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第三节-医务人员的法律与保护.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4035615 上传时间:2024-07-25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1.5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三节-医务人员的法律与保护.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第三节-医务人员的法律与保护.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第三节-医务人员的法律与保护.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第三节-医务人员的法律与保护.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第三节-医务人员的法律与保护.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第三节 医务人员的法律与保护侵权责任法第64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该条款的制定,主要是针对近年来在我国不断出现的、愈演愈烈的患方非理性维权行为.在立法过程中,曾有意见认为本条款规定属于行政法上的内容,与侵权责任法无关,建议不作规定。但是,也有意见认为,考虑到当前医患矛盾突出的现状,尤其是“医闹”事件屡有发生,已经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对医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侵权责任法不仅要对正在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作出调整和平衡,还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冲突作出法律上的引导,这也符合侵权责

2、任法“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的立法目的.一、非理性维权行为产生的原因所谓患方的非理性维权行为,系指在医患双方发生争议时患方不愿通过正常的途径解决纠纷,如申请医学会鉴定、第三方调解、法院诉讼等,而是采取非理性的方式维权,要求“私了”。例如,反复纠缠一生或医院管理者;辱骂、殴打甚至严重伤害医务人员;在医院内设置灵堂、拒绝火化尸体、冲击或打砸医院;到政府部门门前示威、上访等。“私了,这种条例规定的一种有效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却在解决医患纠纷的方式上出现了异化,意愿非常害怕患者提出“私了”的要求。那么,为什么患者不愿到医学会进行鉴定?为什么不愿到法院打官司?患者采用暴力维权的根本原因是什么?首先,我们注

3、意到,医患矛盾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我国目前各种社会矛盾的一个组成部分。每一次重大的社会变革,都会引发社会成员对正在或即将变革的社会结构产生个人的重新定位和诉求.旧的制度被废弃,新的制度正在建立和完善,而在这种制度变革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各种矛盾冲突。我们处在一个急剧变革的时代,因对服务者提供的服务不满意而采用暴力方式维权的现象并非仅出现在医疗服务领域.而且,近年来,民间私力维权已开始呈现集团化、规模化趋势,如经常出现的数十人、数百人甚至更多的人联合上访等。另外,采用有组织的对抗形式维权的现象也不断出现。在医疗服务方面,原来许多人享有公费医疗,而且医疗费用较低,个人支付的费用有限,因此,医患矛盾并

4、不突出,这就能够解释目前部分仍享有公费医疗的患者与医院发生激烈冲突的几率低于一般患者.然而,随着原有的公费医疗正在逐步被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取代,转由个人全部承担,医疗收费的增长使得人们看病的成本不断上涨,个人因就医承担的费用在不断增加。人人享有健康,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法定权利。但是,医疗成本的增加使得患者的就医权无法得到完全实现,仍有部分患者因经济原因而无法得到医疗服务。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社会现实问题,理应通过政府补助、社会救助等形式加以妥善解决。但是,政府因财政匮乏而无力解决或完全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患者则将矛盾转向了医院,要求医院支付本应不属医疗事故赔偿范围的不合理费用,而当这些要求无法

5、得到满足时,非理性的暴力行为便发生了。这就是患方暴力维权频发的深层次社会原因。患者不愿打官司而采用私力救济方式维权的第二个原因,是采用公力救济的成本过高,而且缺乏有效的司法保护。民事权利保护方法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依自身实力通过实施自卫或自助行为救济被侵害的民事权利。诉讼法学者一般认为,私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相互妥协和让步,两者皆以自身力量解决争议,无须第三者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制约。公力救济,指国家机关依权利人请求运用公权力对被侵害权利实施救济,包括司法和行政救济,其中最重要的形式是民事诉讼

6、。私力救济是权利人未借助国家公立力,而以自己的力量保护自己或他人权利的合法行为。因此,采用私力救济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本身无可非议,条例中规定的医患方协商解决争议的方式,即属典型的患方私了救济方式。如果医患双方能够本着解决争议的诚意,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内,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本应得到提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设计良好的制度并不意味着能够得到良好的执行。目前,我国医患双方“私了”解决的方式被患方不断出现的非理智行为所异化,已经丧失了其本身应有的作用。原因之一,是患方认为采用公力救济的成本过高,申请鉴定、聘请律师打官司等均需高额的付出,且需付出相当高的时间和人力成本。而私力救济的成本、效率均优于公

