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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保险与索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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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设工程保险与索赔第一部分、工程保险与索赔实务第一节、国内法律、示范文本相关规定第二节、FIDIC合同规定第三节、国际银行项目规定第四节、一般投保程序、投保原则和保险类型的选择第五节、投保人与投保标的第六节、确定保险期间第七节、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第八节、免赔额的设定第九节、选择工程保单第十节、确定使用条款第十一节、优化投保方式第十二节、工程保险索赔第二部分、保险索赔案例第一部分 工程保险与索赔实务工程保险投保是指投保人(承包商、业主或其他相关建设主体)根据项目风险的实际,在作出保险安排计划,确定标的、选择条款和确定保险人的赔偿条件后,向保险人提交保险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保险按照一定程序作出承保决

2、定后,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整个活动过程。工程投保方案的制定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与制约,首先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工程保险的法律法规,这是投保的基本前提,为此,先介绍有关法律、合同对工程保险投保的规定,然后按照投保的一般程序介绍有关的内容。第一节 国内法律、示范文本相关规定一、建筑法律的有关规定1998年3月颁布的建筑法第48条和原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文件中,都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险,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能力,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二、国家开发银行对贷款

3、项目保险的安排规定国家开发银行于1999年10月颁发的贷款项目工程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指出:开发银行人民币贷款的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贷款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借款人或工程承包人等应根据风险情况投保。险种包括建筑(安装)一切险、综合财产险;借款人使用开发银行贷款自行采购原材料、设备的,应要求制造方、运输方、供货方办理产品制造、运输等履约环节的保险手续.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1999年12月,原建设部和工商总局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40条规定: 1、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者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

4、支付保险费用;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材料和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的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二节 FIDIC合同规定工程项目在实施前需要购买何种保险,一般是在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由业主和中标承包商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风险分担和保险的安排最终会反映在工程承包合同中。

5、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辑出版的工程合同标准格式是受世界工程界广泛认可的合同范本,其对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分担、保险购买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我国工程界也开始结合国际化的工程(外资参与工程、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工程)使用或推广这一合同条款.一、FIDIC合同简介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于1999年出版了4版合同标准格式,包括:施工合同条件、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款、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款和简明合同格式.1、施工合同条件适用于业主或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建筑或工程项目,通常由承包商按照业主提供的设计进行工程施工,但该工程可以包含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

6、机械、电气和(或)构筑物的某些部分.2、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款推荐用于电气和(或)机械设备供货和建筑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通常由承包商按照业主的要求,设计和提供生产设备和(或)其他工程,可以包括土木、机械、电气和(或)构筑物的任何组合.3、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款适用于移交钥匙方式提供工厂或类似设施的加工或动力设备、基础设施项目或其他类型的开发项目,通常由承包商进行全部设计、采购和施工,提供一个配备完善的设施“转动钥匙即可运行。4、简明合同格式推荐用于资本金额较小的建筑或工程施工,但这种格式也可以适用于部分或全部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气和(或)构筑物的合同。二、FIDI

7、C合同的风险分担原则FIDIC合同条款按照“近因易控即“谁能最有效地防止和谁最能方便地处理风险就由谁来承担风险的原则,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分摊风险.由最有能力承担某项风险的一方承担此风险,显然可以有效地降低整个风险成本,从而降低合同的总造价.在施工阶段,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风险分担情况为:1、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及政策控制、业主自身行为以及业主控制的行为产生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如不可预见的自然条件、物价上涨、后续立法、设备采购等。2、承包商承担自身行为风险,如报价、施工方法及工艺、劳务及材料采购等风险。3、对于地质勘查和工程设计产生的不明的地质条件及设计错误风险,要根据工程合同的情况而定,如果采用施

8、工合同条件,工程设计和勘察是由业主委托承包人以外的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的,则对承包商而言,查明地质,设计合理是业主应尽的义务,因而应由业主来承担最为合理;如果采用“交钥匙”合同,由承包商进行全部设计、采购和施工,显然应由承包商承担技术风险(包括施工技术风险)更为合适。4、因为财产的所有者最愿意保护自己的财产,也最容易管理自己的雇员,所以自然风险、社会风险对财产的损害责任按所有权分担,对人身的伤害按雇佣关系分担最为合理.5、鉴于风险无法消除和避免,当事人承担灾害损失的能力有限,FIDIC条款规定,承包商应以合同工程、业主材料及设备、承包商自身设备为标的,将自然风险及其行为风险向保险公司专业,以增强合

