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预算外资金纳入总预算会计制度核实
财库[]141号
为适应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需要,规范教育收费等未纳入预算并实施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会计核实,依据《财政部相关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纳入预算管理通知》(财预[]88号)等相关要求,从1月1日起,未纳入预算并实施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会计核实实施《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对《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作对应调整。现就相关事项通知以下:
一、增设相关会计科目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增设3个会计科目:净资产类“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科目,收入类“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科目,支出类“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科目。
(一)“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科目编码为323。
本科目核实未纳入预算并实施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支相抵形成结余,包含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用等资金结余。
年底转账时,应将“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等相关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将“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等相关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方。
本科目年底贷方余额,反应未纳入预算并实施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支相抵后滚存结余,转入下年度。
本科目依据管理需要,按部门进行明细核实。
(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科目编码为423。
本科目核实未纳入预算并实施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包含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用等收入。
收到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时,借记“其它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底转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科目。
本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应该年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累计数。
本科目应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收入分类科目设置对应明细账。同时,依据管理需要,按部门进行明细核实。
(三)“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科目编码为523。
本科目核实用未纳入预算并实施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安排支出。
发生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它财政存款”等相关科目;年底转账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科目,借记“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应该年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累计数。
本科目依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效分类科目设置对应明细账。同时,依据管理需要,按部门进行明细核实。
二、调整相关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调整《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102号科目“其它财政存款”使用说明,在其包含具体核实内容中增加“未纳入预算并实施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存款”。
三、会计科目对应关系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实制度》及其它相关预算外资金会计核实要求废止后,原预算外资金会计科目核实事项,应结合具体预算管理方法,使用调整后《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中相关会计科目进行核实。具体会计科目对应关系见附件1。
四、增设相关会计报表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增设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分部门收支情况表(见附件2)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分科目收支情况表(见附件3)。
五、其它事项
(一)各级财政部门对未纳入预算并实施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应该单独设账核实。
(二)对预算外资金历年滚存结余从财政专户缴入国库账务处理,根据《财政部相关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后相关账务处理问题通知》(财库[]103号)相关财政总预算会计要求实施。
(三)本通知自1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相关印发〈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实制度〉通知》(财综字[1998]164号)和《相关印发〈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实制度补充要求〉通知》(财办库[]36号),和《财政部相关财政专户彩票资金管理相关事宜通知》(财库[]31号)、《财政部相关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财政总预算会计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实问题通知》(财库[]25号)、《财政部相关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后相关账务处理问题通知》(财库[]103号)中相关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实要求,同时废止。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1:
