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关于发布北京市标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京建科教[2004]371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建委京建科教[2003]261号文件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主编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统一标准》已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现批准该规程为北京市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BJ01—90-2004,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对于2004年9月1日前的在施工程,原则上按旧版标准继续执行.2004年9月1日后新开工工程,必须按照新版标准执行.
该标准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北京市市政工程总公司负责解释工作,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负责组织印刷、出版工作。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2002年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的通知,由北京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是在原《市政道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DBJ01-22—95)、《市政桥梁工程质量评定标准》(DBJ01—23-95)、《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评定标准》(DBJ01-24-95)基础上,总结了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验、验收的实践经验,遵循关于“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同专业工程检验标准中的通用部分内容提炼出来编制而成。
本标准规定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检验标准编制的统一准则和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主要内容和基本程序;统一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专业工程的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内容和程序.
本标准结合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特点,规定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中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保留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多年来行之有效的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频率),改进了检验方法和了手段。
本标准是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71)相匹配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标准(规程)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北京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科技部(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外南礼士路17号,邮政编码100045),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通 知
前 言
1 总 则
2 术 语
3 基本规定
4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
5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6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
附录1 分项(检验批)工程质量检验记录
附录2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记录
附录3 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记录
附录4 分项(检验批)/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
附录5 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
附录6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附录6—1 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表
附录6-2 单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附录6—3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附录7 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条文说明
附加说明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编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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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与验收尺度,保证工程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与验收,并作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专业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标准(规程)编制的统一准则。
1.0。3 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规程)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2 术 语
2.0。1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municipal engineering
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城镇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给排水、供热、燃气、电信、电力等市政基础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 quality of municipal engineering
反映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满足本标准及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3 验收 acceptance
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相关单位共同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4 检验 check(inspection)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5 进场检验 site acceptance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6 检验批 check(inspection)lot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的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7 见证取样检验 evidential testing
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0。8 交接检验 handing over check(inspection)
由施工单位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2.0。9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
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10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1 抽样检验 sampling check(inspection)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频率),随机地从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0。12 抽样频率 sampling frequency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范围和应抽取的点数。
2。0.13 合格率 qualified rate
同一检验项目中的合格点数与同一检验项目中应检点数的百分比。
2。0。14 观感质量 quality of appearance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0.15 返修 repair
对工程不符合标准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2。0。16 返工 rework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3 基本规定
3。0.1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3。0。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按以下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3。0。2。1 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01-41)有关规定,严格要求承包单位执行有关验收制度 ;由建设单位直接管理的工程项目,复验过程及结果应经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3。0.2。2 各分项工程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应进行检验.
3.0。2.3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一项分项工程施工。
3.0。3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验的基础上按以下要求进行:
3.0.3。1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工程标准的规定。
3。0。3.2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3。0。3。3 参加工程施工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有关规定的资格.
3。0.3。4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方通知有关方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监理工程师应对隐蔽工程检查记录的内容到现场进行检测核查。
3。0.3。5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3。0.3。6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3.0.3。7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3。0。3.8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4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
4。0。1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项目应划分为: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和单位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和单位工程的检验,均应包含对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合格检验。
4。0。2 检验批应根据施工工艺、质量控制和专业工程特点进行划分。
4.0。3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和若干检验批组成.当分项工程为一个检验批或不宜划分检验批时,可不设检验批(具体见各专业工程检验标准附录).
4。0。4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工程的特点确定。当分部工程较大(或复杂)时,可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具体见各专业工程检验标准的附录) 。
4.0.5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单位工程应是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构筑物,或是具有独立施工条件并进行独立核算的工程标段项目
5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5.0.1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是指符合本标准和本标准未包括的其他专业工程检验标准的规定。
5.0.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应按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和单位工程顺序进行;当工程不宜划分检验批、分部工程时,可按分项、单位工程顺序进行。
5.0.3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合格应符合基本规定,并经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抽样检查,达到合格规定。
5.0。4 分项工程(检验批)应由施工项目部专职质量检验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验,质量合格应符合以下规定:
5。0.4.1 主控项目的质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
5。0。4.2 一般项目中的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达到80%。
5.0.4。3 分项(检验批)工程质量检验记录(见附录1)应完整。
5。0。5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中的实测项目应进行抽样检查,抽样取点应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检查范围为长度者,应按规定的间距抽样,选取较大偏差点;其他则应在规定范围内选取最大偏差点.允许有偏差项目抽样检查的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
5.0。6 “合格率"的计算公式为:
合格率=
同一实测项目中的合格点(组)数
× 100%
同一实测项目中的应检点(组)数
5。0。7 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应由施工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验,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5。0.7。1 该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所有分项工程质量均检验合格.
