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号: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各方当事人委托方:郑飞鸿(以下简称甲方)地 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善乡村前厝96号邮 编:35110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莆田建行户 名:郑梅珠账 号:4367 4218 4279 0027 630 电 话:18959833330 0594-2520298受托方:泉州千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地 址:千亿大街五号楼3楼2单元 邮 编:362000法定代表人:倪秀兰 电 话:059565312200担保方:泉州千亿地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地 址:泉州丰泽区田安路千亿大厦11楼 邮 编:362000法定代表人:曾永生 电 话:0
2、595-22596288为确保“泉州市千亿商业城(1期)商铺”广大业主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保证“泉州市千亿商业城(1期)商铺”的统一管理、统一服务、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的法规,三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就商业用房委托经营管理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委托标的物(1)甲方签订了编号为,合同总价为捌拾陆万叁仟零玖拾伍元(小写:¥863095.00)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且甲方已经支付了全部的购铺款,拥有泉州市千亿商业城(1期)-1层3073A号商铺(以下简称“商铺)之合法产权.第二条、委托事项1甲方将位于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千亿商业
3、城(1期)-1层3073A号商铺委托乙方进行经营管理,即乙方取得商铺的经营管理权,以保证商场的整体运营。2。 对于本合同的签署,甲方非常明确和清楚,将该商铺的占有、使用、收益、参与物业管理、业主会投票权等全部业主权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整、排他、不可撤销地交由乙方合法处分.甲方仅保留对商铺的赠与权、转让权和抵押权,但是甲方在行使这些权利时,甲方的商铺继承人、受让人、抵押权人或者抵押权受让人等商铺后续权益人,均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3。各方当事人承诺,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撤销委托经营管理事宜.否则按本合同如下条款追诉违约责任。4。除以下特别约定外,甲乙丙三方在委托、受托经营管
4、理所得利益分配而所产生的相应税费各自承担缴纳。第三条、委托期限1甲方委托乙方对商铺实施统一经营管理的期限为12年,即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24年4月19日止.第四条、经营利益分配与支付1经三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取得经营收益的起算日期为:2012年4月20_日起.2本协议前十年的利益分配原则: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经营管理利益分配(以下称“利益分配”).其中第一年利益分配款三方均同意在甲方支付购铺款时直接抵扣购铺款;余下九年的利益分配款,支付日期从次年起每年分二次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如下:2。1、乙方支付甲方的余下九年即2013年4月20日至2022年4月19日止的利益分配款合计为(人民币)玖拾
5、叁万捌仟壹佰伍拾壹元整(小写:¥938151。00 );每年利益分配(人民币)壹拾万零肆仟贰佰叁拾玖元整(小写:¥104239.00).2。2、乙方支付甲方的前十年中余下九年的利益分配分为18次支付,每年分两次支付,即每年 6 月 15 日与_12_月_15_日支付.2。3、_2013_年4_月20_日至_2022_年_4_月19_日支付利益分配款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丙方支付。3本协议期最后叁年,即于2022年4月20日至2024年4月19日止,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每年委托经营收益款为甲方购房合同款的10%,同样每年按本合同2。2条款支付日期分两次支付,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利益分配款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
6、甲方承担。4。 乙方将于上述支付日期后七个工作日内(遇国家节假日顺延)直接划转到甲方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乙方以银行转帐方式汇入甲方指定的以下银行帐户:帐户名:郑梅珠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莆田建行帐号:4367 4218 4279 0027 6305委托期限内的经营所得收益除本合同第四条款规定外的全部归乙方所有,所产生的亏损也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四条之规定按时收取该商铺经营收益。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商业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3甲方承诺将商铺委托乙方经营管理,不干预及妨碍商铺经营及商场整体商业规划和管理制度制定、实施等商业管理行为.4本合同期限内,甲方不得自行
7、将商铺出租、出借、与他人联营,或授权任何第三方占有、使用该商铺。5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如将商铺产权转让给其他人,须于转让前的15日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并向受让人全面介绍本合同内容,同时保证新的产权人与乙方重新签署与本合同内容基本相同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否则,视为甲方违约,并承担如下相应的违约责任。6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如将商铺进行抵押担保,须在抵押后的15天内书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的复印件,由乙方备案存档。所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须保证乙方在本合同下的权利不受损害,并保证商铺的正常经营和管理不受到干涉.否则,视为甲方违约,并承担如下相应的违约责任。7甲方须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日内
8、,积极配合乙方完成依法办理经营管理所需的相关法律手续及必需的签字盖章。8商铺财产的意外保险,由甲方出资投保,受益人为甲方。第六条、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依据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经营利益分配。2.乙方有权以自身的名义或乙方认为合适的名义确定商铺的合法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独立从事商铺的全部经营管理活动以及根据经营管理所需的一切其他活动,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商业费用。3乙方有权自行决定本店铺的经营人及经营条款,制定商铺经营管理规章制度.4。乙方或经营者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对商铺进行装修,并调整该商铺布局、设施、设备等(但不允许改变商铺的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无须另行通知甲方或者取得甲方同意
