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承办单位:克东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
行使主体:克东县水务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B)、站长、分管副局长
行政相对人:个人 企业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
二、征收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三十二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
第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综[2016]21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三、征收对象和条件
1、征收对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2、征收条件:“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四、征收标准
1、对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米1。50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米1。50元一次性计征。
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煤炭按每吨0。50元征收;其它矿产资源按原矿等原材料开采量每吨1.20元征收。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具体征收标准为:每口油气井占地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按增加计征面积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按1.20元征收。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每立方米1。20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征收。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50元征收。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五、征收程序
(一)承办人(A、B)按征收标准,分别核定应交纳的数量;
(二)由承办人(A、B)起草《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并签名,报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研究,形成本站意见,经站长签名报主管局领导审查;
(三)加盖克东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印章,直接送达责任单位,或者以特快专递邮寄到责任单位;
(四)有关单位在接到《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后7日内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至同级国库指定帐户;
责任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县水务局依法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责任单位的请求合理,得到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法院支持的,县水务局撤销、变更《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
责任单位在接到《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后7日内,未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至指定帐户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3‰的滞纳金,并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自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之日起的3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征收时限
有关单位(人)在接到《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后7日内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至同级国库指定帐户。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有关材料示范文本在齐齐哈尔市政府网站长期公布。征收结果在该网站公开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执行《克东县水务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
执行《克东县水务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流程图
水土保持补偿费费征收工作流程图
开收据
将加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印章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送达责任单位。
责任单位在接到《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后7日内将水土保持补偿费费缴至同级国库指定银行帐户。
送 达
缴 款
按征收标准,分别核定应交纳的数量。
起草、审查《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
核定补偿费
协办人起草《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经主办人初审后报站研究,形成本站意见,经主任签名报分管副局长审查。
开据省财政厅统一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上缴财政局。
公布网址:
齐齐哈尔水务局网站长期公布
承办单位:
克东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
监督电话:0452-4322840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