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砂购销合同甲方: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海砂购销事宜,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一、海砂规格,数量,期限:1、海砂规格:参考样板,以抽砂船所抽砂为准。2、数量:每年不少于400万立方。3、期限:合同生效之是起计壹年。4、质量:以预留存白色砂样品抽检,不得有参混黄色砂。二、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方式,计方,结算。1、价格:在抽砂船过驳到七千吨以下的运输船以人民币 元每立方计(不含税),若乙方需要过驳到七千吨以上的运输船以人民币 元/立方计(不含税),价格执行三个月后再定价,上浮或下调在3元之内,之后每两个月定价一次,上浮或下调在3元之内.2、交
2、货地点: 3、交货方式:直接在抽砂船边过驳或过驳船离开抽砂船两个小时停水后过上运输船。4、计算方量:以过驳船只实际方量为准.5、定金: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同时支付以 元/人民币给甲方做定金,履行十船之后定金返还给乙方,其次,每卸完一船结帐付清砂款后船只可以离开.三、双方责任:1、甲方负责取得海砂合法开采资格与生产安全,甲方按乙方计划量供应海砂,若遇到天气影响,政府政策变动,战争等不可抗力除外。2、乙方提前不少于一天提供砂计划给甲方确认,乙方年派出合适的运输船到甲方指定的抽砂船过砂,若遇到天气影响,政府政策变动,战争等不可抗力除外;乙方按约定及时支付砂款。3、远输船所需的手续由乙方自己解决.四、其他1、由于受海域原因,天气原因和台风季节影响等月购销双方另定。2、合同于乙方的定金汇入甲方账号之日起生效。3、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4、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 身份证号: 电话:乙方: 身份证号: 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