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技术导则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三年三月目 录1 总 则11.1 目的11.2 依据11.3 原则31.4 适用范围42 术 语52.1 术语53 综合管廊系统规划83.1 一般规定83.2综合管廊线路规划83.3 综合管廊可容纳管线分析103.4 综合管廊的断面形式124 综合管廊系统设计134.1 综合管廊总体设计134.2 综合管廊土建工程设计134.2.1结构设计的一般规定134.2.2 结构上的荷载及作用144.2.3构造要求154.3 综合管廊附属设施工程设计154.3.1 排水系统154.3.2 消防系统164.3.3 通风系统164.3.
2、4 供电系统174.3.5 照明系统194.3.6 仪表及综合监控系统194.3.7 火灾报警及通讯系统204.3.8 标识系统204.4 综合管廊管线技术设计214.4.1一般规定214.4.2综合管廊管道技术设计214.4.3 综合管廊缆线设计225 综合管廊施工及验收235.1 土建工程施工基本规定235.2 土建工程质量验收基本规定285.3 附属工程施工与安装基本规定305.4 质量安全保障基本措施315.5环境保护基本措施326 综合管廊管理336.1建设管理336.2 运行管理336.3 维护管理346.4 资料管理351 总 则1.1 目的为推进我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科
3、学合理的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指导综合管廊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本导则。1.2 主要依据(1)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2);(2)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意见(内建城2012575号);(3)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10);(5)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6)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7)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4、(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50010-2010);(11)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12)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1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14)室外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15)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16)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1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18)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19)
5、交流电器装置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2001)(20)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21)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22)电力工程金属构筑物防腐技术导则()(23)钢制电缆桥架工程设计规范(CECS31-2006);(2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2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2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998);(2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28)分散型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054-2012);(29)入侵报警系统工
6、程设计规范(GB 50394-2007);(3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1)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技术规范(GB50736-2012);(32)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33)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2010版;(34)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35)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5221-2005);(36)电力电缆线路运行规程(Q/GDW512-2010);(3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3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第
7、1部分 通则(DL/T5161.1-2002);(3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第5部分 电缆线路施工质量检验(DL/T5161.5-2002);(40)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Q/GDW370-2009);(41)电缆线路状态检修导则(Q/GDW455-2010);(42)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373-2006);(43)城市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44)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2002)1.3 原则1.3.1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应由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建设规模和范围,按照市场运作的原则分步组织实施。1.3.2 加强各类管线
8、工程在规划、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统筹与协调,强化综合管廊与城市规划、环境景观、地下空间利用等方面的协调,实现城市发展的规范和有序,保障城市健康、持续、和谐发展。 1.3.3 在有限的综合管廊空间内,科学、规范、优化布置各类市政公用管线,确保各类市政公用管线安全、有序、高效、节能地建设和运行,实现综合管廊资源共享。1.3.4 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先导作用,加快综合管廊的标准化、规范化、市场化,提高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的现代化水平,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1.3.5 针对不同地区的特点、经济发展水平,在本导则指导下因地制宜地采取差异化的建设标准,并根据国家其它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现建设
9、与需求相结合。1.4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区范围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2 术 语2.1 术语2.1.1 综合管廊 municipal tunnel在城市地下建造的将给水、热力、燃气、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集中敷设在一个构筑物内,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的公用隧道空间。2.1.2 干线综合管廊 trunk municipal tunnel主要收纳干线管道和电力电缆,一般设置于机动车道或道路中央下方的综合管廊。 2.1.3 支线综合管廊 branch municipal tunnel收纳可以直接服务于临近地块的管线,一般设置在道路两侧或单侧的综合管廊。 2.1.
