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一、矿井证件、规章制度、隐患排查、应急救援、安全培训、领导带班、安全投入
序号
监察内容
规定要求
检查内容
依据
备注
1
证照情况
“六证”不全不准生产,擅自生产属非法煤矿
“六证”.若”六证”不齐全,查生产调度台账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
2
规章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1、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相应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条第二、三、四款
2、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
3、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5、安全奖惩制度
6、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7、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8、安全检查制度
9、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10、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
3
隐患排查治理
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一款;
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查出的隐患按等级登记建档,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记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一款;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和监控
《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一款
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监督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报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隐患整改验收档案记录
《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二款
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由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
隐患整改方案、验收档案记录
《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2、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4
应急救援
应
急
救
援
应急救援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综合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专项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各种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评审书面纪要及专家名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书面纪要及专家名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评审书面纪要及专家名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各种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备案登记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培训记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现场检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演练记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应急演练评估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修订记录及档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现场及使用状况档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5
培训
培训
培训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
安全培训制度、人员名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七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煤矿矿长除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外,还应当依法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发证。
相关人员证件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煤矿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
培训记录、人员培训档案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本条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培训记录、人员培训档案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作业活动。
抽查点名册和培训记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
持证人所服务的煤矿企业等资格证上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的,持证人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20日内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变更资格证,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抽查证件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及以上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抽查证件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以下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抽查证件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及以上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经历。
抽查证件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以下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经历。
抽查证件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央煤矿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应当由具备一级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培训记录、相关证件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矿井的主要负责人,省属煤矿企业、中央企业煤矿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应当由具备二级以上(含本级,下同)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培训记录、相关证件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本条前两款规定以外的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井工煤矿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的安全培训,应当由具备三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培训记录、相关证件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本条前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应当由煤矿企业负责实施,或者委托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培训记录、相关证件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五条第四款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培训记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培训记录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煤矿矿长资格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合并培训的,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4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培训记录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以及新招入矿的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培训记录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煤矿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相关岗位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培训记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
煤矿应当建立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制度,制定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大纲和计划,安排有经验的职工带领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实习.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各种特殊工种施工记录、证件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6
领导带班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明确下井带班的作业种类、下井带班人员范围、每月下井带班的次数、在井下工作时间、下井带班的任务和职责权限、日班与夜班比例,以及考核奖惩办法等.
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国有煤矿集团公司管理人员,以及集团公司机关处室负责人,所属各矿的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下井带班办法,由集团公司制订,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查阅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七条第一二款、《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 井 带 班 的 指 导 意 见》(六)(七)
基层区队负责人、矿机关科室负责人下井带班的具体办法,由煤矿根据实际情况制订.
查基层区队、矿机关科室负责人下井带班办法;
《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 井 带 班 的 指 导 意 见》(七)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井口现场查看当班带班人员公示情况,每月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情况。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七条第三款
6
领导带班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煤矿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查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备案情况,是否经过修改,修改后是否备案。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查带班下井记录,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
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查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及领导带班下井记录、人员定位记录,保存时间是否超过一年。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查带班下井井下交接班制度及交接班记录簿交接班记录簿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
是否制订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国有煤矿副总工程师以上的管理人员,每月在完成规定下井次数的同时,熟悉生产的,要保证1至2次下井带班。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查带班下井工作计划,实际带班情况记录,考核和奖惩记录。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十六条(三)、第十九条
《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 井 带 班 的 指 导 意 见》(三)
国有煤矿采煤、掘进、通风、维修、井下机电和运输作业,一律由区队负责人带班进行。
查区队带班记录
《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 井 带 班 的 指 导 意 见》(二)
国有煤矿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要经常下井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井下存在的问题。煤矿在贯通、初次放顶、排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等关键阶段,集团公司的负责人要按规定到现场指导,确保安全生产.
查矿井有无贯通、初次放顶、排瓦斯、揭露断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等关键阶段,集团公司的负责人到矿入井记录。
《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 井 带 班 的 指 导 意 见》(四)
7
安全投入
提取安全费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企[2012]16号第5条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原煤产量按月提取:高突矿井吨煤30元;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安全费用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企[2012]16号第17条
查阅资料
安全费用是否专户核算,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是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企[2012]16号第27条
查阅资料
是否建立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企[2012]16号第31条
查阅资料
是否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企[2012]16号第32条
查阅资料
年度计划和上年度使用情况是否进行备案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企[2012]16号第32条
查阅资料
提取安全费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企[2012]16号第5条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原煤产量按月提取:高突矿井吨煤30元;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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