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根据市(县)国让(合)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第四十五条的约定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局与受让人双方就合同中有关土地开发利用等未尽事宜约定如下: 第一条受让人除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约定日期动工建设外同意在年月日前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 受让人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第二款约定提出延建申请并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和申请竣工验收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时间相应顺延 第二条受让人同意出让合同项下受让宗地的投资总额不低于万元人民币属于工业建设项目的受让人同意出让合同项下受让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
2、的万元人民币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公顷万元人民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设备投资和地价款等 第三条受让人除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一条各项约定履行外同意该受让宗地容积率不低于建筑系数不低于 第四条属于工业建设项目的受让人同意该受让宗地中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即不超过公顷受让人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第五条受让人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已开发建设面积占建设总面积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也视为土地闲置出让人有权向受让人征收土地闲置费
3、 第六条出让人、受让人双方同意将出让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的土地闲置费标准定为相当于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即人民币元 第七条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出让合同并申请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或机关批准后区分情况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出让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计利息)收回土地使用权但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场地平整 (一)受让人在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
4、)受让人在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出让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定金并按照本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退还受让人 第八条因自身原因减少项目投资规模而导致部分建设用地空闲且具备分割条件并能重新用于开发建设的受让人须在项目完成建设前日向出让人提出退还相应面积建设用地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由出让方收回相应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将所收回土地对应的土地出让金在扣除相应比例的定金后退还给受让人 第九条受让人未能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约定日期或第二款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
5、日期动工建设的每延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违约金;造成土地闲置的还应当按照本补充协议第六条的约定支付土地闲置费 第十条受让人未能按照本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日期或第二款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完成项目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的每延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日内受让人应向出让人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及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有关资料由出让人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一条及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投资额、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指标对该宗地的实际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进行复核 受让人实际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不能满足双方约定
6、的指标的属于违约出让人有权收取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第十二条项目投资总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未达到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项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出让合同第十一条和本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违约金第十四条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化比例以及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出让合同第十一条和本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
7、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第十五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要求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款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收回土地使用权后依法重新出让 (二)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办理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批准手续后由受让人按照批准变更时新旧土地使用条件下该宗地的土地市场价格差额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六条其他事项 出让人(章):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 二年月日 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篇2 出让方(即卖方简称甲方): 受让方(简称乙方): 本协议由乙方开发
8、的项目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东198号项目暂定名为住宅花园项目用地面积为:3251.17平方米签约时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宗地号为:2502135号签约时使用权人为:湛江市园林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上详见宗地图、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 一、甲方此块土地按现在市场价出让总面积出让总价款贰仟捌佰万元整(2800万元) 二、付款方式:第一期已付伍佰万元(500万元)第二期已付捌佰万元(800万元)第三期乙方建好全部楼房后至满一年时间乙方付给甲方壹仟肆佰万元(1400万元);第四期付款时间:乙方建完全部楼房出售完后乙方为购房客户办完所有住户房地产权证及其他与住户相关手续后即付给甲方壹佰万元(即欠尾数结清款) 三、超期付款甲方向乙方收取利息:即按以上条款的付款期限乙方若超期付款同意按月利息百分之壹付给甲方或同意以房屋面积每平方市场价格等额还给甲方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订此协议之日起生效执行 甲方(盖章):代表:身份证号码:时间:年月日 乙方(盖章):代表:身份证号码: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