10、4干支线混合综合管廊 compositive municipal tunnel同时收纳干线管道和直接服务临近地块的管线,一般设置在道路较宽的城市道路下方的综合管廊。2.1.5 缆线综合管廊 cable municipal tunnel主要收纳电力电缆、通信电缆,一般设置于人行道的下方的综合管廊。2.1.6 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 cast-in-place municipal tunnel采用在施工现场支模并整体浇筑混凝土的方法施工的综合管廊。2.1.7 预制综合管廊 precast municipal tunnel综合管廊分节段在工厂内浇筑成型,经出厂检验合格后运输至现场采用拼装工艺施工成为整体
11、。包括仅带纵向拼缝接头的预制拼装综合管廊和带纵、横向拼缝接头的预制拼装综合管廊。2.1.8 排管 cable duct按规划电缆根数开挖沟槽一次建成多孔管道的地下构筑物。2.1.9 投料口 manhole 用于将各种管线和设备吊入综合管廊内而在综合管廊上开设的洞口。 2.1.10 通风口air vent为满足综合管廊内部空气质量及消防救援等要求而开设的洞口。2.1.11 管线引出段 junction for pipe or cable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和外部直埋管线相衔接的部位。2.1.12 集水坑 sump pit 用来收集综合管廊内部渗漏水或供水管道排空水、消防积水的构筑物。 2.1.13
12、安全标识 safety mark 为便于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分类管理、安全引导、警告警示而设置的铭牌或颜色标识。 2.1.14 电缆支架 cantilever bracket 又名悬臂支架,具有悬臂形式用以支承电缆的刚性材料支架。2.1.15 电(光)缆桥架 cable tray 又名电(光)缆托架,由托盘或梯架的直线段、弯通、组件以及托臂(悬臂支架)、吊架等构成具有密集支承电(光)缆的刚性结构系统之全称。 2.1.16 防火间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2.1.17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
13、tment 在综合管廊内部采用防火墙、阻火包等防火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1.18 阻火包 fire protection pillows 用于阻火封堵又易作业的膨胀式柔性枕袋状耐火物。3 综合管廊系统规划3.1 一般规定3.1.1 适宜规划建设的区域主要包括:城市新区、城市主干道或景观道路、重要商务商业区、旧城改造及其它符合市政公用管线敷设需求的区域。3.1.2 市政公用管线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综合管廊形式规划建设。(1)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地下铁道、地下道路、立体交叉等建设工程地段。(2)不宜开挖路面
14、的路段。(3)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4)需同时敷设多种工程管线的道路。(5)市政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6)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3.1.3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要求,在城市道路、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防洪工程、热力工程、燃气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人防工程等专业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综合管廊系统规划。3.1.4 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遵循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的原则,统筹安排各类管线在综合管廊内部的空间位置,协调综合管廊与其他沿线地面、地上、地下工程的关系。3.1.5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明确管廊的空间位置,并提出规划层次的避让原则和预留控制原则。3
15、.1.6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考虑长期发展的需要,统一规划,分期建设,注重近期规划与远期规划的协调统一,使得管廊具有良好的扩展性。根据城市的经济能力和发展阶段,确定合适的建设规模。3.2综合管廊线路规划3.2.1平面布置(1)管廊平面线形宜与所在道路平面线形一致,平面位置应考虑与建筑物的桩、柱、基础设施的平面位置相协调。 为了减少工程投资,节约道路下方地下空间,管廊均考虑布置在道路的单侧,同时,在道路建设的同时,预留足够进入地块的各类管道过路管。(2)干线管廊一般设置于机动车道或有中央隔离带的道路中央下方,一般不直接服务沿线地块。 支线管廊一般设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纳入直接服务沿线的各种管道。
