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合同的签订,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学校、教师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项目,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的横向项目,包括自然科学技术与人文社会科学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项目。第三条根据国家教育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文件精神,科技处负责全校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的信息发布、受理申请与审批并对获资助
2、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与审批第四条横向科研项目的申请者须为我校正式在编教职员工,已退休职工不得作为申请者担任项目负责人。第五条项目合同内容和条款:合同内容和条款须使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规范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文本,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二)项目的内容、范围和要求(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五)风险责任的承担(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七)验收标准和方法(八)合同经费、经费预算及其支付方式(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十)解决争议的办法(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第
3、六条 项目合同订立与审批: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订立与审批流程如下:(一)项目负责人从科技处网站上下载项目合同书,审批单、登记表、预算表的空白文本,按要求认真填写。(二)项目负责人将经双方商定的合同书交至科技处审核人审查,同时将审批单和合同书交至所在学院(部)审查。横向科研项目原则上应保留学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署名权、专利申请权、所有权和科研成果奖励的申报权等权利。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应对项目负责人及其组成人员的业务能力、技术指标的合理性以及我校现有资源条件能否保证该项目完成等情况进行审查。对于重大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和风险性较大的项目合同,科技处将根据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申请,组织法律专家和
4、技术专家召开专家听证会,对合同的法律条款与技术条款进行研究、分析和论证,论证结果将作为合同审查时的重要依据。(三)项目负责人根据科技处、学院(部)的审查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经审核人审查合格并报科技处批准后,打印合同文本,交至科技处和委托方盖章。(四)项目负责人登陆个人信息门户,录入合同信息,网上提交项目立项申请。(五)项目负责人将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的合同文本一式两份(需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合同一式四份)、学院(部)审核签字同意的审批单、登记表、项目负责人签字的预算表(一式两份)一并交至科技处。(六)科技处审查纸质合同内容与网上提交信息的一致性后予以批准立项.第七条 合同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
5、的横向科研项目,除按第六条的规定办理外,还需报主管校长批准。第八条 国外企业及驻华机构与我校签订横向项目合同,均需报主管校长批准。第九条技术开发项目合同中,如委托方坚持独享依法归我校享有的知识产权的,项目负责人应书面说明理由,报科技处批准。重大横向科研项目,还需经主管校长批准。第十条 项目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生效后,由科技处送有关机构进行合同认定登记。第十一条 我校委托他人研究开发、服务及咨询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交承接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同时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二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合
6、同约定全面履行.科技处和有关部门将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需变更或解除,应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提请所在学院(部)报科技处审批,同时需另行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第四章风险责任的承担及争议的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履行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发生争议,首先由项目负责人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请其所在学院(部)会同科技处共同解决.第十五条履行横向科研项目的风险及违约责任按上海理工大学科研风险及违约责任承担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学校、学院(部)和项目负责人共同承担。第五章结题第十六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按计划完成后,由委托方对该项目依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并出具“项目完成
7、证明。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履行完毕,合同即行终止。第十七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向科技处递交“结题证明”,申请项目结题。横向科研项目在合同到期之前如需终止,应当签订项目终止协议。该项目视同结题.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如不能按期结题,项目负责人应在报经委托方书面签字盖章同意后,向科技处递交项目延期结题申请报告,或与委托方重新签订变更项目完成时间的补充协议。项目负责人如既不按期进行项目结题,又不申请项目延期结题,也不签订项目补充协议,项目负责人应书面说明原因,经所在学院盖章审核后,交科技处备案。第十九条对已办理结题手续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具有较高社会效益的横向科研项目,应进行成果登记。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理工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科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