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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处罚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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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处罚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处罚原则 第三章 处罚种类 第四章 处罚规则 第五章 处罚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处罚原则 第三条 员工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对员工的处罚要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禁止实施任何违背法律法规与相关政策的处罚。 (二)价值观导向原则。 以维护公司价值观和纪律为导向,遏制违反公司价值准则、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 (三)公平、公正原则。 处罚的评判和实施,对每一位员工都应公平,任何处罚均须公正对待,确保员工合法权益。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的原则。 处罚须以实际的行为、性质和后果等为依据,并以集团及企业制定的相关制度为衡量标准,杜绝无视事实、藐视规章制度、主观臆断或凭个人好恶决定处罚的行为。 (五)以理为重、情理相融的原则。 在处理员工问题时,坚持原则第一,同时也要尊重和理解员工的感受。 (六)处罚和批评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在处罚过程中,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批评教育,帮助员工认识错误,改正错误,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 (七)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对于员工的错误,有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两种形式,原则上结合使用,但也可独立使用。 第三章 过失行为 第四条 视员工过失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程度以及所造成的后果,将员工过失分为轻微过失、一般过失、严重过失及非常严重过失等四类。 (一)轻微过失 1、未请假迟到、早退、私自外出1小时以内的; 2、未经领导批准,带无关亲友到工作场所; 3、未按规定考勤; 4、乱丢乱放杂物; 5、下班后未关办公室门窗或室内电器; 6、不按规定停放车辆; 7、不遵守会场纪律; 8、不按规定参加安全学习; 9、不遵守车辆进出公司大院规定; 10、在危险品仓库之外禁烟区内吸烟的; 11、违反着装规定。 (二)一般过失 1、工作时间瞌睡、串岗、闲聊、干私活、看无关书刊; 2、非因公接待,工作时间或工作日内早、午餐饮用含酒精饮料; 3、擅自改动或动用公用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 4、在公共场所污言秽语,言语失态,影响他人工作; 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指挥或顶撞上级; 6、不能按时完成工作或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工作差错,虽未造成客户投诉或没有造成经济损失,但明显影响公司工作的; 7、违章用电; 8、在公司危险品仓库禁烟区抽烟或乱扔烟头者; 9、水、电设备损坏,不及时报告或修复,造成严重浪费; 10、在办公区域存放超额现金; 11、违反安全规定、私自动用安全设施、设备,不正确佩戴劳保和安全防护用品,未酿成事故的; 12、乱涂、乱画、乱订、乱贴,破坏卫生环境; 13、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公司各类正常检查。 (三)严重过失 1、因违反安全规定发生轻微安全事故(小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2、不能按时完成工作或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客户投诉或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公司工作和公司信誉; 3、在公司打架、斗殴、滋事生端的; 4、用发票、收据或其他手段骗取报销,金额不足500元的; 5、造谣、中伤或诽谤他人; 6、连续旷工2天以内; 7、利用工作之便索取不正当财物,或者接受有碍公正工作的宴请,情节轻微的; 8、不遵守保密规定,出卖公司商业秘密,损坏公司信誉、信用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后果轻微的; 9、故意损坏或丢失器械、工具或单据,情节轻微的;   10、擅离职守(包括值勤时间)不顾工作的利害或碍他人的工作后果轻微的;   11、携带违禁物进入工作场所的;   12、岗位变动时对继任人员未予确实办理移交或交接不清,致工作发生严重错误的; 13、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1小时内5次及以上的; 14、未经许可利用工作便利和公司资源从事关联业务或兼任其它公司职务的; 15、未经许可在公司内散发、张贴、公布文件或类似行为的; 16、未及时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致使事故发生的; 17、在工作时间内打牌、下棋、玩游戏的; 18、其它公司认为应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 (四)非常严重过失 1、因违反安全规定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一般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2、不能按时完成工作或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客户投诉或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公司工作和公司信誉,情节严重的; 3、在公司打架、斗殴、滋事生端,情节严重的; 4、用发票、收据或其他手段骗取报销,金额5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的; 5、造谣、中伤或诽谤他人,情节较重的或在网上散布不实消息或捏造事实,影响公司形象的; 6、连续旷工5天以内; 7、利用工作之便索取不正当财物,或者接受有碍公正工作的宴请,情节严重的; 8、不遵守保密规定,出卖公司商业秘密,损坏公司信誉、信用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后果严重的; 9、故意损坏或丢失器械、工具或单据,情节严重的;   10、擅离职守(包括值勤时间)不顾工作的利害或碍他人的工作后果严重的;   11、一个月内累计旷工10天及以上的。   