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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生态经济产业基金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4000644 上传时间:2024-07-24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44.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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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云和县生态经济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云和县生态经济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推进我县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县生态经济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 加快建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杆杠作用,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促进我县生态经济发展,由县政府设立云和县生态经济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第三条 产业基金按照

2、“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控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战略指导思想,围绕我县“小县大城”美丽大花园建设,积极推进产业升级和全域旅游,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第四条 产业基金资金由财政出资,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专项资金、深化财政存量资金改革盘活的部分存量资金、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和基金投资收益等。产业基金首期总规模3亿元(人民币,下同),出资资金分次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1。5亿元。今后视县财力状况和运作绩效,可考虑逐步放大规模.第二章 组织架构第五条 县产业基金组织构架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四个层次,按照管理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

3、责。第六条 云和县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县长为主任、常务副县长为常务副主任,各分管副县长为副主任,县财政局、金融办、发改局、经商局、住建局、县旅委、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工业园区管委会、科技局、农业局、林业局、环保局、(农办)、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产业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产业基金决策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县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金融办、经商局、住建局、县旅委、科技局、农业局会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副主任,牵头建立相关成员单位投资决策和沟通协调机制,为管委会提供决策建议。 第七条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由管委会主任

4、委托常务副主任或其他副主任,召集管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和相关专家组成,对项目投资计划与方案等具体事项进行决策。投决会一般不少于7人,且总人数为单数。外部专家由县金控公司聘请,也可以由管委会成员单位推荐,原则上由资深投资行业专家、行业自律组织代表、高校或相关研究机构专家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等组成。投决会成员名单由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县金控公司提交的项目投资或退出申请情况提出,并报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批准。第八条 设立云和县金融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金控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出资组建云和县生态经济产业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基金法人(以下简称“基金公司),基金公司按公司法规定要求建立董

5、事会、监事会,不设日常经营机构。委托县金控公司负责县级产业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即委托县金控公司作为产业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并根据基金管委会的要求和基金公司的委托,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负责县级产业基金的具体投资和运作。第三章 职责分工第九条 管委会、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行业主管部门、产业基金监管部门和县金控公司要明确职责,根据国家预算、金融和财务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基金运作与管理的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第十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根据我县产业导向及相关规划,研究确定产业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提出产业基金的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协调和决策基金相关重大事项如子基金的合作与设立、直接投

6、资等,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第十一条 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管委会关于产业基金发展运行的重大决策,研究制定产业基金投资指南,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协调产业基金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第十二条 投决会主要职责:受管委会的委托,根据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项目投资计划与方案等具体事项进行决策。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牵头制定县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负责收集的优质财源培育对象的投资信息和投资需求,参与相关投资决策和考核评价工作;组织对县产业基金的考核评价,开展对县级产业基金的财务监管,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第十四条 县金融办主要职责:负责提供

7、金融产业领域的投资信息和投资需求,参与相关投资决策和考核评价工作,引导社会资金特别是各类银行保险信托资金、证券公司以及投资机构等参与基金合作;加强对相关合作子基金、投资项目的行业指导;配合有关单位做好与上级相关基金的对接和争取工作。第十五条 县发改局主要职责:负责提供全县重大产业项目及相关领域的投资信息和投资需求,参与相关投资决策和考核评价工作;加强对基金整体产业投向的指导;会同相关单位做好与上级相关基金的对接和争取工作。第十六条 县经商局主要职责:负责提供工业与信息化产业相关的投资信息和投资需求,参与相关投资决策和考核评价工作;负责对相关合作子基金、投资项目的行业指导;配合有关单位做好与上级

8、相关基金的对接和争取工作.第十七条 县旅委主要职责:负责提供旅游产业的投资信息和投资需求,参与相关投资决策和考核评价工作;加强对相关合作子基金、投资项目的行业指导;配合有关单位做好与上级相关基金的对接和争取工作。第十八条 县住建局主要职责:负责提供城市化推进领域的投资信息和投资需求,参与相关投资决策和考核评价工作;加强对相关合作子基金、投资项目的行业指导;配合有关单位做好与上级相关基金的对接和争取工作.第十九条 县交通局主要职责:负责提供交通领域的投资信息和投资需求,参与相关投资决策和考核评价工作;加强对相关合作子基金、投资项目的行业指导;配合有关单位做好与上级相关基金的对接和争取工作。第二十

9、条 县科技局主要职责:负责提供科技领域的投资信息和投资需求,参与相关投资决策和考核评价工作;加强对相关合作子基金、投资项目的行业指导;配合有关单位做好与上级相关基金的对接和争取工作。第二十一条 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围绕“小县大城”发展战略,研究提出相关领域产业基金投资方向,为项目投资提供对接服务,参与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产业基金投资决策、行业监管和考核评价。第二十二条 基金监管部门主要职责:人行、银监、审计等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政府产业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监管.第二十三条 县金控公司主要职责:履行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征集产业基金投资合作意向并进行筛选