7、力救济。原因之二,是患方认为医学会鉴定很难得到公正的鉴定结论,医学会鉴定尚未树立其应有的公信力,而现实情况亦如此.原因之三,是患方对法院审判的公正性缺乏信心,尤其是在面对规模较大且具有一定地位的医院时。而且,患方认为即使法院判决其胜诉,但限于目前的损害赔偿制度,其损失仍然无法得到有效地赔偿,其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相反,患方认为采用私力救济甚至是暴力维权方式,才能够使其得到较之公力救济更多的赔偿.在利益的驱动下,患方的选择变成了必然的方式,而屡屡得手的私力救济(往往是暴力方式)又使得后来的患者纷纷效仿,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原因之四,是在患方采用暴力维权的案例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医院无任何医疗过

8、错,但是,由于患方对医疗结果缺乏心理预期和理解,且其自身生活的困难,使得其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得到额外的补偿。这就是为什么在于患方“私了”时,许多医院非自愿支付金钱,是出于“对患者的同情”、“患者经济困难的考虑”、“人道主义的补助等。双方协商或“私了”的基本原则是自愿,但在现实生活中,医院在于患方“私了”时,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出于不自愿,是医院的一种无奈而迫不得已的选择。也就是在此过程中,“私了”这种良好的制度不断地被异化。部分患者及家属偏好采用非理性维权行为的另一原因,是其这种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制止。各级政府部门、公安机关息事宁人的态度,无形中是在鼓励其采用这种行为维权。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有患者家属

9、拒绝将死亡患者的尸体火化,甚至拒绝将尸体搬出病房,而在医院门诊大厅、病房开设灵堂的事件。天天到医生办公室、病房要求“私了”,使得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无法维持的情况,在全国每家医院均有发生。当医院寻求“110”公安机关介入时,公安人员往往以各种理由而拒绝。例如:“病人终究是死在你们医院,赔点钱算了。”“他们又没有把你们的人打伤,我们不好办”。甚至有公安人员出于“好意”,而建议“你们想办法挑逗对方将你们的人打伤,我就好管了.”而当医院转而寻求当地政府的帮助时,政府的态度则是“稳定压倒一切安定团结是处理问题的基本宗旨。“无论如何都不能出现患者家属上访的情况。”我们的社会需要稳定,但这种稳定必须建立在对

10、各方权利尊重的基础上,无视任何一方的权利则可能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反而不利于社会的长期稳定。现实中,在保持社会稳定的要求下,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往往被牺牲。然而令人感到惊讶的是,目前,部分医院因遭遇患方暴力行为时寻求国家公力救济不成,也开始转而寻求各种私力救济,或成立“医生自卫队、“医院护卫队”,或寻求社会民间力量的帮助,其中包括黑社会组织。笔者曾听说在湖南某地,由于医务人员屡屡受到患者的暴力伤害,部分医院成立了“医生自卫队”,配备有自卫器械(如木棍、铁管等),其职责是在医生受到伤害时进行自卫,维护医院秩序.该院院长说,自从成立“医生自卫队”之后,医院受冲击及医生受伤害的情况明显减少.笔者很

11、难对这种医生自卫队的成立报以认同,反而为我们的医生感到悲哀,让拿手术刀的医生拿起砍刀进行自卫,能说是我们社会文明的进步吗?公力救济的缺位,非理性维权现象的出现,无论是对于医生还是患者,都是一种非正常的维权方式,是社会文明的倒退,使现代人又再次回到远古的丛林时代。患方非理性维权行为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值得我们继续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已找到切实可行的医疗纠纷解决办法。拳头也许可以解决一些极个别的个案,但是从建立长远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角度看,这种解决方式绝不会对以后同类纠纷的产生发挥出有效的预警作用,也不是保障权利的有效手段。二、非理性维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医院是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特殊公共场所,其工

12、作秩序直接关系到诊疗工作能否正常进行。卫生部、公安部1986年就发布了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严禁以“医疗事故”为借口在医院无理取闹;对寻衅滋事、打砸医院、殴打和侮辱医务人员的人,公安机关应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0年12月,卫生部、公安部又发布了关于加强医院治安保卫工作的通知,要求公安机关加强对医院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及时查处发生在医院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2001年8月,卫生部、公安部针对北京协和医院专家被患者家属打伤事件发布通告,规定对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及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

