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9)穗金鹏常顾字第 号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聘请方: 广州晶绘实业有限公司 受聘方: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聘请方:广州晶绘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电话: 传真: 邮编:受聘方: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大道西76号富力盈隆广场38层电话:02038390333 传真:020-38390218 邮编:5106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聘请方与受聘方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事宜,订立协议如下:第一条:受聘方接受聘请方的聘请,指派任隽 担任聘请方的常年法律顾问。第二条:常年法律顾问的责任,是为聘请方提供法律帮助,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工作范围如下
2、:(一) 为聘请方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二) 协助审查聘请方有关法律事务方面的文书。(三) 提供与企业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四) 协助审查聘请方与国内外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五) 参与经济项目的谈判、经济合同的拟定、修改及见证。(六) 代理参加诉讼、非诉讼、仲裁活动。(七) 代理进行商务活动。(八) 参与处理企业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九) 代办其他法律事务。属本条第(一)、(二)、(三)、(四)项,聘请方不必另办委托手续,除按本协议第八条支付法律顾问费外,不再交付费用;属第(五)、(六)、(七)、(八)、(九)项,须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并另行交费,
3、受聘方应优先受理,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 八 折优惠收费。第三条:为了使法律顾问能依法执行职务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帮助,聘请方应向法律顾问真实地、详细地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材料和副本或影印件,需要法律顾问参加有关会议,研究合同或参加谈判时,聘请方应提早通知,并事先提交必要的材料,让法律顾问有充分的时间准备.第四条:受聘方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如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受聘方应负责及时另派律师接替。第五条:受聘方指派担任顾问的律师应及时承办聘请方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保证质量,讲求效率,认真履行律师职责。第六条:法律顾问律师对于聘请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第七条:聘请方每年向受聘方支付法
4、律顾问费如下(币种:人民币):大写金额:壹万捌仟元整(小写金额:18000.00元)聘请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后叁日内支付。方户名: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开户行:招商银行广州盈隆广场支行;账 号:1209 0600 7010 903以上收费以到达上述账号并取得乙方发票为收讫。任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甲方逾期支付律师费或工作费用,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交纳全部约定费用时止。第八条:应聘请方的要求,法律顾问到市外进行项目谈判、调查、非诉讼、仲裁或诉讼等活动时,差旅费由聘请方承担.第九条: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纠纷,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本协议书有效期限为一年,从二00九年 月 日起至二0一O年 月 日止.协议书期满,双方如未提出异议,则本协议书有效期顺延一年,也可重新修订协议或终止协议.第十一条:聘请方与受聘方的特殊约定:聘请方指定的联系人为: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本协议书一式三份,聘请方、受聘方各存一份,顾问律师存档一份,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甲 方:广州晶绘实业有限公司 (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名)乙 方: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盖章)承办律师: (签名) 年 月 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