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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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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通知 【来源:广东省卫生厅科教处 发布日期:2010-7-23 阅读次数:805】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粤继医教〔2007〕10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部、省(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高等院校及学术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继委发〔2006〕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我省1999年颁发的《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2002年颁发的《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经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学科的国际、国内或省内发展前沿;   (二)边缘学科和交*学科的新进展;   (三)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的应用与推广;   (四)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与推广;   (五)填补国内、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三、拟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经由所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推荐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省(部)属高等医学院校、厅直属单位、省一级学会(协会)可直接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四、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至少要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   五、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5月和11月分两批申报。5月申报当年下半年项目,11月申报次年项目。拟申报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须按要求填报《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   六、申报的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形式审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   七、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将批准认可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分类,列出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日期、地点等向全省公布,由被批准立项的单位组织实施,并供各医疗卫生单位和有关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鼓励项目主办单位到农村、社区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八、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以后,须报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总结、教材(或讲义)、学员签到表等材料。如需在次年继续举办,可在次年1月底前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备案,每个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只能备案1次。备案项目在每年2月底或3月初公布。   九、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应组织制定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并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十、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1999年颁布的《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同时废止。 十一、本办法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总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其中Ⅰ类、Ⅱ类学分的达标要求分别为: 人员类别 总学分 Ⅰ类学分 Ⅱ类学分 备 注 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及 社区卫生服务人员 20学分     Ⅰ、Ⅱ类学分均可 护理师 以上护 理人员 县级医疗卫生单位 25学分 5学分 20学分   地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25学分 10学分 15学分   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一级(或省级)防保机构 25学分 10学分 15学分 其中5年内须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0学分 其他中 级以上 卫技人 员 县级医疗卫生单位 25学分 8 学分 17学分   地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25学分 10学分 15学分   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一级(或省级)防保机构 25学分 10学分 15学分 其中5年内须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0学分   除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外,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类别,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一级学会(协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标准授分和管理。   4、由卫生部或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和批准的推广项目。   (二)Ⅱ类学分   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Ⅱ类学分管理细则由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三、学分授予标准   1、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授予最多不超过10分。   具体授分办法如下: 项目类别 计 分 方 法 学分类别 主讲人 学 员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学分/1小时 1学分/3小时 1学分/1小时 1学分/6小时 1学分/3小时 每个项目授分不超过5学分 Ⅰ类 Ⅰ类 按公布的学分类别   2、学术会议 会议类别 会议交流论文 会议宣读 论文摘要 会议列题或 无论文参会 学分 类别 国际会议 全国会议 全省会议 地市级会议 8 6 6 5 4 3 2 1 2 1 1 1 Ⅰ类 Ⅰ类 Ⅰ类 Ⅱ类   注:有论文者第一作者得满分,第二作者以下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1分。   3、学术论文 <td,  style="padding-right: 0cm;="" padding-left:="" padding-bottom:="" width:="" 259.5pt;="" padding-top:="" 0cm"="" width="346"> 类 别 </td,  style="padding-right:> 作者排序 1 2 3 4 5 学分 类别 国外刊物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省级刊物 地(市)级刊物 内部刊物 10 9 8 7 6 8 7 6 5 4 6 5 4 3 2 3 2 1 2 1 Ⅱ类 Ⅱ类 Ⅱ类 Ⅱ类 Ⅱ类 4、科研项目   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 题 类 别 作者排序 1 2 3 4 5 学分 类别 国家级课题 省、部级课题 市(厅)级课题 单位课题 10 9 8 7 6 8 7 6 5 4 6 5 4 3 2 3 2 1 Ⅰ类 Ⅰ类 Ⅱ类 Ⅱ类   5、科技成果奖 奖 励 类 别 获奖者排序 学分 类别 等级 1 2 3 4 5 国家级奖 一等 20 19 18 17 16 二等 15 14 13 12 11 Ⅰ类 省、部级奖 一等 12 11 10 9 6 二等 10 9 8 7 4 三等 8 7 6 5 Ⅰ类 发明专利 8 7 6 5 Ⅰ类 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5 4 3 2 Ⅰ类 市级奖 一等 6 5 4 3 2 二等 5 4 3 2 1 Ⅱ类 单位奖 3 2 1 Ⅱ类   注:科技成果奖按最高奖项计分,学分不重复计算。   6、外出进修   凡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人员,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跨年度连续进修6个月以上人员以进修时间长的年度或进修期满结束的年度计算登记学分,不能重复登记。   7、论著、教材等(Ⅱ类学分)   医学著作每1000字授予1学分;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正式出版的音像教材每小时5学分。学分授予值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20%.   8、单位审定并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Ⅱ类学分)   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病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此类学分全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9、自学(Ⅱ类学分)   自学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的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四、学分登记和考核   (一)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或录入。   (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按照统一样式,印制和发放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日期、形式、地点、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章等,由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已启用ICME管理系统的单位,统一使用IC卡管理。   (三)学分登记、年度审核由各单位主管继续教育的职能部门负责,每年将登记证(或IC卡)上的学分数汇总,经验证审核后,作为年度业绩考核、聘任以及晋升高一级专业职务的重要条件之一。   (四)兄弟省(市)来我省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含国家级项目),举办前须报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定并备案,经备案的项目可按规定授予Ⅰ类学分。   (五)经所在单位同意参加跨省、跨地区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凭有效学分证书予以登记;未经单位同意外出参加学习或不能提供有效学分证书者不予登记学分。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一)继续医学教育(含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授予统一使用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指定社团组织使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定样式学分证书。其他形式证书一律不予认可。   (二)在一个验证周期(晋升周期)内,统一使用《广东省继续教育证书验证证明》(已启用ICME管理系统的单位,可使用电子版的《验证证明》),作为职称评审的申报材料之一,连同晋升评定有关材料一起上报。   (三)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停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1~3年等处罚。   (四)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必须确保学分证明等原始材料的真实性,涂改或空白的学分证书一律作废。   六、中级以下职称(护理师除外)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1993年7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执行。即每年参加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15天(折合为90学时),也可参照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学分标准。   七、中医药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按国家、省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02年颁布的《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同时废止。   九、本办法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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