会计科目对照表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科目
财政总预算会计科目
一、资产类
一、资产类
101财政专户存款
101国库存款
★102其它财政存款
103有价证券
104有价证券
105应收款
111暂付款
二、负债类
二、负债类
201应缴代收上级财政专户款
211暂存款
203暂存款
211暂存款
204代收款
无
三、净资产类
三、净资产类
301通常预算外结余
301预算结余
305基金预算结余
▲323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
四、收入类
四、收入类
401通常预算外收入
401通常预算收入
405基金预算收入
▲423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
406上级补助收入
411补助收入
五、支出类
五、支出类
501通常预算外支出
501通常预算支出
505基金预算支出
▲523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
521政府调剂支出
无
532补助下级支出
511补助支出
注:左栏为现行预算外财政资金专户会计科目。
右栏中带★会计科目,其使用说明作了修订。
右栏中带▲会计科目,为《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中新增会计科目。
附件2: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分部门收支情况表
年 月
单位:元
部门
名称
年初
余额
收入数
支出数
期末
余额
本月收入
累计收入
本月支出
累计支出
附件3: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分科目收支情况表
年 月
单位:元
科目名称
收入数
科目名称
(支出功效分类)
支出数
本月收入
累计收入
本月支出
累计支出
财政部相关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通知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预字[1997]287号
【颁布时间】 1997-06-25
【生效时间】 1998-01-01
【时效性】
第八章 会 计 科 目
第五十四条 会计科目是各级总预算会计设置账户、确定核实内容依据。各级总预算会计必需按以下要求使用会计科目:
一、各级总预算会计应按本制度要求设置会计科目,按本科目使用说明使用。不需要能够不用,不得私自更改科目名称。
二、明细科目标设置,除本制度已经有要求者外,各级总预算会计可依据需要,自行设置。
三、为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和实施会计电算化,本制度统一要求了会计科目编码。各级总预算会计不得随意变更或打乱科目编码。
四、总预算会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标名称或同时填列名称和编码,不得只填编码,不填名称。
五、相关财政周转金会计核实,可由各级财政预算部门或专门管理机构按本制度要求科目办理。
第五十五条 各级总预算会计适用会计科目以下:
会计科目表
号
编码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国库存款
2
102
其它财政存款
3
104
有价证券
4
105
在途款
5
111
暂付款
6
112
和下级往来
7
121
预拨经费
8
122
基建拨款
9
131
财政周转金放款
10
132
借出财政周转金
11
133
待处理财政周转金
二、负债类
12
211
暂存款
13
212
和上级往来
14
222
借入款
15
223
借入财政周转金
三、净资产类
16
301
预算结余
17
305
基金预算结余
18
307
专用基金结余
19
321
预算周转金
20
322
财政周转基金
四、收入类
21
401
通常预算收入
22
405
基金预算收入
23
407
专用基金收入
24
411
补助收入
25
412
上解收入
26
414
调入资金
27
425
财政周转金收入
五、支出类
28
501
通常预算支出
29
505
基金预算支出
30
507
专用基金支出
31
511
补助支出
32
512
上解支出
33
514
调出资金
34
524
财政周转金支出
一、资产类
第101号科目 国库存款
1.本科目核实各级总预算会计在国库预算资金(含通常预算和基金预算)存款。
2.本科目借方,记国库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国库存款降低数。本科目借方余额,反应国库存款结存数。
3.总预算会计收到预算收入时,依据国库报来预算收入日报表入账。收到上级预算补助时,依据国库转来相关结算凭证入账。办理库款支付时,依据支付凭证回单入账。
4.有外币收支业务总预算会计应按外币种类设置外币存款明细账。发生外币收支业务时,应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人民币外汇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年度终了,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根据期末国家银行颁布人民币外汇汇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多种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和原账面余额差额,作为汇兑损溢列入相关支出科目。
本科目可分通常预算和基金预算存款进行明细核实。
第102号科目 其它财政存款
1.本科目核实各级总预算会计未列入“国库存款”科目反应各项财政性存款。包含财政周转金、未设国库乡(镇)财政在专业银行预算资金存款和部分由财政部指定存入专业银行专用基金存款等。
2.本科目借方,记其它财政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其它财政存款降低数。本科目借方余额,反应其它财政存款实际结存数,其年底余额结转下年。
3.总预算会计应依据经办行报来收入日报表或银行收款通知入账。
总预算会计支付其它财政存款时,应依据相关支付凭证回单入账。
4.为便于分类管理,“其它财政存款”总账科目下应按交存地点和资金性质分设明细账。
第104号科目 有价证券
1.本科目核实各级政府按国家统一要求用各项财政结余购置有价证券库存数。
2.购入有价证券,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其它财政存款”科目;到期兑付有价证券时,其兑付本金部分,借记“国库存款”、“其它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利息收入经过相关收入科目核实。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应有价证券实际库存数。
4.本科目应按有价证券种类和资金性质设置明细账。
第105号科目 在 途 款
1.本科目核实决算清理期和库款报解整理期内发生上下年度收入、支出业务及需要经过本科目过渡处理资金数。
2.决算清理期内收到属于上年度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通常预算收入”、“补助收入”、“上解收入”等收入科目;收回属于上年度拨款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拨经费”或“通常预算支出”等科目;冲转在途款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11号科目 暂 付 款
