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2年城市管理网格员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知识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依据(一)法律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条文略)1、条例制定的背景: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对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原省政府令第73号,现已被条例取代)的补充和完善.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建设的迅猛发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内容和标准发生了较大变化,原办法已不能适应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省人大常委会已于2005年1月19日批准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内其他城市对出台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十分迫切。同时临近的安徽、江苏、广东等省已制定了
2、条例,实施效果较好。我省的办法已实施十年,在此基础上制定条例,十分及时和必要。2、条例的效力层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06年5月26日经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共计八章四十六条,属地方性法规.3、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第一、是适应城市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需要。第二、是实现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第三、是依法管理,规范执法行为的需要。4、条例体现的亮点:第一、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市容环境卫生执法责任制、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和执法巡查制度、违章举报制度,通过制度建设,强化了执法监督,有
3、力促进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和执法队伍建设。第二、在法律责任的设定上,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多数违法行为,要求先行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在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时,在进行处罚,体现了以人为本。同时,采取了定额处罚和幅度处罚相结合的办法,有利于保证行政处罚的严肃性,也有利于执法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规范执法行为.5、条例的主要内容(略)主要包括总则、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八个方面内容。共计八章四十六条。(二)市容管理的技术性依据及有关术语1、城市容貌标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10月
4、15日发布的第129号公告精神,目前适用于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的标准(包括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等9个方面均适用本标准,即明确了适用范围)为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0。2、5.0.9、7。0.5、8。0.4(2)、10.0。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略)二、有关城市市容管理的规范性术语及管理要求1、城市容貌所谓城市容貌,根据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规定,城市容貌是指“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
5、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9个方面)城市容貌建设的一般原则是“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城市容貌建设应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当地风貌,保持城市环境整洁、美观。”城市容貌的整体要求是,城市容貌建设应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当地风貌,保持城市环境整洁、美观.2、公共设施公共设施是设置在道路和公交场所的交通、电力、通讯、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包括各类公益性设施、公共服务性设施及广告设施,可细分为道路交通、公共交通、电力、通信、绿化、消防、环卫、道路照明、生活服务
6、、文体休闲及广告标志设施(11类)。道路交通设施主要包括指示灯、信号灯控制箱、交通岗亭、护栏、隔离墩等;公共交通设施主要包括候车亭、公交站点指示牌、出租车扬招点、道路停车咪表、自行车棚、自行车架等;电力设施主要包括电杆、电线、电力控制箱、调压器等;通信设施主要包括通信线路、通信控制箱、电话亭、邮筒、通信信息亭等;绿化设施主要包括行道树树底隔栅、花坛、花池等;消防设施主要包括消防栓;环卫设施主要包括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道路照明设施主要包括路灯、景观灯;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书报亭、阅报栏、画廊、自动贩卖机、售买亭、售票亭等;文体休闲设施主要包括坐椅、健身器材、雕塑等;
7、广告标志设施主要包括各类广告设施、招牌、招贴栏以及路铭牌、门牌、道路标志、指示牌等标志。城市容貌标准对于公共设施的管理总体要求是: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标识应明显,外形、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保持完好、整洁、美观,无污迹、尘土,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吊挂,无破损、表面脱落现象。各类摊、亭、棚的样式、材料、色彩等,各城市应根据区域建筑特点统一设计、建造,宜兼顾功能适用与外形美观,并组合设计,一亭多用.书报亭、售货亭、彩票亭等应保持干净整洁,亭体内外玻璃立面洁净透明;各类物品应规范、有序放置,严禁跨门营业。城市中不宜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有架空管线宜逐步改造入地或采取隐蔽措施。电线杆、灯
8、杆、指示杆等杆体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吊挂;各类标识标牌有机组合、一杆多用.候车亭应保持完整、美观,顶棚内外表面无明显积灰、无污染;座位保持干净清洁,厅内无垃圾杂物、无明显灰尘;广告灯箱表面保持明亮,亮灯效果均匀;站台及周边环境保持整洁。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应保持整洁,不得污染环境;应定期维护和更新,设施完好率不低于95%,运转正常。各类公共健身、休闲设施应保持清洁、卫生。(有利于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3、公共场所公共场所一般指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种场所,是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
9、、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本标准所指的公共场所主要指影响城市容貌、位于室外的公共场所,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交通设施的室外公共场所。2 体育馆、学校、医院、电影院、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设施的室外公共场所。 3 公园、广场、旅游景区(点)、城市居民户外休息场所.4 建(构)筑物城市容貌标准对于公共场所的管理要求:9.0.1 公共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应保持整洁,无违章设摊、无人员露宿。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无跨门营业,保持整洁卫生,不影响周围环境。9.0.2 公共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无垃圾、污水、痰迹等污物。9。0。3 机动车停车
10、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车辆停放整齐.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不应设置在影响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景观道路及景观区域内。9.0。4 在公共场所举办节庆、文化、体育、宣传、商业等活动,应在指定地点进行,及时清扫保洁.(在现实中,公共场所监察举办各类活动,其使用的临时设施以及产生的各类垃圾对城市容貌有着较大影响,为保持市容整洁,应及时清扫、处置各类垃圾,确保活动结束后无废弃物和临时设施.)9。0.5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设施以及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设施应规范设置、布局合理,保持干净、整洁、卫生。4、建(构)筑物城市建(构)筑物单体是构成城市景观的主体,是影响城市容
