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4030406 上传时间:2024-07-25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15.5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水利部 水建[1998]275号1998年7月8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兴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报建制度.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由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具体报建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利用外资以及其他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工程(含配套和附属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工程。   工程规模划分按照《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执行。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水利部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法规;   (二)指导、监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作;   (三)审批由国务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立项并且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大(一)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   (四)审批国际河流上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   第六条  各流域机构负资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工作。其主要职资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水利部的有关方针、政策,制订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具体办法;   (二)指导、监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作;   (三)审批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大(二)型及以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   (四)审批国际河流上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   (五)审批省区边界河流上兴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   (六)对报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并定期向水利部备案。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水利部的有关方针、政策,制订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具体办法;   (二)指导、监督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作;   (三)审批辖区内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   (四)对报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并定期向所在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备案。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入或其它项目资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施工准备之前,须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建。报建前,项目法人应先将报建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方可进行报建。   第九条  工程项目报建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初步设计已获批准;   (二)项目法人实体已经组建;   (三)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关土地使用权已获批准.   第十条  工程报建时,项目法人需上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并交验下列材料:   (一)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四)项目法人成立的批准文件;   (五)投资方案协议书;   (六)有关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   (七)施工准备阶段建设内容和工作计划报告;   (八)项目法人组织结构和主要人员情况表。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法人的报建材料进行认真核查,并且签署明确意见后方可上报。   第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报建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应在十五天内予以批准。项目报建批准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和项目法人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将变更批准文件送报建审批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  流域机构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须在年末将本单位年内工程报建审批情况上报水利部。   第十五条  对未获报建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给予办理招标、开工审批等手续,任何单位不得承接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监理和施工工作;国家和地方财政参与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得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对不办理报建手续擅自进行施工准备乃至开工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令其停工,对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法人予以警告,对有关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申请表》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环境建筑 > 水利工程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