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协 议 书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业联合会和 行业工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 行业联合会和工会或职代会双方根据本行业经济效益、平均工资水平、市场劳动力供求状况、居民生活物价指数等因素,于每年初召开会议,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量内,协商决定本行业年工资水平以及年度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第二条 本行业工资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行业联合会和工会或职代会双方协商确定。行业联合会应在发展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第三条 本
2、行业各类人员的工资,行业联合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第四条 本行业工资调整,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行业联合会提出调整工资的方案向职工代表大会作调整工资方案说明;(二)将调整工资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行业内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 本行业职工工资的支付。(一)职工工资以 形式支付;(二)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每月 日为发薪日;(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职工现岗位技能工资标准为基础,由职工所在的企业支付;1、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150%;2、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工资支付200%;3、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工资支付300;4、婚、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
3、支付100%;5、病假、事假、旷工的工资支付,按行业职代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执行;6、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按本县最低工资标准或基本生活费支付.第六条 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变更:1、国家或本县有关工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2、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行业内员工实际工资水平较大;3、因外部条件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协议中部分条款难以履行时。第七条 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1、企业被撤消、解散或依法宣告破产及濒临破产;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第八条 行业联合会修改、变更或提
4、前终止本协议,需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后生效.第九条 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正确履行,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必须承担责任。行业联合会违反本协议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按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工会违反本协议给行业联合会利益带来影响和损失的,可按工会章程承担责任,应纠正违法行为,组织和教育职工,挽回损失和影响.第十条 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及本县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行业联合会和工会各一份,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县总工会各一份进行备案。第十三条 本合同双方签章后,自报送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行业联合会首席代表签名 职工首席代表签名行业联合会盖章 行业工会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