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服务平台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优化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创业生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9号)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关村示范区创业服务平台发展支持资金在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第二章 支持对象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包括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含中关村创业加速器)、中关村特色产业孵化平台、中关村海归人才创业服务机构,以及市级以上大学科技园等创
2、业服务机构.第四条 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兴办各具特色的创新型孵化器(含中关村创业加速器)、产业孵化平台和海外人才创业服务机构,完善创业项目和初创企业的挖掘、识别、培养和孵化机制,提供从创业项目植入到成果转化再到产业化的全过程服务。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服务机构,经中关村管委会同意后,纳入中关村创业服务支持体系.第五条 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含中关村创业加速器)应符合的条件。(一)基本条件。在中关村示范区注册的独立法人,设立宗旨是服务科技型初创企业或团队,创始人或主要负责人具有相关行业经验,运营管理团队应配备具有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当期在孵科技型创业企业(成立3年内)原则上不少于30家。 (二)运
3、营模式。为入驻企业提供线上或线下孵化服务,仅具备一种孵化方式的应与至少2家以上具备互补性资源的创业服务机构开展合作.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或团队提供技术研发、产品构建、项目推介、培训辅导、市场开拓、国际合作等高附加值专业服务。(三)融资服务.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或与天使投资人、创投机构及其他金融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组织投融资机构与在孵企业开展融资对接活动。(四)导师机制。依托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及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五)创业文化。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以及创业大赛等创业服务活动. (六)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入孵
4、企业评估筛选、毕业与退出机制、孵化企业基本信息库、毕业企业跟踪服务机制等.按要求向中关村管委会推荐高精尖前沿项目、金种子企业等信息。 第六条 中关村特色产业孵化平台应符合的条件.(一)基本条件.在中关村示范区注册的独立法人,设立宗旨是服务科技创业者创新与创业,创始人或主要负责人拥有相关行业经验,具有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当期在孵科技型创业企业(成立3年内)原则上不少于30家。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所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且孵化场地利用率年均不低于80。(二)在孵企业条件.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某一领域的在孵企业原则上不低于50;成立3年内的在孵企业占比50%以上。(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
5、。为创业企业提供低价、便捷的公共办公场地和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配套设施,应配备与专业方向一致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等研发资源。(四)融资服务.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或与天使投资人、创投机构及其他金融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组织投融资机构与在孵企业开展融资对接活动。(五)增值服务.对接产业链上下游创新资源,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认证检测、市场推广等服务。有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路演、创业训练营等活动。(六)管理制度。建立了服务对象遴选、日常管理与服务、毕业退出等工作机制,并按要求向中关村管委会报送高精尖前沿项目、金种子企业等信息. 第七条 中关村示
6、范区海归人才创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基本条件.在中关村示范区注册的独立法人,设立宗旨是服务海外人才创新与创业,创始人或主要负责人拥有相关行业经验,具有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在孵或服务的海外人才企业不低于15家.(二)在孵企业条件。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领域的在孵海外人才企业原则上不低于50%.(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为海外人才创业企业提供低价、便捷的公共办公场地和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配套设施,应配备与专业方向一致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等研发资源.(四)增值服务。对接产业链上下游创新资源,为海外人才提供研发设计、认证检测、市场推广等服务。定期组织举办相关政策培训、企业家训
7、练营等活动。(五)融资服务。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或与天使投资人、创投机构及其他金融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组织投融资机构与在孵企业开展融资对接活动。(六)管理制度.建立了服务对象遴选、日常管理与服务、毕业退出等工作机制,并按要求向中关村管委会及时报送高精尖前沿项目、海外人才创办企业等信息。 第三章 支持措施第八条 支持开办各具特色的新型创业服务机构。对于当年新纳入支持体系的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含中关村创业加速器)、中关村特色产业孵化平台和中关村海外人才创业服务机构,6个月后根据服务企业的数量、服务效果、人才吸引、产业集聚等情况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创业服务机构原则上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
8、资金支持。对于获得多个称号的同一法人实体单位,仅享受一次资金支持政策。第九条 支持孵化高成长企业。对于培育出获得“金种子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等高成长企业的创业服务机构,按照每孵化出1家企业(在孵时间不少于3个月)相应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标准,对创业服务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第十条 支持搭建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为入孵企业提供宽带网络、公共软件、实验设备、分析测试等专业技术设施,根据实际资金投入的30给予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十一条 支持在京津冀区域开展创业服务工作。通过合作、共建、自建等方式在天津、河北等地设立分支机构,在当地开展创业投资、创
9、业培训、创业大赛等活动,根据实际资金投入的20%给予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第十二条 支持开展跨境创业服务工作。通过自建、收购、合作等方式在海外设立跨境创业服务机构,根据实际资金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国际知名孵化机构采取合作、合资、独资等方式在中关村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对于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给予资金支持。第十三条 支持主办或承办具有全国、国际影响力的创业大赛、创业节等活动.对经中关村管委会同意,按照场地费、搭建费、设备租赁费等实际投入的50给予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第十四条 支持吸引海外人才特别是外裔人才创办企业。根据当年度海外人
10、才创业服务机构新注册海外人才企业数量,按照每家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根据当年度海外人才创业服务机构新注册外裔人才企业数量,按照每家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不重复享受前项2万元支持);对于园区内海外人才企业中正式聘用外裔人才的,按照每聘用1人一次性支持2万元的标准给予每家机构专项补贴,用于海外人才创业服务机构为外裔人才提供创新创业专项服务.每家机构该项目资金支持不超过50万元。第十五条 支持孵化、培育和推荐“高精尖”前沿技术项目。对于经机构推荐,成功入选国家人力社保部“中国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的,按照每人次2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对于进入中央“千人计划”面试答辩环节的
11、,按照每人次5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对于成功入选“千人计划”的,按照每人次10万元的标准再给予资金支持.每家机构该项目资金支持不超过100万元。第十六条 支持为吸引海外人才回国创新创业,赴海外举办中关村相关政策宣讲活动,服务企业国外项目对接考察国际知名企业、服务机构等。根据实际资金投入的50,每个海外相关专项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贴.每家机构该项目资金支持不超过50万元。第十七条 支持开展海外人才创新创业专项服务.面向海外人才企业开展调查研究、政策宣讲、投融资服务、人才培训交流等专项服务。根据实际资金投入的50,按照每个专项服务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贴。每家机构该项目资金支持
12、不超过50万元。第十八条 每家创业服务机构当年获得的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第四章 申请程序第十九条 中关村示范区创业服务平台支持资金申报通知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www。zgc。)进行发布,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服务机构应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提交材料.第二十条 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各创业服务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照材料审核、实地考察、财务审计、会议审议、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进行公示等流程,确定资金支持额度并拨付资金。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获得中关村示范区创业服务平台支持资金的机构需按国家相关财务制度使用该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应接受中关村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需配合开展
13、宣传、调研、报送企业信息、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等工作。第二十二条 中关村管委会对中关村示范区创业服务平台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三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中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机构,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并追回已拨付资金,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服务体系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3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