13、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不仅是就医者的自觉公德行为,而且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违反有关的医院规章制度,将可能受到行政法规或刑事法律的处罚。实际上,对患方的非正常“维权”行为并非无“法”处理。案例11-8 2003年11月17日上午9时许,林某以其亲属在福建某医院没被及时抢救而死亡为由,伙同50余人堵塞在医院门口,把残疾人(死者儿子)抬放于大门口,阻止就诊病人从医提出控告,林某被拘补并被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院大门进入;同时散发严重歪曲事实、有损医院声誉的宣传资料,并敲打诊是大门。虽经公安执法人员多次劝阻制止,林

14、某仍带头起哄、辱骂医院,扰乱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医院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林某被拘捕并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鉴于被告人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案例11-9 2006年7月14日晚,某村村民崔某因交通事故致伤后被送往某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凌晨零时死亡。在崔某死亡后,其亲属对医院的救治工作产生怀疑,认为是院方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了崔某的死亡。死者的父亲、哥哥等家人于7月15日上午,组织亲戚、朋友和部分村民二三十人来到医院索要赔偿金。7月16日早上,崔某的父亲又叫上村

15、民八九十人来到医院,并将装有尸体的冰柜从病房楼抬至门诊楼一楼大厅内,另一崔姓村民买来水果做祭品,并用高音喇叭播放哀乐,赵某等则在冰柜旁烧纸发“钱粮”.下午4时许,公安人员强制将人员疏散。事后,公安机关将有关涉案人员逮捕,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崔某的父亲、哥哥等四人,纠集多人占据医院,经有关部门人员多次劝阻仍不散去,致使医院不能正常营业,医务人员不能正常工作,部分患病人员得不到及时救治,减少了医院的经济收入,影响了医院的社会形象和商业声誉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崔某的父亲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其哥哥被判处拘役6个月,另

16、外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管制2年。案例1110 2001年12月7日,四位原告之母杨某某(即本案患者)因患左侧输尿管肿瘤住进被告医院泌尿科接受诊治.经被告检查,诊断为“左侧输尿管肿瘤”.经患者家属同意,于2001年12月11日行“左肾输尿管、膀胱部分切除术”,手术顺利。术后,患者多次出现憋喘、胸闷、心悸之症,胸腔积液等.病程记录记载被告给患者对症治疗,患者上述症状一度有所缓解。2001年12月15日,患者因呼吸困难、胸闷、憋气症状、肺功能较差而转入被告呼吸科接受治疗,以缓解患者胸闷、憋气症状,改善心肺功能。2001年12月17日被告请外院大夫给患者拍胸片。在治疗过程中,患者因心电图显示心肌缺血,

17、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被告曾于2001年12月15日、17日、23日、26日向患者家属即原告等人告知患者病危,原告之一闫某某曾在病程记录上有过签字.2001年12月25日11时20分被告给患者口服用舒乐安定2毫克。2001年12月26日晚7点30分,患者出现昏迷,经被告脑、内外科会诊,考虑对患者行头部CT,血糖或MRI(核磁共振)检查以明确诊断,但原告等家属拒绝上述检查。病历记载被告仍为患者施输液等治疗救护措施。27日凌晨约5点58分患者病危,经值班医生及护理人员实行救治措施,至27日晨8到9时之间患者死亡.2001年12月27日晨约5点58分,原告及患者家属趁被告医护人员不备

18、将患者病程记录拿走。至本案开庭审理时,原告将病程记录提交法院。被告庭上表示病程记录有涂改缺项拒绝收回病程记录。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生命权依法应予以保护,他人不得侵犯。患者因病入住被告医院,患者及家属,被告均存同一目的,即使患者治愈、康复.被告对患者手术治疗顺利,术后采取的系列常规救治亦履行了应尽的医疗义务.患者术后出现胸闷。憋气等症状与患者年老体衰、有既往病史相关。原告称被告医疗设备不全,机械有故障,医疗行为失职,用药错误,误诊误治,抢救不及时,而至患者死亡则无充分的事实根据,诉被告有医疗过错之证据显然不足。故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之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患者的治疗需要患者及家

