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中界完小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4024865 上传时间:2024-07-25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18.54KB 下载积分:5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界完小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中界完小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界完小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差旅费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我校《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 一、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出差必须按规定校长批准,办理出差登记单,安排好工作代理人,按照核定人数和天数往返;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异地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三、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学校所有工作人员 不分级别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 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四、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学校人员赴外省出差、赴省内出差、赴市内各县出差、到镇办出差、按照上级文件标准执行.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学校人员一律住标准间。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出差人员赴市外地区出差当天往返无住宿费用的,每往返一次可凭当日往返车票加发150元的奖励补助费. 五、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不凭票报销,不分途中和住勤。赴外省出差、赴省内出差、赴市内各县出差、出差,不分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交通费实行包干使用,按上级文件标准执行;到镇内村校开展工作的,交通费实行包干使用,乘坐交通工具坚持安全、节俭、方便的原则,不鼓励自驾车下村开展工作,交通费实行往返趟次限额,按上级文件执行。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六、市内交通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上级文件为准。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七、报销管理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八、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九、差旅费从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 十、此标准从2016年9月19日起执行。 中界完小 2016年9月18日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其他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