12、岗位变动时对继任人员未予确实办理移交或交接不清,致工作发生重大错误的; 13、未经许可在公司内集会、演讲、广播、宣传或类似行为者; 14、盗窃公司财物或贪污公款,金额1000元以下或挪用公款2000元以下的; 15、发生火灾、水灾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规定报告和救援,至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16、未经许可将公司的文件、图面、帐簿等文件或资料泄露给他人的; 17、参与“黄、赌、毒”的 18、有与公司业务相同的商业行为的; 19、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1小时内10次及以上的;   20、其它公司认为应给予警告处分的。   (五)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记过一次,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1、因违反安全规定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2、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客户投诉或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公司工作和公司信誉,情节恶劣的; 3、斗殴他人至伤的; 4、用发票、收据或其他手段骗取报销,金额2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的; 5、造谣、中伤或诽谤他人,情节恶劣或在网上散布不实消息或捏造事实,严重影响公司形象的; 6、连续旷工10天以内的; 7、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1小时内15次及以上的; 8、利用工作之便索取不正当财物,或者接受有碍公正工作的宴请,情节恶劣的; 9、不遵守保密规定,出卖公司商业秘密,损坏公司信誉、信用或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0、故意损坏或丢失器械、工具或单据,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   11、一个月内累计旷工15天及以上的。   12、发生火灾、水灾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规定报告和救援,导致严重后果的;   13、有与公司业务相同的商业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14、盗窃公司财物和贪污公款,金额1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的;挪用公款2000元及以上10000元以下的; 15、泄漏公司机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 16、参与“黄、赌、毒”情节严重的;   17、其它公司认为应给予记过处分的。 (六)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1、因严重违反安全规定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2、吸食海洛因或其他代用品的;   3、触犯刑律,被判拘役及有期徒刑以上的;   4、殴打他人至重伤以上的;   5、故意疏忽,擅离职守(包括值勤时间),给公司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6、故意损坏公司各项设备或建筑物,情节特别恶劣的;   7、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级,拒不执行命令,拒绝工作调动,累教不改,且情形特别恶劣的;   8、连续旷工15日以上,或一年内旷工累计达到30天的;    9、盗窃公司财物和贪污公款,金额5000元及以上或挪用公款10000元及以上的;   10、用发票、收据或其他手段骗取报销,金额5000元及以上的; 11、泄漏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 12、在网上散布不实消息或捏造事实,对公司形象造成巨大影响的; 13、连续两个考核年度内被评为不称职的; 14、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15、被证明严重不能胜任工作的; 16、一个考核年度内折合计算(不重复折合计算)达6次及以上通报批评的;   17、其它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情形恶劣,需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章 处罚种类 第七条 员工处罚,分为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两类。 (一)行政处罚包括: 1.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 3.转岗/待岗; 4.辞退/开除。 (二)经济处罚包括: 1.扣罚; 2.降薪。 第四章 处罚规则 第八条 对员工的处罚情况,可以以通报的形式体现。在行政处罚前的调查中可采取暂时停职的处理。 处罚规则如下表所示: 处罚类别 过失违反情况 处罚有效期 备注 公告或存档方式 口头警告 书面警告 转岗/待岗 辞退/开除 第九条 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原则上可结合使用,但以行政处罚为主。 第十条 如员工犯有过失又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须首先赔偿经济损失,再进行其它处罚。 第五章 处罚程序 第十二条 对员工的处罚,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一)不同级别员工的处罚程序 1.生产线工人(三水分公司) (1)书面警告及以下的处分,部门经理有权决定,但须于处分实施后的1个工作日内,报人力资源部和主管副总经理备案。 (2)一次处分后,再次给予任何处分则须由部门经理与主管副总经理商议决定。 (3)转岗/待岗及以上的处分,由部门经理与主管副总经理商议决定。人力资源部有权视情况进行复核,但非必经程序。 2.工人(广易职工) (1)口头警告处分,部门经理有权决定。 (2)书面警告以上处分,须由部门经理与主管副总经理商议或分管领导决定,人力资源部复核,同时报总经理备案。 3.管理人员 (1)任何处分,均须由部门经理决定,人力资源部复核,并报总经理备案。若部门与人力资源部的意见不一致时,报总经理裁定。 (2)辞退或开除处分,须报总经理批准。 4.经理级 (1)书面警告以下处分,由主管副总经理决定,但须与人力资源部会签,并报总经理备案。 (2)最后警告及以上处分,须报总经理批准。 (3)任何处分,人力资源部都须进行复核,并报总经理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或办公室备案。 (二)书面警告以上处分,主管领导需编写《处罚通知书》,及时下发,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人力资源部建立员工违规违纪处罚台帐,便于追查后续责任和领导的联带责任。 (三)对员工的违规违纪情况,主管部门经理应及时开展详细的调查取证,实事求是,根据调查情况,出具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编写《处罚小结》,报副总经理审批。 (四)经调查取证,证据确凿的违规违纪行为,部门经理及时进行处理通报。 (五)涉及公司中层经理以下干部的处理,须征求副总经理意见,报总经理审批;涉及公司中层干部的处理,应征求总经理意见,报经公司领导班子审批;涉及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处理,应报总经理审批。 (六)在执行本条例过程中,凡发现处理结果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违反工作秩序或行为准则中的相应规定,加倍处罚。 第十三条 处罚的撤消与延续 (一)凡受过书面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人员,原则上取消当年参与先进评选、晋升、加薪的资格;但在处分以后个人表现特别优秀的,视情况可在六个月后按与惩罚相同的审批程序取消行政处分,并按规定的程序参选评优。具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报上级批准后生效。 (二)员工在公司内调动的,其在原部门受处罚的时效期仍延续计算。 第十四条 处罚决定人和审核人在出具意见时,须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同时可就出现问题的原因、问题的性质、造成后果、员工的态度等因素在意见栏中客观评述,使处罚依据充分。 第十五条 员工对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上级部门复查。申诉须在本人签收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过期则视为员工接受处罚结果。上级部门接到申诉后,须在7日内做出复议结果。 第十六条 员工如有充分的证据或充足的理由,证明管理人员的处罚决定不当或违规,可向上级部门检举、投诉。 第十七条 所有处罚均记入员工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项,由公司另行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公司。 附1. 处罚通知书 ****部****人因****事,按照公司*****规定,对某某给予****处罚。 望以后改正,其他同志应以为戒。 某某公司 年 月 日 附2. 处罚小结 事件日期 事件部门 事件原因 事件性质 造成后果 调查结果 员工态度 部门意见 人力资源部意见 主管领导意见 最终处理意见 第七十九条 员工因不负责任或不履行职责导致工作失误或错误造成公司损失的,实际损失金额在20000元以下的,通报批评一次;实际损失在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警告一次;实际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下调工资职级或进行一年以内的短期待岗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具体由公司领导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八十条 员工故意违反公司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除按以上规定处分外,另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第八十一条 员工因过失或错误或不履行职责或违反安全规定发生事故或工作失误和错误,造成公司损失的,除按以上规定处分外,另按实际损失比例予以赔偿。赔偿按分段累进计算,比例规定如下: 2000元以内的,按50%赔偿; 2000元以上部分按10%赔偿; 第八十二条 员工屡次违反公司规定或出现工作错误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一律加重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三条 员工的处罚一般先由所在部门报请主管领导和公司总经理同意后,经公司领导办公会研究做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公司领导办公会可径行研究做出决定。 第八十四条 给予员工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允许受处罚人向公司劳动争议委员会进行申辩,并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员工本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前还必须征求工会意见并取得工会同意。 第八十五条 公司实行《警告信》制度,对具有消极怠工或经常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上下班经常迟到或擅离职守或不按规定请销假或工作经常出现差错或对待客户、同事态度粗暴、恶劣或工作责任心不强或工作能力差等行为,但情节轻微达不到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下调岗位工资等级、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条件的员工,公司将按《警告信》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项,由公司另行补充规定。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经四届二次职代会通过,自2010年3月25日起施行,原公司《员工手册》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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