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佛东 莞 市 民 办 学 校
申 办 审 批 表
举办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拟办学校(幼儿园)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东 莞 市 教 育 局 制
填 表 须 知
一、本表(含附件)应报一式一份,所有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本表请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也可在电子版上填写及双面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加A4纸附页。
五、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申请办学的,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填写《申请办学法人单位情况表》(或《举办者个人情况表》)。
六、申请者提交的文件、证件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
一、简 况 表
举办者(单位或个人)
联系电话
办公:
手机:
拟办学校(幼儿园)名称
拟办学校(幼儿园)邮政编码
学校(幼儿园)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拟办学校(幼儿园)详细地址
拟办学校(幼儿园)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办公:
手机:
投入资金(万元)
注册(验资)资金(万元)
拟任校(园)长姓名
联系电话
办公:
手机:
办 学 性 质
办 学 层 次
办 学 形 式
办 学 范 围
招 生 对 象
办 学 规 模
主 管 机 关
二、申请办学法人单位情况表
(个人作为举办者免填)
申请办学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办学单位地址
电 话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申请单位上级
业务主管部门
电话
申 办 单 位 意 见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三、举办者个人情况
(公司作为举办者免填)
姓 名
性 别
年龄
相 片
民 族
户口所在地
文化程度
技术职称
身份证号码
家庭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联系电话
家庭成员情况
与举办者关系
姓名
工作(学习)单位
职务
工作简历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举办者签名:
三、举办者个人情况
(公司作为举办者免填)
姓 名
性 别
年龄
相 片
民 族
户口所在地
文化程度
技术职称
身份证号码
家庭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联系电话
家庭成员情况
与举办者关系
姓名
工作(学习)单位
职务
工作简历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举办者签名:
四、拟办学校(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情况表
姓 名
性 别
年龄
相 片
民 族
户口所在地
文化程度
技术职称
身份证号码
家庭详细住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话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电话
工 作 简 历
何 年 月 至 何 年 月
在 何 地 区 何 单 位
任(兼)何 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法定代表人签名:
五、董事会(或理事会)组成人员情况
决策机构组 成
姓 名
性别
年龄
学 历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时 间
身 份 证 号 码
董事长(或理事长)
董 事 (或 理 事)
六、拟任校(园)长履历表
姓 名
性 别
年龄
相 片
民 族
户口所在地
文化程度
技术职称
身份证号码
家庭详细住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话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电话
工 作 简 历
何 年 月 至 何 年 月
在 何 地 区 何 单 位
任(兼)何 职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校长签名:
七、拟聘任教职工情况表
教职工人数(人)
合 计
管理人员数
专任教师数
职 工 人 数
管 理 人 员
姓 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称
拟任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专 任 教 师
姓 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称
拟任职务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限
专 任 教 师
姓 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称
拟任职务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限
本页写不下,可另附页.
八、专业设置及课程计划
专业(班)名称
培养目标
学制
总学时
主要课程名称
授课时数
使用教材
理论
实操
本页写不下,可另附页。
九、校园校舍设备情况表
校 园 校 舍
校园占地
校舍建筑面 积
其 中
教 室
实验室
学生宿舍
教工宿舍
其 他
自 有
m2
m2
间
间
m2
m2
m2
m2
m2
租 借
m2
m2
间
间
m2
m2
m2
m2
m2
办学层次
项目
幼儿园
小学
初中
高中
合计
占地面积(m2)
教学及教辅楼建筑面积(m2)
申请班数
申请人数
教 学 实 验 设 备
名 称
单位
数量
折合现值
名 称
单位
数量
折合现值
合计:
十、办学审批
镇街宣教办(局)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市 教 育 局 意 见
科室负责人审核意见:
科室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负责人审批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获准学校(幼儿园)名称
批准文号、日期
许 可 证
许可证号
发证日期
有效日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备案单位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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