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企业终止的原因有: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依法被宣告破产;其他原因。2. 合伙企业财产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合伙人的出资;二是合伙企业的收益3.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4.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进行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5.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6.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
2、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7.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
3、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8. 要约与承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必经的程序,也即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一般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的过程。9. 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10. 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11.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12.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13.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约人时生效。14.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
4、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15.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16. 承诺,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发来的要约,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完全同意要约条款的意思表示。17. 承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承诺必须是要约的相对人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并送达要约人。18. 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中的某些条款提出修改、补充、部分同意,附有条件或者另行提出新的条件,以及迟到送达的承诺,都不被
5、视为有效的承诺,而被称为新要约.19. 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20. 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诺人作出有效的承诺,在事实上合已经成立,已经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21.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2.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一方或者双方的过失行为,致使预期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从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其合同能够有效成立而受到损失时,有权要求相对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实际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
6、任。23. 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24. 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要视合同是否具备生效要件。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25. 合同成立后,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难以从其外部判断,法律对此一般不主动干预.缺乏意思
7、表示真实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绝对导致合同一律无效.26. 所谓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时,便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备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7. 合同无效,是指虽经合同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28. 合同中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29.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30. 合同条款空缺,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约定有缺
8、陷,依法采取完善或妥善处理的法律行为。31.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32.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33.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34.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35.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36. 履行费用
9、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37. 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38.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39. 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中,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务法律关系并不因此而变更。40. 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41. 合同无效,是指虽经合同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
10、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42.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43.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44. 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中,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务法律关系并不因此而变更。45. 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46.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是指经当事人双方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并不因履行债务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47.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
11、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48.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49. 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只有在同一双务合同中才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50.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51. 在双务合同中,倘若对方所负债务已经没有履行的可能性,即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实现时,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当事人可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52. 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也称为不安抗辩权53.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约定
12、有先后履行顺序的。54.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结果是中止履行。55. 中止履行与终止合同不同,终止合同是指解除、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56. 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57. 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58. 中止履行后, 对方在合理期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59.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60.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
13、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61.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62. 在债务链中,如果原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原债务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拒绝受领时,则债权人有权代原债务人受领.但在接受之后,应当将该财产交给原债务人,而不能直接独占财产。63.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使,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64.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行为将会危害自身的债权实现时,可以行使法定的撤销权,以保障合同中约定的合法权
14、益。65.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66.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的行为。67. 因行使撤销权而取得的财产价值应与债权人的债权价值相当.68.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69.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
15、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70. 违约责任,就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71.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除另有规定者外,总体上实行严格责任原则.72. 合同法还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向对方承担责任。73.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不可抗力方可免责.74. 缔约过失、无效合同或者可撤销合同,则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由有过错一方向受损害方承担赔偿损失责任。75. 合同法还有关于先期违约责任制度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请求
16、其承担违约责任.76. 继续实际履行,是指违约当事人不论是否已经承担赔偿损失或者违约金的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并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原合同未履行部分继续按照要求履行.77. 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78. 赔偿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因违反合同造成对方损失时,应以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补偿的法律责任。支付价款或报酬是以给付货币形式履行的债务,民法上称之为金钱债务.79.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80.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17、不符合约定,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81.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82.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83.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84.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
18、少。85.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86.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87.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88.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19、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89. 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90.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91. 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之间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依法可以免除责任.92. 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93.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 业主; 总承包商; 分包商; 业主聘用的监理工程师; 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贷款银行或投资人等。94。建筑工程一切险适用于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尤其是: 住宅、商业用房、医院、学校、剧院; 工业厂房、电站; 公路、铁路、飞机场; 桥梁、船闸、大坝、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