9、同双方抵御灾害风险的能力,同事保障业主利益不受承包商不良行为或过失的损害。6、即使在EPC合同下,业主肯定还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如战争、恐怖主义和类似风险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的风险等。但对合同双方来说,在签订合同前,讨论其他风险分担方案常常是可能的,有时是明智的。在BOT项目下,通常是一揽子谈判,在EPC合同条件下,一般由项目发起人与EPC承包商协商的交钥匙施工合同规定的风险分配方案,可能需要进行调整,以便在组成整个项目的各类合同间对所有风险的最终分配进行通盘考虑。三、施工合同条件对风险分担和保险的安排1、风险分担 承包商的风险责任承包商应对由于自己的设计、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业主人员的人

10、身伤亡承担风险责任.由于承包商自己的设计、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或由于承包商人员的疏忽、故意行为或违反合同造成的业主财产的损失,承担风险责任。承包商应从开工之日起,承担照管工程及货物的全部责任,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或根据合同规定视为已颁发)之日止,这时工程照管职责应移交业主。如果对某分项工程或部分工程已颁发(或根据合同规定视为已颁发)接收证书,则对该分项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职责届时移交给业主。也就是说,在整个施工期内,承包商应该对工程本体及工程使用的材料、货物承担照管责任的风险.如果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由于业主的风险意外的原因,致使工程、货物或承包商文件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商应自行承

11、担风险和费用,修正该项损失和损害,使工程、货物或承包商文件符合合同要求。 业主的风险责任首先由于自己的任何疏忽、故意行为或违反合同造成的承包商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风险责任;其次由于其本身的设计、材料或工艺缺陷造成的处于有缺陷状况的工程部分,为复原由于存在设计、材料或工艺缺陷而处于有缺陷状况的其他工程部分而遭受损失或损害的某一工程部分,以及业主已接收的工程部分,承担风险责任.但如果本条款已经列入保险责任范围,则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此责任。下列风险造成的工程、货物或承包商文件的损失或损害以及工程延期,应由业主承担: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工程所在国内部的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

12、、军事政变、篡权或内战;承包商人员及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其他雇员以外的人员在工程所在国内的暴乱、骚动或混乱;工程所在国内部的战争军火、爆炸物质、电离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污染,但可能由承包商使用此类军火、炸药、辐射或放射引起的除外;由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飞行装置所产生的压力波;除合同规定以外,业主使用或占有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由业主人员或业主对其负责的其他人员所作的工程任何部分的设计;不可预见的或不能合理期望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过采取足够预防措施应对的任何自然力作用。2、保险安排在这里,“应投保方是指按照承包商中标时与业主协商确定的对办理并保持相关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负责任的一方。 应就工程和承包商

13、设备办理的保险“应投保方应为工程、生产设备、材料和承包商文件投保,保险金额应不低于全部复原的费用,包括拆除、运走废弃物的费用以及专业费用和利润.“应投保方”应维持该保险在直到颁发履约证书的日期为止的期间继续有效,以便对承包商应负责的,由颁发接收证书前发生的某项原因引起的损失或损害,以及由承包商在任何其他作业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提供保险。“应投保方应对承包商设备投保,保险金额不低于全部重置价值,包括运至现场的费用.对每项承包商的设备,该保险都应从该设备运往现场的过程起,直到其不再需要作为承包商设备为止的期间保持有效。 其他规定除非在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上述各项保险:应由承包商作为“应投保方办理