5.0。7.2 该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有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5.0.7。3 质量控制资料和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记录(见附录2)应完整。
5.0。8 单位工程质量应由施工项目部经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验,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5。0.8。1 该单位工程中所有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检验合格。
5.0.8。2 该单位工程中有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符合有关规定.
5.0。8。3 观感质量检验应符合要求。
5。0。8。4 质量控制资料和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记录(见附录3)应完整。
5.0。9 单位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分包的工程项目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检验,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分包单位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承包单位。
5.1.10 当分项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返工重做.经返工重作的分项工程,应重新进行检验。
6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
6.0。1 在一个检验批或分项工程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分项(检验批)工程质量检验记录》(见附录1),由施工单位填写《分项(检验批)工程施工报验表》(见附录4),报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01-41)规定进行验收.
6.0。2 分部(子分部)工程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记录》(见附录2),由施工方填写并向监理单位报送《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见附录4), 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工程施工项目部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及有关方面负责人进行验收。
6。0.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验,填写《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记录》(见附录3),并向监理单位报送《单位工程 竣工预验收报验表 》(见附录5),并提交规定的资料,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并同意验收.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工程师同意正式验收的报告后,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并填写《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见附录6)。
6.0.4 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6.0。4。1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分项工程(检验批),应予验收。
6.0.4。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项工程(检验批),可予验收。
6。0。4。3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检验批)、分部(子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6。0。5 通过翻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子分部)、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6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统一时,可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6。0。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附录1 分项(检验批)工程质量检验记录
分项(检验批)工程质量检验记录
编号
工程
名称
分项(部)工程名称
分项(检验批)工程名称
施工
单位
桩号
主要工程数量
序号
基本规定
质量检验情况
检验意见
1
2
3
4
5
序号
主控项目
实测点偏差值或实测值
应量测点数
合格点数
合格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序号
一般项目
允许偏差(规定值±偏差值)(mm)
交方班组
接方班组
平均合格率(%)
验收结论
施工负责人
监理工程师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表根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71)“工序(分项)质量评定表”(C8—3)制订.
附录2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记录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检验纪录
编号
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分项(检验批)工程名称
主控项目
合格率(%)
质量情况
1
2
3
4
序号
分项(检验批)工程名称
一般项目
合格率(%)
质量情况
检查意见
检查结果
合格 不合格
项目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
质量检验员
日 期
年 月 日
注:此表根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71)“工程部位(分部)质量评定表"(C8-2)制订。
附录3 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记录
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记录
编号
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外观检查
质量情况
1
2
3
4
序号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合格率(%)
质量情况
平均合格率(%)
检查意见
检查结果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
质检 员
日 期
年 月 日
注:本表根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71)“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C8—1)制订.
附录4 分项(检验批)/分部工程(子分部)施工报验表
分项(检验批)/分部工程(子分部)施工报验表
编号
工程名称
日期
现我方已完成 (层) (轴线或房间)
(高程), (部位)的 工程,经我方检验符合设计、规范要求,请予以验收。
附件: 名称 页数 编号
1.□质量控制资料汇总表(适用于分部工程) 页
2。□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表 页
3。□预检工程检查记录表 页
4。□施工记录 页
5.□施工试验记录 页
6。□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记录 页
7.□分项(检验批)工程质量检验记录 页
质量检验员(签字)
施工单位名称: 技术负责人(签字)
审查意见:
审查结论: □合格 □不合格
监理单位名称: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审查日期:
注:1 本表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001—41)“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A7)制定.
