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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交个人所得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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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要交个人所得税五里雾 2005/08/28某个法规是否需要改革,如何改革?一般可以从其是否能发挥当初的预想作用来考量,改革的着眼点在于如何让它继续发挥其应有作用。如果当初的作用不需要了,那就废除它!如果有了新的需求,那就重新立法!其一:改革原因在于立法初衷无法兼顾个税的立法初衷应该有两个: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人分配.且看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资料:2003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为1418亿元,占国家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从1994年的1.4增长到6。5%,已成为中国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10年时间个税的增长率翻了2番,成为我国的第四大税种.可见“组织财政收入”的目的算是很好的达到了,而且据发达

2、国家的经验来看还有很大增长潜力。关于调节个人收入,似乎没有人给个税打过及格分: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曾表示,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737.05亿元,其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中国的富人约占总人口的20,但是他们上缴的个人所得税还不到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的10%.单从数据上看,个税的作用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翻开个税的历史,似乎总是在这两个作用之间取舍,奇怪的是这两个作用似乎并不是无法调和的矛盾双方!此次改革的焦点在于800元个税起征点,我去翻了下,这个起征点乃80年所制订,不由得佩服我们政策的延续性,25年间消费物价变化了多少?25年间的工资收入又变化了多少?很明显,如果当时的标准是正确的

3、,那么现行标准就是错误的!总之两个标准总一个是不合理的!事实最能说明问题:1980年时的普通工资在几十元,达到800元的高收入者主要是歌星等为数不多社会阶层,这个时候大多数人对这一税种是漠不关心的!可见当时对于调节个人收入是有很大作用的,起码有着很强的象征意义!此时作为“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自然就不那么成功了。1980年的时候此项收入才16万元!现在可以给个税来个小小总结了:个税征收之初,本着调节收入的主要目的,将为数不多的绝对高收入人群作为纳税对象,由于当时收入水平普通偏低,所以实际纳税人数和金额都比较少。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的上涨以及收入绝对金额的增长,越来越多的人进入了纳税对象的行列,特别

4、是“工资带扣”的伟大创新以后,月收入800以上的工薪阶层加入壮大了队伍,增加了税源!所以个税开征的25年,实际上两个立法初衷此消彼涨的过程!既如此,那么下面改革重点自然应该放在两者的协调,共进上!第二:改革不应该是个点,起码应该是条线,最好是个面先来看点:1,起征点是1200还是1500?数字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适用这两者体现的立法思想有些须差别。如果以1200为标准,那么现行的发达地区的生活消费水准可能超过1200,如果对他们和在其他地区的人采用相同的标准显然不公平,解决这个问题就要给相应的调整幅度给这些地区,但到底给哪些地区,到底给多大的幅度呢?如果以1500为标准,则可以避免上述问题,

5、做到全国统一起征点。2,地方是否有权制订“起征点的问题答案很明了:全国人大和财政部都表示,在新税法问世前,各地擅自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属违法行为。好的,以上两个点可以串起一条线:起征点由国家统一制定,任何地方、单位、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这样的法制理念十分难得,但似乎有点矫枉过正了!法是干什么的?制定框框。强制性是法的重要特征,但不是唯一特征,法同样强调实事求是,强调因地制宜。我的想法是这样的:1,起征点应该是动态的,而非静态的。经济发展是动态的,人民收入是动态的,物价指数是动态的,为什么要用静态的指标去衡量动态的经济生活?为什么要等到问题出现在以“修正”的形式被动应对呢?所以我设想一种结

6、合物价消费指数的动态起征点!当然不是每天都变,可以一年修正一次(银行按揭贷款的利息不是这样吗?)。以法的形式固定修改的方法,那么下次修改就不需要劳烦人大代表开会了.2,既然要事实求是,就要承认地方差异,就得允许不同的地方拥有不同的起征点。可以让统计部门计算出城市平均生活水准,结合当年全国的动态起征点,在一定范围内,按实际情况修正起征点.当然如果假设以1500为标准的话,我想绝大多数的城市都不需要修正!说到点,聊到线,下面谈面的问题。财政收入不单靠个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就可以很好的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也非单靠个税,物业税和遗产税也是很好的税种.所以问题的解决是个系统工程。这里讲个“负所得税”

7、的构想,上文讲到改革的原因在于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个人收入这两个方面没有能够同步发展,就如我们走路的时候左脚在前,那么下一步一般是右脚走到左脚之前,再下来就是左脚再跨到右脚之前,如此往复。现在的状况是财政收入走到了前面,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落后了,那么我们可以减少财政收入,加大调节个人收入的力度。而“负所得税”的设想恰好符合这个思路。“负所得税即负值的所得税,是一项对那些收入低于一定水平的人们提供自动支付的计划,亦即根据低收入者的收入状况来确定生活保障数值的大小。“这种方法的实质是想通过补贴穷人的收入来扩展所得税,补贴的数额就是穷人未曾使用的所得税减免份额”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想过这样一个问题,现在的

8、起征点是800,如果你的收入是1000元,你将为200元而纳税,可如果你的收入是600呢?那么你的应纳税额是200,税务局的仁慈只让不纳税而已,而在负所得税制下,你仍然要纳税,只不过你的纳税额是20020(假设此时适用税率是20%),也就是国家要付40元给你,你可以理解为国家帮助穷人的转移支付,也可以理解为国家对没有给你收入机会而做的补偿,也可以理解为你将高收入机会让于别人而收到对方的补偿。这样做可以很简单、方便的直接补贴低收入人群,强化了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虽然减少了个税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但这个作用原本已经被强化.个税虽然发展很快,但总量上仍然在10%左右,不足以影响整个财政收入。财政收入可以通过其他税种进行组织,所以没有必要过分担心减少财政收入这方面的问题。负所得税概念以费里德曼和托宾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在60年代末提出,在经济学者中引起了强烈共鸣,美国曾于尼克松政府提出一项家庭救济计划,采用了负所得税概念,但终未实施。就我所知,目前加拿大实行的正是这种税率,应该说还是有实际经验可以借鉴的!当然该税制仍然有许多东西需要探讨研究,这里只做一点简要的介绍。最后,我想用“税法只能使富者少富,而不能使贫者变富作为此文的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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