14、和维持;应由共同有权从保险人处得到赔偿的各方联名投保,保险赔偿金额在各方间保有或分配,唯一的用于修正损失或损害;应对未列入“业主的风险”中的任何原因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损害提供保险;还应对由于业主使用或占用工程的另一部分而造成工程某一部分的损失或损害,以及由于“业主的风险责任(3)、(7)、(8)项”所列的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提供保险,每种情况下都不包括按商务合理条件不能投保的风险,其每次时间的免赔额不应超过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数额(如果没有规定此数额,本项不适用);但可以不包括下列部分的损失、损害及复原:由于其本身的设计、材料或工艺缺陷造成的处于有缺陷状况的工程部分(单保险保障应包括不属于下属项所

15、述情况的,由上述缺陷状况直接导致损失或损害的任何其他部分);为恢复由于存在设计、材料或工艺缺陷而处于有缺陷状态的其他工程部分,而遭受损失或损害的某一工程部分。业主已接收的工程部分,但承包商对其损失或损害应负某种程度的责任时除外;根据施工合同条件“拟用于工程的生产设备和材料的规定,不在工程所在国的货物。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应投保方应为可能由承包商履行合同引起、比国内在履约证书颁发前发生的任何物质财产(上述工程和承包商设备的保险规定的被保险物品除外)的损失或损害,或任何人员(下述“承包人员的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员除外)的死亡或伤害,办理每项责任保险。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本款

16、规定的各项保险:(1)应由承包商作为“应投保方”办理和维持;(2)应由各方联合名义投保;(3)保险范围应扩展到由承包商履行合同引起的业主财产(工程和承包商设备的保险规定的被保险物品除外)的所有损失或损害的责任;(4)但可以不包括以下事项引起的责任:业主具有的在任何土地上面、下面、范围内或传过它实施永久工程,以及为了工程占用该土地的权利;由承包商履行施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义务造成的不可避免的损害;“业主的风险”列举的某项原因,但可以按合理商务条件得到保险的范围除外。 承包商人员的保险:承包商应对其雇佣的任何人员或其他任何承包商人员的伤害、患病、疾病或死亡引起的索赔、损害、损失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和

17、开支)的责任办理并维持保险。此类保险应在这些人员参加工程施工的整个期间保持全面实施和有效。对于承包商的雇员,此保险可以由分包商投保,但承包商应对其符合本条款的规定负责.四、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款对风险分担和保险购买的安排这里主要介绍EPC与施工合同条件中安排的不同点。1、风险责任 承包商的风险责任。承包商的风险责任与施工合同条件的规定基本相同,唯一不同的是:在施工合同条件中,承包商可能参加一部分设计,而在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款中工程设计一定是由承包商完成的。所以,此处承包商应对所有设计责任风险负责,而不是像施工合同条件中仅对其设计的工程部分的设计风险负责

18、。 业主的风险责任.在施工合同条件中,“业主的风险”为8项(见前文),而在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款中业主承担的风险仅仅是前5项.2、保险安排当承包商为应投保方时,应按照业主批准的条件向保险人办理每项保险。 工程和承包商设备保险。“应投保方应维持保险在直到颁发履约证书的日期为止的期间继续有效,以便对承包商负责的,由颁发接收证书前发生的某项原因引起的损失或损害,以及由承包商或分包商在任何其他作业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提供保险。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险。完全相同. 承包人员的保险。与施工合同条件中的安排完全相同。第三节 国际银行项目规定在国际工程项目建设中,常常遇到工程保险人在项目贷

19、款人和业主的压力下扩展工程保险单以保障贷款人或银行的利益,保险经纪人一般会要求保险人就此接受一些额外的条款,例如:被保险人、银行/贷款人条款,损失收款人,违约条款,无辜的未如实告知人条款,不可无效条款等。一、传统的融资方式与工程保险采用传统的融资模式即股东融资模式建造工程,工程保险是为标的物-工程由于意外事故引起的可能的物质损失提供的保险,被保险人包含了所有参与工程的保单列明的承包商和分包商以及业主,但并不一定包含贷款人,因为贷款人在项目失败的情况下可以向项目的发起人追索。按照FIDIC合同条件,承包商有义务为承包工程投保,而且此工程应由承包商和业主联名投保.承包商为了所有可能在项目工地参与项

