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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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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942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国家人事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理顺工资关系、加快建

2、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领导同志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作好组织实施工作。要严格执行政策,严肃组织纪律,按照国家文件精神和我省的实施办法,抓紧做好兑现新增工资的工作。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需要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很多,政策性很强,涉及到每个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好事办好。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反映,以便统筹协调、妥善解决,保证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1994年5月24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

3、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E1993)79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E1993)85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1993年9月30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列入这次工资改革范围。 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的企业,不列入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二、分类管理办法 由同级编制、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认定事业单位的类型,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全额拨款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占70,活的部分占30。这些单位在核定编制的

4、基础上,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节余的工资总额单位可自主安排使用。 差额拨款单位,按国家制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占60,活的部分占40。差额拨款单位,根据经费自立程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他符合各自特点的办法,促使其逐步减少国家财政拨款,向经费自收自支过渡。 自收自支单位,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一般暂按40掌握,有条件的可以实行企业工资制度。 靠政策性收费的单位,一般按全额拨款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工资、职员职务工资的实施 (一)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同,共分为五大类。

5、具体分类,由同级人事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进行划分。 第一类: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 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分为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执行第一类工资制度的有下列单位: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及体育教练员; 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畜牧事业单位;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图书、文物、博物、档案事业单位; 地震、规划、设计、技术监督、商品检验、环境保护、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社会福利、公路养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建设、房屋管理事业单位; 劳改、劳教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干警除外);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 美

6、术馆、体育场馆、展览馆、群众文化艺术馆站及其他事业单位。 第二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主要分为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岗位津贴两部分。执行第二类工资制度的有下列单位: 野外地质勘探队; 测绘系统测绘队; 交通系统海上救捞、港监、内河航道、航政等水上作业事业单位; 国家海洋局所属海上作业事业单位; 水产部门所属水上作业事业单位。第三类:艺术结构工资制。 艺术结构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主要分为艺术专业职务工资、表演档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三部分。执行第三类工资制度的有下列单位: 各市、州、县(市)及有关部门所属的歌舞团、乐团、杂技团等专业艺术表演团体。 第四类:体

7、育津贴、奖金制。 体育津贴、奖金制,在工资构成上,主要分为体育基础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和奖金三部分。执行第四类工资制度的是各级优秀体育运动队。第五类:行员等级工资制。 行员等级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主要分为等级工资和责任目标津贴两部分。执行第五类工资制度的是下列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及其以下单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所属的分支机构。(二)管理人员的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分为职员职务工资和岗位目标管理津帖两部分。(三)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职员职务工资的套改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

8、管理人员按照专业技术职务或职员职务,将本人的现行基础工资(40元,下同)、职务工资、工龄津帖合并,加上此次纳入工资的现行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自行建立的津贴64元,就近就高套人本职务新工资标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职员的职务、任职(聘任)年限、工作年限,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档次。 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的大学专科以上(含“五大”)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期间可与工作年限合并进行套改,学制不明确的,大学本科按四年、大学专科按两年与工作年限合并进行工资套改。此规定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四、工人工资的实施 (一)工人的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的工人分为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两大类。技

9、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分为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津贴两部份;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分为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二)工人工资的套改办法。 将本人现行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津贴三项之和以及按规定纳入工资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及自行建立的津贴64元,就近就高套人本人等级(职务)工资标准。在此基础上,根据工作表现、工作年限确定相应的工资档次。 经有关部门考试考核确定了技术等级,并符合这次工人套改技术等级工资制条件的,可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现执行八级制技术等级标准的技术工人,可按工人技术等级条例规定的对应关系,即一、二、三级为初级工,四、五、六级为中级工,七、

10、八级为高级工,就近就高套人本人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 未确定技术等级或技术等级不明确的技术工人,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暂按中级工套改工资。其余人员暂按初级工套改工资,这种对应关系只限于本次套改,待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职务)考核后,再根据确定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高级技师、技师套人技术职务工资标准和技术工人套入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后,现行技师职务津贴以及地区、部门试行发放的技术等级补贴自行取消。 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职务)考核工作和工资的确定,由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五、正常升级 新工资制度建立以后,要实行正常升级。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单位,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进行。