16、 缆线管廊一般设置在道路的人行道下面。 干支线混合管廊可设置于机动车道、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方,可结合纳入管道特点选择敷设位置。(3)管廊与外部工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规定。管廊与邻近建(构)筑物的间距应满足施工及基础安全间距要求。 3.2.2竖向布置(1)覆土厚度 管廊的覆土厚度应根据设置位置、道路施工、行车荷载和管廊的结构强度、投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考虑各种管廊节点的处理以及减少车辆荷载对管廊的影响,兼顾其它市政管线从廊顶横穿的要求、道路绿化要求等。(2)竖向间距 管廊与外部工程管线及其他建(构)筑物交叉时的最小垂直间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规定
17、。 (3)交叉避让 管廊与非重力流管道交叉时:非重力流管道避让管廊。 管廊与重力流管道交叉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经过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解决方案。 管廊穿越河道:一般从河道下部穿越。 3.3 综合管廊可容纳管线分析3.3.1 给水(生活给水、消防给水)、再生水管道 给水(生活给水、消防给水)、再生水管道是压力管道,布置较为灵活,且日常维修概率较高,适合纳入管廊。 管道入廊后可以克服因管道漏水、管道爆裂及管道维修等因素引起的交通影响,可为管道升级和扩容提供方便。 3.3.2 污水管道重力污水管道由于有一定的排水坡度,每隔一定的距离要求设置检查井,污水管道内会产生硫化氢、甲烷等有毒、易燃、易爆的气体,
18、影响管廊运行安全,对管廊的埋设深度产生不利影响,大大增加建设费用。因此不应纳入管廊。 有压污水管道是否入廊可根据管线规划设计情况具体确定。3.3.3 雨水管道雨水管道与重力污水管道类似,需要有一定的坡度,每隔一定的距离需要设置雨水井。因此不应纳入管廊。3.3.4 热力(供热、供冷)管道热力管道特点是自身散热较大,需隔一定距离设置伸缩器,且在综合管廊内会引起管廊温度升高,对其他管线安全性不利,因此需做保温隔热处理后入廊,且不得同电力电缆同仓敷设。3.3.5 燃气管道燃气管道是一种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压力管道,容易受外界因素干扰和破坏造成泄露,引发安全事故。鉴于燃气管道的特殊性,不宜纳入综合管廊,且不
19、得同电力电缆同仓敷设。3.3.6 电力电缆、通信电缆电力电缆、通信电缆具有不易受管廊纵断面、横断面变化限制的优点,因此宜纳入综合管廊。由于电力电缆对通信电缆有干扰,在管廊内应分开布置。电力仓内环境温度最高不得超过40。3.3.7 废物收集管道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输送生活垃圾的废物收集管道可根据实际条件和发展预测,规划纳入综合管廊。3.3.8 其它管线其它管线应根据管线类型、特点和要求综合分析确定。3.4 综合管廊的断面形式综合管廊的断面形式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施工方法综合确定。采用明挖现浇施工时宜采用矩形断面;采用明挖预制装配施工时宜采用矩形断面或圆形断面;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如盾
20、构法)时宜采用圆形断面。综合管廊的断面宜预留适当的管位空间,适应未来城市的发展要求。4 综合管廊系统设计4.1 综合管廊总体设计4.1.1总体设计应符合规划的要求,管廊的分类或形式应根据规划及功能确定。4.1.2总体设计应根据规划要求,确定路径,明确与道路、穿越河道、地下构建筑物等的相互关系。4.1.3总体设计应确定管廊的断面形式、分室状况、断面大小、附属设施等要素。4.1.4各类孔口等附属设施平面布置应根据管廊的分类形式、规范要求、周边环境条件等综合考虑确定。 4.1.5总体设计应在各管线设计技术基础上实现管廊与内部管线设计的协调统一。4.2 综合管廊土建工程设计4.2.1结构设计的一般规定
21、(1)综合管廊工程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照永久构筑物的合理使用年限确定,不低于100 年。 (2)综合管廊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应按照乙类建筑物进行抗震设计。抗震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 的要求。 (3)综合管廊的结构安全等级应为二级,结构中各类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 (4)综合管廊结构构件的裂缝控制等级应为三级,结构构件的最大裂缝宽度限值应根据环境类别和水、土介质腐蚀性等级在0.2mm-0.3mm间选用。(5)迎水面主体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抗渗等级不得小于P6。当在侵蚀性介质中时,应按照相关规范规定考虑防腐
