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青岛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4002811 上传时间:2024-07-24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16.9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青岛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青岛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青岛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青岛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青岛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青岛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 导语:青岛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已于XX年6月2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收集的青岛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防止滥用格式条款获取不正当利益保护当事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格式条款(以下简称格式条款)是指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与自然人、法人、其他

2、组织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格式条款的监督工作各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格式条款的监督工作 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教育、市政公用、交通、广播电视、科技、卫生、经贸、旅游、邮政、通信、金融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格式条款的监督工作 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业内格式条款的制订和使用进行指导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提供方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作出对对方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六条提供方拟订格式条款提倡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 市工

3、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制订和发布或者与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联合制订和发布合同示范文本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工作 第七条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内容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前以清晰、明白的文字或者语言提请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还应当设在工作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八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者部分免除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或者保修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

4、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九条提供方拟订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对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提供方承担或者双方共同承担的风险责任; (三)违反法律、法规加重对方责任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提供方拟订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对方下列主要权利的内容: (一)依法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依法中止或者拒绝合同履行的权利; (三)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行使合同解释权的权利; (五)就合同争议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权利; (六)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第十一条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在使用该合同文本前到登记注

5、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加注标记: (一)房屋、汽车买卖合同; (二)物业管理、住宅装饰装修合同; (三)供用电、水、气、热合同; (四)经营性培训、医疗服务合同; (五)有线电视、邮政、通信服务合同; (六)消费贷款和人身、财产保险合同; (七)旅游、运输合同; (八)拍卖、典当合同; (九)依法应当加注标记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和发布或者与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联合制定和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的不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加注标记 第十二条已加注标记的格式条款内容需要变更的提供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变更后的合同文本重新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加注标记 第十三条工

6、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申请加注标记的格式条款应当建立公开查阅制度向社会提供无偿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格式条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可以向提供方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提供方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修改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提供方提出书面意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要求举行听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提供方和其他有关当事人提供方应当参加听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听证时可以邀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专家学者

7、以及消费者代表等参加 第十六条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认为格式条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并在接到举报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人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格式条款未提出修改意见或者提供方已经按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的应当在合同上加注标记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格式条款加注标记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经加注标记的格式条款不排除提供方因格式条款损害对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提供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

8、元以下罚款: (一)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加注标记的; (二)擅自修改已加注标记的格式条款的; (三)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加注虚假标记的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使用的提供方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注标记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