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上海浦东新区建设全国示范性
劳动竞赛组织委员会
浦赛委〔2012〕3号
关于印发《上海浦东新区建设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会议制度》等相关制度、办法的通知
各组委会成员单位、基层各直属工会:
2011年12月29日,上海浦东新区建设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组
委会第二次会议顺利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了《上海浦东新区建设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会议制度》、《上海浦东新区建设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台帐管理办法》、《浦东新区建设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信息交流管理办法》、《上海浦东新区建设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先进评选表彰办法》等(见附件)。现将以上制度、办法下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浦东新区建设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组织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主题词:竞赛 制度办法 通知
上海浦东新区劳动竞赛组委会办公室 2012年1月4日印发
(共印90份)
附件一:
上海浦东新区建设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会议制度
一、指导思想
为加强上海浦东新区建设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活动的进一步推广实施,有效进行竞赛活动中先进做法和优良经验的总结与推行。加强劳动竞赛各参赛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系,及时有效的解决在竞赛活动中产生的问题,加快对各分赛区和参赛单位竞赛活动开展情况的指导与提升,规范各类会议管理,提高会议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上海浦东新区建设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活动例会旨在为促进竞赛交流,及时发现竞赛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讨论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讨论分析竞赛活动的开展步骤,总结竞赛活动的开展经验,不断丰富竞赛活动的内涵,把握竞赛工作的实质精神,保证竞赛工作的成果而制定。
三、基本要求
1、上海浦东新区建设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组委会每年召开两次工作例会,讨论有关竞赛的重点工作和表彰方案等内容。
2、上海浦东新区建设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组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讨论竞赛进展情况,贯彻竞赛组委会的有关要求,布置阶段性竞赛工作。
3、上海浦东新区建设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下设分赛区,各分赛区根据自身竞赛工作开展情况,可定期召开本赛区参赛单位工作例会,贯彻相关竞赛精神,研究布置有关竞赛工作。
4、上海浦东新区建设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组委会各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赛区级工作例会,讨论本赛区竞赛活动开展情况,交流竞赛开展经验,研讨竞赛工作开展形式、内容、特点、特色、总结阶段性竞赛开展成果。
5、各种形式的竞赛例会,需详细记录会议的议程及有关内容、成果等,并最终形成相关的例会纪要。
以上工作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将不断进行完善、健全。
附件二:
上海浦东新区建设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台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各分赛区、参赛单位的基础工作,实时记录竞赛的实施过程和活动开展情况,使各参赛单位的台账管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供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各分赛区所辖参赛的各行政单位、建设单位、管理单位、窗口服务单位、生产制造单位和相关协作单位参考。
第三条 台账是展示参赛单位竞赛成果的基本依据,是总结经验、提高竞赛水平的有效手段,是实现参赛单位规范竞赛管理的重要体现。各参赛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竞赛台账的建立、完善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台账是参赛单位竞赛过程的原始记录,是可供查考的各类原始资料,是接受竞赛检查、考评的重要依据,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有序。
第二章 分类
第五条 劳动竞赛各参赛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好竞赛组织台账、竞赛推进台账、竞赛成果台账和竞赛信息台账等四本台账。
第六条 竞赛组织台账应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组织结构
包括竞赛领导组织成员、工作小组成员、联络员名单等。
(二)竞赛方案
包括竞赛各个阶段的方案以及具体的实施计划等。
(三)竞赛制度
包括例会制度、先进评选和奖励制度、信息报送制度等。
(四)竞赛文件
包括新区赛区、分赛区、参赛单位所印发的各类竞赛过程文件。
第七条 竞赛推进台账应该包括但不限于:竞赛在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诚信服务、优质服务、科学管理、安全运输、科技创新等方面进展的情况(含合理化建议“金点子”排行榜、技术比武等活动开展的情况);竞赛各阶段考评、检查工作的情况;各类竞赛推进会议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竞赛成果台账应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先进评选
包括先进集体和个人的申报材料、评选结果等。
(二)竞赛亮点
包括工作推进中所获的奖项、科技创新的成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事迹等。
第九条 竞赛信息台账应该包括但不限于:浦东赛区、各分赛区、参赛单位的竞赛简报(通讯稿件)等。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台账整理。各分赛区、参赛单位按照劳动竞赛组委会办公室统一提供的“劳动竞赛台账”样张目录进行台账的日常收集和整理工作。
第十一条 台账归档。竞赛台账的归档使用竞赛办公室统一提供的封皮,原则上每季度按类别(竞赛组织、竞赛推进、竞赛成果、竞赛信息)分册装订,每本厚度一般不超过3cm,每册中内容可按层次(赛区、分赛区、参赛单位)或按归档文件的属性进行顺序排列。
第十二条 台账维护。各参赛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竞赛台账的日常维护和保管工作,确保台账资料的及时查找和长期完好。
