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2Z201013掌握注册管理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经过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施工管理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年.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2Z201014掌握执业管理
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其中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
2Z201016掌握信用档案管理
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2Z2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二、民法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同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和单行民事法律组成,单行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2Z201022熟悉法的形式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国际条约:如《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等。
2Z20104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根据《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第56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形式合法
2Z201043掌握代理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3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2Z201044掌握债权,知识产权
(二)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
2Z201015掌握诉讼时效
(二)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三)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涉外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2Z201050 物权法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Z201051掌握抵押权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2Z201052掌握质权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Z201053掌握留置权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2)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2Z201055熟悉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2Z201060 建筑法
2Z20106l掌握施工许可制度
依据《建筑法》第8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Z201064掌握工程发包制度
二、提倡实行工程总承包《建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建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2Z201065掌握工程承包制度
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1.内部责任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投标之前必须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建筑法》第27条同时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27条对如何认定联合体资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Z201066掌握工程分包制度
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即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商是违法的分包商。
三、违法分包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也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更进一步将违法分包的情形界定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建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Z201067掌握工程监理制度
(三)工程监理的权限
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2Z201071掌握招标投标活动原则及适用范围
《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开原则,首先要求招标信息公开。其次,公开原则还要求招标投标过程公开.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一)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66条和2003年3月8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7部委令第30号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的规定,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Z201073掌握联合体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四、联合体各方的责任
(一)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二)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三)不得重复投标
(四)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
(五)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
2Z201074掌握禁止投标人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一、禁止投标人实施的不正当行为的种类
投标人不得实施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三)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四)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五)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Z201075掌握开标程序
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2Z201076掌握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Z201077掌握中标的要求
1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三、签订合同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邀请招标
对于应当公开招标的施工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2Z201080安全生产法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四个主要方面做出了规定。
3.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培训所需要的资金
4.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要的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Z201082掌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一)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1.知情权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3.拒绝权4.紧急避险权5.请求赔偿权: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如果工伤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还可以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向其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为了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该项权利,《安全生产法》第44条第2款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二)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1.自律遵规的义务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3.危险报告义务
2Z201083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lO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对于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1.事故单位的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Z220109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是制定该条例的基本法律依据。
2Z2201092掌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将成为施工单位后续工作的主要参考依据。这些资料如果不真实、准确、完整,并因此导致了施工单位的损失,施工单位可以就此向建设单位要求赔偿.
(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都是完全平等的合同双方的关系,不存在建设单位使这些单位的管理单位的关系。其对这些单位的要求必须要以合同为根据并不得触犯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
安全生产需要资金的保证,而这笔资金的源头就是建设单位.只有建设单位提供了用于安全生产的赞用,施工单位才可能有保证安全生产的费用。
因此,《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2Z2201093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二、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项目负责人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2Z2201096熟悉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二、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监督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核准,取得核准后方可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2Z2201101掌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赞;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Z2201102熟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9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法律责任
2Z22011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Z2201111掌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八)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2.肢解发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擅自开工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教1%以上2%以下的罚款.
2Z2201112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3.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二、独立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了保修范围及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各自对应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了三种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情况,分别是:
1.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
2.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3.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具有权威性。第二,具有综合性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2Z201140 环境保护法
我国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Z201143熟悉水、大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
(8)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2.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2Z201150节约能源法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2Z201161掌握消防设计的审核与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2Z201170 劳动法
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Z201172熟悉劳动争议的处理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能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试用期
(一)试用期的时间长度限制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二)试用期的次数限制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七、劳动合同的无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Z201192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程序
建设单位应当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应进行立卷归档
3.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建设概况;
(2)项目档案管理情况,
(3)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2Z20121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2Z201211 掌握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民事责任的承担原因将民事责任主要划分为两类,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教
2Z201212掌握工程建设领域常见行政责任种类和行政处罚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依据《公务员法》,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Z201213掌握犯罪构成与刑罚种类
二、刑罚种类
(一)主刑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
(二)附加刑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
2Z201214熟悉工程建设领域犯罪构成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包工头、无证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等.
根据《刑法》第135条及《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要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生产经营的指挥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负有提供、维护、管理职责的人。
根据《刑法》第137条的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2Z202000 合同法
2Z202012了解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是法律上已经确定一定的名称,并设定具体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尚未确定专门名称和具体规则的合同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法律或当事人必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
六、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2Z202021掌握要约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人是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的目的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2.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
3.要约应表明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的变更。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上述内容作变更,则不是承诺,而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
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要求
2Z202024掌握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般而言,其书面形式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工程报价单或工程预算书、图纸以及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等。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订有数份合同,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Z202030合同的效力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Z202032掌握无效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原因
(一)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撒销权的消灭
《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2Z202040合同的履行
《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2Z202042掌握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因后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欠缺履行债务能力或信用,而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但是,如果后履行方提供适当担保,则先履行方的债权不会受到损害,所以,就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2Z202044了解撤销权
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一)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可能导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务人行为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Z220206l掌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但是,违约责任的本质不完全在于对违约方的制裁,也在于对被违约方的补偿,即表现为补偿性.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三)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违约金存在于主合同之中,定金存在于从合同之中.它们可能单独存在,也可能同时存在。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2Z2203000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
2Z2203011掌握民事诉讼的特点
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2Z2203012掌握仲裁的特点
二、仲裁的基本特点
(一)自愿性(二)专业性(三)灵活性(四)保密性(五)快捷性(六)经济性(七)独立性
2Z2203013熟悉和解与调解
1.民间调解
即在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或组织的主持下,通过相互谅解,使纠纷得到解决的方式.民间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2.行政调解
3.法院调解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4.仲裁调解
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是指七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2Z2203032掌握诉讼参加人的规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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