22、蚀措施。(6)综合管廊地下工程的防水设计,应根据气候条件、水文地质状况、结构特点、施工方法和使用条件等因素进行,满足结构的安全、耐久性和使用要求,防水等级标准不应低于二级。(7)对埋设在地下水位以下的综合管廊,应根据设计条件计算结构的抗浮稳定。计算时不应计入管廊内管线和设备的自重,其它各项作用均取标准值,抗浮稳定性抗力系数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8)坐落于软土地基、地基条件变化大的地基之上的综合管廊应按相关规范进行变形和抗震计算。(9)综合管廊不宜坐落在地震液化土层上,当坐落在液化土层上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土层液化。(10)综合管廊构造突变的部位、以及与异种构筑物的结合部应采用柔性接缝构造。
23、4.2.2 结构上的荷载及作用(1)永久作用:土压力 、结构主体及收容管线自重 、温度作用、预应力。 (2)可变作用:道路车辆荷载,人群荷载 、水压力 、冻胀力 、地面超载。(3)偶然作用:地震作用、爆炸力、冲(撞)击力等。4.2.3构造要求 (1)根据荷载进行结构计算,确定构件截面厚度。构件宜采用双向双面配筋,尽量采用小直径、小间距的配筋方式。(2)在管廊沿线应设置变形缝或其它接缝方式。接缝应贯通全截面,接缝处应设置防水措施(例如止水带、密封材料等);缝宽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现浇混凝土结构伸缩缝间距不宜超过30m。 (4)综合管廊结构主要承重侧壁的厚度不应小于250mm,非承重侧壁和
24、隔墙等构件的厚度不宜小于200mm。 (5)综合管廊结构中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根据环境条件和耐久性要求满足相关规范规定。4.3 综合管廊附属设施工程设计4.3.1 排水系统(1)综合管廊内应设置自动排水系统。 (2)综合管廊的排水区间应根据道路的纵坡确定,排水区间不宜大于200m,应在排水区间的最低点设置集水坑,并设置自动水位排水泵。 (3)综合管廊的底板宜设置排水明沟,并通过排水沟将地面积水汇入集水坑内,排水明沟的坡度不宜小于0.5。(4)综合管廊的排水应就近接入城市排水系统,并应在排水管的上端设置逆止阀。4.3.2 消防系统(1)综合管廊的承重结构体的燃烧性能应为不燃烧体,耐火极限不
25、应低于2.0小时。(2)综合管廊内装修材料除嵌缝材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 (3)综合管廊的防火墙燃烧性能应为不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小时。(4)综合管廊内每隔不应大于200m应设置防火墙、甲级防火门、阻火包等进行防火分隔。(5)综合管廊的交叉口部位应设置防火墙、甲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6)在综合管廊的人员出入口处,应设置手提式灭火器、黄沙箱等一般灭火器材。 (7)综合管廊内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8)综合管廊内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水喷雾灭火或气体灭火等固定设施。 (9)综合管廊内的电缆防火与阻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217-2007)。 4.3.3 通
26、风系统(1)综合管廊宜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2)综合管廊通风口的通风面积应根据综合管廊截面尺寸、区间的换气次数经计算确定。(3)综合管廊通风口处的风速不宜超过5m/s,综合管廊内部风速不宜超过1.5m/s。(4)综合管廊通风口的间距应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合理设置,并加设能防止小动物进入廊内的金属网格,网孔净尺寸不应大于10mm10 mm。(5)综合管廊的机械风机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6)综合管廊内机械通风系统应可实现与监控系统的连锁控制,满足管廊及人员安全的需要。(7)综合管廊内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排烟时补风量不应小于50%排烟量,并在火灾发生时自动或手动启动。4.3.4 供电
27、系统(1)综合管廊的供配电系统接线方案、电源供电电压、供电点、供电回路数、容量等应依据管廊建设规模、周边电源情况、管廊运行管理模式等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综合管廊附属设备中消防设备、监控设备、应急照明、机械通风、排水等用电设备按二级负荷供电,其余用电设备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3)综合管廊附属设备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综合管廊内的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交流220/380V三相五线TN-S系统,并宜三相负荷平衡;2)综合管廊应以防火分区作为配电单元,各配电单元电源进线截面应满足该配电单元内设备同时投入使用时的用电需要; 3)设备受电端的电压偏差:动力设备不宜超过供电标称电压的5,
