25。4%;非入室抢劫2293件,其中街头抢劫49.4%。强奸和强制猥亵。2013年分别为1240件和7263件,分别比上一年增加了4。6和5.7,这是八年间连续下降之后首次出现的上升。放火.2013年为1033件,减少5,并已连续十七年下降。诱拐和贩卖人口。2013年为188件,比上一年增加27。9%,诱拐和贩卖人口中女性被害者占85.1%,612岁的比例最高,占36.7%。(二)一般刑事犯罪从表31可以看出,2013年日本一般刑事犯罪的类
5、型中,扒窃案件数最高,134876件,其次为入室盗窃115155件,再其次为汽车盗窃和抢夺。2013年一般刑事犯罪认知件数与上一年比较有所下降,其中,下降最明显的是抢夺.在汽车盗窃案件中,在日外国人所占比例是日本本国人的2.6倍。二、日本社会治安管理的国际地位从表32的统计资料可以看出,2001年2010年期间,日本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中,无论在犯罪认知件数和犯罪发生率上都处于较低位置.以2010年为例,每10万人的犯罪发生率英国为7519件,为最高,其次为德国7253件,法国为5491件,美国为3346件,而日本仅为1239件。其6倍低于英国和德国,4倍低于法国;3倍低于美国。数据来源于法务综
6、合研究所编平成24年版 犯罪白书http:/hakusyo1。moj。go。jp/jp/59/nfm/images/full/h1-4-101。jpg对日本为发达国家中犯罪率最低之原因,国际上各种研究结论颇多,观点各异。不过,对于日本在社会治安管理中警察组织的运营高效,警察在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活动中卓有成效工作,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有效制约和联动机制,以及市民与警察的协力管理治安等国际社会给予了较一致的肯定。第二节 日本的公安委员会制度与警察组织传统的日本警察制度代表着国家机器和国家的基本职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警察逐渐从外交、财政、军事等国家职能中分离,具有了相对的独立职能,这种相对独立职能主要
7、表现为保护国民权利和自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近代日本警察制度始于1874年(明治7年),由司法部管辖的“警保寮”移交到内务省管理,这项改革使中央警察系统归内务部管理运营,地方警察系统归都道府县知事管理,管辖权得到明确。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1948年,日本在“联合国占领军政策的引导下,制定了第一部警察法,明确采用了国家与地方警察制度;市、街道、村自治体警察制度.两种警察制度在运行的过程中表现出效率低、不经济等问题。1955年,日本对原有的警察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警察的行政活动单位设置到都道府县,实现了警察制度的一元化,同时,国家设置了国家安全委员会和警察厅,地方设置了都道府县安全委员会和
8、警察本部4.这一警察制度的顶层设计一直延续到今天.目前,日本的警察组织大体分为八个层级,即最高管理者为内阁总理大臣(首相),主要组织机构如下,国家公安委员会;国家警察厅;大区警察局;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都道府县警察本部;警察署;交番、派出所及住在所。一、公安委员会制度在1955年警察法修订基础上,国家建立的公安委员会,主要作用是确保警察行政运营的民主化,避免党派倾向及保持政治中立性,确保社会治安的内阁行政责任,以及对警察行政实施监督权。(一)公安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公安委员会分为国家公安委员会和地方公安委员会两部分,国家公安委员会主要负责管理国家警察厅,国家公安委员会设委员长1人、委员5人,委员长