第十三条 台账交流。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对参赛单位的台账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指导,定期组织各参赛单位进行竞赛台账管理工作的观摩和交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浦东新区建设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上海浦东新区建设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组委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
促进区域发展建设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
浦东新区赛区台账管理编制目录
一、组织体系
1、组织框架
(1) 促进区域发展建设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上海浦东新区赛区;
(2) 上海浦东新区建设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组织委员会;
(3) 上海浦东新劳动竞赛领导小组、工作小组成员、联络员及工作联系表。
2、竞赛制度
(1) 全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有关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的文件、通知、实施意见、制度办法等;
(2) 竞赛领导小组、工作小组例会制度;
(3) 劳动竞赛考核评比标准;
(4) 劳动竞赛各类先进评选办法、条件和程序;
(5) 阶段性劳动竞赛考核评比流程。
二、工作体系
1、竞赛方案(紧扣主题、体现特色、目标明确、措施有力)
2、竞赛活动
(1) 竞赛宣传环境布置;
(2) 有关考察、参观、调研活动;
(3) 年初竞赛誓师动员会(通知、议程、交流发言、领导讲话);
(4) 年中竞赛台账展示推进会(通知、议程、交流发言、领导讲话);
(5) 年终竞赛总结表彰会(通知、议程、交流发言、领导讲话);
(6) 月、季度“自查自评、同类别考评、整改完善”等资料。
三、成果体系
1、建设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工作进展;
2、全国、市级、赛区级各类先进获奖名单(申报表,初审、终审考核表);
3、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事迹汇总表;
4、突出典型的人与事记载;
5、有关竞赛信息、通讯稿件;
6、《劳动竞赛简报》等。
附件三:
上海浦东新区建设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信息交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上海浦东新区建设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活动的深入开展,丰富竞赛内涵,深化竞赛成果,加强竞赛交流与学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信息交流的主要载体是《促进区域发展“上海浦东新区”建设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简报(以下简称《劳动竞赛》简报),由竞赛组委会办公室负责编辑和印发。
第二章 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 《劳动竞赛》简报每半月一期,分别在每月15日和30日印发,是向上级竞赛管理部门汇报竞赛进展情况、为各分赛区、参赛单位提供竞赛展示和交流平台的重要刊物。
第四条 《劳动竞赛》开设工作动态、竞赛交流、竞赛亮点、基层快讯等专栏,并根据劳动竞赛的工作实际适时增减。开设中或以分赛区和参赛单位的集中组稿形式进行编印。
第五条 各分赛区竞赛组织机构及各参赛单位设一名专(兼)职信息员并报劳动竞赛组委会办公室(见附件)。分赛区信息员可根据需要自主创办竞赛刊物。
第六条 各分赛区、各参赛单位信息员要实时向劳动竞赛组委会办公室提交竞赛信息,每半个月至少要向《劳动竞赛》投稿一次,最晚的时间节点是每月的12日和27日。
第七条 信息采写应注重准确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应紧密结合
工作实际、切实反映竞赛实况、牢牢把握竞赛实效,突出体现竞赛先进人物、先进做法、先进经验、先进成果和竞赛精神。
第三章 考核和培训
第八条 劳动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对录用的竞赛信息进行统一整理和统计。每投一稿件奖励20元,每录用一篇稿件奖励40元,在市总刊物上刊载一篇奖励80元,在全总刊物上刊载一篇奖励200元,所在单位加计1分。
第九条 劳动竞赛组委会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一次信息员培训和交流活动,同时发布季度稿件数量和录用情况信息、发放阶段性稿酬奖励。
第十条 每年年终召开劳动竞赛信息员总结和表彰会,对优秀信息员进行嘉奖鼓励。信息提交统计结果将作为“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优秀信息员”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分赛区、各参赛单位的投稿总数和录用数量将纳入劳动竞赛先进评选指标体系中,作为评选劳动竞赛先进集体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浦东新区建设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上海浦东新区建设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组委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
上海浦东新区建设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
组委会成员单位信息员汇总表
姓 名
单位及职务(岗位)
单位电话
手机号码
填报日期:
附件四:
上海浦东新区建设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先进评选表彰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和弘扬在上海浦东新区建设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促进竞赛活动深入有效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浦东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竞赛成员单位。
第二章 评选系列
第三条 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活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分为三个层次。
(一)全国级。竞赛成绩特别优秀的集体与个人,经考核符合条件的,推荐参与“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的评选。
(二)市级。竞赛成绩突出的集体与个人,经考核符合条件的,推荐参与“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上海市工人先锋号”的评选。
(三)赛区级。竞赛成绩优秀的集体与个人,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参与“上海浦东新区建设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先进集体”、“上海浦东新区建设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先进个人”、“浦东新区工人先锋号(建设团队、管理团队、服务团队、创新团队)”的评选。
第三章 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
第四条 全国级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条件参见中华全国总工会相关文件要求。(在“十二五”期间,全国总工会平均每年表彰本赛区“全国五一劳动奖状”3个、“全国五一劳动奖章”6个、“全国工人先锋号”10个。)