20、目的各方的利益,与保险人协商保险范围。显然承包商接受了所有各方的委托来确定工程保险事项,这在“合同条件”中属于约定职责范围。承包商自动承担了一定的向保险人告知必要承包信息的责任,以及将可能收益与保险单全部条款和保证向参与各方传达的责任。保险人只需与设计施工总承包商或业主一方商谈及处理保险事宜,不需要知道另外还有哪些承包商、分包商最终可能会受益于此保险单,这些承包商或分包商与总承包商或业主(即保单持有人)商讨保险事宜。保单持有人唯一地负责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并且有权收集各方的风险事故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单持有人也是与保险人商谈保险单修改和批单事项的负责人。二、项目融资方式的变化与工程保险项目融

21、资方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后,例如PPP、BOT等融资方式的运用,工程保险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在现代项目融资方式的框架,一般会组成一个项目公司来负责建设和运营这个项目,项目公司的股份由各个项目发起人共同拥有,项目建设的部分资金来源于一个银行“辛迪加”(指为某一个大型项目提供贷款而由多个银行组成的财团)。“辛迪加”的贷款要靠项目完成后产生的运营收益来偿还,项目建设的另一部分资金则由项目发起人提供.任何一个项目都涉及众多的风险,风险大部分将在项目发起人和贷款银行间分配,这些风险包括项目不能按时完工或根本不能按时完工以及不能及时拿到或者需要昂贵的成本才能拿到政府对项目的核准或许可的风险。尽管借款方和贷款方

22、的借款合同已经力图有效地转移双方项目有关的风险,但贷款人仍然希望将转移至借款方的风险进一步转移到第三方,如保险公司身上.交钥匙合同就可能是项目融资建设最流行的合同形式,这种合约的优点是项目的设计和建造由一方负责,项目的完成风险由业主和设计建造总承包商两者分担.通常,总承包商尽力转移项目各方(业主、设计商、营造商、供应商、分包商等)所承担的与项目有关的风险,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都约定:承包商不应局限于自己的或业主的责任和义务,将工程以承包商和业主的联合名义投保工程保险.三、贷款人向保险公司转移风险一般有三方参与以项目融资方式建设的工程项目,他们是贷款人或银行、业主或单一目标的项目公司、总承包

23、商。传统的保险方式解决了后两项的风险问题,而对于解决贷款人或银行的保险利益就显得不够充分。具体讲,在目前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中,虽然项目公司(业主)和总承包商通常在保险单中会作为指定被保险人,但贷款人或银行在保险单中的地位有时并不明确,因此,贷款人的目标就是要使自己进入保险合同,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达成某种默契,以便在发生保险事故损失情况下,银行可以无须依靠某一指定被保险人的帮助,就可以实施保险索赔.换言之,贷款人希望尽可能少地依靠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条款的规定,避免因某一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单规定而损害自己依据保险单获得赔偿的能力。四、与贷款人利益有关的保险条款1、被保险条款。工程保险中一

24、般讲工程参与各方都作为“共同被保险人。这样每个被保险人将以同样的态度和范围使用保险,就像使用分别的单个保单一样。所以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工程承保的信息和共同遵守合同是公平和符合逻辑的.提供承保信息是指每个被保险人分别承认保险人是基于一定的被保险人提供的承保信息而同意签订保险合同的,并且向保险人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充分性.共同遵守合同是指任一被保险人或多个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前提条件:保险单所有的条件、保证和其他条款及规定得到了所有被保险人的履行和遵守。2、损失收款人条款.也称第一受益人条款。简单地说,损失收款人条款就是在保单中指定的作为保险单下保险赔款的合适的接受者。如果将贷款银行作

25、为损失的收款人(第一受益人)其影响是:保险人可以通过向贷款银行而不是保险单持有人支付赔款来履行其赔偿责任。其措辞一般为:“经投保人要求,本公司特此同意,如上述保险单所保的标的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时,本公司将首先支付给(贷款银行)。但以其对受损保险标的可保利益为限,支付后如有余额将支付给被保险人。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情况下是保险人在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之前,首先要争得贷款银行的书面同意。只有贷款银行不同意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时,才将赔款支付给贷款银行.3、不可无效条款(NonVitiation)。Vitiation是使失效或使无效的意思。所以Non-Vitiation是指权力使之失效或无效