9、由国务大臣担任,委员由参众两院同意后,由总理大臣任命。地方设置的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根据管辖范围,设35名委员,委员需由县议会通过,县知事5任命,委员原则上采取非常勤委员制6,委员会具有监督管理都道府县的警察机构的职能,国家和地方的公安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从表33公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中,可以看出政治中立性的顶层设计,国家公安委员会的构成人员中没有警察或司法行政机关的官员,而是来自于社会各界的高素质的“有识之士”。与国家公安委员会的制度设计大体相同,地方公安委员会的委员中从事经济经营活动的占49%,比例最高;从事教育和医疗活动的各占11%;法学界(主要是律师)10(2013年统计)7,这种制度顶层
10、设计确保了委员会对内阁行政负责,对都道府县的政府行政负责,并能保障对警察组织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性、客观性,以及价值的中立,同时体现了警察制度的民主化运营。1、国家公安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国家公安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委员会规则和警察运营大政方针,并对规则和方针实施进行指导,任命和惩戒地方警务官员8,以及根据警察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委员会权限开展相关工作.管理国家警察厅,防止警察职员的各种不端事件发生,对暴力团指定的实质要件进行确认,抑制和打击暴力团。国家公安委员会通常每星期四举行一次委员例会,需要时也可召开临时会议,比如,2013年9月1日,国家公安委员会就审议“2014年警察厅预算概算要求案举行临时会
11、议.此外,委员之间进行意见交换、听取国家警察厅的相关报告,到各地进行视察,与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委员交换意见,视察警察活动现场,努力把握全国的治安形势和警察机构的运行,实行有针对性的管理和监督.2、地方公安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地方公安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更加具体,比如,犯罪被害人国家赔偿金支付裁定,古董、旧货店等特殊营业的监督,规制辖区交通等.要求把握辖区内的事件、事故及灾害发生状况,把握警察工作、尽职尽责的情况。把握辖区的社会治安状况,考察警察活动现场,调查警察对相关政策的实施情况,以及掌握警察组织与警察人事管理等。地方公安委员会通常是每月34次定期例会,例会上要听取警察本部长的工作汇报,并给予指导。
12、同时,参加警察协议会、教育委员会等相关会议.地方公安委员会负责“犯罪被害人国家赔偿金制度”的执行和赔偿金的裁定.这项制度始于1982年,其目的是尽快减轻被害人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国家赔偿支付金包括三个部分,一是“被害死难者家属的赔偿金”,支付金额最高为2964万5千日元(相当于人民币177。87万元9),最低支付金额为320万日元(相当于人民币19.2万元)。二是“残障赔偿金,被害人因被害致身体残障(残障等级为114级),国家给予的赔偿最高金额为3974万4千日元(相当于人民币236。844万元),最低赔偿金额为18万日元(相当于人民币1.08万元)。三是“重伤病赔偿金”,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
13、重伤或重病,国家给予赔偿金的上限为120万日元(相当于人民币7.2万元),国家赔偿的种类和级别由地方公共安全委员会裁定.犯罪被害人除了得到国家经济赔偿外,还应当接受其他方面的援助,因此,在各都道府县内设有“被害者支援联络协议会”,协议会成员为警察本部、检察厅、律师会、医师会、临床心理士会、地方公共团体及相关咨询机构.同时全国还指定了44个被害者早期援助团体,指定“被害者支援要员”32949名(2013年统计)10。在警察在执行公务中,市民出现了苦情申诉,根据警察法的规定,苦情申诉者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向地方公安委员会提出,对于文书写作有困难的市民委员会还会提供代写文书等帮助,委员会在收到苦情申诉文