2 分部、分项工程不合格,应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分部、分项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附录5 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
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
编号
工程名称
日期
致 (监理单位) :
我方已按合同要求完成了 工程,经自检合格,请予以检查和验收。
附件:
施工单位名称: 项目经理(签字):
审查意见:
经预验收,该工程:
1。□符合 □不符合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要求
2.□符合 □不符合 我国现行工程建设标准
3。□符合 □不符合 设计文件要求
4。□符合 □不符合 施工合同要求
综上所述,该工程预验收结论: □合格 □不合格
可否组织正式验收: □可 □否
监理单位名称: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审查日期:
注:本表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01-41)“单位工程设工预验收报验表”(A8)制订。
附录6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
工程量
施工单位
技术负责人
开工日期
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竣工日期
序号
项目
验收记录
1
分部工程
共 分部,经查 分部
2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结果
共 项,经查符合要求 项,经查符合规范要求 项
3
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结果
共核查 项,符合要求 项,共抽查 项,符合要求 项,经返工处理符合要求 项
4
观感质量检查结果
共抽查 项,符合要求 项,不符合要求 项
5
综合验收结论
参加验收单位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公章)
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公章)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公章)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公章)
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1.本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G.0。1—1)制订
2。本表应作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71)“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C7—3)的附表。
附录6-1 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表
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表
编 号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项目
资 料 名 称
份数
核查意见
核查人
1
质
量
控
制
资
料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
工程定位测量
3
原材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监检报告、商检文件、进场检验(试验)报告等
4
施工试验、复验、检测报告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施工记录
7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8
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9
安全附件检查记录
10
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
11
12
结构
安全
及使
用功
能试
验资
料
道路工程弯沉试验报告等
13
桥梁工程动、静荷载试验报告(设计有要求时)
14
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记录
15
水池满水试验报告
16
强度及严密性试验报告等
17
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18
阴极保护系统测试记录
19
机、电、智能系统联动试运转报告
20
21
核查结论:
□ 合格 □ 不合格
施工单位(公章)
项目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本表根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71)“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表”(C7-7)制订。
附录6—2单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项目
资 料 名 称
份数
核查意见
抽查结果
核查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结论: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 抽查项目由验收组协商确定。
2 本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表G。0。1—3)制订.
3 本表应作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71)“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C7-3)的附表。
附录6—3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项目
抽查质量状况
质量评价
好
一般
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观感质量综合评价
检查结论: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 抽查项目由验收组协商确定;质量评价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
2 本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G.0.1—4)制订。
3 本表应作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71)“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C7-3)的附表.
附录7 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1.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1。3 表示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2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的要求(或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编制人员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政工程分站)
北京四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市政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市政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张 汎 焦永达 王金良 赵 斌 董凤凯
刘彦林 张国京 景 飒 屈铁山 苏河修
6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
6.0。1 检验批和分项工程是工程质量的基础,因此,所有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均应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项目部专职质量检验员及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填写《分项(检验批)工程施工报验表》。
6。0.2 本条规定了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者及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因此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项目部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
6.0。3 本条规定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首先要依据质量标准、设计图纸等组织有关人员自行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进行评定,符合要求后向监理(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和完整的质量资料,请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检验资料的复验。不仅要全面检查其完整性(不得有漏检、缺项),而且对分部工程验收时所进行的见证抽样检验报告也要复核。这种强化验收的手段体现了对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视。
此外,对工程主要使用功能还需进行抽验.使用功能的检验是对主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最终质量的综合检验,也是用户最为关心的内容.因此,在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竣工验收时再作全面检查。抽验项目是在检验资料文件的基础上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商定,并用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法确定复验部位。按本标准和专业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的要求进行抽验.
最后,还须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共同进行观感质量检查。检查的方法、内容、结论等已在分部工程的相应部分中阐述,最后共同确定是否通过验收。
本标准给出的分项工程(检验批)、分部(子分部工程) 、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记录表(见附录1,附录2,附录3).主要是规范了各专业工程编制这方面表格的基本格式、内容和方式,具体内容由各专业工程质量检验收标准规定。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验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是责任主体,勘察单位虽然亦是责任主体,但已经参加了地基验收,故单位工程验收时,可以不参加)。
6.0.4 本条规定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且在非正常情况的处理方式:
第一种情况,是指个别分项工程(检验批)中发现有些试块、试件强度等不满足要求等问题,难以确定是否验收时,应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当鉴定结果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分项工程(检验批)仍可通过验收。
第二种情况,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况,则该分项工程(检验批)可予以验收。一般情况下,标准规范给出了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最低限度要求,而设计往往在此基础上留有一些余量.不满足设计要求,但仍可能符合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两者并不矛盾。
第三种情况,有严重缺陷的分项工程(检验批),可能影响工程结构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若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后认为达不到标准规范的相应要求,即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 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则必须按一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加固处理,使之能保证其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基本要求。这样会造成一些永久性的缺陷,如改变结构外形尺寸,影响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等.为了避免社会财富更大的损失,在不影响 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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