1.本科目核实各级财政部门借给所属预算单位或其它单位临时急需款项。
2.借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其它财政存款”科目;收回或转作预算支出时,借记“国库存款”、“其它财政存款”或相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立即清理结算。年底,标准上应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资金性质及借款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112号科目 和下级往来
1.本科目核实和下级财政往来待结算款项。
2.借给下级财政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体制结算中应由下级财政上交收入数,借记本科目,贷记“上解收入”科目;借款收回、转作补助支出或体制结算应补助下级财政数时,借记“国库存款”、“补助支出”等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应下级财政应归还本级财政款项;本科目贷方余额,反应本级财政欠下级财政款项。
4.本科目应立即清理结算。应转作补助支出部分,应在当年结清;其它年底未能结清余额,结转下年。
5.本科目是往来性质科目,如发生贷方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以负数反应。
6.本科目应按资金性质和下级财政部门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121号科目 预拨经费
1.本科目核实财政部门预拨给行政机关、还未列为预算支出经费。
2.预拨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未设国库乡(镇)总预算会计,贷记“其它财政存款”科目,下同);转列支出或收到用款单位交回数时,借记“通常预算支出”、“国库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应还未转列支出或尚待收回预拨经费数。
4.本科目应按拨款单位设明细账。
第122号科目 基建拨款
1.本科目核实拨付给经办基础建设支出专业银行或拨付基础建设财务管理部门基础建设拨款和贷款数。直接拨给建设单位基础建设资金,不经过本科目核实。
2.拨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收到基础建设财务管理部门或受委托专业银行报来拨付建设单位数及缴回财政数时,借记“通常预算支出”、“国库存款”等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应还未列报支出数。
4.本科目应按拨款单位设明细账。
第131号科目 财政周转金放款
1.本科目核实财政有偿资金拨出、贷付及收回情况。
2.将财政周转金贷给用款单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它财政存款”科目;收回时,借记“其它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应总预算会计掌握财政有偿资金放款数。
4.本科目应按拨(放)款对象及放款期限设分户明细账。对于周转金放款业务较多地域,能够由总预算会计或周转金管理机构进行总分类核实,财政业务部门进行明细核实。
第132号科目 借出财政周转金
1.本科目核实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周转金借出和收回情况。
2.借给下级财政部门周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它财政存款”科目;下级财政部门归还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应借出周转金还未收回数。
4.本科目应按借款对象设明细账。
第133号科目 待处理财政周转金
1.本科目核实经审核已经成为呆账,但还未按要求程序报批核销逾期财政周转金转入和核销情况。
2.逾期未还周转金经同意转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周转金贷款”科目;按要求程序报经核销时,借记“财政周转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应尚待核销待处理资金数。
4.本科目应按欠款单位名称设明细账。
二、负债类
第211号科目 暂 存 款
1.本科目核实各级财政临时发生应付、暂收和收到不明性质款项。
2.收到暂存款时,借记“国库存款”、“其它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冲转退还或转作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其它财政存款”或相关收入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应还未结清暂存款数额。
4.本科目应按资金性质、债权单位或款项起源设明细账。
第212号科目 和上级往来
1.本科目核实和上级财政往来待结算款项。
2.从上级财政借入款或体制结算中发生应上交上级财政款项时,借记“国库存款”或“上解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转作上级补助收入数或体制结算中应由上级补给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补助收入”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本级财政欠上级财政款项;借方余额,为上级财政欠本级财政款项。
4.本科目应立即清理结算,年底未能结清余额,结转下年。
5.本科目是往来性质科目,如发生借方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以负数反应。
有基金预算往来地域,可按资金性质分设明细账。
第222号科目 借 入 款
1.本科目核实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根据国家法律、国务院要求向社会以发行债券等方法举借债务。上下级财政之间临时性借垫款,不经过本科目核实。
2.发行债券或举借债务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到期偿还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应还未偿还债务。
4.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或债权人设明细账。
第223号科目 借入财政周转金
1.本科目核实地方财政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借入有偿使用财政周转金。
2.借入时,借记“其它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还款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应还未归还借入财政周转金数。
三、净资产类
第301号科目 预算结余
1.本科目核实各级财政预算收支年底实施结果。
2.年底转账时,财政部门应将“通常预算收入”、“补助收入——通常预算补助”、“上解收入”、“调入资金”等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将“预算支出”、“补助支出——通常预算补助”、“上解支出”等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方。