19、属的积极配合,如不配合则应免除被告赔偿责任.在诊治患者医疗过程中,医患关系地位应平等,必须共担医疗风险.在患者病重、病危时,被告在抢救治疗患者时,原告等人未听从医疗机构,不同意被告对患者做必需的医疗确诊检查,使得被告不能及时准确诊断患者病情,针对性实施有效的救护措施。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9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2001年12月27日晨,原告等人将患者病历拿走。原告拿走后的病历能否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医疗过程,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告举证权利,形成举证不能,原告如认为被告在本案中医疗行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四原告则具有不可推卸的举证责任.但是,原告并未

20、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前述案例118、案例11-9就充分的说明了这一问题.在这两个案例中,相关当事人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剧中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行为。行为人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主要有:聚众冲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门前、院内大肆喧嚣吵闹;封锁大门、通道,阻止工作人员进入;围攻、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毁坏财物、设备;强占工作、营业、生产等场所;强行切断电源、水源等。行为人在实施本罪中,殴打工作人员,毁

21、损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实行赎罪并罚.只要行为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情节严重,致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就构成本罪。另外,病历记载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诊断、治疗和护理等医疗服务的经过,是医患双方发生争议时判断医方是否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的最重要的证据。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如果一方提供的病历不真实,则有可能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同时,法律也规定,如果患方抢夺病历,则同样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前述案例1110即为如此情况。在本案中,由于患方抢夺病历,导致病历的完整性、真实性无法认定,因此,法院判决患方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是完全正确

22、的.该案的判决结果亦同时提示我们理性维权的重要性.亲人的突然死亡或治疗效果不佳,可能是我们难以在短时间内接受,也可能是我们的情绪变得难以控制。但这并不足以成为我们采用非理性行为的辩解。现代文明的标志之一,即是人们已经摒弃了古老的“丛林法则”,简单的以牙还牙无法解决矛盾。尽管我们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还存在诸多的缺陷,但非理性维权行为绝不应成为我们行为的模板,道理很简单:因为我们是文明人,因为拳头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三、以人为本,加强医患间沟通改革开放二十余年,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医患矛盾的激化已经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在呼唤法律手段解决医患纠纷的同时,人们也开始注意到社会人文因素(包括社会环境、

23、伦理、心理、法律意识等)对医患关系的深层影响,导致医患矛盾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而医务人员缺乏对患者的人文关怀是引发医患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一)医患矛盾的起源医患矛盾发生的原因之一,是医患信息不对称。在医患关系中,病人通常不具备医疗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得依赖于医生提供的专业治疗手段来实现其康复的目的。从这个角度而言,在医患关系中病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正是信息不对称,所以患方基于关注自身生命健康的考虑迫切要求了解相关的诊断治疗情况.如果此时患者不能从医生那里获得其需要的信息,或者说仅仅因为人为的原因导致信息沟通不畅,那都有可能成为医患矛盾的起源.医患矛盾发生的原因之二,是医患双方的信任危机.医疗服务

24、是一种涉及患者生命健康权的特殊服务.这种服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医患双方只有在高度信任的基础上,才可能在医疗活动中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目前,我国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变革中,受利益驱动等复杂因素影响,社会诚信受到前所未有的考验。医疗卫生行业少数从业人员唯利是图,致使患者“小病大治”的案例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伤害了医患双方的传统感情,由此导致了社会大众对医疗行业的信任危机。某大学专家组曾对30所医院进行调查的结果显示,病人对医务人员不信任的比例达43。8,医务人员认为双方信任比例仅为25.9。医患矛盾发生的原因之三是医患双方的理念冲突。伴随着社会的重大变革,物质文化生活的不断丰富,社

25、会人群受教育程度的日益提高,服务行业亦日趋走向成熟。社会民众在接受众多服务行业里,他们支付了较之以往高昂数倍、甚至数十倍的费用,得到的却仍然是“冷、硬、顶”式的待遇。如此强烈的反差显然令人难以接受。从国内目前的教学模式看,无论是高等教育还是毕业后的医学继续教育,医学生和医生们较少接受过医学伦理学、医学心理学、医事法律等相关的人文教育及实践培训,而这些却都是与医患沟通密切相关的学科.一旦踏入工作岗位,医务人员服务理念的滞后、人文知识的欠缺便以不同程度和不同方式体现出来。例如,不愿向患者多做解释,不愿多听患者意见,对患者不够尊重,不太理解对方的情绪等。医务人员整体上缺乏对患者的人文关怀与情感交流加