28、照明设备不宜超过5、-10; 4)当电源总进线处功率因数不满足当地供电部门要求时,应采取无功功率补偿措施; 5)应在各供电单元总进线处设置电能计量测量装置。 (4)综合管廊内供配电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供配电设备防护等级应适应地下环境的使用要求,必须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2)供配电设备应安装在便于维护和操作的地方,不应安装在低洼、可能受积水浸入的地方; 3)电源总配电箱宜安装在管廊进出口处。 (5)综合管廊内应有交流220/380V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检修电源箱,电源箱沿线间距不宜大于60m。检修电源箱容量不宜小于15kW,应防水防潮,保护等级不低于IP54。(6)一般设备供电电缆宜采用
29、阻燃电缆,火灾时需继续工作的消防设备应采用耐火电缆。 (7)在综合管廊每段防火分区各人员进出口处均应设置本防火分区通风设备、照明灯具的控制按钮。 (8)管廊内通风设备、窗孔应在火警信号发出时自动关闭。 (9)综合管廊内的接地系统应形成环形接地网,接地电阻允许最大值不宜大于1。 (10)综合管廊的接地网宜使用热镀锌扁钢,在现场应采用电焊搭接,不得采用螺栓搭接的方法。 (11)综合管廊内的金属构件、电缆金属保护皮、金属管道以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均应与接地网连通。 (12)综合管廊内敷设有系统接地的高压电网电力电缆时,综合管廊接地网还应满足当地电力公司有关接地连接技术要求和故障时热稳定的要求。4.3.
30、5 照明系统(1)综合管廊内应设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且应符合照度、间距及应急时间要求。(2)综合管廊照明宜采用节能型光源,灯具应防水防潮,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54,照明灯具应设置漏电保护措施。4.3.6 仪表及综合监控系统(1)综合管廊的监控系统应保证能准确、及时地探测廊内火情,监测可燃气体、有害气体、空气质量、温度等,并应及时将信息传递至监控中心。 (2)综合管廊的监控系统宜对廊内的机械风机、排水泵、消防设施进行监测和控制。控制方式可采用就地联动控制、远程控制等控制方式。 (3)综合管廊内应设置固定式通信系统,电话应与控制中心连通,信号应与通信网络连通。在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或每个防火分区内应
31、设置一个通信点。(4)综合管廊应合理设置应急通讯系统,应采用先进适用的现代监测技术,加强对非法侵入、火情、温度、水位、含氧量、通风、排水等设备的状态监控。通讯和监测系统工作电源不应与照明等电源共用。4.3.7 火灾报警及通讯系统(1)综合管廊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报警信号应上传火灾报警控制室和管廊监控中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消防设备的供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设置智能化手动报警按钮及声光报警器。(2)综合管廊出入口等重要位置应设置全防范用监控摄像机、门禁系统。(3)综合管廊内应设置综合通讯系统,以及传输系统。4.3.8 标识系统(1)在综合管廊
32、的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综合管廊介绍牌,对综合管廊建设时间、规模、容纳的管线等情况进行简介。 (2)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应采用符合管线管理单位要求的标志、标识进行区分,标志铭牌应设置于醒目位置,间隔距离应不大于100m。标志铭牌应标明管线的产权单位名称、紧急联系电话。 (3)在综合管廊的设备旁边,应设置设备铭牌,铭牌内应注明设备的名称、基本数据、使用方式及其紧急联系电话。 (4)在综合管廊内,应设置“禁烟”、“注意碰头”、“注意脚下”、“禁止触摸”等警示、警告标识。4.4 综合管廊管线技术设计4.4.1一般规定综合管廊管线设计须与总体设计协调统一,管廊设计须充分考虑管廊内各专业管线近、远期设计、安
33、装的检修及要求。各管线设计也应符合管廊管线技术设计规定,实现综合管廊空间资源的有效利用。4.4.2综合管廊管道技术设计(1) 纳入综合管廊的管道应采用便于运输、安装的材质,并应符合管道安全运行的物理性能。 (2)宜选用高强、轻质、韧性好的金属材料、塑料或复合材料。金属管材宜采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塑料或复合材料宜采用钢骨架塑料复合管、PE管等。(3)综合管廊的管道净距要求,应满足安装、检修空间要求,并考虑管道的排气阀、排水阀、伸缩补偿器、阀门等配件安装、维护的作业空间。 (4)供热管道应高于供冷管道和给水管道,并且供热、供冷、给水管道应做绝热层。 (5)热力管道应考虑热补偿,补偿量由计算确定。补
34、偿方式宜优先采用自然补偿。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补偿器补偿。 (6)管道支架的形式、间距、作用力应经过计算确定。(7) 管道应力比较集中的部位,应设置供管道固定用的支墩、支架或预埋件。(8)在综合管廊顶板处,应设置供管道及附件安装用的吊钩或拉环,拉环间距不宜小于10m。 4.4.3 综合管廊缆线设计(1)纳入综合管廊内的电(光)缆,无论在垂直和水平转向部位、电(光)缆热伸缩部位以及蛇行弧部位的弯曲半径,应满足电(光)缆敷设最小允许值的要求。 (2)电(光)缆的支架层间间距,应满足电(光)缆敷设和固定的要求,且在多根电(光)缆同置于一层支架上时,有更换或增设任意电(光)缆的可能。(3)
