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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考试试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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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00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2Z201010 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人事部、建设部规定必须取得建造师资格并经注册,方能担任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项目施工负责人. 2Z201011了解建造师制度框架体系 1、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 2、建造师管理体制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 (1)“建设部"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2)国务院各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 (3)各省建设厅负责本省和本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 3、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遵循“分级别、分专业”的原则。一级设置10个专业,二级6个. 4、注册建造师制度体系由“1+6”个文件构成:“1”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5、执业制度体系由“1+3"个文件构成:“1”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3”为《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和《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 6、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体系六大标准:职业实践核准(含职业道德标准)、教育和评估标准、考试标准、注册标准、执业标准和继续教育标准. 2Z201012 掌握考试管理 1、一级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2、二级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省组织命题考试。同时,考生也可选全国统一考试. 2Z201013掌握注册管理 1、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2、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的,也为3年。 3、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执业、致项目损失,由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2Z201014掌握执业管理 1、一建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建造师名义执业。二建师可在全国以二级建造师名义执业。 2、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由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3、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须本专业建造师担任,其中大型项目负责人须本专业一级。 2Z201015掌握继续教育管理 1、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接受120学时继续教育。必修课60,选修课60(公共课30,专业课30); 2、注册两个以上专业,除接受公共课教育外,还接受相应专业的专业课各20学时继续教育。 3、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可作为申请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证明。 2Z201016掌握信用档案管理 1、建造师信用档案包括: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2、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2Z201017掌握监督管理 1、县级以上“建管”部门,对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2、国务院“建管”部门应当将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管”部门. 3、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管”部门应将注册信息告知市、县“建管”部门. 2Z201020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除人大制定外,还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 2Z201021掌握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 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下列法律部门: 一、宪法 Ÿ 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主要表现形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Ÿ 还包括: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附属的低层次的法律。 二、民法 Ÿ 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Ÿ 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单行民事法律”组成; Ÿ 单行法律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三、商法 Ÿ 是调整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 Ÿ 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 Ÿ 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原则,民法许多规定也通用于商法。 四、经济法 Ÿ 调整国家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Ÿ 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五、行政法 Ÿ 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社会关系的法律; Ÿ 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六、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Ÿ 劳动是法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 Ÿ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 七、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Ÿ 自然资源法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等; Ÿ 环境保护方面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八、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九、诉讼法(又称诉讼程序法) Ÿ 其作用在于从程序上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 Ÿ 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大体属于该法律部门。 2Z201022熟悉法的形式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宪法:最高效力;人大制定 二、法律 Ÿ 广义指《立法法》调整的各类法;狭义仅指人大制定的法。 Ÿ 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法; 三、行政法规 Ÿ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如安全管理条例等。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四、地方性法规 Ÿ 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 Ÿ 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五、行政规章 Ÿ 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Ÿ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件,如“招标投标法"。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Ÿ “地方政府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 Ÿ 《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不一致时,由下列规定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则遵其决定.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六、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Ÿ 对法院审判有约束力,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 七、国际条约 Ÿ 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2Z201030宪法 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制定基础.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Z201031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 ·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表现为三方面: 1.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平等地受到保护。对任何违法行为一律予以追究。 3。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平等权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基础。平等权也有相对性,不排斥合理的差别。如对于老人、妇女、儿童的特殊保护。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是公民作为国家政治主体享有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包括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在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权利时,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 ·从事宗教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服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 四、人身自由 ·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包括生命权、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与工程建设活动最密切相关的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主要包括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五、社会经济权利 ·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劳动权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休息权指的是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 1。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2。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次。 3。下列节日期间应安排休假: (1)元旦;(2)春节;(3)国际劳动节;(4)国庆节;(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六、文化教育权利 1。受教育的权利 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关的权利包括:成年人有接受成年教育的权利;公民有从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机会;就业前的公民有接受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的权利和义务。 2.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监督权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包括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和申诉权。 ·获得赔偿权指公民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害的,公民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2Z201032掌握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方面的基本义务. 2Z201040 民法 《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 《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三部主要法律。 2Z20104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 ·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按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不具有我国的国籍,不属于我国的公民,但是这并不妨碍其成为我国的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18周岁以上.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10周岁以上的。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1)不满10周岁的.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4个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行为能力始于法人的成立而止于法人的撤销。 3。其他组织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1。财 2。物 3。行为 4。智力成果 (三)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分为法定的权利、义务和约定的权利、义务.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一)主体变更 1.主体数目发生变化 主体数目发生变化表现为主体的数目增加或者减少。 2.主体的改变 主体改变也称为合同转让,由另一个新主体代替了原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客体变更 1。客体范围的变更 客体范围的变更表现为客体的规模、数量发生了变化。 2。客体性质的变更 客体性质的变更表现为原有的客体已经不复存在,而由新的客体代替了原来的客体。 (三)内容变更 1。权利增加 2。权利减少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可以分为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和违约终止. (一)自然终止 指某类民事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 (二)协议终止 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协议终止有两种表现形式: 1。即时协商 当事人双方就终止法律关系事宜即时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后终止法律关系。 2。约定终止条件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约定了终止的条件。当具备这个条件时,不需要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一方当事人即可终止其法律关系。 (三)违约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2Z20104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一)要式法律行为 ·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二)不要式法律行为 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形式合法 2Z201043掌握代理 一、代理的含义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分别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的第三人。 二、代理的种类 (一)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3.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了维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计的,法定代理不同于委托代理,属于全权代理。(三)指定代理 ·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本质上属于法定代理.二者区别在于前者无需指定,而后者需有指定的过程。 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一)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二)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三)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四)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五)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 四、代理的终止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二)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2Z201044掌握债权、知识产权 财产权体系包括三个部分,即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体财产权制度,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体财产权制度,以债权、继承权等为内容的其他财产权制度。 一、债权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4。无因管理 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 (三)债的消灭 1.债因履行而消灭 2。债因抵销而消灭 ·指同类已到履行期限的对等债务,因当事人相互抵充其债务而同时消灭。 ·抵销应符合:必须是对等债务;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 3。债因提存而消灭 ·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 ·提存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债权人仍不领取提存标的物的,应收归国库所有. 4。债因混同而消灭 ·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5。债因免除而消灭 ·免除争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免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 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 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 二、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建筑法》规定:"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例如,作者的署名权即是人身权,而获得稿费的权利即是财产权. 2.专有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 (二)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调整. 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中,在工程建设领域较为常见的,除文字作品外。还主要包括: (1)美术作品 (2)建筑作品 (3)图形作品 (4)模型作品 2.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1)人身权 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 (2)财产权 1)使用权 2)许可使用权,指著作权人可许可他人使用著作财产权,并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 3)转让权,指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财产权,并放法获得报酬的权利。 4)获得报酬权,指著作权人钱法享有的国作品的使用或转让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3。著作权的侵权及部护 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指既未取得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根据,违法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歪曲、篡改、剽窃他人作品;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等。 著作权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三)专利权 1。专利技的主体 (1)发明人或设计人 指对发明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提供技术条件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单位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主体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 利用本单位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2。受让人 受让人是指依法通过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而取得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 3。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即专利权的保护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4.专利权的侵权及保护 专利权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 (1)未经专利权许可,实施其专利; (2)假冒他人专利; (3)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 (4)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其他相关合法权益. 发生专利权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四)商标权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主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Z201045掌握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一、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后果 (一)胜诉权消灭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权利,超诉讼时效期间,法律消灭了当事人的胜诉权。 (二)实体权利不消灭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 通常为2年 (二)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三)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的。涉外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海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四)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如果发生在最后6个月之前,只有持续到最后6个月内才产生中止时效的效果。 (二)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因提起诉讼而中断的情形 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重新计算;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重新计算。 2.因提出要求而中断的情形 提出要求即债权人表达出了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要求。书面通知的,应以书面通知到达相对人时重新开始;口头通知的,应以相对人了解通知内容时重新开始。请求的相对人包括义务人、义务人的代理人、主债务的保证人. 3。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情形 同意履行义务是指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书面形式同意的,应以书面通知到达债权人时重新开始;口头形式同意的,应以债权人了解通知内容时重新开始。同意的相对人包括权利人、权利人的代理人. 2Z201050物权法 《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物权法》共分为19章247条。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Z201051掌握抵押权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债权人就是抵押权人.将财产用于抵押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就是抵押人。用于抵押的财产就是抵押物。 1。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 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抵押财产的确定 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3。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1)对买受人的效力 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对承租人的效力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4.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5。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Z201052掌握质权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债权人就是质权人。将动产或权利用于质押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二人就是出质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就是质物。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1。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质权人的权利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2)质权人的义务 1)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 2)质权人不得擅自转质 2.出质人的权利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Z201053掌握留置权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债权人就是留置权人。动产被留置的债务人就是留置人。被留置的财产就是留置物。 1。留置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留置权人的权利 (1)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3。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2Z201054熟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的生效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二)不动产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不动产登记表示的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的生效。而合同的生效表示的是合同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而使合同对当事人产生了约束力。 ·合同生效与不动产登记是两个不同的事件.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能进行了不动产登记使不动产物权设立等行为生效。也可能没有进行不动产登记而使得不动产物权设立等行为不生效.此时,当事人需要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三)预告登记 ·由于合同的效力与不动产登记行为,可能导致当事人即使签订了合同也无法实现物权,《物权法》规定了预登记制度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的实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动产交付 (一)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行为的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物权生效的特殊情形 1.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三、关于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生效的其他规定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Z201055熟悉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句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范围(略)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对建设用地上的物享有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人享有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3)获得补偿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4)住宅用地期满续期的权利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2.义务 (1)履约的义务 (2)支付出让金的义务 (3)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的义务 (4)登记的义务 1)设立登记的义务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2)变更登记的义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的义务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2Z201056了解物权的保护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物权的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 1.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3.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4。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5。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2Z201060建筑法 《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由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1997年11月1日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建筑法》共包括85条。 2Z201061掌握施工许可制度 《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一、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1。以划拨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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