10、,按照审议决定的基金投资计划,开展对拟投资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运作,做好产业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四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第二十四条 坚持县委、县政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指导思想和“全域旅游、产业升级、改革创新、文化引领、惠民富民”五大战略要求,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符合我县产业政策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所投领域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储备,能够有效引领我县创业创新、产业转型升级和上市、新三板挂牌,重点投向高端装备、木玩产业、休闲旅游、智慧城市、交通信息、环保健康和生态农业等七大产业.第

11、二十五条 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1.不得投资股票(上市公司增发除外)、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高风险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2.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3.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4.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5。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6。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7.经县基金管委会批准的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第五章 运作模式第二十六条 产业基金一般采取设立“子基金”与和少量“直接投资相结合的运行模式,并积极探索其他各类创新业务.1.“子基金模式

12、,指财政资金设立的政府产业基金与上下级财政资金及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基金等设立 “创投基金、“区域基金”、“定向基金”、“并购基金”等各种“子基金”投资模式。2.“直接投资模式,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采取直接参股、参与定向增发或优先股、持有“金股等不同的股权投资管理形式。第二十七条 县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或直接投资的投资期限一般为5年,“子基金”模式的最长不超过10年,确需延展投资期限的,按项目投资原有审议决策程序报批确定后可延长2年.第二十八条 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产业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30,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受托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县内项目的资金总额原

13、则上不得低于产业基金出资金额的3倍.第二十九条 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总部)不低于500万元,并根据受托管理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注册资本数额;(2) 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3) 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

14、功案例. 天使基金管理机构可不受上述条件1的限制. 第三十条 直接投资的项目出资中如有非现金资产,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产业基金出资比例。直接投资中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高于20,经过基金管委会审批同意可放宽至4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第六章 投资管理程序第三十一条 产业基金主要采取市场化征集投资项目的方式,具体由县金控公司根据产业基金的投资原则和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投资意向.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协助组织投资项目,向县金控公司进行推荐。第三十二条 县金控公司对于各方面提出的投资意向要认真进行筛选汇总,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并根据管委会办公室的审核意见

15、,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等前期工作后,及时提出拟投资项目方案,就拟投资项目的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退出方式等提出意见建议。第三十三条 根据县金控公司提出的拟投资项目方案,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召集投决会进行审议决策。项目经投决会审议决策通过后,应在县财政局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县金控公司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由基金公司正式签署后实施具体投资运作.重大投资项目,由管委会办公室报管委会主任批准。第七章 投资项目退出第三十四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载明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进行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方式实

16、现退出.第三十五条 采取“子基金”运作模式的,县金控公司除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中约定退出方式外,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按照投资项目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选择退出: 1。子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第三十六条 产业基金退出时,原则上应按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市场进行,县金控公司应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估,作为

17、确定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对于按约定价格实行协议退出的,应报经管委会审核批准.第八章 收益和费用管理第三十七条 县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对初创期、中早期创业投资和其他具有外部性的投资以及各类创新业务,县产业基金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按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85%收取一定的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但应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收益让渡、风险承担等考核机制。第三十八条 受托方管理费用按照委托管理协议支付,原则上按照投资金额的0.6,由县产业基金公司按年支付。第三十九条 为激励金控公司引进人才,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对于投资效益特别好的项目,经基

18、金公司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可从该项目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县金控公司的业绩奖励;对于投资亏损较大的项目,经基金公司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管委会批准,以一定比例相应扣减县金控公司的管理费用。第四十条 县产业基金公司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协议规定支付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和业绩奖励。投资基金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作分配,全额留存基金公司用于投资.第九章 风险防控和考核评价第四十一条 县财政局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对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监督的考核机制,健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审议决策规程,按照“公开、透明、择优

19、”的原则确定投资,并严格实行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产业基金规范运作和管理,更好发挥产业基金政策引导作用。第四十二条 基金公司要按照基金管委会确定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组织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并加强对产业基金日常运作的监督管理,同时要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工作制度,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及时报管委会办公室和县金控公司备案.第四十三条 县金控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风险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严格实行规范的投资项目征集、筛选、预审、投入、退出等全过程的运作管理工作,确保基金投资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运作.第十章 定期报告制度第四十四条 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县金控公司要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备县级产业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第四十五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县金控公司要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第四十六条 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县金控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并提出意见.第十一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与国家相关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的管理比照国家有关管理办法执行。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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