35、电(光)缆支架、桥架的型式、材质及强度、刚度、稳定性要求均满足电(光)缆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4) 金属制桥架系统每隔30m50m应设置重复接地。玻璃钢等非金属桥架应沿桥架全长另敷设专用接地线。 (5)电力仓电缆应分层排列,重要变电站和重要用户的双路电源电缆不应布置在相邻位置。(6)电力仓金属构件采用耐腐蚀复合材料时,应满足承载力、防火性能等要求。(7)电力仓应留有电缆分支箱、环网柜及配套设施出口位置,并考虑电缆设计余量和接头布置的位置。5 综合管廊施工及验收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
36、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施工。 5.1.2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施工项目质量控制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 5.1.3 施工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对施工图有疑问或发现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需变更设计时,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5.1.4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需要进行下列调查研究: 1 现场地形、地貌、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其他设施和障碍物情况; 2 工程用地、交通运输、施工便道及其他环境条件; 3 施工给水、排水、动力及其他条件; 4 工
37、程材料、施工机械、主要设备和特种物资情况; 5 地表水水文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尚应掌握地表水的冻结资料和土层冰冻资料。 6 与施工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5.1.5 综合管廊的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8的相关规定执行。 5.1.6 综合管廊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 基础工程施工与验收 5.2.1 综合管廊工程基坑(槽)开挖前,应根据围护结构的类型、工程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和地面荷载等因素制定施工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5.2.2 土石方爆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5.2.3
38、 基坑回填应在综合管廊结构及防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进行。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有关规范规定。 5.2.4 综合管廊两侧回填应对称、分层、均匀。管廊顶板上部1000mm范围内回填材料应采用人工分层夯实,禁止大型碾压机直接在管廊顶板上部施工。 5.2.5 综合管廊回填土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表5.2.5 综合管廊回填土压实度 5.2.6 综合管廊基础施工及验收除符合本节规定外,还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2的相关规定。 5.3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5.3.1 综合管廊模板施工前,应根据结构形式、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39、供应条件进行模板及其支架设计。模板及其支架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必须满足受力要求。 5.3.2 混凝土的浇筑必须在模板和支架检验符合施工方案要求后方可进行。入模时应防止离析,连续浇筑时每层浇筑高度应满足振捣密实的要求。浇筑预留孔、预埋管、预埋件及止水带等周边混凝土时,应辅助人工插捣。 5.3.3 混凝土底板和顶板,应连续浇筑不得留置施工缝;设计有变形缝时,应按变形缝分仓浇筑。 5.3.4 混凝土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的相关规定执行。 5.4 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 5.4.1 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模板,应采用精加工的钢模板。 5.
