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第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中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公共安全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系统分析、先期预测和科学评估,以提供客观、科学、正确的决策依据的制度。 第二条 重大决策评估范围: (一)关系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二)涉及到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有关民生问题的政策调整. 第三条 决策拟定部门是组织实施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承办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风险内容开展全面审查评价。 第四条 风险评估内容既要关注可行性因素也要关注不可行性因素,既要关注经济效益也要关注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 (一)合法性评估; (二)合理性评估; (三)可行性评估; (四)安全性评估; (五)稳定性评估。 第五条 风险评估应遵循严格的评估程序.评估责任主体应根据决策事项制定相应的具体评估方案,全面收集相关的文件、资料,建立专项档案。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需要评估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论证,形成科学、客观的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出无风险、有较小风险、有较大风险和有重大风险的风险评价,提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建议。.第四章 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是指对决策权限是否于法有据、决策程序是否依法进行、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进行审查
3、,防止出台违法决策的制度. 第七条 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八条 法制办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材料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研究审查。根据需要可以进行调研或征求专家及相关部门意见。审查完毕后,出具合法性审查结论并返回决策拟定部门. 第九条 决策拟定部门对法制办出具的合法性审查结论进行研究,审查结论建议修改决策方案的,作出相应修改后再次提请审查;审查结论指出决策程序违法的,补正相应程序或重新进行相应程序后再次提请审查;审查结论认为决策事项违法的,应予以废弃. 第十条 决策拟定部门将通过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市政府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