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内外林权制度改革研究状况贵州大学林学院向廷贵林学10b班1009030059国内外林权制度改革的研究状况中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2003年,我国开始在福建、江西等省试点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并在2008年推向全国,这是一场具有等同于上个世纪80年代实施的耕地承包制改革意义的重大农村制度变革。当前,我国正在如火如茶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这项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中国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必须对农村发展乃至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它不仅有利于促进林业的发展、农民增收,而且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林权制度改革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的任务就是要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
2、保障收益权,并通过发林权证来落实这四个“权”,因此这个证必须是“铁证,可见这项改革的重要性和艰巨性。一、集体林权改革历史回顾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历程,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一是土改时期的“分山分林到户”;二是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山林入社”;三是人民公社时期的“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四是改革开放初期的“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这四个阶段的林权制度改革是各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产物,不同程度地推动了集体林业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集体林产权虚置、农民经营主体地位不落实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严重
3、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推进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迫在眉睫.二、现阶段林改进展情况主体改革实施情况调查显示,样本村集体林改基本完成了明细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这次改革中,林农是林改的决策主体。村民是林改的决策主体,对林改政策满意度高。调查显示,118个村中,有101个村庄,也就是85.6的样本农户表示林改方案经由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91.2的样本农户对本村的林改方案表示满意,这说明集体林改方案合法依规,符合实际,政策本身也较好地得到贯彻执行.近九成五的集体林地通过各种方式确权到户,近七成农户拿到林权证.村级跟踪观察显示,样本村集体林地面积的94。
4、7已经确权到户(包括“期货均山),其中61.8的承包林地是在“林业三定”基础上重新勘界并登记发证,17。1%的承包林地把原来由集体经营的山在此次林改中“分山到户”,13。2%的承包林地是以均股的方式到户,2。6%的承包林地是以“期货均山”的确权方式到户.村级抽样调查结果显示:67。0的农户已经拿到林权证。确权发证存在明显的区域差异.西南地区林权证到户率较高,达到84。5%;华北和华中地区林权证到户率均超过60,华东地区到户率高达70;而华南地区到户率较低(海南省除外),为43。8%。深化改革政策实施情况下面介绍一下从主体改革进入深化改革阶段,各种配套政策在农户中实施的情况。林权抵押贷款和融资渠
5、道.跟踪观察表明,四分之一的村庄开展抵押贷款,农户贷款额度为210万元。2010年,25个样本村的农户申请办理过抵押贷款,平均每村4。6的农户(主要是集中在浙江省、云南省、江西省和福建省的受调查农户)申请到林权抵押贷款。跟踪观察显示,在被调查的118个村中,有5个村设立了民间贷款担保组织(主要是林业专业合作社或者村集体)。跟踪观察显示,45.6的样本户借款需求十分强烈.在调查的74个样本县(市)中,小额林权抵押贷款进展最好的是浙江省庆元县,该县户均贷款为7。2万元。森林保险参保率和保险费率。跟踪观察显示,3。1%的农户参加了森林保险,农户缴纳保费为0.5元/亩至1。6元/亩之间,平均保费为每亩
6、0.72元,理赔标准每亩最高不超过500元。另外,跟踪观察还显示,四成以上的农户希望参加森林综合险.林农组织化程度。跟踪观察表明,林业合作组织快速发展,已有7。2%的样本农户加入林业合作组织,包括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合作林场、股份制林场等林业合作组织。在省份调查中,浙江省农户的入社率最高,该省几乎所有的样本村都成立了合作社,并且有35的受访农户参加了各种形式的林业合作组织,其中林地经营股份合作组织最受欢迎,占入社样本量的29.1,森林防护专业合作组织和经济林销售合作组织分别占26。0和21.7,约9。2%加入采伐专业合作社等.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问题项目组的调查研
7、究表明,当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一些历史遗留的林地产权纠纷难以有效调处;林地分散经营和规模经营的矛盾;林地流转过程中导致少部分林农失山失地;林地利用中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冲突;有的地方的配套支持制度改革难以推进;林业公共服务支持力度不足;宣传不到位,没有形成舆论氛围;技术力量不足,林改工作推动举步维艰;各部门没有形成合力,林业部门孤军奋战;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多,为推进工作增加难度;林改质量参差不齐,影响林权证的权威性;林业“三定”历史遗留问题多,留下许多后遗症;宗地面积过小。对策建议1。要加强领导,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切实加