14、书后会指示都道府县警察机构调查并采取措施,都道府县警察机构会将调查结果和改进措施撰写成报告呈交公安委员会,公安委员会根据该报告,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申诉者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根据公安法的规定,公安委员会具有监察权,同时也可以做出个别的、具体的监察指示。国家公安委员会及各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是相互独立的部门,但因职务性质的相同会彼此保持密切的联系,不定期地召开各种联络会议,比如,2013年国家公安委员会与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共举行过两次联络会议,就警察的管理现状交换意见,各都道府县管区召开了14次会议,国家公安委员会委员出席指导,就各都道府县治安形势及工作情况进行汇报并交换意见。二、警察组织警察制度虽
15、为一元化管理,但警察系统仍可分为国家警察厅和地方警察机构。从表34统计看,日本警察组织的在职警察职员293588名。其中,国家警察厅的警察职员约占全国警察职员总数的2.6。都道府县警察285867人,占全国警察职员总的97。4。警察对人口比为1:500。(一)国家警察厅国家警察厅是全国最高警察机构,机构工作人员均为国家公务员。国家警察厅主要工作职责为规划全国警察制度,负责与国家安全相关的警察运营,负责作为警察的教育训练、信息通讯、证据鉴别等相关事务,负责协调警察行政。警察厅厅长是在国家公安委员会管理下,掌管警察厅事务,指挥监督各警察机构的最高行政长官,警察厅厅长之下设次长,并设立六个机构,分别
16、是长官官房、生活安全局、刑事局、交通局、警备局、情报信息局。1、长官官房。类似于中国部委下设的办公厅,负责机构综合事务.长官官房内设5个课,分别是总务课、人事课、会计课、薪酬福利课、国际课,在这些机构之外另设有综合审议官、政策评价审议官、技术审议官、首席监察官,以及审议官5名和参事5名.2、生活安全局。下设5个课,分别是生活安全规划课,地域课、少年课、保安课、情报技术犯罪对策课,并设生活经济对策管理官。3、刑事局.下设刑事规划课,搜查一课、搜查二课,犯罪鉴别官,针对日本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问题突出,刑事局内还设有由局长负责的、同等级别的“组织犯罪对策部”,该下设3个课和2名管理官,即计划分析课、
17、暴力团对策课、毒品枪支对策课及国际搜查管理官、防止犯罪收益转移管理官11。4、交通局。下设交通计划课、交通指挥课、交通法规课、驾驶证管理课。5、警备局.下设警备计划课、公安课、警备课,同时将外事情报部设在警备局,由该局局长直接领导,并下设外事课、国际恐怖组织对策课.6、情报通信局。下设情报通信计划课、情报管理课、通信设施课、情报技术解析课。国家警察厅除内部管理6个局以外,还管理3个附属机构和9个大管区警察局。其中3个附属机构为皇宫警察本部(包括皇宫警察学校)、警察科学研究所和警察学院,日本警察学院不招收本科生,只做警察和警官培训。9个大区警察局分别是东京都警察情报通信部、北海道警察情报通信部、
18、东北管区警察局、关东管辖区警察局、中部管区警察局、近畿管区警察局、中国管区警察局、四国管区警察局、九州管区警察局.管区警察局主要负责监察、协调、情报收集和警察培训,因此,每个大区局一般都下设三个部门,即总务监察部、区域协调部、情报通信部,同时管理大区警察培训学校。从机构设计可以看出大区警察局主要负责各区域警察机构的协调、监察工作及情报的交流。(二)都道府县警察组织都道府县警察组织受都道府县知事所管辖下的地方公安委员会的管理,警察行政具有相对独立性,日本在都道府县共设立47个警察本部(东京都称为“警视厅”)。都道府县警察本部主要职责是行使法律规定的警察本部基本职责,指挥监督下级警察署的警务活动。
19、以东京警视厅为例分析都道府县警察系统的组织结构.东京警视厅的最高行政长官是警视总监,警视厅下设9个部,分别是总务部、警务部、交通部、地域部、公安部、刑事部、生活安全部、有组织犯罪对策部,这些部门的设立与国家警察厅的机构设置大体对应。同时管理各都道府县警察学校,以及下属机构警察署。(三)警察署设置据2013年4月统计,在都道府县警察本部之下设有1173个警察署12,近年来因警察署机构调整,数量有所减少,与2004年相比减少了94个署.以东京都和千叶县为例说明警察署的基本结构和布局.在东京警视厅下共设101个警察署,千叶县警察本部下共设41个警察署.各警察署实行署长负责制,其人员编制约300人左右