11、凡连续两年考核合格以上的人员,一般可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晋升。根据国家规定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主管部门同意报人事部门批准,可提前晋升工资或越级晋升工资。 自收自支单位,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要按效益比例自主安排职工升级,其余单位按差额拨款单位办法办理。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职务晋或时,按晋升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相应增加工资。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次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已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进入新职务工资档次。 技术工人凡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核考试晋升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的,可按晋升后的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

12、相应增加工资。其中,原等级或职务工资标准低于新等级或职务工资标准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等级或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等级或职务工资标准已在新等级或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进入新等级或职务的工资档次。 工作人员晋升职务(等级)提高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新任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半个档差以上的,正常升级的考核年限从职务(等级)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次(含半个档差)的,正常升级的考核年限,可与职务(等级)变动前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国家将自1993年10月1日起,每满两年调整一次工资标准。工资标准调整后,津贴水平相应提高。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部署,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擅自进行。 六、津

13、贴的实施 津贴是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与固定部分同时实施。津贴建立后,现行的奖金即行取消。现行奖金超过四个月的部分可与新设立的津贴合并使用。国家对津贴实行总额控制并制定指导性意见,各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文件精神,具体制定津贴项目、津贴档次、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报同级人事部门批准备案后实施。全额拨款单位,津贴总额按照在工资构成中占30掌握;差额拨款单位,津贴总额按照在工资构成中占40掌握;自收自支单位,津贴总额一般暂按在工资构成中占40掌握。(一)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津贴。 1对从事基础研究、尖端技术和高技术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

14、,可在国家规定的津贴比例之外另设特殊岗位津贴。津贴标准一般掌握在部分人员工资的20一30以内。具体发放办法,由本单位在这一比例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人事部备案。 2野外地质勘探工作人员的岗位分九个类别,每个岗位类别设一岗位津贴标准。如:队长列入九类岗;总工程师、副队长、特大型项目负责人列入八类岗;副总工程师、部级大型地质找矿项目负责人列人七类岗。3野外测绘工作人员的岗位分为八个类别,每个岗位类别设一个岗位津贴标准。如:大队长、重大项目技术负责人列入八类岗;副大队长、总工程师列入七类岗;副总工程师、中队长列入六类岗。 4交通、海洋、水产等事业单位船员的岗位津贴,按船舶等级和实际操作岗位确定。船

15、舶政委、副政委、政治指导员及干事等政工人员,分别执行同级船组大副、二副、三副的岗位津贴标准。等外船组的船长、大副、二副、分别执行三级船组大副、二副、三副的岗位津贴标准。 5船员和潜水员继续实行水上作业津贴,津贴标准:内河(港内)作业,为本人职务工资的10;沿海作业,为本人职务工资的20;近海作业,为本人职务工资的30;远洋作业,为本人职务工资的40。水上作业津贴,按实际工作天数计发。 6海上塔、台、站工作人员实行艰苦岛屿作业津贴。津贴标准:在一类岛屿作业的为本人职务工资的20;在二类岛屿作业的为本人职务工资的15;在三类岛屿作业的为本人职务工资的10。艰苦岛屿作业津贴建立后,现行艰苦岛屿的浮动

16、工资和航标准津贴停止执行。7表演档次津贴,占工资构成的20。表演档次分为领衔主演、主演、次演员、演员、演出辅助人员五个档次。每个档次设立甲等、乙等、丙等三个津贴标准。表演档次津贴一般每两年确定一次。对于著名演员因年龄等客观因素不适宜担任主演以上角色的,其表演档次津贴可相对固定下来。演出场次津贴,占工资构成的20,根据演出场次多少计发。 艺术表演团体中的舞蹈、杂技、戏曲、武功等表演人员的工种补贴,仍继续执行。 在其他行业工作的执行艺术专业职务序列的人员,其职务工资按艺术专业职务工资标准执行,但其津贴要根据本行业的工作特点设立。 8体育运动员根据其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的比赛成绩,发给运动员成

17、绩津贴。其标准按比赛层次和名次确定。另外,对极少数成绩突出,为国家争取荣誉的特别优秀的运动员,经人事部、国家体委批准可终身发给突出贡献津贴,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100元。 9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担任领导职务的,领取领导职务津贴。津贴标准,由单位按担任领导职务的高低具体确定。 如:高等学校教授担任校长职务的,除了按教授职务发给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外,还可发给相应的领导职务津贴。 (二)管理人员的津贴。 管理人员设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津贴标准由单位在国家宏观控制的比例内,根据所负责任的大小和岗位目标完成情况确定。管理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不另发领导职务津贴,通过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体现。(三)工人的津贴。