第五条 上海市级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条件参见上海市总工会相关文件要求。(在“十二五”期间,上海市总工会每年按照全国总工会表彰奖项的比例配套表彰本赛区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章)和上海市工人先锋号。)
第六条 上海浦东新区赛区每年评选先进集体20个、区级工人先锋号(特色团队)40个、先进个人100名,另设劳动竞赛优秀组织奖10个。
(一) 先进集体、工人先锋号评选条件
1、建设团队:
(1)优质、高效完成重大工程施工任务,成绩显著;
(2)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参与劳动竞赛同类单位中处于领先地位;
(3)坚持科技创新,科技和环保成果突出;
(4)开展立功竞赛活动特色鲜明,效果显著;
(5)精神文明建设和文明工程、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成效显著;
(6)服从大局,相互配合,协作共进。
2、管理团队:
(1)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政令畅通;
(2)管理人员素质过硬,廉洁奉公,具有较高威信;
(3)重视信息工作,深入了解情况,工作效率高,解决问题及时有效;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促进良性竞争;
(5)开展立功竞赛活动特色鲜明,效果显著;
(6)服从大局,相互配合,协作共进。
3、创新团队:
(1)坚持可持续发展和科学发展观,坚持节能减排、降本增效,进行科技创新,攻克技术难题,成效显著;
(2)科技创新成果具备全市一流、全国领先水平,或取得自主知识产权;
(3)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员工综合素质高,创新能力强;
(5)结合竞赛工作进展,努力做好技术实践的配套服务。
4、服务团队:
(1)窗口服务意识明显,专业性、技术性服务到位;
(2)服务体系和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3)员工素质优秀,工作效率高;
(4)服务团队诚信度高,单位形象好,社会投诉率低;
(5)服从大局,相互配合,协作共进。
(二) 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具有崇高的主人翁责任意识,爱国爱企。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爱岗。
3、具有高超的岗位技能,擅解难题。
4、具有创新创效的技术成果,在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建设中作出显著贡献。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每年的评选总额根据当年建设及竞赛开展情况确定,各重点参赛单位的名额根据当年承担的任务完成情况、参赛人数、社会效益等,拟定分配方案,经竞赛有关组织机构讨论,报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审核确定后,将具体名额分配下达。
第八条 各参赛单位要充分发扬民主,多方听取意见,按规定程序认真做好评选工作。
第九条 评选基本程序为:拟定评先方案→竞赛机构讨论通过→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名额下达→组织评选→材料上报汇总→意见征询(各参赛单位按照分配名额申报的各类先进名单汇总后发放到有关部门征询意见)→材料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条 各类先进的申报与评审:
(一)赛区级各类先进的评选,由参赛单位申报,经意见征询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海浦东新区建设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组委会评定。
(二)市级先进集体的评选,原则在赛区级优秀单位、集体基础上产生,经意见征询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总工会评定。
(三)市级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采取组织推荐、逐级申报、逐级审批、内部公示等方式,经意见征询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总工会评定。
(四)申报全国级先进集体、个人,原则上要有一定的市级荣誉(要经市总工会认可)作为基础,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的法人单位必须首先是竞赛先进集体。经意见征询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有关上级部门审批。
(五)凡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的个人同时授予“上海浦东新区建设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先进个人”称号(不占先进个人名额)。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一条 全国级、市级荣誉称号以及赛区级先进集体和个人每年予以表彰。
第十二条 劳动竞赛活动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具体奖励标准和办法,由各参赛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
第十三条 赛区级各类先进颁发的奖牌、奖章、奖杯、证书等,由上海浦东新区建设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组委会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六章 否决条件与评选纪律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能申报先进集体的评选:
(一)领导班子成员发生犯罪案件或严重违纪行为,受到处罚的;
(二)发生死亡事故,经市有关部门认定负有责任的;
(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方面发生重大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文明施工、文明驾驶或文明服务有关规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窗口服务形象差、效率低,且群众投诉率高,构成很坏社会影响的;
(七)企业劳动关系不和谐,发生重大劳动纠纷或群体性上访的;
(八)其他因素,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
第十五条 劳动竞赛各级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评选过程中,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第十六条 各级竞赛领导小组在评选中发现弄虚作假、虚报成绩等不良现象,由所属赛区调查核实后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单位参加年度申报的资格,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浦东新区建设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各年度的先进评选。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浦东新区建设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上海浦东新区建设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组委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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