20、13.警察署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指挥、管理、监督交番和住在所的警务工作,分管交番的警察署职员会经常性地对交番和驻在所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警察署管理辖区域内警务工作,警察署是日本警务工作的基层单位。各警察署还设有与民间沟通机构“警察署协议会”,它是警察联系民间的重要机构,成员由民间“有识之士”组成.2013年统计全国共有警察署协议会委员10533名,委员以50岁以上人员为主,约占总数83。5。(四)110报警平台110报警平台是警察快速反应能力的重要信息平台。2013年日本警察从接到110报警到抵达事件、事故现场的平均时间为7分1秒,属出警速度很快的国家。在日本,犯罪、火灾、交通事故报警
21、以及其他需要紧急救助电话号码统一为“110”.各都道府县地方警察本部均设有“110通讯指令室”,作为警察机构事件和事故的先期处置信息中枢,110通讯指令室24小时运行,直接受理各类报警案件的接警、调度、指挥、协调工作.警方在接到110报警后,其主要做法是由通讯指令室将报警内容迅速通报警察署,并通知最近的地域警察迅速赶赴现场捉拿罪犯,抢救伤员或被害人。在重大案件、事故或事件发生时,通讯指令室会发布紧急通报,所有警察必须紧急出动执行搜索、走访以及救援任务。近年来,日本110报警数量呈下降趋势,2013年全国共受理约935万件,比上一年减少了2万件,平均每3。4秒钟受理一件110报警。国民14人中有
22、1人使用110报警,在通讯发达的今天,手机等移动电话成为人们主要的报警工具,占总数的67。5。实施紧急配备出警14件数9521件,比上一年减少了108件。在110报警的件数中,存在着相当数量的不需要紧急对应的各种照会、诉求、苦情诉说、事务咨询等,约占110接收件数的24。7%。为了将紧急和非紧急事情区分开,并完善警察咨询体制,最近,警方在原有110报警平台的基础上,又设置全国统一的警务平台,电话号码为“9110,引导有相关事项的市民拨打“#9110”进行咨询,并将每年的9月11日设为“警察咨询日”,以满足市民咨询警察的需求.(五)警察职业学校与警察培训完善的礼仪、准确的判断力和业务能力是警察正
23、确履行职责的基础。而这些能力的培养除了职场训练和经验的积累外,学校的教育训练必不可少的。日本警察组织高度重视职员的培训,从警察组织的基本构架可以清晰地看到,在警察组织的顶层设有国家警察学院和皇家警察学校;在中层的9个大管区分设9所管区警察学校;在基层1173个警察署下再设立基层警察学校。不同层级的学校,根据培训对象的职务需求设计相关的教育培训课程。具体分为三类培训体系:入警培训。对于新录用的警察职员的教育培训着重培养职业自觉性和使命感,学习警察方面的基础知识和技能。晋级培训。对于晋升职务的警察职员,根据不同级别的职务要求,进行必要的知识和技能训练。专门技术培训。对于从事特定业务的警察职员,进行
24、高度专业化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六)拘留设施日本全国由警察管理的拘留所共计1180所,2013年统计,全年拘留总人数为370万,相当于日均拘押1万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拘留所实行搜查与拘留的分离,并从保障人权的角度考虑,对被收容者每月接受两次健康体检,提供营养搭配合理饭菜,对于女性被收容者提供专用的拘留设施,对被拘留的外国人提供配有母语的拘留所指南。国家警察厅每年都要围绕被收容人员的待遇问题进行有计划的全国巡察。为了保障拘留所设施运行的透明化,各都道府县都成立了在拘留所之外的第三机构拘留设施视察委员会,委员会约10人组成,其中,律师和医生各占21.5%;地方公共团体职员占12。4;大学教师占8.
25、8;无职业者占15。1;其他职业者占20.7.委员的主要任务是视察拘留设施,与收容人员谈心,把握拘留设施的现状,并向警察本部长、署长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警方对委员会意见建议需及时公布改正措施。(七)警察经费警察经费是警察组织运营的基本保障。日本的警察经费有两部分组成,即国家警察厅经费和都道府县警察经费,从2013年的国家警察厅经费预算看,总计3127亿4100万日元(相当于187。6446亿元人民币),其中78由国库支出;22%为补助金支出。总经费中28。6%为人件费,30.9为装备、通讯和设施费,20。3%为其他经费。都道府县警察经费为3兆2590亿5800万日元(相当于人民币1955。43
