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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4040601 上传时间:2024-07-26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4.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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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意见(深府201289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在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机关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第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以专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实绩为核心,以精细化管理为手段,实现专业化

2、的科学发展.第四条 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位界定以及综合管理。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日常管理。第二章 职位设置与职位管理第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职责所属专业领域划分为若干职组,各职组可依据职位所需专业学科背景、专业工作经验、专业素质能力的差别,进一步划分为若干职系。相应职组、职系应当按照能力高低、权责轻重设置若干职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组、职系、职级、职位的设置、调整和取消。第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实行任职条件和职数管理。任职条件

3、由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所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所在主管部门)提出,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职数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设定,对部分职组、职系的较低职级可不设职数限制。第七条 所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编制职位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一)职位名称;(二)职位的职责要求、能力素质要求及主要工作内容;(三)通过招聘方式进入该职位的资格条件;(四)通过逐级晋升进入该职位的资格条件;(五)本职组、职系以外的公务员转任进入该职位的资格条件;(六)其他需要在职位说明书中明确的内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招聘、履职、考核、培训、晋升、交流等均应以职位说明书为依据。职位说明书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4、并保持相对稳定,其内容应当由所在主管部门主动向社会公开.第八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组、职系的职位特点,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并实施针对性管理。第三章 招 聘第九条 招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并从本职组、职系的最低职级及其对应的最低薪级招聘。确因工作需要,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从无职数限制的其他职级及其对应的最低薪级进行招聘。第十条 招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采取公开考试、平等竞争、严格考察、择优聘任的办法进行.第十一条 招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明确招聘职位的职组、职系、职级与入职薪级。第十二条 招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根据职位说明书和工作实际设

5、置报考资格条件,但年龄一般应当在35周岁以下,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招聘较高职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年龄条件可放宽至40周岁.第十三条 招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组织方式、权限及程序等,按照本市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根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需要,对考试大纲、笔试科目、面试方式等作出调整.第四章 考核与培训第十四条 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考核以职位说明书为基础,按照本市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执行,重点考核“能和“绩”.第十五条 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能”的考核,应当以专业能力评价为核心,重点考察被考核人在专业工作中发现、研究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专

6、业技术类公务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业技术职位的特点,在职位说明书中明确各职组、职系内不同职级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能力素质要求,作为评价其专业能力水平的基础标准。第十六条 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绩”的考核,应当以专业绩效为核心,重点考察被考核人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以及专业研究成果。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业技术职位的职责要求,在职位说明书中明确各职组、职系内不同职级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基本绩效指标,同时结合部门年度工作任务,制定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年度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作为考核其年度专业绩效的主要内容。第十七条 所在主管部门应当就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考核的程序、方法

7、、指标体系等内容,制定操作细则并组织实施。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培训按照公务员培训的有关规定执行,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应当作为其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开展专门业务培训,并针对不同的职位职责和能力素质要求,安排培训内容,重点培训与履职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对能力素质要求差异较大的不同职级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分级开展培训。第五章 职务任免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按照任免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职数内和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时

8、进行,且符合交流、回避等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一人一职,不得兼任。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位的资格条件。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一)新招聘且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二)晋升或降低职级的;(三)转任的;(四)挂职锻炼的;(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其职级,其任职时间自任免机关讨论决定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免职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务员免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职级升降第二十七条 所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盘活存量、适度空缺的原

9、则,科学、合理地使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位、职数。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一)任现职级时间已达规定的基本任职年限;(二)在基本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三)专业能力评估结果达到晋升上一职级的要求;(四)拟晋升职级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在其晋升职级前开展专业能力评估。专业能力评估是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四)项规定条件人员,在现职级任职年限内的工作绩效和专业素质进行的综合评定。评估结果符合上一职级的专业能力素质要求的,可参加当次职级晋升;未达到要求的,不能参加当次职级晋升,所在

10、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能力素质培训。专业能力评估实施细则由所在主管部门制定,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有职数限制的职级,原则上应当实行差额选拔。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结合职组、职系特点制定选拔方案。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无职数限制的职级,可实行按比例选升,即每年在符合晋升上一职级基本资格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择部分人员晋升职务。具体选升比例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所在主管部门确定。第三十二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无职数限制的职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所在单位提出任职建议;(二)

11、组织实施专业能力评估;(三)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四)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任职,并进行任前公示;(五)按照规定办理任职和备案手续。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职级晋升的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二)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五)受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晋升职级的。第三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或因工作特殊需要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晋升。破格晋升的条件由专业技术类

12、公务员各职组、职系的职位说明书予以明确.第三十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降低1个职级任职,并按照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降职手续。第七章 交 流第三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交流方式为转任和挂职锻炼。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不适用公务员调任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七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本市其他职类或其他专业技术职组的,应当在本专业技术职组工作满2年(含试用期),并具备拟转任职位的任职资格条件。第三十八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可通过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方式,转任同一主管部门内最低一级领导职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所在单位最低一级领导职务层次高于同一主管部门内其他内设、下设机构和派出机构最低一

13、级领导职务层次的,也可通过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方式转任其所在单位的最低一级领导职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可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转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领导职务的程序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转任所需的资格条件应当在职组、职系管理办法中予以规定。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领导职务后,任职时间重新计算,工资按照新任职务确定。第三十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本市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确定为科员,任职时间重新计算,工资按照新任职务确定.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本职类其他专业技术职组、职系职务的,按照拟转任职组、职系的管理办法执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本市其他职类职务的,其转

14、任条件及转任后的任职定级按照拟转任职类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其他职类公务员具备拟转任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可转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其职级一般定为拟进入职系的最低职级,薪级定为该职级的起点薪级。曾任该职系专业技术类职务的,可按照其最后所任的专业技术类职务任职定级。已在所在主管部门连续担任主管或分管技术工作领导职务满3年且转任时仍在领导岗位任职的,可在本主管部门内转任相应专业技术类职务,转任后的任职定级按照职组、职系管理办法执行。其他职类公务员转任专业技术类职务后,任职时间重新计算,薪级按照新任职务确定。第四十一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挂职锻炼,按照公务员挂职锻炼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 工资福利及

15、社会保障第四十二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与职级挂钩的薪级工资制度,每一职级对应若干薪级,每一薪级确定一个工资标准。各薪级工资标准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个别需要聘任高层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位,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另行确定工资标准。第四十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薪级与职级的对应关系,以及薪级按年度考核结果正常晋升和因职务升降相应调整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第四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休假、退休、养老,按照国家、省、市的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住房保障、医疗保障、保健等福利制度,由市有

16、关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第九章 其 他第四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辞职、辞退、解聘、辞聘、回避、奖励、惩戒、申诉控告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本市机关违反本办法作出决定的,由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的人员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务员,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的职组、职系管理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四十九条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在所在单位实施分类改革时,根据改革要求统一套转为专业技

17、术类职务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其套转后的任职定级、职级薪级晋升或转任等有特殊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五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所在单位机构改革或职能调整时,根据要求统一转任为其他职类职务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其转任后的任职定级、职级晋升或转任等有特殊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五十一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为聘任制公务员的,应当同时执行本市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二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符合条件的参公管理人员,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10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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