8、强对林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乡、村都要成立改革领导小组,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将林改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层层签订林改目标管理责任书,为改革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2。要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要通过宣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消除干部群众的疑虑,使广大农民和乡村干部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要宣传好试点地区的好做法、好经验,通过典型示范,引导和推动全省林改工作。3.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水平.林改比耕地改革情况更复杂、任务更艰巨、要求更细致,需要有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队伍作保证。4。要搞好部门配合,努力形成林改的工作合力。林改是一项十分复杂
9、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个部门,任何单位工作措施不落实,支持政策不到位,都可能导致改革出现问题,甚至止步不前。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主动支持改革。在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努力形成改革工作合力。5.抢时机,促进工作进展。要充分利用好清明、春节等农民工返乡的有利时间,推进林改工作。农民群众是改革的主体,要做到改革的政策让农民明白,改革的全过程让农民参与,确保广大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6。要抓好督促检查,确保改革质量。各级领导要亲自参与,分片督导,把好每一个环节的质量关。要把好民主决策关,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要把好政策落实
10、关,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位农民平等享有林地承包的权利;要把好勘界操作关,林业部门要派出技术人员深入一线,现场指导农民进行勘界,确保四至清楚;要把好确权发证关,林地林木勘界确权后,要履行法定程序,及时进行林权登记,依法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要把好档案资料关,做到有据可查、有字为证.7.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林改是一场“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的改革,这“三定最重要的是“人定心”。我们要坚持稳定压倒一切,把确保林区社会和谐稳定贯穿于林改工作的全过程,认真做好林改工作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8。创新工作方法,联户发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中国农村经营制度
11、的又一次重大变革,是深化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战略举措.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对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推进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国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国外很多森林政策专家指出,森林产权制度安排是林业经营活动中影响人们经济行为的重要工具,它决定着资源的分配效率和利益的分享,对人们造林、护林以及合理利用森林、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意义的影响。国外研究者认为单一的产权制度安排所存在的缺陷并不能解决林业经营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从国际上的理论与实践层面来看,森林管理的公共权力的下放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阻挡的
12、趋势,纵观国外对森林产权的研究,主要是以观察和描述为主要的研究行为,并没有给出哪一种产权制度安排是最优的,而认为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应该安排多样化的产权模式。一、 各个国家森林所有制构成存在较大差异英国、德国、日本和印度都是实行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制度,法律规定私人财产包括土地等资源性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对于森林资源所有制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实行的多是森林资源以私有林为主,但国有林发挥指导作用的制度,而印度大部分森林资源归国家所有,同时允许私有林的存在.二、各国森林管理模式有很大的不同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对于私有林的管理主要是通过法律来进行的,私有林主要具有高度的经营进行指导,私有林
13、经营者也通过自发形成的林主协会等机构,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而对于国有林的管理,美国、德国、日本、印度等国家都有一套直接管理体制。如日本的森林组合比较成功地解决了民有林的经营管理问题.日本的森林经营管理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国有林;另一种是民有林。日本第一部森林法于1897年颁布,先后进行了多次修改,民有林主的财产权受到法律严格的保护.为了确保民有林的收益权得以实现,在1951年修改的森林法正式确立了森林组合制度,现在日本百分之七十的民有林由森林组合经营。森林组合是日本民有林经营的主力军,它既是森林所有者的合作组织,又是联系政府、林农和市场的纽带。森林组合较好地解决了规模经营与私人所有的关系问题,走森林专业化经营道路,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有效地促进了森林资源集约经营强度的提高.三、各国对林业的保护和扶持政策也有较大不同德国为集体林、私有林提供必要经济扶持、严格依法进行管理。德国的林业管理体制,按“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把市场经济的自由原则与社会平衡原则结合起来,以私有林为基础,实行分散决策、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机制,以市场自由竞争为动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同时,以国有林经营利用作为市场的调节力量,发挥其市场导向作用,必要时国家进行适当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