40、4.2 构件堆放的场地应平整夯实,并有良好的排水措施。 5.4.3 构件的标识应朝向外侧。 5.4.4 构件运输及吊装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5%。 5.4.5 预制构件安装前,应复验合格;有裂缝的构件应进行鉴定。 5.4.6 预制构件和现浇结构之间、预制构件之间的连接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5.5 砌体结构 5.5.1 砌体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制烧结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外观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烧结普通砖 GB/T 5101 一等品的要求; 2 石材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30,且质地坚实,无风化削层和裂纹; 3 砌筑砂浆应采
41、用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低于M10。 5.5.2 砌体中的预埋管、预留洞口结构应加强,并有防渗措施。 5.5.3 砌体结构的砌筑施工除符合本节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3 的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5.6 附属工程施工与安装 5.6.1 综合管廊预埋过路排管管口无毛刺和尖锐棱角。排管弯制后不应有裂缝和显著的凹瘪现象,其弯扁程度不宜大于排管外径的10%。 5.6.2 电缆排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金属电缆排管不宜直接对焊,宜采用套管焊接的方式,连接时应管口对准、连接牢固,密封良好。套接的短套管或带螺纹的管接头的长度,不应小于排管外
42、径的2.2倍。 2 硬质塑料管在套接或插接时,其插入深度宜为排管内径的1.1倍1.8倍。在插接面上应涂以胶合剂粘牢密封。 3 水泥管宜采用管箍或套接方式连接,管孔应对准,接缝应严密,管箍应有防水垫密封,防止地下水和泥浆渗入。 5.6.3 电缆支架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材应平直,无明显扭曲。下料误差应在5mm范围内,切口应无卷边、毛刺。 2 支架焊接应牢固,无显著变形。各横撑间的垂直净距与设计偏差不应大于5mm。 3 金属电缆支架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5.6.4 电缆支架应安装牢固,横平竖直。各支架的同层横档应在同一水平面上,其高低偏差不应大于5mm。 5.6.5 仪表工程的安装应符合现行
43、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093的有关规定。 5.6.6 电气设备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 及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 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8 的有关规定。 5.6.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的有关规定。 5.6.8 通风系统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机、风机、泵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的有关规定。 6 综合管廊维护管理6.1 维护管理 6.1.1 综合管廊建成后,应确定具备相关给水、排水、照明等专业的资质和相应技术人员的单位进行
44、日常管理工作。 6.1.2 综合管廊的日常管理单位应会同各管线单位编制管线维护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6.1.3 综合管廊的日常管理单位应做好综合管廊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工程维护档案,确保综合管廊处于安全工作状态。 6.1.4 纳入综合管廊内的各专业管线使用单位应配合综合管廊日常管理单位工作,共同确保综合管廊及管线的安全运营。 6.1.5 各管线单位应按照年度编制所属管线的维护维修计划,报综合管廊日常管理单位,经协调平衡后统一安排管线的维修时间。 6.1.6 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搬迁、改建综合管廊设施的,应报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6.1.7 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毗邻综合管廊设施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预留安全间距,采取施工安全保护措施,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6.2 资料管理 6.2.1 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维护过程中的档案资料的存放、保管应执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及当地城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6.2.2 综合管廊建设期间的档案资料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建设单位应及时移交相关资料。维护期间由综合管廊日常管理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6.2.3 综合管廊相关设施进行维修及改造后,应将维修和改造的技术资料整理后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