26、48亿元),地方警察经费全部由国库支出,其中81。3用于人件费,7.7用于设施建设和维修,其他费用占11。据2013年统计,日本每位国民一年要支付警察费用28000日元,相当于人民币1680元.第三节 社会治安管理的基石:日本的交番与驻在所制度日本的警察交番制度世界闻名,在百年的发展史中,美国、新加坡、泰国、印度、埃及、巴西、台湾、香港等众多国家和地区的警察机构先后到日本学习取经,借鉴交番制度,并被誉为日本社会治安管理特色。一、警察交番制度的发展历史日本的警察交番制度始于明治维新时期,当时日本的政治、经济、社会全面变革,城市化迅速推进,社会治安问题在东京、大阪等大城会凸显,促使地方政府思考如何
27、维持好新型大都市的公共秩序,1874年,东京都成立东京大都市警察局,大都市警察局成立后,首项改革措施就是在东京的主要十字路口和犯罪多发区域建立警察驻在所.1881年,东京都又将市内所有警察住在所改换成岗亭的形式,更名为“交番”。此后,东京交番制度逐渐被日本的其它城市效仿。1888年,日本内政部向各都道府县(东京都除外)下发行政法令,要求在各地区的乡村建立“警察驻在所,这一行政法令,让日本集中于城市的警力迅速向乡村部署,在警力增加不大的情况下,实现了警察对全国区域的治安控制.1897年,即行政法令下达九年后,日本全国已建成交番1225个,驻在所11047个,形成了城市设立交番、乡村设立驻在所的基
28、层警察组织体系15。1992年,警察厅组织令和警察法实施令被修订,将警察厅及各都道府县的“外勤课”和“外勤部”,更名为“地域课”和“地域部”,目的是进一步强化地域警察的功能,以后人们将交番和地域驻在所警察统称为“地域警察”(也可译为“社区警察”)。警察交番制度经过140年的发展历史,随着城市化的扩张,农村数量和农业人口的数量减少,警察的农村驻在所随之减少,而城市交番逐年增加。据2013年4月统计,全国有交番6248所,驻在所6614所16,交番比140年前增加了5倍,但驻在所则减少了40。1%。二、交番警察的主要工作内容交番警察的主要工作内容可大体归为8个方面:巡逻.在防患于未然的基本理念指导
29、下,通过巡逻,预防事件、事故的发生,在一般巡逻的基础上,对犯罪多发时段和多发区域进行重点巡逻。对于形迹可疑的人进行职务询问,对危险场所、犯罪多发地域的家庭和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防范指导,提供相关治安咨询。立番警戒.地域警察在交番和住在所的设施外,站立警戒,特别是在车站、繁华街道等行人集中、犯罪多发的场所,实施固定时间的站立警戒。以提高市民的见警率和对犯罪的威慑力。强化职务执行力.职务质问是一种工作技巧、相关文书的撰写是一种职业能力,警察厅会选拔有卓越职务询问技巧的警察作为职务询问技能的指导教官,对交番警察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以提升基层警察的职务执行力。接受市民咨询。咨询工作主要由交番咨询员完
30、成,1992年,根据警察法的修订,开始在各交番设立咨询员。选拔“交番咨询员”的条件是具有社区警察活动的知识和经验,有社会威望,退休警官成为交番咨询员的主体,交番咨询员由警察本部长任命,属警务非常勤职员17.2014年统计,全国配置了6400名交番咨询员,他们佩戴有樱花标记的徽章,因以退休警官为主,他们经验丰富、咨询工作耐心细致,深受市民好评。咨询工作除了回答行人关于道路交通的询问,受理遗失物认领外,还做事故、事件现场警官的后援,救护被害人,学校周边的巡逻,儿童老人的交通安全,被害人报案的文书代写和保管,劝说问题少年接受少年辅导员的指导、通知有关部门对少年进行指导等工作。巡回访问和联络.区域警察
31、需巡回访问所辖区域的家庭、单位等,对犯罪预防、灾害事故的防止和市民安全生活等进行指导和联络.听取驻地居民的意见和诉求,建立有效的联系方式。联络协议会。以警察交番和驻在所为中心,日本全国共建立了12205个交番驻在地联络协议会,协议会请辖区住民参加,地域警察就社区居民相关治安等问题进行协商,听取住民意见,得到住民的协助,防止事故和事件发生。治安信息交流。交番警察就社区近来发生的事情、事件、事故等及时做成宣传单,通过社区自治组织在住民中传阅,及时告知居民身边发生了什么,以及用什么对策和方法预防类似事故和事件的发生。遗失物的归还。交番警察负责遗失物归还失主的工作,2013年地域警察受理遗失物2242