11、貌的主要因素,各类建(构)筑物在建设前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城市容貌除应保持景观协调外,还应注重创造城市特色。保持外形(外立面)整洁、完好、美观,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城市容貌标准对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要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沽,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破残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门)及空调外机等设施,宜统一规范设置。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信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宜保持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设;
12、建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屋顶安装的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屋顶色彩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临街商店门面应美观,宜采用透视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物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篷帐、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规定。(422 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1)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3)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
13、,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4)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2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3 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4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5、城市道路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容貌标准对于城市道路在市容方面的管理要求:城市各类工地应有围墙、围栏遮挡,围墙的外观宜与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宜设置不低于2m的遮挡墙,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
14、墙高度不宜低于1.8m,围栏高度不宜低于1。6m。围墙、围栏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2m以上的工程立面宜使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围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乱画等现象。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城市中各种工地产生的扬尘和噪声对环境造成很大危害,同时也给城市景观造成不良影响。为了保证工地自身的安全以及周边行人的安全,必须设置围墙、围栏设施。)城市街道应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及时修复.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
15、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围设施。(明确了城市道路施工现场应符合相关规定,除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外,还要避免或减少施工作业对城市容貌和周围环境的影响。)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畅通、完好,道缘石应整齐、无缺损。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雨箅应保持齐全、完好、正位、无缺损,不堵塞.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出入口构筑物造型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严禁擅自占道加工、经营、堆放及搭建等.非机动车辆应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占用道路。交通护栏、隔离墩应经常清洗、维护,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
16、应及时加固、更换、归位和补齐.城市道路应保持整洁,不得乱扔垃圾,不得乱倒粪便、污水,不得任意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城市道路应定时清扫保洁,有条件的城市或路段宜对道路采用水洗除尘,影响交通的降雪应及时清除.各种城市交通工具,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防止燃油泄露.运载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密闭,不得污损路面.(明确了在城市行驶的交通工具的环境卫生要求.)6、户外广告与标识管理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标识是指招牌、路铭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视觉识别标志.广告设施与标识按面积大小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类型。大型广告:a4或S10 中型广告:4a1或10a
17、1 小型广告:A1或S1(注:a指广告设施与标识的任一边边长,S指广告设施与标识的单面面积.)城市容貌标准对于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的要求: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符合城市专项规划,与周边环境相适应,兼顾昼夜景观。广告设施与标识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准确规范。陈旧、损坏的广告设施与标识应及时更新、修复,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设施应及时拆除。广告应张贴在指定场所,不得在沿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桥梁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严禁设置广告的情形: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晌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国家机
18、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6种)。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线,城市主要景观道路沿线,主要景区内,严禁设置大型广告设施。城市公共绿地周边应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广告设施,且宜设置小型广告设施。对外交通道路,场站周边广告设置不宜过多,宜设置大、中型广告设施。建筑物屋顶不宜设置大型广告设施,三层以下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当在建筑物屋顶设置广告设施时,应严格控制广告设施的高度,且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建筑物屋顶广告设施的底部构架不应裸露,高度不应大于1m,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广告设施结构稳定、安装牢固。 同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
19、广告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且不应超过屋顶,广告设置不应超过屋顶,广告设置不应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布和窗户。人行道上不得设置大、中型广告,宜设置小型广告.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广告,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的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m。车载广告上的色彩应协调,画面应简洁明快、整洁美观。不应使用反光材料,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布幔、横幅、气球、彩虹气膜、空飘物、节日标语、广告彩旗等广告,应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招牌广告应规范设置;不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m,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路铭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的标识应设置在适当的
20、地点及位置,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7、园林绿化(略)城市容貌标准规定城市绿化、美化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城市绿化应以绿为主,以美取胜,应遵循生物多样性及适地适树原则,合理配置乔、灌、草,注重季相变化,不得盲目引进外来植物.城市绿地应定时进行养护,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死树、地皮空秃。城市绿化养护应符合以下要求:1 公共绿地不宜出现单处面积大于1m2以上的泥土裸露。2 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美观。绿地中模纹花坛、模纹组字等应保持完整、绚丽、鲜明。绿地围栏、标牌等设施应保
