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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操作流程知识分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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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操作流程 精品文档 第一章 保理基本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 保理业务主要具有如下特点:卖方企业不承担因赊账带来的账期;卖方企业向保理商出售应收账款,取得货币资金,加速资金周转;保理商负责营收账款的管理和催收工作,承担付款人到期不能足额支付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 商业保理基本业务流程如下: 1、 销售方提出需做保理业申请后,投行部根据核查买卖双方合同、财务报表、银行结算单、结算发票、银行贷款卡和实地走访企业情况,以确认合作贸易的真实性、买卖双方的企业信用、付款节点确认的方式等问题,编写详细的调查分析报告,制定切实可行的业务操作方案,按规定权限批报。 2、 经风险控制部审核通过后,投行部与销售方签订保理合同的同时要确认销售方已向买方发出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买方向保理商发送《确认通知书》。并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抵押转让登记系统登记转让的应收账款登记信息。 3、 风险控制部和投行部共同对资料和手续进行合规审核确认。 4、 财务部根据约定预付比率发放融资款项。 5、 销售商或保理商按应收账款约定在收款日前向购货商催收应收账款。 6、 购货商按应收账款约定付款。 7、 保理商收妥货款后,扣除融资本息及有关费用后,将保理余额支付销售商。如购货商在宽延期后仍未付清全部货款,销售商对保理额度内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等额回购。——保留追索权 8、 风险控制部负责客户的后期信息风险管理,投行部负责与客户保持沟通,并随时获取最新客户信息。 保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及详细业务流程, 详见附件1保理公司业务管理办法;附件2保理过程管理流程 第二章 设立企业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商业保理业务基本业务流程风险防范形式如下: 1、 确认贸易的真实性:买卖双方非关联企业,双方必须一年以上合作期限,提供真实合同,对应的发票和银行结算流水单(良好的付款历史记录),物流提单等,必须确认证明长期真实的贸易背景,以降低贸易风险。 2、 核规买卖双方的企业信用:其中至少乙方必须是大型优质信用企业,降低信用风险。 3、 付款节点确认:必须完成贸易合同规定的产品交易,法律已承认的有效应收账款形成后,放款购买应收账款。实际交易已完成,用款方的资金已经投入到了贸易生产中去转变成产品,不存在资金挪用的可能,降低财务风险。 4、 后期信息风险管理:买卖贸易双方每一次结算的动态信息都在保理公司的系统中,保理公司将会行业、每一个企业历史付款记录在系统中做风险统计,排查早期潜在风险,降低业务风险。 5、 其他风险规避措施:可以增加购买保险,担保,仓单抵押等方式降低交易结构系统中的风险。 6、 增设业务保证金和提取坏账保证金;从业务结构和公司财务机构中提高保理公司风险抵御能力。 商业保理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详见附件3 保理业务风险审查管理办法 附件1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境内销货方(债权人)将其向境内购货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公司,由我公司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二条 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 保理业务纳入公司统一的授信管理。 第二章 应收账款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可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范围: 1、 因向企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2、 由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府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政府采购行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3、 由军队军级(含)以上单位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军队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军队采购行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所属专业部队根据《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使用国防专项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4、 销货方因向学校、医院等事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政府采购行为除外)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5、 我公司认定的其他可以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第五条 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销货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2、 销货方和购货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应收账款不得转让的条款; 3、 应收账款还款期限一般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六条 以下应收账款不得办理保理业务: 1、 已到期的应收账款; 2、 因个人或家庭消费而产生的应收账款; 3、 涉及特许经营、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市场不易定价的产权交易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4、 销货方计划提供或约定提供(但目前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预计将于未来产生的应收账款; 5、 我公司认定的其他不宜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第七条 办理保理业务一般无需另行提供担保,但我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也可另行要求提供担保。 