32、万件,其中货币108亿日元(折合人民币6。48亿元)、物品796万件归还失主。三、警察交番制度主要功能警察交番制度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巡逻、巡回访问、定点联络等方式,全面把握辖区治安状况,了解住民的意见和诉求,及时采取行动解决问题。交番制度采取昼夜不分的24小时警戒体制,对犯罪多发地区和多发时段进行重点巡逻。交番警务的有效实施,具有保障地域安全、提高市民生活安全感的重要功能。首先是破案治理功能。交番制度将警察分组在特定距离内固定据点,点和点之间通过巡逻连接,形成社会治安网格化管理体制。同时通过巡逻使警察接近社区民众,震慑犯罪分子、发现险情和犯罪迹象及时处理。交番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对基层社会治安管理效
33、果显著,提高了警察的出警速度和破案能力。据2013年统计,地域警察破获刑事案件、逮捕刑事案犯为237275人,占警察破案逮捕总数的82.7,就是说绝大多刑事案件是由社区警察破获的。其次是了解民间诉求并及时反馈,提高警察执法科学化的功能。警力部署于全国每个社区,警察能够最全面、迅速地掌控每个社区的治安情况,进而掌握全国治安状况,同时,及时听取居民的意见和需求,为居民排忧解难,利于长期保持警民的良好接触,有的放矢的、科学地引导警察的执法活动,更好地预防和阻止犯罪。第三、增强市民安全感的功能。警察交番制度要求社区警察在巡逻和走访家庭和单位时,身着警服。身穿警服的警官频繁出现在社区和街道能起到震慑犯罪
34、者和预防犯罪作用,并给社区居民以安全感.在巡逻和走访家庭的过程中,警察可以盘问路人(但必须遵守宪法、保护人权)、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警告轻微违法者,纠正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教育青少年违法者、照顾醉酒人员和迷失的儿童及劝导社区居民防火防盗。区域警察在巡逻中也会将巡逻卡片投放到社区居民的信箱中,告知居民最近的警情及安全注意事项.同时提示市民,警察在该区域巡逻,可安心生活。日本“交番”执勤的警官都配备有先进的巡逻车,但平常人们更多看到的是一两名穿有制服的警察骑着配有银灰色盒子的自行车在社区内巡逻,在日本,社区警察巡逻方式主要是骑自行车,这是一种很好的巡逻方式,一是环保;二是有助于节省了警察机构的开支;三
35、是在道路拥堵的大都会,骑自行车巡逻便于穿行,及时赶到现场,不鸣警笛,减少市民的恐惧;四是增强了警察的机动性。更重要的是这种方式拉近了警察与市民的距离,增强警察的亲近感和亲和力。四、交番和驻在所的设施装备各地交番的设施和装备由国家警察厅统一配置.交番设施20100平米不等,警力460人不等,根据管辖区域、人口流动状况、治安形势等因素而定。交番建筑物除警察的办公区域外,还配有简易厨房和休息室,交番内配有计算机、电话、传真机等通讯设施,还有自行车、摩托车、小型警车、警棍、盾牌、捕人叉、防刺衣、防弹衣、灭火器、头盔、保护现场的设备和停车示意牌等,所有的交番都在其入口上方安装了一个红灯。一是便于市民寻找
36、,二是让社区居民在看到红灯后,可安心行走、生活和工作。驻在所一般设于农村和边远地区,原则上由警官夫妻二人居住,驻在所的临街建筑物为办公区,办公区后面为生活区,驻在所人数少,但坚持24小时勤务制。警官妻子作为工作的助手,也着警服并领取工资.驻在所设备与城市交番大体相同。第四节 民间的社会治安管理参与日本民众对于社会治安的积极参与具有其独特性,民间参与社会治安管理的民间组织可分为五类,即町内会、防犯协会、防犯联络所、辖区联络协议会、职业防犯团体.一、町内会町内会一些地方也叫“自治会”,町内会里设有防犯部,进行相对独立的社区违法犯罪的防犯工作,町内会与警察署关系密切,在警察署下设的区域防犯协会,警察
37、都会动员其成员加入町内会。在1980年日本全国就已有居民自治组织274738个,其中称“自治会”的占28.9,称“町内会的占25.6,称“区域会”的占18.4%。现在逐渐统称“町内会。町内会历史悠久,但一直缺少法律的依据,1991年地方自治法修订,确定町内会为“地缘团体”,所谓“地缘团体”是指以地缘为基础,在特定区域内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市町村长确认其拥有不动产的占有和使用权,并遵守区域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区域团体。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城市人口流动频繁,生活方式趋于多样化,人际关系淡薄,社会约束力降低,社区社会治安管理问题突出,警察和社区负责人积极动员居民加入“町内会”,并邀请其参加各种治安管理
