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三区人才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4017095 上传时间:2024-07-25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7.04KB 下载积分:6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三区人才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三区人才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关于落实 “黑龙江省‘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黑龙江省“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三区人才项目)工作,黑龙江省科技厅等5部门下发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黑科联发[2014]71号)。按照通知要求,为做好三区人才项目工作,发挥农业科技在促进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注重实效、稳步推进的方针,突出科技服务,创新工作方法和模式,建立完善长效机制,推进三区人才项目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第三条 项目实施要与科研创新相结合,通过创新推动科研成果转化落地;要与合作共建相结合,通过项目实施促进共建工作开展;要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促进农民增收致富;要与地方需求相结合,深入了解地方需求,解决地方实际问题;要与农业科技服务相结合,解决生产技术难题. 第四条 确立科技服务农业生产的目标,通过科技支撑促进成果转化,提高农业产能,促进农民增收,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实现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第二章 项目的来源和申报 第五条 项目来源于省科技厅的黑龙江省“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 第六条 项目申报人需要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熟练掌握专门技能和专业知识,有充足的时间和充沛的精力完成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报内容主要是面向各种农民合作组织、涉农企业等提供科技服务,包括示范展示、培训、资料发放电话与视频咨询等. 第八条 项目申报坚持“双向选择、按需立项"的原则。各项目申报人应于项目实施前一年11月15日前同相关地市科技局确定项目实施内容,于12月1日前报院科技合作共建办公室审核,经科技厅批复后正式立项,并与相关地市签订协议。 第九条 项目总体期限为2015年1月至2020年12月。每年单独申报,每个单项项目期限为1年。每个项目每年经费为2万元。经费按年拨付。 第三章 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 项目的日常管理由院科技合作共建办公室负责,下设区域小组,以县为单位成立区域小组,选定组长一名,负责沟通协调。 第十一条 各项目承担人所在单位应对项目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经费支出严格把关.确保项目如期开展,顺利结题。 第十二条 各项目承担人应于项目实施当年3月1日前同相关县市科技局沟通,确定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并于3月15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院科技合作共建办公室。经审查合格后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院共建办将协同科技厅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落实较好,效果突出的进行宣传表扬。对项目落实不利,农民不满意的取消今后参与该项目申报的资格。 第十四条 各项目承担人应于每年12月1日前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与12月15日前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和年度总结。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停止发放后续资金.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五条 服从省科技厅、院科技合作共建办公室管理并对其负责。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按项目方案落实项目内容,完成项目计划各项指标。 第十七条 各区域小组组长应根据项目管理办公室要求及时收集提交各种所需材料,架起项目管理办公室、地方科技局和项目承担人员之间的桥梁。 第十八条 各项目负责人根据协议内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建设地点、项目内容、考核指标。 第十九条 各项目科研人员为我院农业科技服务云平台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参加网上咨询解答等工作。 第二十条 由各项目人员组成专家团队为我院“共建微风"农业科技服务平台提供技术保障,定期解答农民咨询.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院科技合作共建办公室将对项目完成较好,在农业科技服务云平台和微信“共建微风”等平台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给予绩效奖励.对服务次数和效果进行统计,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完成较好,成绩突出的个人,由国家或省里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在项目申报倾斜支持.其他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按照《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组发[2011]23号)执行。 第六章 经费的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根据项目数量,财政厅将项目经费指标拨付院财务,由共建办统计核准后拨付项目承担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为2万元每年,主要用于支付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保险和培训费等。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对经费的使用严格把关。不得私自截留、挤占项目经费,确保经费按方案规定使用。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财政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各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用好项目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科技合作共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