26、剧了医患矛盾。医患矛盾发生的原因之四,是医患法律意识的差异。随着国家大力推动法治进程,各种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使得国民的法律意识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而现代化传播媒介的高速发展有满足了社会民众众多渠道获取法律知识的需求.然而,与此同时,具有较高文化素质的医生们刻苦学习的仍然还是医学知识,普遍重视专业技能的提高而忽略法律知识的学习。当面对社会民众法律意识的普遍觉醒,面对法律环境的巨大变革,面对患者们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变,面对“违约”、“侵权”、“举证责任倒置”这些陌生的法律词汇时,缺乏法律学知识的医务人员便无从以对。这也是导致医患纠纷频繁发生的重要原因。(二)以人为本的医患沟通英国学者列

27、克斯在一篇著名的医学教育报告中指出,把医学作为一种技术来掌握是非人道,因为医疗服务的对象是生病的人,其核心应该是为人服务.作为一名合格的医生,他既要面对患者身体上的残疾,又要面对患者个人的情感需求.医务人员还必须认识到:单纯依靠医疗技术是无法有效地为病人服务的,雨雪还需要人文理念的支持.面对放弃还是继续生死抉择,医生的沟通能力与他的医疗技术同等重要;因为它必须要取得患方的充分理解、信任和支持,才可能获得为病人争取成功治疗的机会。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医生掌握一定沟通交流技巧的重要性。只有这样,我们的医生才可能准确的表达自己为病人治疗和希望他们早日康复的良苦用心,从而另病人发自内心的作出理解和尊重

28、医生的选择。这就是世界医学联合会著名的福冈宣言所说的:“所有医生必须学会交流和处理人际关系的技能。缺少共鸣(同情)应该看做与技术不够一样,是无能的表现。建立医患沟通制度。医患沟通制度不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医德医风”教育,但两者也有一定的联系。后者是对行医职业道德的原则性要求相对比较抽象,而医患沟通则涉及更为深刻的人文理念和对各种具体的操作规范和技巧的掌握,相对比较具体且便于医务人员领会和操作。医患沟通的制度化,将促使医务人员更加关注患者和自身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彻底改变目前卫生行业被动灌输卫生法律知识的局面,推进医疗服务的法制化进程。面对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以医患沟通制度的建立为契机,规范医务人

29、员的言行举止,创造对病人的尊重、理解和爱护的人文氛围,以此增强医患之间的相互信任,建立新型的医患合作关系,这不失为医疗机构为进行符合社会发展的变革而做出的明智选择。认清自律和维权的关系.这里所说的“自律”和“维权”系针对医方而言。医务人员应当在熟悉其法定权利义务的前提下,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履行义务是维护权利的前提,不履行义务也就丧失了权利。自律的首先意味着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职业道德,即遵纪守法,认真履行其应尽的各种义务。在医患沟通中,自律要求医生通过各种方式尊重患者及其权利、法律是永远站在守法者一边。谁遵守了法律,法律就会保护谁的权益,这就是维权。医务人员在履行了法定义务的同时也必将所享有

30、法律所保护的权利。所以,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对立、形影不离的,世上没有绝对的义务,也没有绝对的权利。正如马克思所言:“权利是正数,义务是负数,而正数与负数的绝对值总是相等的。”医方的权利就是患方的义务.患方的权利也正是医方的义务,医患沟通则是将二者融洽衔接.没有良好的守法意识、严密的工作纪律和高尚的职业道德就不可能做好沟通工作,而且会损害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美国卫生机构资格认证联合委员会(JCAHO)的定义,现代广义上的“医疗质量”是指在现有医学知识的基础上,医疗卫生服务可以提高满意结果的可能程度(即满意程度)。医患沟通是显著提高病人满意度的有效手段,是提高医疗质量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在实施医患沟通以前,医务人员先要进行自我“沟通”,所以沟通必须要以人为本-以本人、以病人为本.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百度文库年卡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