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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市场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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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家禽市场管理制度 第一条 活禽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经动物检疫合格的活禽,并在经营地点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等制度。从事活禽批发经营的,还应当记录销售的禽类及禽类产品名称、流向、时间、数量等内容; (三)每天收市后对活禽存放、宰杀、销售摊位等场所和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清洁消毒,并配合市场开办者实施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 (四)根据规定休市; (五)不得经营病死禽只;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员疫情监测、环境监测、动物疫病监测等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条 活禽经营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健康防护知识教育,具备基本健康防护知识。在进行活禽交易、运输和宰杀过程中,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配备个人防护用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不得在经营档口内食宿。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 第三条 活禽零售市场出售的活禽应当在市场内经过宰杀后方能带出市场.活禽零售市场收市时,经营者对尚未售出的活禽应当予以宰杀处理,严格执行当日零存栏制度。 第四条 活禽经营市场应当实行一日一清洁消毒、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休市制度以及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制度。 第五条 临时性休市期间,不得在活禽经营市场内外进行活禽交易,活禽经屠宰场集中屠宰方可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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