第三章 融资金额、期限、利息及费用 第八条 保理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购销双方资信状况、应收账款数量、结构、期限、付款进度安排及前提条件、预期坏账率、购销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情况、违约事项及违约金等因素合理确定。融资本息一般不超过发票实有金额的?%;对购销双方资信状况良好、购销关系稳定、应收账款质量优良的,最高可放宽至?%。 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是指发票金额扣除销售方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 第九条 保理融资期限应根据应收账款还款期限、合理在途时间等因素确定,融资到期日自购销双方约定的应收账款还款日起,且在应收账款还款到期日前或后的3个工作日内。保理融资到期后不得办理展期和再融资。 第十条 有追索权保理融资可根据客户资信状况及需求采取预扣利息或后收利息的方式。 1、 对预扣利息的,采取以下方式确定融资利率: 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合理确定。如融资提前收回或销货方以自有资金提前偿还融资的,保理商应将多收的利息及时退还销货方。 2、 对后收利息的,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合理确定融资利率。 第十一条 无追索权保理融资利息须在融资发放前扣除,采取以下方式确定融资利率: 1、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合理确定。如融资提前收回或销货方以自有资金提前偿还融资的,保理商应将多收的利息及时退还销货方。 第十二条 保理业务手续费在融资发放前一次性收取。 第四章 保理业务条件及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办理保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1、销货方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与购货方有良好稳定的业务往来,履约记录良好;对应收账款的管理能力较强,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合理,坏账比例较低;具备回购应收账款的能力。 2、购货方经营管理规范,现金流量充足,偿债能力较强;无恶意拖欠销货方货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销货方向我公司申请办理保理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1、保理业务申请书 2、营业执照等资质类文件(复印件带公章) 3、购销合同(原件) 4、商业发票(原件或复印件) 5、我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我公司受理销货方保理业务申请后,需对购销双方的资信及交易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查,重点分析以下内容: 1、购销双方资信状况,有无不良记录 2、购销双方的购销关系是否良好稳定,购销双方产生的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主要产品组成、周转率、坏账率等情况,购销双方经营及财务情况,判断购货方的付款意向,付款能力及销货方的回购能力。 3、购货方是否确认债务;购销合同、应收账款发票和购货方收货证明等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必要时还应索要出库单、发货单、提货单等单据,判断本笔交易和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4、对购销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尤其是对付款进度安排及前提条件)、违约事项、以及违约金等进行审查分析,判断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及时回笼的可能性。 5、应收账款是否存在部分或全部出质、转让或异议登记等情形,判断销货方是否重复融资。 6、为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时,要从严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合理性和定价的公允性,并要关注购货方的最终商品销售后能否真正实现现金回笼。 7、对因提供服务、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销售商品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的,还应该对其交易的真实性、定价的合理性等从严审查。 第十六条 经我公司初步调查和审查后,我公司与销货方签订保理业务合同,向购货方书面通知有关保理事项及我公司之指定收款账户。 第十七条 我公司根据审查结果落实融资发放前提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移交有关法律文件等。 第十八条 融资后管理 1、我公司将销货方留存的发票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及应收账款明细等相关资料入财务部,另留一备份资料入投行部留档。 2、我公司业务人员应与客户及时沟通,了解客户账户的款项汇入情况,并及时与客户核对到账资金,按照约定收取融资本息。 3、我公司须关注购销双方的股东、高管人员、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判断其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是否具备到期偿还债务的能力。 4、账款到期前5个工作日,我公司应及时提示购货方到期付款,同时通知销货方。不建议做隐蔽保理业务。 5、收妥货款,扣除融资本息(含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等)后,将剩余钱款退还销货方。若收到的货款不足以支付我公司融资本息,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我公司须要求销货方按照合同约定对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回购;对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我公司须采取各种措施向购货方积极催收。 6、融资本息足额收回后,我公司应将代保管的发票原件退还销货方,并在应收账款明细表上注明。 附件2 保理过程的管理流程 第一章 保理业务的技术操作要点与原理 保理业务是一种综合性的金融服务产品。正确全面系统的认识和把握保理业务的技术要点,是维护保理业务健康发展的基础。保理业务四项基本服务功能:资金融通、销售分户帐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坏账担保。 一、 保理业务的准备和开始 1、 卖方客户考察 对卖方的考察主要从两方面入手: (1) 从卖方自身进行考察,包括对企业财务报表的考察分析;对企业销售分户账的分析;与企业管理层的面谈等。 (2) 从卖方外部进行考察,包括从卖方主要往来客户获得相关信息及其对卖方的评价;从专业结构了解卖方所属行业的基本情况;以及通过对卖方客户(买方)的考察印证买卖双方所建立的业务关系等。 2、 需求分析和保理品种选择 业务人员在对卖方的基本情况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对下列问题的分析来编写《需求分析及保理品种选择报告》 (1) 是否需要更多的现金来支撑业务的扩张; (2) 是否需要增进与客户(卖方)的业务关系; (3) 是否存在别的筹资渠道来满足自身的需求; (4) 是否需要增强现金流; 业务人员除上述报告外还应提交以下几种材料给投行部经理进行审核: (1) 《卖方整体情况调查报告》; (2) 《企业应收账款报告》; (3) 《企业买方付款记录》; (4) 卖方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3、 保理合同 当投行部收到卖方提交的应收账款转让及保理融资申请书,并进行上述买卖双方情况调查后,向卖方发出保理商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适用于同意受让保理)的同时与卖方签订商业保理合同。 4、 保理商建立销售分户账 一旦双方签署了保利协议,保理商就要为客户卖方建立销售分户账。建账工作是通过卖方将签订的保理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一次性转让给保理商的方式来完成。财务部负责日常记账和维护工作,管理应收账款,记录保理商,卖方,买方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变动,并根据账户的表现和变化趋势提供对账单和相关的销售和财务分析报告。 二、 发票处理 1、 发票转让和转让通知 卖方履行交易合同,发货并出具发票。根据签订的保理协议,卖方应将发票代表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要求在卖方开具发票的同时,向买方开具《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以表明该笔应收账款的债权已转让给保理商,买方只有向保理商支付该笔应收账款才能解除债务。买方需向保理商发送《买方确认书》。卖方向保理商提供合同所签订的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发票或发票副本。 2、 卖方提供发票的同时提供相对应的发票列表。 3、 接受转让或拒绝 保理商收到卖方的发票及发票列表后,要进行必要的审查。如发票列表与所附发票是否一致;发票列表是否经有权签字人签发;发票是否过期;发票的金额、币别记载是否准确,货物、付款条件是否与卖方日常的交易一致;是否存在重复开票或虚开票的可能;是否进行了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通知。买方是否签署了《买方确认书》并发送给保理商。 三、 保理商收款 财务部在每月末向买方提供《应收账款月报》,标明尚未到期但即将到期以及已经到期或已经逾期未付的应收账款。 投行部根据《应收账款月报》,在应收账款到期前一周提示买方付款,针对大额和集中到期的发票应尽早于买方沟通,做出还款的时间安排。 如果买方没有将款项直接付给保理商,而是付给了卖方,此行为为间接付款行为。保理商应要求卖方将收到的款项直接支付给保理商,如果是票据形式的收款,卖方应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保理商。 保理商收款风险控制: 1、 预先采取措施尽可能的防范和避免发生间接付款。 (1) 保证买方充分已知保理业务的安排,确认卖方向买方发送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已被买方充分认知及确认,并收到买方的《确认意见书》。明确买方采用有效的付款方式,并指明保理商的收款账号。 (2) 投行部随时与卖方保持联系,特别是在应收账款临近到期前及与客户合作初期,以便尽早得知任何不利的付款消息。 (3) 投行部根据《应收账款月报》随时对账,及时发现间接付款,针对大额发票和集中到期发票,必要时应提前一周提示买方事先做出资金安排。 (4) 逐笔检查付款的原始凭证,确保买方直接付款,及时发现间接付款。付款的原始凭证副本应存档保留。 2、 发生间接付款后的管理 业务人员应督促卖方将款项付至保理商的账户内,并要求卖方与买方进行协调,保证今后应遵循保理商的要求支付。同时,业务人员应深度调查发生间接付款的原因,汇报投行部经理。 发票到期而买方未付款 四、 应收账款的催收 保理商向买方发送《逾期发票付款催收函》,同时通知卖方 按照签订的保理协议,保理商向卖方发送《应收账款回头通知书》 买方付款 卖方向保理商发送《应收账款回购确认书》,并进行应收账款的回购 五、 买卖双方发生商业纠纷 如保理商已核准的合格的卖方应收账款发生买卖双方商业纠纷时,该笔核准的应收账款即为未核准的不合格的应收账款。买方向保理商发送《商业纠纷通知书》通知该笔应收账款买方拒绝付款,保理商即根据签订的保理协议,如已向卖方预付该笔保理融资本金的,向卖方发出《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要求卖方对该笔应收账款进行回购;如还未向卖方支付保理融资本金的,则停止向卖方支付该笔保理融资本金。 应收账款回购确认书 按照公司(卖方)与X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标准商业保理合同》(合同编号: )相关规定,卖方确认将对下列应收账款进行回购,下列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关权利自本确认书签署之后保理商收到卖方支付的应收账款回购款之日起由本公司转让与卖方: 购货方名称: ;发票编号: 卖方:(公章) 保理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日期 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函 致:(买方全称) 鉴于贵公司的供应商公司 于 年 月 日与贵公司签署的编号为 的《合同》(以下简称“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及其权利转让给我公司,并已于 年 月 日通知了贵公司,但至 年 月 日止,贵公司对下述商务合同项下的货款尚未履行支付义务: 序号 商务合同编号 约定付款日 尚未支付金额 备注 1 2 3 合计 请贵公司收到本函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项直接付至: 开户行: 账户名称:X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账号: 特此函告。 X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公章) 商业保理操作流程表 卖方提出保理申请 卖方按照保理协议进行回购 买方支付货款 买方未按期向保理商支付货款的,保理商进行催收 买方按期向保理商支付货款,保理商扣除保理融资本金及利息后将剩余的欠款付给卖方 保理商向卖方根据签订的保理协议发放该笔的保理融资本金 买方向保理商发出买方确认书 卖方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 与卖方签订保理协议并留存相关文件 接受卖方的保理申请 不予保理 向卖方发出保理商审核意见书 保理商对买卖双方进行调查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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