38、活动,2013年警察与町内会合作,开展自行车安装蓝色警灯,与警民共同进行防犯巡逻,在活动中全国共安装40427台回转警灯.警察还与町内会合作,针对从自行车车筐中抢夺财物案件多发的现状,向市民发放车筐防盗罩,使相关犯罪从上一年的约700件,减少至300件。一项调查表明,日本市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管理,以家庭为单位全部加入“町内会的市区町村约占总数的95.418.2013年,警察掌握的全国的防犯志愿者团体46673个,成员227万人,多数属于町内会和社区自治会成员19。二、防犯协会防犯协会是以预防和治理区域犯罪为主要目的的区域组织,1947年这一组织得到快速的发展,其重要背景是该年联合国军根据波斯坦
39、政令15号和内务省训令第4号,将“町内会”定性为反民主的社会组织,命令其解散,据东京都中野区区长皆川五郎先生的回忆“当时的町内会势力非常大,町内会的会长具有相当于区议会议长和副议长的权限。不过,“町内会名为解散,实为更名为“防犯协会”,继续工作、维护着社区的秩序,防犯协会的数量庞大,在每个警察署管辖区域内约有1300余个地区防犯协会。主要工作内容是在警察的指导下开展犯罪防犯工作,进行防犯诊断,召开防犯座谈会,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地点的进行防犯巡逻、防犯宣传,向居民推荐优良防犯工具和装备,推进风俗场所的环境净化,实施自行车防犯登录制度,对各种防犯对策进行实施状况的调研,对犯罪防范工作有功人员进行表彰
40、和奖励。三、防犯联络所防犯联络所成立于1948年,当时的电话普及率很低,巡逻的警察为了和警察署联系,会借用有电话家庭的电话使用,警察以这些家庭为基础建立起防犯联络所,并在各家门口挂出“防犯联络所”的木牌。1963年,东京都率先出台了防犯联络所设置及运营的基准纲要,至上个世纪70年代末,各都道府县也制定和出台了相关纲要。规定“防犯联络所的主要任务是协助预防违法犯罪,进行防犯诊断,召开社区防犯座谈会,进行防犯宣传,案发时发现可疑人员及需要保护的人员需迅速向警察通报。1993年,日本全国共有682471个防犯联络所,其中63个家庭中设立一个“防犯联络所”,近年来,防犯联络所日趋形式化,影响力逐渐减弱
41、,不少地区取消了“防犯联络所”。四、辖区联络协议会辖区联络协议会是以交番和驻在所为中心组建起来的自治性的市民组织。多建立在居住人员流动频繁的居民区,以及事故和事件频发的娱乐街上,旨在维护特定地区的社会秩序.辖区联络协议会的主要成员为公寓、楼宇的负责人、商业街的管理者。警察会定期就地区治安问题、居民的要求等听取他们的意见。同时,警察会就违法犯罪防犯、交通安全等提供建议和指导,警察和管理者共同协力推进无犯罪、无事故社区的建设.据2013年统计全国共有以交番和驻在所为中心的地域联络协议会12205个20。五、职业防犯团体以容易受到犯罪侵害的或容易被犯罪所利用的职业为中心,行业内部结成的犯罪防犯团体。
42、这种职业防犯团体全国都道府县约有670个,市町村约有1354个,主要涉及行业有金融机构、当铺、旧货商店、弹子球店、卡拉OK店、24小时便利店等,职业防范团体与警察密切合作,开办防犯讲座、防犯诊断、实施防犯对策等活动,保护本行业利益和内部秩序.职业防犯团体注重企业的社会责任,制定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驱逐暴力团等行规。比如,福岛县卡拉OK店防犯协会成立后制定了行规:店内禁止未满20岁以下的青少年在店内抽烟、喝酒。晚上6点以后禁止未满十六岁、晚上10点以后禁止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进入卡拉OK店.禁止暴力团相关人员进店.禁止在营业场所张贴、摆放妨碍良好风俗和环境的照片和广告牌。安排负责任的管理人员在店
43、内巡察,发生事件、事故,以及发现可疑事情及时向警察通报.综上所述,在日本民众参与社会治安管理的历史悠久,参与民众众多,随着历史的变迁,民间治安组织也在变化,但民众预防和减少社区犯罪,创造无犯罪、无事故社区的热情和积极性始终未减,这是日本成为发达国家中犯罪率最低国家的重要原因之一.不过,有学者也撰文提醒政府和社会应当防止“市民警察化,市民警察化是警察国家的特征,其恶果是妨碍人身自由、表现自由、结社集会自由,以及学术自由等,将会使社会缺乏活力和创造力.现代的、理想的市民社会应当是最大限制警察的力量。也有学者提醒不要忘记历史上“市民警察化”导致的“悲剧,比如,1923年9月,日本关东大地震,“朝鲜人
