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4029304 上传时间:2024-07-25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0.0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

2、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审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

3、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 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社

4、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

5、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四条 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

6、 管 理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 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张榜公布,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以考核合格后持证上

7、岗。 第十九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其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分配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社会福利机构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社会福利机构阍其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时,须经民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第二十二条 社会福利机构在对外交往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

8、二十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时,应当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请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衽政策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

9、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五)示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执业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补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成都市第一社会福利院项 目收费标准床 位 费标准间 714元套 间 (两

10、人间)840元公杂费100元(超出每月核定水电度数收取超额水电费)伙 食 费300元基础护理费220元特护一级200元特护二级400元特护三级600元特护四级800元特护四级以上协商议定医疗收费按实际支出收取服务对象1、面向五城区及高新区的“三无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2、单位或家属委托代养、代治的老年人或残疾人(生活能自理或完全不能自理);3、社会各界离、退休人士.入院条件我院面向全社会开放,凡是老人本人自愿入院,能适应集体生活,本人在成都市内有亲属或单位作为委托方,能按时交付有关费用者,均可申请入院。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入院,入院后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代养协议自

11、行终止,请其主动出院。1.患有传染性疾,或患有精神病且病情不稳定的,或隐瞒上述病史的;2.不按时交纳入住费用的;3.无视院方规章制度的;4。其他原因不宜在院住养的.不宜入院的物品1.大型家具:沙发、凳子、椅子、木箱、橱、柜等;2.无法放置在室内影响他人生活的各类电器、其他物品及宠物;3。易燃、易爆、易腐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和设施安全的物品。老人权利1.代养老人入院自愿,出院自由。2。按照协议约定护理标准享受相应的服务。3.公费老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补贴。4.要求工作人员代为购买生活用品、药品等物品,并有权利索要收据、发票老人义务1.遵守院有关规章制度。2。爱护公物,节约用水、电,保持环境清洁卫生。3.提倡集体主义精神,言行举止文明礼貌,遵守公共秩序。4.老人离院应当主动向院方履行请、销假手续。5。按时交费,保证服务到位。 新院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文家场康河八组(光华大道二段土龙路口,在市内百花中心站可乘309路在光华大道二段站下走到对面路口,或乘319路在网络商学院站下向前直走过路口即到) 邮编:610091 入院咨询电话:028-87079669(除节日外周六、周日照常上班) 办公电话:87073039 传真:87073039 E-mail:cddyfly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