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气瓶(乙炔瓶)管理、使用安全评价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和要求事 实 记 录结 论评价依据1乙炔瓶充装单位必须保证乙炔瓶充装安全和充装质量。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 有保证充装安全的管理体系和必要的管理制度;2。 有熟悉乙炔瓶充装安全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3。 有符合规定的场地、设施、工装设备和测试手段;4。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36条乙炔瓶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制度。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乙炔瓶,不得回收和充装。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37条乙炔瓶充装单位对固定在本单位充装的乙炔瓶,应逐只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乙炔瓶编号,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
2、,定期检验记录,充装记录等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37条乙炔瓶充装单位要保证固定在本单位充装的乙炔瓶定期进行检验,保证及时补加溶剂,保证充装质量和安全,做好用户服务工作;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37条充装单位应对临时用户的乙炔瓶作出标记,单独充装和存放.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38条乙炔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充装:1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乙炔瓶;2不符合本规程第规定的进口乙炔瓶;3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保存的乙炔瓶(临时改变充装单位的除外).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39条乙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职人员对乙炔瓶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填写在充装记录中,并由检查人签字。溶解乙炔气瓶安全
3、监察规程第40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先进行处理或检验,否则严禁充装:1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2超过检验期限的;3颜色标记不符合GB7144规定的或表面漆色脱落严重的;4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5瓶内无剩余压力或怀疑混入其他气体的;6瓶内溶剂重量不符合GB13591溶解乙炔充装规定要求的;7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坏,需进一步进行检验的;8首次充装或经装卸瓶阀、易熔合金塞后,未经置换合格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40条乙炔瓶充装前,必须按GB13591溶解乙炔充装规定测定溶剂补加量。乙炔瓶补加溶剂后,必须对瓶内溶剂量进行复核。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41条充装容积流速应进行适当
4、控制,一般不小于0。015m3/hL;瓶壁温度不得超过40.充装时可以用自来水喷淋冷却,也可以强制冷却;一般分两次充装,中间间隔时间不少于8小时。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42条乙炔瓶充装后,应符合下列要求:1乙炔充装量和静置8小时后瓶内压力,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2不得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乙炔瓶严禁出厂,并应妥善处理.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43条乙炔瓶充装单位应逐只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其内容应包括:充装前检查结果、充装日期、充装间室温、乙炔瓶编号、皮重、实重、剩余压力、剩余乙炔量、溶剂补加量、乙炔充装量、静置后压力、发生的问题及处理结果、操作者签字等。乙炔瓶充装记录至
5、少保存12个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44条乙炔瓶充装单位应积极采用计算机管理乙炔瓶档案和充装记录。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47条乙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符合GB12135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的要求,并按劳动部有关规定经资格审查取得乙炔瓶定期检验资格,方可检验乙炔瓶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50条乙炔瓶的定期检验,每三年进行一次。库存或停用周期超过三年的乙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52条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提前进行检验:1瓶体或附件严重腐蚀、损伤或变形;2对瓶内填料、溶剂的质量有怀疑;3乙炔瓶皮重异常;4有回火、烧灼或表面漆色发黑的痕迹;5
6、充装时瓶壁温度异常;6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提前检验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53条乙炔瓶的运输、储存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57条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必须加强对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的安全管理,并做到:1有专职人员负责乙炔瓶的安全工作;2根据本规程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3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4定期对乙炔瓶的运输(含装卸、押运、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培训.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58条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时,应避免烘烤和曝晒,环境温度一般不超过40.不能保证时,应采取遮阳或喷
7、淋措施降温。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60条运输和装卸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1运输车、船要有明显的危险物品运输标志;严禁无关人员搭乘;必须经过市区时,应按照当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2运输车、船严禁停靠在人口稠密区、重要机关和有明火的场所;中途停靠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3不应长途运输装有乙炔气的乙炔瓶;4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和倒置;5吊装乙炔瓶应使用专用夹具,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用链绳捆扎;6应带好瓶帽.立放时,应妥善固定,且厢体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横放时,乙炔瓶头部应方向一致,且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厢体高度;7装卸现场严禁烟火,必须配备灭火器。溶解乙炔气
8、瓶安全监察规程第61条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避免阳光直射,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m;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62条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并且严禁任何管线穿过;乙炔瓶不得储存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62条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并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62条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整齐放置,并有明显标志;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乙炔瓶储存时,应保持直立位置,且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62条乙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乙炔瓶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瓶体上引弧,严禁将乙炔瓶放置在电绝缘体上使用;防止乙炔瓶受曝晒或受烘烤,严禁用40以上的热水或其他热源对乙炔瓶进行加热;乙炔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6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