18、 技术工人的岗位津贴和普通工人的作业津贴,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单位可自主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上述津贴建立后,凡经国家批准所享受的津贴以及为特殊行业和苦、脏、累、险岗位设立的津贴仍予保留,各部门自行建立的津贴,均与新设津贴合并,纳入控制的津贴总额中。 已经制定了津贴发放办法的单位,经同级人事部门批准备案后,可按其办法实施;尚未制定津贴发放办法的单位,可暂以工作人员的职务(等级)工资为基数,按比例计发,待津贴发放办法制定后,再按其他办法实施。 七、奖励制度 (一)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具体办法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二)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

19、人员给予一次性重奖,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三)地质、测绘事业单位的一线生产职工一次性奖金的发放,要与生产情况挂钩。其人均奖金水平不超过本单位一至一个半个月的平均工资。(四)对在国内外各类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优秀运动成绩的运动员,根据比赛层次和获奖名次,按国家确定的标准发给不同数额的奖金。 对在平时训练中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体育运动员发给平时训练奖,奖金标准分为四等,分别为本人一至两个半月的体育基础津贴。 八、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分配到专业技术、职员岗位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1见习期工资和初期工资。 初中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工资每月为170元(含见习津贴,下同); 中专、

20、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工资每月180元; 大学专科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工资每月为195元; 大学本科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工资每月205元; 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下同)、研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工资每月为220元;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为每月240元;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为每月270元。 2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的工资。 (1)专业技术人员工资: 初中、中专、高中毕业生按技术员工资标准的第一档确定; 大学专科毕业生按技术员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 大学本科毕业生按助教工

21、资标准第二档确定; 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助教工资标准第三档确定;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助教工资标准第四档确定;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讲师工资标准第三档确定。 (2)管理人员工资: 初中毕业生、中专、高中毕业生按六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一档确定; 大学专科毕业生按六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 大学本科毕业生按五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 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五级职员工资标准第四档确定;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五级职员工资标准第四档确定;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四级职员工资标准第四档确定; 1993

22、年9月30日以后,分配到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上述毕业生,见习期和初期可执行定级标准。定级时分配到乡(镇)及其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可高于同类人员两档;分配到县以上事业单位工作的,可高于同类人员一档。 1993年9月30日以前分配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上述毕业生,现工资低于新规定的标准的,可按新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新参加工作工人工资待遇。 1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 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学徒期为两年,第一年生活费每月170元,第二年生活费每月190元。学徒期满考核合格转正,执行初级工一档工资标准,定级执行初级工二档工资标准。 2新参加工作的普通工人。 新参加工作的普通工人,熟练期为一年,熟

23、练期生活费每月170元,熟练期满考核合格的,转正可执行普工一档工资标准,定级可执行普工二档工资标准。 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毕业生,所学专业与从事工作对口的,第一年可执行初极工一档工资标准,第二年可执行初级工二档工资标准。 (三)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运动员待遇。 试训的运动员,在试训期间一律发给每人每月120元的临时体育津贴。新人队的正式运动员,从人队当月起,按第一档体育基础津贴标准执行。达到领取运动员成绩津贴条件的,可发给相应的运动成绩津贴。 九、调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实行新工资制度后,由机关、企业单位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均由调入单位按新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和津贴标准。各事业单

24、位之间相互调动人员,也按上述办法执行。 体育运动员退役离队后,改按新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执行。同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一次性退役费。原享受突出贡献津贴的,由新调入单位继续发给。 十、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 (一)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体年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1离退休前有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人员,离休人员暂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 2离退休前无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人员,按1985年工资改革前所执行的工资额,比照相对应的同职务在职人员平

25、均增资额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按1985年工资改革前工资额对应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1985年工资改革前工资额对应的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 3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工人,按照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并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C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按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41993年9月30日前退职人员,对符合国务院国发C1978)10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在原退职生活费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5元退职生活费。 (二)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的离退休人员,在