26、的意思,即不可无效。在工程保单中,如果保险人接受不可无效条款,就意味着所有的条件和保证在不可无效条款的作用下都作废了.也就是说,某一被保险人违反保单的条件、保证或其他规定并不使保单对其他被保险人失效,而仅仅是对此违约被保险人失效。显然,此条款违反了上面提到的“共同遵守合同”即任一被保险人或多个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前提条件是保单所有的条件、保证和其他条款和规定得到了所有被保险人履行和遵守。此条款显然对保险人不利,不可无效条款的内容大致包括:如果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不止一个,这些被保险人是作为独立的实体在运作,则保险保障对每个被保险人都采用完全相同的态度和相同的程度,就像将单独的保险单本别签

27、发给每一个被保险人一样个,前提是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承担的总责任不超过保险金额,不超过赔偿限额,也不超过保险单所附备忘录和批单确定的限额。在被保险人欺诈、情况误告、情况未报或违反任何保证或合同条件时,保险人有权拒绝此被保险人就损失提出的索赔,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述的欺诈、情况误告,情况未报或违反任何保证或合同条件的行为就本条款而言都是使合同无效的行为。然而,此条款同意:一个被保险人使合同无效行为将不会影响其他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没有实施使合同无效行为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权利。只有实施使合同无效行为的一方,其可保利益才不能获得赔偿。五、贷款人的不可无效保险贷款人也可以通过一个单独的“贷款人的不可无效条

28、款”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这种保障必须特别承保,其主要规定是:1、被保险人:只有贷款人自己;2、保险金额:与本身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总合同金额相同;3、保险期限:施工期加试车期(如有);4、非公开机密:本保单不能够向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主险)的任何其他被保险人公开;5、启动扳机:突然的意外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以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保单下由于某被保险人违约造成的全部或部分的保险单责任无效(通常由法院确定);6、赔偿:基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单,并使用所有的免赔额、赔偿额等;7、赔偿限额:实际损失的赔偿限额可能是在主保单下不能获得赔偿的索赔部分;8、追偿权:对使合

29、同无效方的追偿权.贷款人的不可无效保险条款的意义在于:在原来的保单下,由于任何一个被保险人或其他多个被保险人采取使合同无效的行为,致使保险人不再对保单所有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原保险单下,项目保险单不能扩展至就任何损失或损害赋予贷款人在保单下获得任何赔偿的权利。现在,通过增加损失收款人条款和不可无效条款,保险单不但赋予贷款人直接接受保险赔款的权利,而且即使某一被保险人违反合同条件或保证,只有实施使合同无效行为方的可保利益不能获得赔偿,并不影响向无辜的共同被保险人或贷款人的赔付.贷款人面临的问题是:贷款人不可无效条款只有在法院判决主保单已经被违约后才会启动。这正是目前贷款人提出要将贷款

30、人不可无效保险条款融入建筑工程一切险保单的主要原因.第四节 一般投保程序、投保原则和保险类型的选择一、一般投保程序。工程投保的具体工作大致包括以下几项:1、根据工程项目风险情况,明确投保原则;2、制定投保计划.包括保险类型、确定投保的主要内容(投保人与投保标的、保鲜期、保额与保费、保单类型及对保险条款选择等)、优化投保方式等内容;3、选择投保方式即确定由谁来投保,采取什么方式投保.4、实施投保行动,包括选择保险公司,索取保险申请并填写、配合保险人到工地勘察、阅读保险建议书,修订保险计划;5、签订保险合同,直至合同正式生效为止。二、投保原则。投保是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防范风险的重要途径。

31、在保险合同签订和制定风险方案中,会遇到许多复杂问题,往往是盘根错节,矛盾丛生,甚至是相互对立的。因此,投保过程中应该遵守以下原则:1、充分评估风险的原则保险是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无论对被保险人还是对保险人来讲,充分对项目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不但是建筑承包商制定风险管理计划的有效途径,而且也是科学、合理地进行保险安排的基础条件。因此,投保人对项目实际风险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充分评估风险.包括风险发生原因的评估如:火灾、爆炸、倒塌、撞击、下陷、沉降、塌方、隆起、震动、地震、季节因素、盗窃等风险。工程标的评估包括:工程主体、施工机具与设备、临时工程、额外费用与第三者财产和人员的损失赔偿责任。

