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丽水市供销社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合同管理程序,保护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印发丽水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1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供销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单位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市社履行职责需要,就专项工作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劳动合同、物管合同、转让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等。第四条 市社签订的合同实行“统一领导、按责承办”的原则
2、,实行合同承办负责制度。统一领导是指需要签订合同事项,必须是经过主任办公会议或党委会研究同意的事项.按责承办是指经研究同意需要签订合同承办的事项,按处室职能划分明确合同具体承办处室.合同承办负责制度是指市社承办处室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第二章 相关处室职责第五条 办公室是机关合同的管理处室,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会同有关处室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协助承办处室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等活动;(三)根据情况需要,组织专家对合同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法律风险等问题进行评估论证;(四)建立机关合同档案,保管依程序备案的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第六条 合同承办处室的主
3、要职责:(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初步意见的提供;(二)承担与市社签订合同单位的主体资质、资信等的资料收集核实工作;(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四)负责合同及有关资料送交审查、备案;(五)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同时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六)参加合同的协商、调解、仲裁等活动;(七)保管合同文本以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整理、移交归档;(八)其它职责。第七条 合同经办人员由合同承办处室负责人指定.经办人员职责如下:(一)起草、洽谈、修改合同文稿;(二)办理签订、变更、解除合同手续。认真执行所签
4、订的合同,并及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三)及时向本处室主要负责人汇报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四)做好合同资料归档相关工作。合同履行完毕后,相关合同资料移交办公室归档.第三章 合同订立及履行第八条 签订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签订必须是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授权委托给分管领导签字。第九条 签订合同的文本,根据具体事项,原则上采取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没有统一规范合同文本的,起草后要认真审核把关,必要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合同文本定稿后,应提交主任办公会议或党委会审核决定,经同意批准后,正式签订.第十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处室应当全面负责该合同的履行,并应及时对履
5、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大变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合同签订程序办理。第十二条 由于出现不可抗力,合同依据的法律政策修改或者废止、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相对人财产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丧失、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相对人预期违约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时,合同承办处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履行告知等相关义务,保留相关证据材料,提出相应对策或建议,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第四章 合同争议解决第十三条 合同在履行中产生纠纷时,合同承办处室应及时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协商,查明情况、客观评估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可能对本单位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威胁时,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第十四条 合同纠纷处理时,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第五章 合同资料管理第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市社合同文本以及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履行完毕的合同、依法不再履行的合同以及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包括相关文书、图标、传真),应及时交办公室按规定要求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