44、趁火打劫、“朝鲜人正在放火、“朝鲜人往水井里投毒等谣言广为流传,于是警察、军队、自卫团大开杀戒,据民间统计,约有6000余朝鲜人被杀害,其中民间治安自治组织自卫团的杀虐人数超过了警察和军队,历史教训极为惨痛。日本政府对于民间参与社会治安管理的态度是鼓励和支持,除了大量委任聘任民间“有识之士”和热心的志愿者外,还积极指导警察系统与民间协力合作,推进社区犯罪预防。2005年12月的“犯罪对策阁僚会议经讨论决定将每年的10月11日定为“创建安全、安心街道日”,由首相亲自对参与社会治安管理有功的民间团体和个人颁发奖章和奖状。2013年表彰大会设在首相官邸,政府对10个为社区治安管理做出贡献的民间团体进
45、行表彰。第五节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与治理对青少违法犯罪的预防与治理是日本社会治安管理的重要内容,具有“一箭双雕”的功能,既能抑制当下的犯罪,也能预防未来的犯罪.日本对于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开展的较早。根据史料记载,著名的教育家留冈幸助先生是日本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先驱。他于1891年毕业于一所日本基督教教会学校,并被派到北海道任教诲师,在此期间,他有机会大量接触违法犯罪青少年,并积累了帮教违法犯罪青少年的经验。1894年他留学美国,在回国后的1899年,与夫人共同创办全日本第一所“慈善家夫妇感化院”,接纳不良少年到“家中”共同居住,使他们在“家庭之爱”和良好的社区环境中受到熏陶。继留冈
46、幸助先生之后,以宗教组织和慈善家为主体的各种民间青少年教育感化组织相继出现。1922年,日本的第一部少年法颁布,将民间的少年感化事业纳入法制轨道,并使民间少年保护事业更加活跃。1933年日本政府根据新出台的少年教护法,将民间的“感化院”统一更名为“少年教护院”,同时,在全国都、道、府、县设立了以政府为主导的少年保护院.政府对这一领域的介入逐渐使原有民间为主导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与矫治工作逐渐转变为政府主导型。这一转变,一方面加大了政府对这一领域的资金投入,加快了这一领域法制化、科学化的步伐;另一方面也使原来民间为主导的开放式的青少年犯罪治理与预防体制变得相对封闭,但是民间参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
47、的治理与预防的热情及民间传统并没有减弱。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理念的延续和社区预防体系的逐渐完善,还得益于日本司法界长期以来对设施内矫正处遇的悲观主义情绪。监狱、少年院等机构是否能够有效地改造犯罪者,达到特殊预防的效果,日本司法界特别是律师界一直持有怀疑的态度,因为一系列的实证研究证明了这种悲观主义的合理性。1988年起日本法务综合研究所对当年刑满释放人员进行了6年的跟踪调查,调查结果表明,有10%左右的人在释放一年后又重返监狱,有一半的人在刑满释放6年内又重返监狱。该项调查还对不同处遇阶段释放者在3年内的重新犯罪率进行考察,并得出一个非常有价值的研究结果,被判罚金、拘留者的再犯率为16。3,被判
48、处徒刑、监禁但缓期执行者再犯率为21。5%,被判处缓期执行附保护观察者的再犯率为35。4,假释者的再犯率为44.5,刑满释放者的再犯率为52。7。这说明随着刑罚的由轻到重,重犯率呈现出增高的趋势,特别是假释者和刑满释放者的重犯率如此之高,使司法界对设施内矫正处遇的悲观主义更加盛行,同时也加深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日本刑事司法制度的反思。反思的结果是加大政府、司法界、民间团体对社区预防犯罪和矫治违法犯罪者的重视,并促进了政府在这方面的人力和资金的投入,进一步完善了日本在社区预防犯罪、特别是青少年犯罪方面的社会机制建设。日本社区预防和治理青少年犯罪的工作模式,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即以中央政府为主导的协调青少年问题的工作模式、以警察为主导的少年警察工作模式,以民间团体为主导的地域组织化模式.一、以行政主导的预防和治理青少年犯罪工作模式日本有一个中央政府管理的青少年问题的协调机构-“青少年问题审议会,由总理府管理,2001年政府机构改革,该机构划归内阁府管理,由政策统括官全权负责。“青少年问题审议会”的主要成员是各省厅的相关部门的局长,该审议会将文部省的社会教育部、警察厅、检察厅、家庭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