32、工程主体是指业主兴建的工程;施工机具与设备,包括承包商拥有的租赁的施工机具设备,如推土机、吊车、塔吊等动力机械;模板、钢板桩、架板等支撑型设备以及业主可能提供的特殊施工机具。额外费用是指工程承包合同以外的拆迁清理费用及额外的修复费用等。2、满足风险分散的原则投保的目的是使投保人承包商、业主分散风险,以确保工程项目的稳定、顺利进行.投保人应在保险方案确定中始终要满足自己的被保险人分散风险的需要,始终要考虑:风险保障是否具有充分性,要将需要分散的风险尽可能地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之中;另一方面要考虑到补偿的充分性,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所产生的损失应尽可能地得到保障,使工程损失降到最低点。3

33、、实现公平与对价的原则在投保中应充分体现公平与对价的原则.在保险方案确定的过程中,与保险人应保持平等的地位,不能居高临下,也不能牵强附会,要以平等协商的态度处理投保过程中的问题,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在确定保险条件与费率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对价的原则,应根据风险的实际情况,确定与其对等费率,形成两者对等和对应的关系.4、遵守法律惯例原则近年来,随着我国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完善,一些保险法规相继出台,在投保时,应积极加以贯彻和执行。国内各类工程项目应遵守相关项目的有关法律条文;国外投资的项目应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国际工程项目应遵守国际的保险管理。三、保险类型的选择,对于工程风险投保,不是所有的破坏物质

34、财富或威胁人身安全的风险,保险人都可以承保,投保的风险必须是可保风险(Insurable Risk),即可以进行投保的风险.即使是可保风险投保人也不一定要100地投保,而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选择保险和选择哪类保险。人们在工程风险管理中,对风险是否采取保险,以采取哪一类保险,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并形成了一些为工程管理界和保险界认可的做法。目前,国内开展的商业保险险种比较多、种类也比较全,以工程险为例,按保障内容主要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吊装工程一切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同一类险种保险责任大体相同,但细节上又各有差异和侧重。对施工单位来说投保的大多数是建筑工程一切

35、险、安装工程一切险,这两个险种一般要同时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及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五节 投保人与投保标的一、投保人工程保险的投保人是指向保险部门提出订立保险合同申请、并附有交付保险费义务,并对保险标的拥有保险利益的主体。投保人可以是承包商,也可以是业主.在有些情况下,还可以是对保险标的拥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主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一个概念。被保险人是指财产或利益受到保险合同保障的主体.工程保险被保险人的范围较广,紧密层被保险人包括:业主、承包商和分包商;松散层被保险人有勘察设计单位、建筑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运输服务单位、施工机具出租人、与项目建设有直接关系的单位。另外,对于

36、项目融资单位也可以成为被保险人。具体被保险人一般写在保险合同之中,在明细表中予以列明,如某某建设集团、某某投资公司、某某监理公司等。分包商可以例外,因为在开工前,合同签订时,分包商往往是难以确定的,可以采用在明细表中规定“分包商(复数)”的方式表示,合同签订后,只要是给予项目的分包商就可以自动成为该项目的被保险人.二、投保标的投保标的是指投保人请求保险人对什么对象赋予保险责任,或说保险责任的指向是什么,也就是说确定工程项目,明确物质对象和责任对象。物质对象包括项目本身、各种费用、施工机具和业主在工地内的财产;责任对象包括各个被保险人可能产生的侵权责任.在一般情况下,责任对象不包括各种合同责任,

37、但在保险合同双方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包括部分合同责任,如设计责任等。1、项目界定.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应注意工程项目的界定问题,因为这一问题在签订合同时往往被忽视,其结果会导致在保险事故赔偿中会引起与保险人的纠纷.在工程项目的界定中,应采用与建设项目一致的、明确的、具体的名称。合同号是一个重要的识别因素,一个工程项目有数个标段,不同的标段有相应的和独立的合同号,通过合同号可以对项目进行识别和界定.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列明工程名称和合同号.另外,还应明确保险合同针对工程项目建设的哪一方面工作的内容:是土建、安装,还是设计服务、为设备提供保障等。2、项目构成。在投保过程中,投保人应明确工程项目

