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发文单位:文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颁布日期:2007-11-26执行日期:2008-02-01发布时效:有效效力级别:法律(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市 长袁 周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
2、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二、第四条修改为: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按照本规定执行。删除第六条第二款的内容。三、第七条修改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编制详细规划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附表一)。四、增加“住宅间距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各类建筑与住宅间距除应满足日照间距要求外,还应满足本章其他相关规定。”作为第十四条第二款。五、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7米;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墙面对纵墙面,进深
3、宜控制在12米以下,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不得挑阳台,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进深大于12米的山墙或山墙开窗的,应按照开窗面日照间距退让,阳台设置不得大于建筑面宽的三分之二。六、第十六条修改为:中高层以下住宅,山墙面允许设置透气高窗,窗洞尺寸不得大于0?6米0?6米,且高窗下沿距该层楼地面应大于或等于1?8米。七、第十八条修改为:24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间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八、第十九条修改为:高层建筑与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南北向布置,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最校?得小于30米;(二)南北向
4、布置,面宽小于或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最校?得小于20米;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最校?得小于24米;(三)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与东西两侧住宅的间距最校?得小于24米;(四)高层建筑的山墙面小于或等于15米时与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最校?得小于13米;大于15米或开窗(透气高窗除外)时按本条第(一)、(二)、(三)项执行;高层建筑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挑阳台。九、第二十条修改为:非住宅高层建筑之间的开窗面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得小于24米;东西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得小于20米。十、增加“城市主干道两侧建设项目,临道路一侧不得设置开放式阳台和修建实
5、体围墙。”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十一、第五十条第(一)项修改为:公共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及住宅按附表六停车泊位指标表规定执行。十二、增加“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的中高层以下、高层以下的表述均含本位数。”作为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六十条。十三、第六十条修改为:第六十一条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前至2004年4月1日已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建设项目,按已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实施,2004年4月1日以前已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还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项目以及本规定重新公布之日起新报建的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第六十一条依序修改为第六十二条。十四、删除贵阳市城
6、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表一的内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依序修改为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十五、附表七修改为:附表六 停车泊位指标表备注(1)本表为贵阳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表中所列配建指标均为建筑物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2)配建的其他车辆包括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的停放需要;(3)居住区室外地面停车泊位一般不应超过总泊位数的10%;(4)本表车位以小汽车为标准单位;(5)其他车辆指标可按小汽车1/10折算指标。十六、增加“13、架空层:指在建筑物底层或高
7、层塔楼首层设置的无任何结构围护的建筑层,架空层层高应大于4?2米小于4?8米,架空层只能设置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的绿地、休闲空间,为业主终日免费开放,不得设置经营性质项目”作为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录一第13条名词解释。十七、增加第“14、结构(设备)转换层:指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设备)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的结构(设备)转换。单独设置结构(设备)转换层时,层高应小于2?2米。”作为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录一第14条名词解释。十八、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录二第2条计算规则“建筑面积计算”修改为:(1)建筑面积计算应按建筑工
8、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国家标准执行;(2)入户花园、封闭式阳台均按国标GB/T50353?2005中阳台1/2面积计算规则执行;(3)层高小于2?2米的结构(设备)转换层,建筑物底层或塔楼首层高度大于4?2米小于4?8米无结构围护用作通道、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用途的架空层,可以不计算建筑面积;(4)地下室、高出地面小于1?5米的半地下室且一面临空层高小于2?2米的半地下室、屋面水箱、电梯控制室、出屋面的楼梯间、无柱雨篷、柱廊、层高小于2?2米的吊脚架空层、高度小于2?2米的夹层及结构(设备)层,其规划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十九、增加“层高小于2?2米的结构(设备
9、)转换层及无结构围护的吊脚架空层,建筑物底层或塔楼首层高度大于4?2米小于4?8米无结构围护用作通道、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用途的架空层,不计算容积率”作为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录二第3条计算规则“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计算”的第(4)项。增加“建设项目利用和开发地下空间的,其地下层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作为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录二第3条计算规则“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计算”的第(5)项。二十、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录二第7条计算规则“建筑层数计算”修改为:建筑物一面临空且高度大于等于2?2米,即从临空面开始计算第一层至建筑物顶层。层高小于2?2米的结构(设备)转换层、吊脚架空层、高度大于4?2米小于4?8米无结构围护的架空层及层高等于或大于2?2米的顶层跃层上层不计算建筑层数,但应计入总高度,并单列说明。本决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