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彩虹显像管一厂 人力资源管理系统 GL/RL010短期合同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工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厂因生产所需招用的短期合同工.第三条 厂办公室在严格控制定员的基础上,对生产线所需招用的短期合同工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进行:一、核定缺员单位在册人数,决定招工人数;二、请示工厂领导、集团人力资源部,申请招工;三、组成招工小组,实施招工。 第四条 工厂招用短期合同工小组由厂办和基层用工单位联合组成,人数不少于3人。 第五条 招收短期合同工时应坚持公开招收,择优录取的原则,通过目测、考试、体检、审查环节,
2、保证短期合同工的录取质量,杜绝一切不正之风。 第六条 招用短期合同工应严格履行先彩虹技校,后城镇待业青年、再农村待业青年的原则。 第七条 招用短期合同工通过市、县劳动职业中介部门进行。第八条 短期合同工所具备条件: 一、年龄在18-22周岁,中技以上文化程度;二、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在1.60米以上)三、裸视1。0以上,无纹身、劣迹,身体健康,体检合格;四、本人在市区内有住宿或能自行解决住宿问题。第九条 新招的短期合同工应参加工厂组织的文化知识考试,工厂择优录用。第十条 录用的短期合同工进厂之后,必须参与工厂组织的技安、治安、管理制度、企业文化、质量工艺、军训等培训和教育.并由工厂或所
3、在单位对其办理领发工作服、鞋、更衣柜、出入证、上岗证、餐证等手续。第十一条 短期合同工进厂均实行30日的试用期,工资标准按照工厂工资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二条 短期合同工进厂后,工厂与被录用者双方应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遵守和履行劳动合同。第十三条 短期合同工合同期限届满应立即终止.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续订,农民工在本厂累计工作时间最多不得超过八年,在繁重体力劳动岗位工作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五年,在有毒有害岗位工作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年。在组长、带班长、机调员、维修和其它关键岗位的短期合同工,合同每年一签,可续签9年,在本厂工作时间最多不得超过十年。第十四条 解除、终止
4、劳动合同离厂手续的办理程序:一、班组或车间在短期合同工离厂手续单上填写离厂原因及离岗时间,并签字;二、由本人持短期合同工离厂手续单分别在党群办、生产室、集团公安处、厂办公室和财务室办理离厂手续;三、财务室办理工资结算和帐户的注销;四、应在一周内办理完离厂手续;五、根据彩团医200296号文件规定,在有害岗位工作的短期合同工离厂时应进行体检.第十五条 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短期合同工,工厂不再重新录用。第十六条 短期合同工在合同期内因工或非因工病、伤和亡后,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短期合同工的管理,每月及时上报解除劳动合同和岗位变动名单,规范管理。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宜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解释权归厂办公室.第 2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