9、,装修款由乙方或经营者自理.5在本合同委托经营期间或者期限届满时,甲方如需出售商铺,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6甲方委托乙方统一管理期间所涉及的经营费用主要包含本店铺管理费、水电费,均由乙方或者经营者承担。7在乙方经营管理商铺期间,发生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原因而造成的商铺损失或灭失,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情况,乙方对此不负修复或赔偿责任.遇投保财产损失、灭失的,甲方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的赔款应首先用于上述商铺的修复和恢复装修费用,以便商铺能持续对外经营.第七条、违约责任1各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2在
10、本合同期限内,因甲方产权转让或设立抵押担保或其他甲方原因(如经营权转让、自营、联营等)造成乙方无法正常行使经营管理权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委托经营管理的商铺总价款的100%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乙方及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且乙方有权按照甲丙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80购买本店铺,甲方应于收到乙方之收购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3乙方在约定时限内正常支付利益分配的前提下,甲方如干涉乙方行使管理权,乙方有权扣除当期至后续的利益分配做违约金,直至甲方纠正为止。4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甲方支付利益分配,每逾期一天均按当期应付利益分配的万分之五向甲
11、方支付滞纳金。5、甲方不能按时提供必要的证件资料或必需的签字盖章等手续,致使乙方延误办理商铺经营管理的相关手续,每延误一天,甲方应当向乙方按当期应付利益分配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迟延履行金,并承担因上述原因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经济损失;但不影响甲乙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第八条、丙方责任和义务1、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丙方承诺对乙方在本合同第四条中所承诺支付给甲方的经营利益分配款承担担保责任。2、甲方可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年后,如有出售本店铺的意愿,亦可要求丙方无条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总价回购本店铺,且不扣除已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利益分配。回购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丙方承担。第九条、委
12、托期限届满的处理原则1 甲乙双方为了市场的长期繁荣与发展,保护广大业主及经营者的利益,乙方须于委托期限届满前90日向甲方发出继续经营书面征求意见函.在全场过半数商铺面积的业主同意继续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情况下,甲方应与乙方续签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第十条、合同的生效、解除、续约、变更和终止1本合同壹式叁份,甲乙丙叁方各执壹份。2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3本合同的有效期自生效日起算,至2024年4月19日止。4本合同有效期届满时或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执行的,本合同自动解除。5本合同续约、变更、终止等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相关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
13、一条、附件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之附件如下:1编号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编号为的授权委托书。第十二条、其他1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甲乙双方须保证本合同内所记载的联系电话及地址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应于变更后的7个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信函以本合同确认的地址寄出、传真以本合同确认的号码发送即视为送达对方。3本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件:(1)战争、内乱或社会总动员;(2)国家或政府条例和命令;(3)地震或任何因自然力量发生而被影响及不可合理预测或抗拒的事故;(4)其他非乙方可控制且严重影响乙方对
14、商铺经营管理的事件和事故。4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商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本合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补充说明:声明:甲方已详细阅读了本合同的全部条文,经乙方的解释和说明,甲方认为已经完全理解本合同全部条文的真实含义。本合同的签署是三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因而体现了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共同利益。签署: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泉州千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签 约 日 期:签 约 日 期:丙方(签章):泉州千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签 约 日 期:授权委托
15、书委托人:郑飞鸿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善乡村前厝96号邮编:351100联系电话:18959833330 05942520298受托人:泉州千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倪秀兰 住所地: 千亿大街5号楼3楼2单元联系电话: 0595-65312200 传真: 059522518958 兹委托泉州千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人购买的千亿商业城(1期)1层3073A号商铺物业的招商及经营管理事宜。泉州千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就千亿商业城(1期)该商铺物业的租赁、经营、管理、收取经营收益等事宜进行接洽、协商及签订意向书或合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上述意向书或合同履行中的相关权利(包括且不限于代为向第三方收取经营收益、代为向第三方送达或收取相关文件材料等).委托期限: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至2024年4月19日止。在此期间委托人不得撤销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签章): 受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承诺书为促进千亿商业城(1期)的进一步繁荣,确保所有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郑重承诺在与千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终止后的任何时间均自愿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服从由业主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的整体经营原则的制定(包括委托经营管理、整体出租、租金标准等)及其他决定。声明人: 年 月 日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