依据本年预算结余增设周转金时,按增设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预算周转金”。
3.本科目年底贷方余额,反应本年预算滚存结余(含有价证券),转入下年度。
第305号科目 基金预算结余
1.本科目核实各级财政管理政府性基金收支年底实施结果。
2.年底转账时,应将“基金预算收入”、“补助收入——基金预算补助”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将“基金预算支出”、“补助支出——基金预算补助”、“调出资金”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方。
3.本科目年底贷方余额,反应本年基金预算滚存结余,转入下年度。
本科目应依据基金预算科目所列基金项目逐一反应各项基金结余。
第307号科目 专用基金结余
1.本科目用于核实总预算会计管理专用基金收支年底实施结果。
2.年底转账时,将“专用基金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专用基金收入”,贷记本科目;将“专用基金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数,借记本科目,贷记“专用基金支出”科目。
3.本科目年底贷方余额,反应本年专用基金滚存结余,转入下年度。
第321号科目 预算周转金
1.本科目核实各级财政设置用于平衡季节性预算收支差额周转使用资金。预算周转金应依据《中国预算法》要求设置,并不得随意降低。
2.设置和补充预算周转金时,借记“预算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通常无发生额。
第322号科目 财政周转基金
1.本科目核实各级财政部门设置有偿使用资金。
2.用预算资金增补有偿使用周转基金时,借记相关预算支出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其它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回财政周转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预算支出科目。用财政周转金收入补充财政周转基金时,借记“财政周转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应财政部门财政周转基金总额,年底余额结转下年。
4.本科目可依据实际需要设置对应明细账。
四、收入类
第401号科目 通常预算收入
1.本科目核实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纳入预算各项收入。
2.依据国库报来预算收入日报表所列当日预算收入数,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当日收入数为负数时,以红字记入(采取计算机记账,用负数反应)。年底止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预算结余”科目。
3.未设国库乡(镇)总预算会计依据征收机关(如税务所)报来预算收入日报表登记预算收入辅助账,待收到县财政返回收入时,再做收入账务处理。
4.本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应预算收入累计数。
5.本科目应依据《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通常预算收入科目”(不含通常预算调拨收入类)设置对应明细账。
第405号科目 基金预算收入
1.本科目核实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
2.取得基金预算收入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财政部明文要求在指定银行存放基金,应按要求办理转存手续。基金预算收入在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基金预算收入处理。
年底转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基金预算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金预算结余”科目。
3.本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应该年基金预算收入累计数。
4.本科目应按“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不含基金预算调拨收入类)要求设置明细账。
第407号科目 专用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实财政部门按要求设置或取得专用基金收入。
2.从上级财政部门或经过本级预算支出安排取得专用基金收入时,借记“其它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专用基金收入时,做相反会计分录。
3.年底转账时,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专用基金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结余”科目。
本科目年底无余额。
第411号科目 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实上级财政部门拨来补助款。包含:
(1)税收返还收入;
(2)按财政体制要求由上级财政补助款项;
(3)上级财政对本级专题补助和临时性补助。
2.收到上级拨入补助款,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从“和上级往来”科目转入本科目时,借记“和上级往来”科目,贷记本科目;退还上级补助,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相关科目。年底本科目贷方余额,应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预算结余”科目。
3.本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应上级补助收入累计数。
4.上级财政“补助支出”应和所属下级财政“补助收入”数额相等。
5.有基金预算补助收入地域,应将基金预算补助经过明细科目核实。
第412号科目 上解收入
1.本科目核实下级财政上缴预算上解款。包含:
(1)按体制要求由国库在下级预算收入中直接划解给本级财政款项;
(2)按体制结算后由下级财政补缴给本级财政款项和多种专题上解款项。
2.收到下级上解款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入退还时,作相反会计分录。年底,本科目贷方余额,应全数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预算结余”科目。
3.本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应下级上解收入累计数。
4.本级财政“上解收入”应和所属下级财政“上解支出”数额相等。
5.本科目应按上解地域设明细账。
第414号科目 调入资金
1.本科目核实各级财政部门因平衡通常预算收支从预算外资金结余和其它渠道调入资金。
2.调入资金,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年底,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调入资金”,贷记“预算结余”科目。
第425号科目 财政周转金收入
1.本科目核实财政周转金利息及占用费收入情况。
