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进一步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推动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有效防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决定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约谈目的和原则餐饮服务提供者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约谈、适时约谈、依法约谈的原则,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主要责任人进行谈话,要求其认真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切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二
2、、约谈范围和内容(一)约谈范围。餐饮服务提供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约谈:一是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二是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是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四是有关情况涉及到食品安全问题,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二)约谈主要内容:一是通报违法违规事实及其行为的严重性;二是剖析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因;三是告知整改的内容和期限;四是督促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五是其他应约谈的内容.三、约谈权限(一)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约谈;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的,由所在地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约谈;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级)的,由设区的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
3、全监管部门组织约谈;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的,由负责直接监管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约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参加约谈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二)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行为,有关问题经确认后需要约谈的,由负责直接监管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约谈,必要时由上一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约谈。(三)约谈工作由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内设机构负责人进行,必要时可由分管局领导约谈;行为或后果特别严重的,由局主要领导亲自约谈。四、约谈处理(一)凡被约谈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其约谈记录载入被约谈单位诚信档案,并作为不良记录,与量化分
4、级管理和企业信誉等级评定挂钩。(二)凡被约谈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两年内不得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接待任务.(三)凡因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依法从重处罚,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向社会通报。(四)凡被约谈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其约谈记录一律抄送当地人民政府、上一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被约谈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并建议相关部门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五、有关要求(一)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制度。出现约谈情形时,要依法及时进行约谈,确保约谈取得实效。(二)约谈应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约谈通知书形式通知被约谈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约谈通知书应载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等内容。(三)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约谈工作,列为日常监管工作,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约谈工作档案,详细记录约谈工作开展情况.约谈纪要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备查.(四)被约谈单位应严格按照约谈要求,对约谈指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报告报约谈部门。附件: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约谈通知书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记录 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