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神华神东电力山西河曲发电公司异常情况运行汇报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保证生产现场信息通畅,使各级管理人员及时掌握设备运行情况,使应急响应、安全监控工作有效进行,防止人身事故、误操作事故、设备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神华神东电力山西河曲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电运行部运行值班员汇报管理,运行班组长均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 术语和定义(一)主要设备:系指出现缺陷直接威胁设备安全运行和影响机组出力的设备。主要包括:1。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包括出口开关刀闸)、主变压器、厂高变、高备变。2。220kV、110kV母线及线路开关、刀闸,及以上设备的继电保护及
2、安全自动保护装置,热工的FSSS、DEH、ETS系统。(二)主要辅机设备:系指直接影响机组出力或间接影响机组安全运行或对机组运行经济效益产生重要影响的设备。主要包括:引风机 、一次风机、二次风机、给煤机、给水泵、闭式循环泵、开式循环泵、凝结泵、燃油系统、输煤系统、电袋除尘器、凝结泵、真空泵、热工的主要辅机保护、自动调节系统和仪表、脱硫塔、以及影响环保指标排放的设备.(三)辅机设备:系指不影响机组正常运行或对机组运行经济效益影响很小的设备。主设备及主要主要辅机设备以外的设备均为辅机设备.(四)重大设备缺陷1.严重威胁系统、主要设备以及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等事故的缺陷;造成机组出力达不到设计标准或铭牌
3、出力,通过停机后才能消除的缺陷。2。已造成设备严重损坏,使主要设备被迫停止运行,严重威胁系统安全,必须立即处理的缺陷。3.严重影响机组经济技术指标和环境保护的缺陷;系统无法隔绝;消除工艺复杂,必须停止运行才可消除的主要辅机和设备缺陷(但不包括影响主机对外供电的缺陷).4。引起机组或110kV、220kV设备及以上线路非计划停运的缺陷。5。失去主要辅机设备热备用的缺陷。6。失去主要热工和电气保护的缺陷.7.水汽品质劣化,达到三级处理值,需要停机停炉或限负荷时。8.热网系统故障需要退出运行时。(五)重要设备缺陷1。不影响机组出力,系统允许隔绝,但必须停止运行才可能消除的重要设备和主要辅机缺陷。2。
4、主要热工和电气保护部分退出运行或主要自动调节功能的设备缺陷.3.需要采取隔绝措施,不会威胁到主、辅机安全运行的缺陷。4.需要倒换主要辅机设备才可消除的设备缺陷。5.精处理设备故障退出运行。6.输煤皮带划伤或撕裂。7.水汽品质劣化,情况严重,影响机组安全运行时。(六) 一般设备缺陷1.不影响设备正常运行或降低设备出力,不需要改变运行方式、解列系统和设备的缺陷。2.建筑物、门窗及一般影响文明生产的设备缺陷.3。制水设备降出力运行。(七)重大操作1.机组启动、停止2.主要辅机设备投入、退出,包括以下设备:2。1引风机 、二次风机、一次风机、给煤机、给水泵、冷渣器、链斗输送机、斗提机、凝结泵、直流油泵
5、、交流润滑油泵、高压流化风机、热网循环泵。2.2热工FSSS、DEH、ETS系统2。3凝汽器、高、低压加热器、热网换热器2。4电袋除尘、脱硫吸收塔2.5热网系统及厂内供热系统3。DEH系统操作、DCS程序下装。4.220kV系统运行方式倒换5。发变组保护、220kV线路保护投入、退出6.补给水系统运行方式倒换7。烟气走旁路,脱硫系统退出运行8.重要试验9.汽轮机注油试验10。汽轮机电超速保护试验11.汽轮机机械超速试验12.汽轮机打闸试验13。主汽门、调速汽门严密性试验14。机炉电大联锁试验15。机组性能试验16.锅炉空预器、炉膛、烟风道漏风试验17。锅炉水压试验18。锅炉安全阀调整试验19。
6、发电机假同期试验20。发电机交、直流耐压实验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四条 发电运行部经理(一)担任本制度的执行人(二)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对本制度执行情况提出自查评价意见,收集本制度的反馈意见并填写反馈单,并定期提出修改意见第五条 发电运行部专业主管负责检查和监督本制度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对本制度执行情况提出评价意见,报发电运行部经理.第六条 发电运行部值长负责执行本制度,按照本制度进行汇报。第二章 管理内容第七条 管理内容(一)调管设备申请上报、批复、延期,值长应汇报发电运行部对口主管、副经理、经理、设备维护部经理、生产技术部经理、安全监察部经理、生产总工、生产副厂长.(二)发生机组停运的事故、或主
7、要设备故障以及无法维持运行需要申请停机的重大缺陷,值长应汇报省调,发电运行部经理、设备维护部经理、生产技术部经理、安全监察部经理、总工、生产副厂长、厂长。(三)发生主要辅机故障影响机组出力时,以及调管设备的投入退出,值长除汇报厂内相关领导时还需汇报新疆省调。(四)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值长应汇报发电运行部经理、安全监察部经理、总工、生产副厂长、厂长.(五)主要辅机设备工作票许可、结束,值长应汇报发电运行部对口主管、副经理、经理,总工。(六)重大设备缺陷、重要设备缺陷的发现、消除,值长应汇报发电运行部对口主管、副经理、经理、设备维护部经理、生产技术部经理、安全监察部经理、总工、生产副厂长、厂长。(七)
8、一般设备缺陷值长应汇报发电运行部对口主管,通知检修班组。(八)正点过后15分钟仍不能正常交接班时,由交班值长汇报发电运行部副经理、经理,部门领导必须立即协调解决。(九)值、班发生差错、人身未遂及以上不安全现象时,值长、班长应立即汇报发电运行部安全主管。(十)现场一级、二级动火工作,值长应汇报发电运行部安全主管、副经理、经理、安全监察部安全主管,一级动火工作安全员必须始终在现场监护.(十一)主要辅机设备发生的所有异常运行状况,值长应及时汇报发电运行部安全主管、对口专业主管、副经理、经理。(十二)重大操作前值长应汇报发电运行部安全主管,对口主管、副经理、经理,并按照重大操作(作业)人员到岗到位管理
9、制度,督促相关人员到位。(十三)重要试验前值长应汇报发电运行部安全员、对口主管、副经理、经理,并按照重大操作(作业)人员到岗到位管理制度,督促相关人员到位。(十四)值长还应按照公司“事故通知及报告制度实施细则内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公司调度室.(十五)输煤、脱硫、除灰、化学等辅助厂房设备发生设备或指标异常、主要设备缺陷以及故障停运影响出力的重大、重要缺陷,班长应立即汇报当班值长、本专业对应的主管.第三章 监督与检查第八条 未按以上规定进行汇报工作的,每次考核值长200元,造成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值长责任.第九条 辅助厂房系统或设备异常、主要设备缺陷,班长未及时向值长汇报,每次考核班长200元,造成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班长责任。第十条 发电运行部经理对本制度的合理性与完整性进行检查与评价,每季度一次。第四章 附则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发电运行部起草、修订和完善.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发电运行部。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