21、持整洁、完好。3 绿地环境应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堆放,并应及时清除渣土、枝叶等,严禁露天焚烧枯枝、落叶。4 行道树应保持树形整齐、树冠美观、无缺株、枯株、死树和病虫害,定期修剪,不应妨碍车、人通行,且不应碰架空线。城市道路绿地率指标应符合表5。0.4的规定表5。0.4道路绿地率指标道路类型道路绿地率园林景观路40%红线宽度大于50m30%红线宽度4050m25红线宽度小于40m20%绿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应低于边缘石10cm以上,边缘石外侧面应保持完好、整洁.树池周围的土面应低于边缘石,宜采用草坪、碎石等覆盖,无泥土裸露.应制定保护措施、设置保护标志对古树名木进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
22、绿化应注意庭院、阳台绿化和垂直绿化。河流两岸、水面周围,应进行绿化。 8、城市照明城市容貌标准对于城市照明的管理要求:城市照明应与建筑、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志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体现被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能。照明灯具和附属设备应妥善隐蔽安装,兼顾夜晚照明及白昼观瞻。8。0.2 根据城市总体布局及功能分区,进行亮度等级划分,合理控制分区亮度,突出商业街区、城市广场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区域、标志性建(构)筑物及主要景点等的景观照明。8.0.3 城市景观照明与功能照明应统筹兼顾,做到经济合理,满足使用功能,景观效果良好.8。0.4 城市照明应符合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光污
23、染,并符合以下规定:1 城市照明设施的外溢光/杂散光应避免对行人和汽车驾驶员形成失能眩光或不舒服眩光。城市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应符合表8.0.4的规定.表8.0.4城市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安装高度(m)L与A的关系h4.5LA0.540004。5h6LA0。55500h6LA0.57000注:1 L为灯具与向下垂线成85度和90度方向间的最大平均亮度(cd/);A为灯具在与向下垂线成85度和90度方向间的出光面积(),含所有面积.2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控制外溢光/杂散光,避免形成障害光。3室外灯具的上射逸出光不宜大于总输出光通的25.在天文台(站)附近3km范围内的室外照明应从严控制,必须采用上射光
24、通量比为零的道路照明灯具。4城市照明设施应避免光线对于乔木、灌木和其他花卉生长的影响.8.0。5 新建、改建工程的照明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8。0。6 城市照明应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应采用高效、节能、美观的照明灯具及光源。8。0.7 灯杆、灯具、配电柜等照明设备和器材应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完好,并确保正常运行。(明确了照明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要求。)8.0。8 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完好,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及亮灯率均应达到95%。 11、居住区城市容貌标准对于居住区的管理要求:11。0.1 居住区内建筑物防盗门窗、遮阳雨棚等应规范设置,外墙及公共区域墙面无乱张贴、
25、乱刻画、乱涂写,临街阳台外无晾晒衣物。各类架设管线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有关规定,不得乱拉乱设.11.0。2 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完好畅通,整洁卫生,无违章搭建、占路设摊,无乱堆乱停.道路排水通畅,无堵塞。11.0。3 居住区内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合理布局,整洁完好。座椅(具),书报亭、邮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11.0.4 居住区内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绿化等场所无积存垃圾和积留污水,无堆物及违章搭建。11。0.5 居住区的垃圾收集容器(房)、垃圾压缩收集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应规范设置,定期保洁和维护。11。0。6 居住区内绿化植物应定期养
26、护,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无种植农作物、违章搭建等毁坏、侵占绿化现象。11.0。7 居住区的各种导向牌、标志牌和示意地图应完好、整洁、美观。11.0。8 居住区内不得利用居住建筑从事经营加工活动,严禁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三、城市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一)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1:“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禁止性条款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
27、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处罚依据及标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违反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设施,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不得影响行人通行。”禁止性条款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设施,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处罚依据及
28、标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违反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3:“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禁止性条款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处罚依据及标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4:“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
29、物品。禁止性条款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处罚依据及标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违反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5:“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禁止性条款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
30、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处罚依据及标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6:“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禁止性条款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处罚依据及标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7:“运载散体、流体物
31、质的车辆,未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禁止性条款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处罚依据及标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可以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8:“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禁止性条款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处罚依据及标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
32、十二条第(五)项:“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9:“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禁止性条款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处罚依据及标准:湖北省
3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违反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禁止性条款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处罚依据及标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11:“随地吐痰、便溺”禁止性条款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
34、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处罚依据及标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12:“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禁止性条款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处罚依据及标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