26、事业单位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离退休费暂按下列办法计发: 1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全额计发。 2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在离退休时均按100发给。 3退休工人的退休费,按技术等级工资、津贴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建国前参加工作并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C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退休费按本人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的全额计发。 4工作年限不满10年退职的,其退职生活费按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的50比例计方。 十一、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凡是已明确为事业单位的

27、机关后勤服务部门,这次工资改革一律执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 (二)工作人员的职务,是指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是指在同级人事部门下达的职数限额内实际聘任的职务。只有资格而没有聘任职务的,其资格不与工资挂钩。 (三)管理人员的任职年限从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现职务当年算起。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正式聘任本专业技术职务当年算起。1986年以前已获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实施聘任制后仍聘为与本人所获职称相应职务的,其所获专业技术职称年限视为任职年限。凡受开除留用以上处分人员,一律按现任职务任职时间计算任职年限;受其他处分人员任同一级职务间断的,可前后合并计算任职年限。 (四)工作人员套改工

28、资的年限,从参加工作当年算起。 (五)根据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原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试行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通知(职改字(1986)165号)的规定,经批准提高职务工资的高级工程师,在这次工资套改时,最低职务工资从高级工程师五档起执行。 (六)同一单位中实行不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人员,分别按其所从事专业的工资标准进行套改。 (七)公证人员、律师,这次可按照附表八的工资标准进行套改;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这次可按照附表五的标准进行套改;档案专业人员以及列入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可按附表十的标准进行套改。(八)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人员中,如按下一级职务套改,其工资额高于

29、按现任职务套改的,可选按下一级职务套改,高一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可予以合并计算,套改后的工资额就近就高套人本人现任职务工资标准。担任正职的管理人员如果按副职套改的工资额高于或等于按正职套改的工资额,再高套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九)执行职员工资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由副职提升为正职后,其职务工资可相应提高一档。 (十)中小学教师、护士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时,按统一的工资标准进行套改,不含原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套改后,在新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 (十一)中小学行政人员和工人工资套改后,分别在职务工资和等级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档。浮动一档的工资额不作为计算津贴的基数。 (十二)对在县以

30、下农林第一线的农林科技人员,继续按吉人发正1991)5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套改前享受满8年固定升级的人员,套改工资时可高套一档职务工资;享受浮动升级的人员,套改后继续浮动一档职务工资,浮动一档的工资额不作为计算津贴的基数。 (十三)援藏干部满8年享受固定一级工资的人员,这次可高套一档职务工资。 (十四)艺术表演人员现聘任为艺术一、二、三、四级的,仍按现职务进行套改。文艺初级职务,今后聘为艺术四级的,执行四级工资标准;聘为五级的,执行五级工资标准。 (十五)事业单位有明确机构级别,并执行相应职务工资标准的,这次工资改革其行政人员可按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套人职员职务工资标准;其他事业单位的行政人员

31、,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的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十六)1985年工资改革比照行政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确定了工资标准的事业单位行政人员,按原确定的工资标准对应关系,套人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根据国工改正1985)40号文件精神,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的人员,按下列规定进行套改: 起点职务工资为120元的,按正厅级进行套改; 起点职务工资为110元、100元的,按副厅级进行套改; 起点职务工资为91元、82元的,按正处级进行套改; 起点职务工资为73元、65元的,按副处级进行套改; 起点职务工资为57元、49元的,按正科级进行套改; 起点职务工资为42元、36元的,按副科级进行套改; 此规定只适用这次工资改革

32、,不涉及机构规格和级别。 (十七)因组织原因延长学习年限的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其延长的学习时间,可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套改职务工资;困个人原因延长学习年限的,如休学、留级等,其延长的学习时间不得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套改职务工资。 (十八)由中专改制为大学专科的毕业生,在中专的学习时间不得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套改职务工资。 (十九)在这次工资改革中,军队干部转业后安排的职务低于部队所任职务的,可按部队原职务(含部队技术等级对应行政职务确定职务工资的)套改职务工资,其任职时间可从部队任职当年算起。军队干部因受降职以上处分,重新确定职务的,按重新确定的职务套改工资。 (二十)1985年以来,由国务院、省人