2.本科目应设置“利息收入”和“占用费收入”二个明细科目。取得利息收入时,借记“其它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利息);取得占用费收入时,借记“其它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占用费
3.年底止账时,应将“财政周转金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周转金支出”科目。本科目余额为当年财政周转金收支结余数,应全数转入“财政周转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周转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五、支出类
第501号科目 通常预算支出
1.本科目核实各级总预算会计办理应由预算资金支付各项支出。
2.总预算会计办理预算直接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相关科目;将预拨行政机关经费转列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拨经费”科目;办理基础建设支出时,实施限额管理,依据建设银行报来银行支出数借记本科目,不实施限额管理,依据拨付用款单位数,借记本科目。支出收回或冲销转账时,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年底,本科目借方余额应全数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预算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应预算支出累计数。
4.本科目应依据《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通常预算支出科目”(不含通常预算调拨支出类)分“款”、“项”设明细账。
第505号科目 基金预算支出
1.本科目核实各级财政部门用基金预算收入安排支出。
2.发生基金预算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其它财政存款)”等相关科目;支出收回或冲销转账时,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年底,本科目借方余额应全数转入“基金预算结余”科目冲销,借记“基金预算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应基金预算支出累计数。
4.本科目依据“基金预算支出科目”(不含基金预算调拨支出类)设置明细账。
第507号科目 专用基金支出
1.本科目用于核实各级财政部门用专用基金收入安排支出。
2.发生专用基金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对于依据国家要求将基金存在指定银行,应为“其它财政存款”,下同)科目。支出收回时,做相反会计分录。
3.年底转账时,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专用基金结余”科目,借记“专用基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应专用基金支出累计数。
第511号科目 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实本级财政对下级财政补助支出。包含:
(1)税收返还支出;
(2)按原财政体制结算应补助给下级财政款项;
(3)专题补助或临时性补助。
2.发生补助支出或从“和下级往来”科目转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和下级往来”科目;支出退转时,作相反会计分录。年底,本科目借方余额应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冲销,借记“预算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应补助支出累计数。
4.本科目应按补助地域设明细账。
5.用基金预算资金补助下级财政地域,应分设基金预算补助明细账。
第512号科目 上解支出
1.本科目核实解缴上级财政款项。包含:
(1)按体制由国库在本级预算收入中直接划解给上级财政款项;
(2)按体制结算补解给上级财政款项和多种专题上解款项。
2.发生上解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相关科目;支出退转时,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年底,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预算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应上解支出累计数。
4.本科目通常可不设明细账。
第514号科目 调出资金
1.本科目用于核实各级财政部门从基金预算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结余中调出,用于平衡预算收支资金。
2.调出基金预算结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调入资金”科目。通常通常预算和基金预算分设存款账户地域,应同时调整国库存款明细账。
3.年底转账时,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基金预算结余”科目,借记“基金预算结余”,贷记本科目。
第524号科目 财政周转金支出
1.本科目核实借入上级财政周转金支付占用费及周转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按要求开支相关费用支出情况。
2.本科目应设置“占用费支出”、“业务费支出”等二个明细科目。
“占用费支出”核实因借入上级财政周转金而支付资金占用费;
“业务费支出”核实委托银行放款支付手续费和经财政部门确定相关费用支出。
3.支付占用费时,借记本科目(占用费支出),贷记“其它财政存款”科目;支付手续费时,借记本科目(手续费支出),贷记“其它财政存款”科目。
4.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为已支付周转金占用费及手续费。
5.年底止账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财政周转金收入”科目冲销,借记“财政周转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年底止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九章 会计结账和结算
第五十七条 各级总预算会计应该定时、立即地进行会计结账。结账期限为每个月一次。结账具体方法,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第五十八条 各级总预算会计,在会计年度结束前,应该全方面进行年底清理结算。年底清理结算关键事项以下:
一、查对年度预算。预算数字是考评决算和办理收支结算依据,也是进行会计结算依据。年底前,各级总预算会计,应配合预算管理部门把本级财政总预算和上、下级财政总预算和本级各单位预算之间整年预算数查对清楚。追加追减、上划下划数字,必需在年度终了前查对完成。为了便于年底清理,本年预算追加追减和企机关上划下划,通常截至11月底为止。各项预算拨款,通常截至12月25日为止。
二、清理本年预算收支。凡属本年通常预算收入,全部要认真清理,年底前必需如数缴入国库。督促国库在年底库款报解整理期内,快速报齐当年预算收入。应在本年预算支领列报款项,非特殊原因,应在年底前办理完成。
清理基金预算收支和专用基金收支。凡属应列入本年收入,应立即催收,并缴入国库或指定银行账户。