38、是永久性工程,还是临时性工程以及工程建设中所用的各种材料.就我国目前使用的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规定的“用于工程建设中所用的各种材料的界定,一般是根据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即从这些材料的所有权转移给被保险人时算起,并进入到工地范围内,才进入保障范围.除非对存储和运输另有特殊约定.3、施工机具。狭义的施工机具是指用于项目建设的机械设备如推土机、挖掘机、吊车等.施工人员的个人物品在工程保险合同中通常将其纳入保险合同范围,但具体作法是采取标的扩展方式进行的,明确一个总的赔偿额度以及每一个施工人员的赔偿额和相应的免赔额.工地办公室存放的工程建设资料如图纸和文件等由于其价值难于确定,工程保险项下才除外,投保人可

39、以根据自己的要求有条件的扩展承保,但这一扩展条款仅负责这些图纸、资料损失之后重新绘制和制作的费用。4、业主在工地内的既有财产.业主在工地内的既有财产通常是通过建筑物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在既有建筑存在的前提下,在某种意义上讲,工程项目就是在既有建筑基础上进行的扩建或改建。因此,业主在工地内的既有建筑或财产,属于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但一般将其作为工程项目以外的保险标的列入保险合同。这样做的目的,就是无论是否是承包商造成的这类财产损失都可以通过保险合同获得赔偿.5、对业主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在工程建设中,业主往往出于对工程质量考虑或特殊的自身地位,通过自行采购方式,提供一些项目的关键材料和设备,工程合同

40、造价是否包括这些设备和材料的,投保人应当充分了解这一点,在核算合同造价时予以注意。第六节 确定保险期间从保险合同生效到保险合同终止这一时间段称之为保险合同期间.工程保险的各个保险期间与工程建设的各工程建设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保险期间的确定,投保人应该将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别是与工期有关的情况向保险人充分告知,特别是可能影响工期的因素和情况向保险人进行实事求是的说明,使保险人能够全面了解情况,为保险人合理地确定保险期间提供可靠的依据。保险期间的确定要依据工程施工的合同条款,一般情况下要求与工程施工合同条款衔接,施工机具的保险期间应视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而定。一、主

41、工期主工期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从开工到项目全部竣工的期间,不包括保证期。二、试车期试车期是一个关键因素,投保人应注意。试车期主要是针对安装工程,它是指机器设备在安装完成后投入生产使用前,为了保证正式运行的可靠性、准确性及工作指标所进行的试运行期间.安装期间的风险相对是隐蔽的、静态的,而试车期间的风险则是显现的、动态的,是风险暴露的期间,在这一期间可能会造成重大的风险损失。因此,投保人在确定试车期间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充分考虑试车期间的空间。保险单中的试车期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保险人要增收保险费.保险期是连续的而不是累计的,例如,试车保险期是3个月,从试车第一天开始,到第90天的2

42、4时止.在投保中,投保人应该注意对“二手设备” 的规定。“二手设备”包括已被使用过的或未被使用过的,但是由于某些原因,未投入使用而闲置了一段时间后转手的设备.这些设备由于受时间、地点方面的影响,使其性能、保修期、所有者关系等方面产生了变化,保险人对这部分设备是除外的。三、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指根据工程合同的规定,承包商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在工程验收并交付使用之后的预定期限,如果是建筑物或安装的机器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甚至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建设承包商对此承担修复或赔偿的责任。保证保险实际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概念,与工程保险没有必然的联系,完全取决于被保险人的需要。它的保险责任范围是专门设计的,保证期间内相对

