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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能否不签劳动合同.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4001173 上传时间:2024-07-24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13.8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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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定时工作制能否不签劳动合同 我在一家餐饮公司上班,在这里干了两年多了。单位一直没和我签订劳动合同,前不久,单位把我辞退了,说我一个月内迟到三次,构成严重违纪。我想索要离职补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金,可老板说,我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单位有权不签订劳动合同,且可以随时让我走人。请问是这样吗? 律师解答:实行不定时工作时制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包括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只有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同时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因此公

2、司应当与您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69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3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4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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