33、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委奖励升级的人员,现保留奖励升级的这次可高套一档职务工资。保留其他奖励升级的人员,其职务工资不高套,保留原奖励升级额。(二十一)这次工资改革,国家级和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即“拨尖人才”)工资套改时,国家级的高套二档职务工资,省级的高套一档职务工资。 (二十二)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没有影响过增加过工资的人员,低定一档职务(等级)工资。 (二十三)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的工人,这次工资改革可按其评聘的职务进行工资套改。职务(岗位)发生变化后再按新任职务(岗位)重新确定工资。在干部岗位工作没有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的工人按普工进行套改。 (二十四

34、)停薪留职人员合同期未满的,不参加工资改革,合同期满重新工作后,按其确定的职务核定工资。 (二十五)由机关、企业单位调入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人员,调出机关、企业前所任职务高于或相当于调人事业单位后首次任命(聘任)的职务,其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在机关、企业所任职务与事业单位所任职务没有明确对应关系的,可按调入单位同类人员套改职务工资。 (二十六)1993年9月30日未转正定级,仍执行学徒期、熟练期生活费和见习期、初期工资的人员,可按本实施办法中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学徒期、熟练期生活费和见习期、初期工资标准执行,并与其他在职人员一样将现行物价、福利性补贴及自行建立的津贴64元纳入新确定的工资(生活费)标

35、准,剩余的部分暂予保留,待建立地区附加津贴时一并纳入。(二十七)土993年10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除按规定执行学徒期、熟练期生活费和见习期、初期工资标准外,也按本单位同条件人员剩余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及自行建立的津贴数额发给剩余补贴。待建立地区附加津贴时一并纳入。 (二十八)合同制工人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时,按统一的工资标准进行套改,不含15工资性补贴。合同制工人享受本单位同等福利待遇的,实行新的工资制度后,不再执行15的工资性补贴。 (二十九)按统一政策规定套改后的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工资的,可以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定级工资执行。已晋升职务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

36、员的定级工资就近高套人现任职务的相应档次。已转正定级的工人,套改后工资额低于新参加工作同岗位工人定级工资标准的,可执行新参加工作同岗位工人定级标准。(三十)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站和第二站工作期间的职务工资,分别按讲师职务工资标准的第四档和第五档执行。其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比照所在设站单位同类人员确定。(三十一)从1993年起经设站单位连续两个年度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对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设站单位考核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在站期间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晋升增加的工资,从批准的下一月起发给。(三十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二站工作期

37、满分配工作后,在未聘任正工专业技术职务前,仍按在站期间确定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聘任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后,按所聘职务确定相应的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在站期间的工资标准。 (三十三)凡在做博士后第一站工作期间中途退站、自动离站或每一期工作时间少于21个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特殊情况经人事部专家司批准的除外),出站后的工资标准待遇按博士后毕业生对待。凡在做博士后第二站期间,出现上述情况的人员,出站后的工资待遇按博士后第一站人员对待。 (三十四)1993年10月1日以后调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调出单位按其职务确定工资,并补发到调出之月。1993年10月1日以后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按调人人员有关政策确定工资

38、。 (三十五)县(市、区)及以下事业单位担任股级职务并执行五级职员职务工资标准的人员,每人每月发给4元岗位津贴,本人提拔职务或调离股级职务岗位时,津贴即行取消。 (三十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工资额套改职务(等级)工资时,原职务(岗位)工资不含奖励升级、农林一级专业技术人员满8年和援藏人员满8年等固定升级以及浮动升级。 (三十七)事业单位纳入新工资标准的物价、福利性补贴64元的项目、标准,按机关工资改革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八)1993年9月30日以前已到达离退休年龄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行政人员经省委批准留任,专业技术人员经市、州以上人事部门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除外),按离退休人员增加退休

39、费的规定执行。(三十九)这次工资改革后中小学教师、护士提高10的部分,离退休时作离退休费基数,离休人员全额发放,退休人员按退休费比例计发。 (四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对应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增加离退休费,所依据的专业技术职务,应是离退休前按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正式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十一)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以及计发离退休费的其他规定按机关工资改革有关政策执行。 (四十二)这次月增加工资不足35元的,可按35元增加工资。 (四十三)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与参照上述办法执行。(四十四)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从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 十二、审批权限 这次工资改革,属于省委管理的副厅级以上人员(含副厅级以上离退休人员)增加工资和离退休费报省委组织部审批;省直事业单位及中直事业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增加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由省人事厅审批;各市、州、县工作人员增加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审批权限自行确定。 本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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