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具备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申请条件的中国教育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
(1)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2)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3)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
二、设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全文条款.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文安县教育局。
四、许可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投入.
(3)开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应达到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
(5)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
(6)中外合作办学者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各自投入的1/3。但是,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邀请前来中国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的知识产权投入可以超过其投入的1/3.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申请审批表加盖的公章须与其申请单位名称完全一致.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1.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2. 申办报告。
3.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
4. 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5.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 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7. 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8. 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9. 合作协议。
10.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11. 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12.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13. 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14. 各项规章制度。
15. 发展规划。
六、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2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法定办理时限:60工作日。法定时限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承诺办理时限:29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29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考评时限(包括整改时间):15工作日。核查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整改时间)
七、许可收费
不收费
八、许可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教育局职教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正式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实施机关通知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在15日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通过的,说明原因告知申请人。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局职教股领取办理结果.
九、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名称:文安县教育局职教股
窗口地址:文安县兴文道471号
窗口电话:0316-5223956
十、监督电话:0316-528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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