35、二条第(一)项:“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13:“乱倒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禁止性条款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三)乱倒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处罚依据及标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14:“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禁止性条款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36、“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四)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处罚依据及标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15:“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物品禁止性条款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五)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物品”处罚依据及标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予以清
37、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16:“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禁止性条款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处罚依据及标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17:“餐饮经营服务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理餐厨垃圾”禁止性条款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餐饮经营服务者应当按照有
38、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理餐厨垃圾”处罚依据及标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18:“对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禁止性条款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对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罚依据及标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39、,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19:“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弃物,其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禁止性条款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弃物,其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处罚依据及标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20:“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
40、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禁止性条款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处罚依据及标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21:“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禁止性条款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规定“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投放
41、到指定地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处罚依据及标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22:“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遮挡围栏、车辆冲洗设施、临时厕所和垃圾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和完好。”禁止性条款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遮挡围栏、车辆冲洗设施、临时厕所和垃圾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和完好。”处罚依据及标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违反第二十四条
42、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23:“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施工中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集中堆放,及时清运,并采取措施防止尘土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禁止性条款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施工中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集中堆放,及时清运,并采取措施防止尘土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处罚依据及标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24:“建
43、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禁止性条款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处罚依据及标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25:“禁止在设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禁止性条款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设市的市区内饲养鸡
44、、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处罚依据及标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九)项:“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26:“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禁止性条款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处罚依据及标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予
45、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2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禁止性条款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处罚依据及标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28:“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禁止性条款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从事车辆清洗、修理
46、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处罚依据及标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29:“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投资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禁止性条款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投资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
47、程概算.”处罚依据及标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八)项:“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或者设施造价2倍以下罚款;”30:“各类公共场所、客运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禁止性条款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各类公共场所、客运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处罚依据及标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3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还建方案,报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批准.”禁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