三、组织征收机关和国库进行年度对账。年度终了后,根据国库制度要求,支库应设置十天库款报解整理期(设置决算清理期年度,库款报解整理期对应顺延)。各经收处12月31日前所收款项均应在“库款报解整理期”内报达支库,列入当年决算。同时,各级国库要按年度决算对账措施编制收入对账单,分送同级财政部门、征收机关查对签章。确保财政收入数字一致。
四、清理查对当年拨款支出。各级总预算会计对本级各单位拨款支出应和单位拨款收入查对清楚。对于当年安排非包干使用拨款,其结余部分应依据具体情况处理。属于单位正常周转占用资金,可仍作为预算支出处理;属于应收回拨款,应立即收回,并按收回数对应冲减预算支出。属于预拨下年度经费,不得列入当年预算支出。
五、清理往来款项。各级财政暂收、暂付等多种往来款项,要在年度终了前认真清理结算,做到人欠收回,欠人归还。应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款项,要立即转入本年相关收支账。
六、清理财政周转金收支。各级财政预算部门或周转金管理机构应对财政周转金收支款项、上下级财政之间财政周转金借入借出款项进行清理。同时对于各项财政周转金贷放款进行清理。财政周转金明细账由财政业务部门核实,各预算部门或周转金管理机构应和业务部门明细账进行查对,做到账账相符。
七、进行年底财政结算。各级财政要在年底清理基础上,结清上下级财政总预算之间预算调拨收支和往来款项。要根据财政管理体制要求,计算出整年应补助、应上解和应返还数额,和年度预算实施过程中已补助、已上解和已返还数额进行比较,结合借垫款项,计算出整年最终应补或应退数额,填制“年底财政决算结算单”,经查对无误后,作为年底财政结算凭证,据以入账。
第五十九条 各级总预算会计,对年底决算清理期内发生会计事项,应该划清会计年度。属于清理上年度会计事项,记入上年度账内;属于新年度会计事项,记入新账。要预防错记漏记。
第六十条 经过年底清理和结算,把各项结算收支记入旧账后,即可办理年底止账。年底止账工作通常分为年底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三个步骤,依次作账。
一、年底转账。计算出各账户12月份累计数和整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余额,编制结账前“资产负债表”。再将应对冲转账各个收入、支出账户余额,填制12月份记账凭证(凭证按12月份连续编号,填制实际处理日期),分别转入“预算结余”、“基金预算结余”和“专用基金结余”科目冲销。将当年“财政周转金支出”转入“财政周转金收入”科目冲销,并将财政周转金收支相抵后余额转入“财政周转基金”。
二、结清旧账。将各个收入和支出账户借方、贷方结出整年总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
对年底有余额账户,在“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表示转入新账。
三、记入新账。依据本年度各个总账账户和明细账户年底转账后余额编制年底决算“资产负债表”和相关明细表(不编记账凭证),将表列各账户余额直接记入新年度相关总账和明细账各账户预留空行余额栏内,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分新年度发生数。
决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如需更正原报决算草案收入、支出数字时,则要对应调整旧账,重新办理结账和记入新账。
第十章 会计报表编审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实制度
颁布时间:1998-12-27
第一章 核实及管理标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会计”)核实工作,依据《中国会计法》、《国务院相关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决定》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核实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财政专户会计基础任务是核实和反应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监督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和实施情况。具体包含:
一、办理预算外资金日常收缴、拨付及往来款项会计核实,做到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数字正确。
二、反应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实施情况,汇总编报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决算、财政专户会计报表等。
三、监督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实施情况,合理调度预算外资金。监督部门和单位立即、足额将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按同意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立即核拨资金。依据相关预算外资金管理法规和制度要求,参与做好预算外资金统筹调剂使用工作,提升预算外资金使用效益。
四、组织和指导本行政区域财政专户管理,负责检验下级财政专户会计工作,和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会计管理。
第四条 财政专户会计记帐方法、会计期间、会计报表编制期间,和记帐货币及单位等,均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中相关要求实施。
第五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实应该以实际发生业务活动为依据,真实统计、反应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收缴、拨付情况和结果。
第六条 财政专户会计提供会计信息应该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上级财政部门及本级政府对预算外资金管理需要。
第七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实应该立即进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该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需变更,应将变更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影响在年度会计汇报中给予说明。
第八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实和会计报表应该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对于关键业务活动,应该单独反应。
第九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实采取收付实现制。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并配置专门人员,财政专户资金应严格按要求用途使用。
第十一条 财政专户会计人员要严格实施国家相关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和措施,熟练掌握计算机在会计上利用,实现会计操作技术现代化。
第十二条 财政专户会计人员应加强对各项预算外资金核实管理和会计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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