43、独立的。保证期间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设定,有3个月的、6个月的、12个月的和24个月的。四、施工机具保险期工程保险中,大部分的保障范围的期限均是以工期为准的,但是施工机具保险的保险期则是按照年度计算的.施工机具的费率也是采用年费而不是工期费率。其主要原因是施工机具一般来说只是应用于工程建设的某一个阶段,而不是整个建设过程。投保人应该将项目所用的施工机具及时向保险人申报,通常是1个月或1个季度申报一次,保险人根据申报的情况确认保险期间并承担风险责任.同时年终保险人将按照申报情况,收取保险费用.在保险期间问题上,投保人还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工期与保险期的变更.工程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

44、,建设工期是动态的,随着项目情况的变化会经常发生变动.确定保险工期的主要依据是工程施工合同,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需要调整的情况。对工期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由投保人提出申请,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对保险合同进行修改。工程保险费率受多方因素的影响,工期长短是一个重要因素,工期与保费之间不成正比关系的,由此,工期的延长或者缩短的时间相对较少时,对项目的风险和保费影响不大。例如一个保期为24个月的工程,工期延长或缩短3个月对整个项目风险及费用影响不是很大.因此,投保人提出变更保险期间的申请,保险人一般可以接受的,并对被保险人的酌情增加或退还保费。2、关于已开工项目的保险期问题。工程保险一般是不接收已

45、经开工项目投保的,主要是为了防止逆选择.有些项目在进行基础施工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但没有投保,在进行结构工程时才开始要求投保,导致了整个项目风险因素的增大,使保险增添了道德风险的色彩。但在有些情况下,例如因项目承包商需要向银行融资,而银行要求承包商投保.这种情况保险人还是可以承保的。3、关于保险项目停工的问题。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工程项目停工时,投保人应及时提出申请。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停工申请有两层含义:一是履行告知义务,停工是工程保险中的一种典型的风险变化现象,根据保险合同规定,投保人有义务通知保险人并说明停工的具体原因;二是申请修改保险合同,停工不仅导致风险的变更,还导致保险合同的变更,因此

46、,投保人需要相应地变更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进行修改。4、关于整体完工前保险责任终止的问题。根据有关保险期间的规定,在整个完工或保单终止日之前,对于工程项目某一局部的保险责任,可能因为某些情况的变化而终止.对于这一点,投保人应予足够的认识和重视,并及时根据工程项目建设情况作出相应的安排,以确保充分的保险保障。对终止保险的“部分项目”,投保人应根据项目风险的情况,安排相应的营运期的各类风险保险,以分散风险。对于那些相对难以划分的“部分项目,可以事先在工程保险计划方案中针对部分完工、交付使用部分,安排一个特别扩展条款,达到风险保障的目的。第七节 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前面我们已经介绍过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47、的有关内容,读者可以参考前面所介绍的内容。在这里主要从指定投保计划的角度对物质损失保险金额、施工机具保险金额、扩展性条款的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再加以补充.一、物质损失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的确定依赖于投保人的选择。国际上,业主或承包商关于物质损失保险金额的确定大致分为以下三种作法:1、整个工程的全部价值或重置价。由于出于谨慎或项目融资方的要求,承包人可能需要对项目合同(包括业主提供的施工机具或原材料)进行足额保险,选择整个工程的全部价值或重置价来确定保险金额.2、工程概算造价.普遍的做法是采取工程概算造价的方式来确定保险金额。3、第一损失限额.将可能发生的最大损失估计额作为保险金额.这种做法的优点是只

48、要发生损失的金额在保险金额之内,保险人就会按照损失的全额进行赔偿,而不是按照比例赔付.我国目前普遍采用的是工程概预算总造价的方法确定保险金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确定保险金额时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充分原则;保险金额必须与工程建设项目实际造价一致,因为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如果是保险金额确定不充分,一旦发生损失,投保人就无法得到充分的补偿,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二是应对原则,保险金额的确定,应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项目对应,与工程造价的构成对应;三是合理性原则,保险金额的确定应当遵循合理的原则,纳入保险金额的项目是事故发生后,使其得到恢复过程中将要发生的费用,对于那些不再需要修复的费用如土地使用费、设计费等,应从造价中剔除。投保人在确认物质损失保险金额时还应该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通货膨胀问题.由于建设项目的周期较长,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内建设工程建设成本的各种要素都面临着通货膨胀的影响,对于保险人来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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